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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 以互联网诉讼平台为主的在线诉讼,逐 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且占有一定的比例,这一情况下对于多样化在线诉讼平台的搭建和管 理,成为各地区司法实践关注的主要问题。基于此,从多样化诉讼平台的诉讼功能、存在的法律风 险出发,探讨互联网电子诉讼平台在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环节,所面临的 适用地区不同、诉讼功能差异、法律效力差异、技术安全风险问题,并据此提出制定科学完善的法 律约束条款、构建诉讼参与人信息保障规则、建设全业务应用平台、规范技术主导下平台服务功 能等策略, 进而解决诉讼平台多样化的法律风险问题。
互联网在线诉讼平台作为民事诉讼的审理平 台之一,可通过微信、网络客户端的服务程序, 提供线上立案、在线调解、调解指引、诉讼费计 算等服务功能,诉讼参与人也可对买卖、离婚、 继承、租赁、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的民事纠纷, 选择具体案件类型、填写案情,进行诉讼风险的 在线评估,利用网络二维码完成快速立案预约, 既保证诉讼案件审理的高效性,也充分维护了 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的网络线上诉 讼司法实践中,由于大数据技术、数据安全环境 的不稳定性,以及不同诉讼平台诉讼规则与流 程、功能服务的多样化,使得基于网络诉讼平台 诉讼业务执行的法律风险过高,因而需从诉讼平 台法律法规制定、平台诉讼规则与流程细化、平 台服务功能规范、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探寻解 决诉讼平台多样化带来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 、网络在线诉讼平台的定义与内涵
“ 在线诉讼平台 ”在司法实践中,也被称为 “ 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 ”“ 电子诉平台 ”“数字法 院 ”“ 电子法院 ”。或者根据现行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 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将在线诉讼平台 定义为用于民事诉讼、行政执行、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案件的“ 信息网络平台 ”,但在民事诉讼立 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并未对在线诉讼平台的 定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8 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规定,将“ 在线诉讼平台 ”定 义为电子诉讼平台,对在线诉讼平台进行了狭 义、广义、更广义的层次划分。一是狭义在线诉 讼平台为庭审平台。《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明确线上或者线下参与 庭审的具体方式,告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 权利。”二是广义在线诉讼平台包括区块链平台 (第十九条)、 电子送达平台(第二十九条)、 电 子档案平台(第三十五条 )等,以及其他与在线 诉讼活动有关的平台;三是最广义在线诉讼平台 包括法院调解平台(第一条)、 在线执行平台 (第三十六条 ), 可用于在线立案、调解的部分 诉讼环节。
二 、司法实践中在线诉讼平台的多样化类型
目前我国法院司法实践中使用的在线诉讼平 台,往往根据不同的适用地域范围、适用纠纷类 型、单一或综合性功能,分为多样化类型的在线 诉讼平台。[1]
( 一)全国性与地方性在线诉讼平台
当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建设的平台,为适 用于全国性民事纠纷调解的平台,包括人民法院 网上保全系统、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人民法 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调解平台、全国法院涉诉 信访信息管理平台、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等, 可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网上立案、线上调解、诉讼信息管理、传票送达服务。而地方性在线诉讼平 台是由地方法院主导,建设起诸如北京“ 云法 庭 ”、成都“ 天府智法院· 融 e 诉 ”、苏州“ 智慧 审判苏州 ”平台,自主研发的线上异步审判的规 则和流程。
( 二)通用性与专业性在线诉讼平台
根据在线诉讼平台适用的民事纠纷类型不 同,可将其分为通用性平台、专业性平台。各地 建立的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2] 如北京互联网 法院诉讼平台、广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杭州 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等,为解决多种类型民事纠 纷、法律关系的综合性诉讼平台。而所谓专业性 平台也即单一法律关系纠纷的解决平台,包括金 融审判智能平台、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不同专业性平台的诉讼 服务定位存在着差异。
(三 )单一与综合功能性在线诉讼平台
不同在线诉讼平台根据功能服务的不同,分 为单一性功能平台、综合性功能平台。其中有最 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即属 于综合性在线诉讼平台,包含网上立案、线上调 解、线上询问与庭审、证据交换、宣判、电子送 达的功能。但地方性在线诉讼平台,如河北电子 法院、辽宁智慧法院、黑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等 平台,则只提供部分的在线庭审、确认笔录、扫 码签字诉讼功能服务,或者用于公开线上审判 流程。
三 、网络在线诉讼平台多样化所面临的法律 风险
( 一)在线诉讼平台的功能差异风险
在线诉讼平台的功能风险,通常包括功能多 样化风险、功能不足风险、功能溢出风险等组成 部分。其中功能多样化风险是指不同在线诉讼平 台的功能非常多样,在不具有某一功能的平台上 提出功能申请,将带来当事人诉讼环节的复杂化 风险,如部分在线诉讼平台不具备再审立案功能, 若当事人依托该平台提出再审申请,很大程度会 影响自身再审诉权的行使,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和实体权利。[3]
部分地方在线诉讼平台的功能不足、功能溢 出,也会带来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风险。 功能不足是指某些在线诉讼平台,只具备部分的 审判流程功能,如青海网上法院只有庭审功能, 且双方诉讼行为虽然也可以进行举证质证,但无 权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的鉴定意见、交换证据,由 此影响诉讼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功能溢出是指诉 讼平台诉讼规则的过繁,要求诉讼当事人应如线 下诉讼一样熟悉案情、提交证据,当功能溢出规则对一方当事人有利时,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风 险较高、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 二)在线诉讼平台的法律效力差异风险
《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民事诉讼活 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 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在线诉讼平台的法 律功能、当事人对网络技术接受度存在差异时, 通过线上、线下诉讼平台开展的诉讼活动,显然 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效力。
如线上平台诉调对接功能的扩张,已不仅仅 用于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而且包含对诉讼程 序启动权、程序选择权的重新解释,但部分当事 人并不完全知晓;又如庭审平台的送达,除了初 审、二审传票的电子送达以外,还包含了案件受 理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诉讼文书的送达。当在线诉讼平台、线下诉讼法 庭的法律效力存在差异时,在不同诉讼平台实 施相同的诉讼活动,有很大可能带来不同的诉 讼结果,进而增大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行政执 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风险。[4]
(三)在线诉讼平台的技术安全风险
网络在线诉讼平台通常由地方人民法院为主 导,授权给互联网公司开发应用程序、诉讼服务 功能,因而不仅使得不同诉讼平台的外在形式多 样化,也带来了潜在的技术安全风险。首先法院 在线诉讼平台对于不同诉讼环节的数据搜集,包 括当事人身份信息、诉讼案件信息的收集,存在 着巨大的泛化适用规则风险。当事人将自身身份 信息、诉讼案件资料提交至诉讼平台,以及完成 在线庭审、下达裁判文书后,可能由于外部用户 的网络攻击,强行接管当事人的网络设备、强行 读取当事人网络设备的数据信息,而导致不可控 的技术安全风险。[5]
此外,法院在线诉讼平台、互联网公司关系 的密切性,也引发原告、被告之间的技术安全风 险。如 2017 年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的 某宝网卖家高某案,由于某里集团为法院在线诉 讼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能够第一时间获得旗下相 关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的纠纷案件资料,作为 诉讼参与人在举证质证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且有 通过数据资源和技术优势干扰审判的可能性,因 此,即便案件以被告受到处罚终结,但仍然存在 着技术干涉的安全风险。
四 、诉讼平台多样化视域下相关法律风险的 解决策略研究
( 一)构建网络在线诉讼平台系统化的管理法 律制度
在线诉讼平台类型增多、平台功能服务的无序发展,特别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盲目 增加诉讼平台的应用功能,会严重损害当事人 的诉讼权益、合法利益。这一现实情况下,立法 部门应在现有《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 规的基础上,加强有关网络在线诉讼平台功能、 执行流程的立法,形成以法律规制在线诉讼执 行、技术赋能的作用。
同时针对在线诉讼平台的功能不足、功能溢 出风险防控,可通过线上、线下诉讼平台联合的立 法,完成该平台中纠纷案件的申请与解决。如那 些只具备部分诉讼功能的平台,可设置有关“ 纠 纷诉调对接 ”的制度立法,规定“ 在诉前准备、 立案缴费后,可将当事人案件转给线下调解委员 会,或者预备开庭、在线庭审、结案执行 ”,通过 完善诉调对接功能立法,用于化解在线诉讼平台 存在的潜在功能风险。
( 二 )完善在线诉讼平台的程序启动、诉讼审 理规则
首先,面对当事人接受数字化技术的差异所 带来的在线诉讼法律风险,可通过完善《规则》, 推动了诉讼制度、案件审理方式与互联网技术的 深度融合。在《规则》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以下 的在线诉讼程序启动适用性规则:“若当事人对 网络技术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因此根据不同 当事人类型的主体,对网络诉讼同意规则的适用 度进行研究,一些主体适用在线诉讼的原则,并 赋予其反对该程序的权利,同时做好事先向当事 人解释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其次,针对在线诉讼平台、线下法院功能的 法律效力差异,可开展“ 建立全国统一在线诉讼 平台 ”, 除了现有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人 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调解平台,增设更多 全国性的诉讼立案、调解、审理、查询平台,并 对在线诉讼法院平台的诉讼服务功能、审理规则、 审理流程作出严格规定,以作为指导全国通用线 上诉讼服务的样板。[6] 或者适时推动异步审理 模式的实施,在一定期限内由当事人双方自主组 织材料、完成诉讼事项,帮助当事人、法官等各 方充分了解案件材料,由法官引导当事人举证质 证、发表诉辩意见,尽可能保证线上线下诉讼法 律效力的等同性。
(三 )加强在线诉讼平台的技术安全立法与 管理
在线诉讼平台搭建、诉讼案件信息获取与审 理的安全性,是多样化在线诉讼平台风险管理关注的重要方向之一。其中有关在线诉讼平台的 个人身份信息、诉讼案件信息管理方面,我国已 建立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 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法官远 程查阅电子卷宗、合议案件、撰写提交裁判文书 等,应当严格遵循电子卷宗管理和保密工作相关 规定 ”“切实加大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力度,保障在线诉讼安全、规范、有序运行 ”“处 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 意的 ,从其规定 ”。
在此基础上,设置在线诉讼平台的诉讼参与 人个人信息保障法规,禁止在线诉讼的泛化适 用,对于因庭审、裁判文书等司法公开造成的个 人信息泄露风险,要求在线诉讼平台做好诉讼案 件信息的遮蔽、撤回、消音工作。此外,法院在线 诉讼平台、技术支持公司间的诉讼干涉风险,目 前仍未有更合适的解决方案,但也要通过诉讼流 程立法、技术监管的方式予以约束,以避免由诉 讼参与人、诉讼案件的隐私窃取带来的风险问题。
五 、结语
早在 2021 年《 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各 地区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广泛 应用多种在线诉讼平台,不同诉讼平台的所辖地 区、外在形式、服务功能等存在着显著差异。因而 面对在线诉讼平台多样化、功能多样化的现状, 网络数字化司法审理模式的转型,不仅要由诉 讼平台借力“ 大数据 ”“云端 ”的无接触服务技 术,完成法院在线立案、线上调解、线上开庭与询 问、电子送达等的行政操作,而且要通过诉讼立 法、诉讼审理规则与流程约束、诉讼管理体系的 完善,解决在线诉讼产生的诉讼功能差异、法律 效力差异、技术安全风险问题,使数字化技术更 好地为在线诉讼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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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卫平.在线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基本框架与 思路[J].法学评论,2022.40(2):113-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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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齐延平.数智化社会的法律调控[J].中国法学, 2022(1):77-98 .
[5] 范如国.平台技术赋能、公共博弈与复杂适应性治 理[J].中国社会科学,2021(12):131-152.202 .
[6] 李训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J].中国 社会科学,2021(2):42-6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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