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网络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规制的困境与突破

发布时间:2024-01-05 15:35:5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在科学技术发展的促进下,我国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由于 网络自身的特殊性,其发生网络侵权行为的概率也较大。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 权行为借助互联网进行,在民事法律规制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尽管在《 民法典 》出台之后,对 于网络侵权行为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仍旧存在一定的困境,需在今后的发展中进行补充与 完善,减少网络侵权事件的出现概率。本文分析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含义,指出网络侵权民事法律 规制的困境, 并提出网络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规制的突破, 旨在为今后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较快, 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上也取得极大的成果。但 在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事件 发生的频次也在不断增加。而由于网络侵权事件 的特殊性,其在信息扩散速度上较快,给当事人 的正常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并且网络侵权事件 在追责上的难度较大,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的有序 发展。

  一 、网络侵权行为概述

  ( 一)含义


  网络侵权事件在当下极为常见,给受害人造 成严重的影响。从网络侵权行为的含义来看,其指 的是在互联网上所发生的对他人姓名权、隐私权、 名誉权造成侵犯,并给当事人的心理健康以及精 神状态造成严重的影响的行为,被称为网络侵权 行为,如图 1 所示。由于这一行为给当事人的正 常生活以及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也需承担法律层 面上的侵权责任[1]。
\

  ( 二)特点

  1.主体不确定


  互联网在当下社会中的普及率不断提高,这 也使得我国的网民人数较多,再加上互联网的 准入门槛较低,限制条件较少,任何个人均可在 网上发表言论。但由于网民的文化素养不同, 在年龄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部分年龄较小且 受教育较少的网民由于在辨别能力上不强,极易 受到他人的蛊惑,从而成为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还有部分综合素养较差的人,由于其在现 实生活中的不顺利,极易使得其利用互联网展开 对于他人的攻击。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实施人数较 多,部分网民没有进行实名,导致在参与主体上 确实难度较大[2]。
\

  2.受害人不明确

  网络侵权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需具 备明确的受害人才能利用法律的方式进行规制。 部分网络事件由于受害人并不确定,使得其无法 被认定成为网络侵权行为,以某地的失踪案为例, 在这一事件发布在网上之后,由于部分网民产生 了情感共鸣,导致其在网络上发布了较多的不良言论。但这些言论均为针对案件的讨论,并不涉 及具体人员,这也使得这类事件在定性上不能被 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导致其在民事法律规制上 也出现了问题[3]。

  3.场所较为隐蔽

  尽管当下网络实名制的普及率相较于从前来 说有着明显的提升,但部分软件或者社交媒体在 实名认证的方式上较为简单,存在的漏洞较多, 也使得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进行非法行为。部 分网民在发布言论的过程中利用匿名的方式进行, 缺乏有效的约束,更使得其极易参与到针对他人 的网络侵权行为中。由于网络环境存在明显的隐 蔽性,也使得这些不法分子利用违法发布他人隐 私或者编造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利用 某一事件煽动网友情绪,从而使得网民对他人的 隐私权以及名誉权造成侵犯[4]。

  二 、网络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规制的困境

  ( 一 )责任主体划分不明


  尽管近年来我国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重视程度 不断提高,并不断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旨在降低该事件的发生概率。但从网络侵权行为 民事法律规制的角度来看,部分条款在具体应用 的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具体的表现来 看,一方面,在传播人以及不特定发起人的侵权 责任认定上难度较大。部分网民由于出于报复心 理或者嫉妒心理,导致其针对他人实施网络侵权 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与发起人均为特定对 象。但在近年来,部分社交平台上出现了一些有 着较强影响力的人员发布了不恰当的言论,导致 网民利用转载或者评论的方式针对言论发表人进 行攻击的情况,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影响。在这类 事件中,侵权人为人数较多的网民,但发起人并不 特定且传播人员数量较多。若仅对个别人员进行 追究,则无法达到侵权的标准。但若将所有参与人 均作为共同侵权人,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在人 员认定上的难度较大,更对受害人的维权造成影 响 ,是开展民事法律规制中的困境[5]。

  另一方面,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中最先发布虚 假信息,或者泄露他人隐私以及对他人造成侮辱 或者诽谤的人员,在法律上被称为发起人,其需 承担侵权责任。但若仅有发起人,不良信息没有 得到转载或者评论的,也无法构成网络侵权行为, 这也使得传播人在网络侵权事件中也占据重要地 位。但在当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传播人没有进行明确区分,这些传播人在侵权责任认 定和承担上均没有详细的规定。

  ( 二)避风港规则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避风港规则最初在美国出现,若互联网的用 户出现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可在一定条件下 进行责任免除,即在互联网平台收到用户合法权 益被侵犯的通知时,需及时进行处理。我国在处 理网络侵权事件时也对避风港规则进行了应用,即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划分时,需在一 定条件下免除服务商责任。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 中,避风港规则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指出若需要网络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需满足 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即网络服务商对侵权 事实较为了解以及其在了解的前提下没有采取 能够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过去,对于网络服 务商是否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较大争论,在《 民法 典 》出台之后,在“ 知道 ”之前加入了“ 应当 ” 二字。但在实际应用中,判断供应商是否“ 应当 知道 ”侵权行为的难度较大,通常由法官进行裁 定[6]。

  另一方面,与传统的网络侵权行为相比,网 络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应用避风港规 则时也应进行区分。这种差别可在通知程序上进 行体现,在我国《 民法典 》中详细规定了通知内 容需包括构成侵权行为的证据以及权利人的身份 信息。在这一规定中,尽管针对权利人的通知内 容进行了简化,但缺乏侵权证据的详细规定。若 依照常规侵权行为来进行判定,则需包括侵权主 体、客体、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所造成 的因果关系,这也使得受害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上的难度较大。在网络侵权事件中,权利受到 侵害的一方很难完全列举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同时,由于受到网络侵权的人员在精神上承受着 较大的压力,强制要求其收集证据则会给受害人 造成二次伤害。并且若侵权行为没有及时被制止, 相关侵权内容没有及时下架,也将导致受害人一 直受到伤害。若将侵权证据认定为仅需受害人提 供部分其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将导致网络服务商 的责任扩大,网络服务商需针对一些不符合要求 的通知承担审查义务。

  三 、网络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规制的突破

  ( 一 )落实网络实名制


  为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出现概率,我国在 2017年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 简称《 网络安全法》),将实名制以法律的形式 进行规定。从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原因来看,互 联网的隐蔽性以及虚拟性是导致网络事件频繁发 生的主要原因,由于用户可在虚拟账号中进行活 动,与现实生活的活动相比,网民的道德约束感 下降。而在实施实名制之后,用户需在实名认证 之后方可开展网络活动,可对用户的言行进行有 效约束,构建出网络世界内的伦理规范。但从实 名制推进的现状来看,由于部分平台的实名认证 较为简单,导致在减少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上没 有获得极为明显的效果。在今后的发展中,需对 网络实名制进行补充与完善。在具体的实施中, 可对认证方式进行改进,实现对于网络实名制的 精细化管理。针对部分网络平台在实名认证方式 上较为简单、技术漏洞较多的情况,可要求其利 用精细化的数字化身份证进行替代。同时,网络 监管部门也需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应用先进技术, 对用户的实名制信息开展定期核验,若在核验中 发现存在身份信息与账号无法匹配的情况,需及时 进行核实与检查,若确定存在不匹配的情况,需对 该用户进行销户处理[7]。

  ( 二)避免信息泄露

  在网络侵权事件中,隐私泄露情况极为常见, 不仅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经常受到侵犯,一些未 成年人的隐私信息也经常被泄露在互联网中,严 重影响了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在完善网络侵权事件 的民事法律规制中,当下针对个人网络信息的安 全保护尚未出台独立的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在《网 络安全法》中有所体现。但《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信 息保护当下还仅停留在原则内容上,缺乏详细内 容,在具体执行上将出现较多的问题。在今后,需 针对个人网络信息加大安全保护力度,并在法律 的层面上进行立法,减少信息泄露的出现概率[8]。
\

  (三 )完善法律规制

  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较多,若在侵权主体上 的划分不明确,将给责任划分造成严重的影响。 需做好对于侵权主体的规定,才能确定责任主 体。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判 断上,由网络服务商以及网络用户承担责任。但 由于网络用户的数量较多,在同一起网络侵权案 件中,只要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均可 被认定为侵权人。而网络侵权行为的传播人以及 发起人尽管所发挥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均为侵权主体。但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程 度上不同,在责任判定上也需做好区分。与常规 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规模通常较大,涉 及的人员较多,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网络侵权行 为的发起人以及传播人均需承担责任。在网络服 务商的责任认定中,需明确其承担责任的条件。由 于网络服务商在认知能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若认定标准过于宽松,将导致服务商的运营成本 上升,对其行业发展造成影响。在责任认定上,需 实现网络服务商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对审 查义务以及注意义务进行区分,最大限度发挥避 风港规则的积极作用[9]。

  四 、结语

  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 为存在明显的特殊性,其在主体上并不确定,但 受害人明确,在案件发生场所上较为隐蔽,均给 网络侵权追责造成较大的影响。尽管近年来我国 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不断完善,但仍旧存在责任主 体划分不明以及避风港规则在应用中出现问题等 情况。而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落实网络实名,避免 信息泄露并完善法律规制,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 出现概率,净化互联网环境,提升我国互联网发 展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 琴.网络暴力侵权民事法律规制的困境与 突破[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 171-173 .
  [2] 王昊悦.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手段研究[J].中国新 通信,2019.21(8):147-148 .
  [3] 李采薇.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J].华北水利水 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3):73-79 .
  [4] 苏翔.网络暴力侵权责任刍议[J].山西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2019.32(2):107-110 .
  [5] 万力,张洪浩.后疫情时代网络暴力侵权网页公 证及其合规路径[J].网络空间安全,2022.13(2): 1-7 .
  [6] 李天佑.网络暴力侵权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分析 [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20.39(1):63-68 .
  [7] 韩天舒.网络语言暴力的特征、成因与法律规制策 略[J].法制博览,2021(13):133-134 .
  [8] 李之懿,朱华庆,周炜艺.自媒体时代下网络暴力的 法律问题研究—— 以“新浪微博”平台为例[J].法 制与社会,2019(34):40-42 .
  [9] 华珍珍.网络暴力的治理困境及法律规制[J].湖 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4(8): 84-86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70382.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