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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范畴中破产管理人履职的相关事项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27 16:05:1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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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体系确立了“ 管理人中心主义 ”原则,点明了管理人职能贯 穿于整个破产程序。由于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体系建立较晚,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关于管理人 职责、资格、监督、报酬等相关的条文界定较少,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风险。本 文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常见的非忠实、债权申报与确认、财产分配、财产管理与变现、债 权人会议等方面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旨在为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防范及应对 提供一些参考。

  我国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 2007 年正式施行。 为配合该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4 月 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 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 规定》,并正式确立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体系。我 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形 成了现代破产法体系,同时也标志着破产管理事 务将实现多方主体利益最大化,其中破产管理人 事务贯穿整个破产程序处理的始终,并承担保障 实现多方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这一目标。破产管理 人具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并由破产管理人制度体 系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从企业破产程序开始,依 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清理、保管、运营、处 分,来保障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由于破产管理 人参与的程序较多,在履职过程中会涉及较多的 法律风险,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破产程序处理的 结果,影响到相关利益人的利益,甚至牵扯出较 多的法律问题,发生执业风险。研究破产管理人 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利于执业者预判风险并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保障《企业破产法》立 法目标的实现。

  一、管理人执业要点

  ( 一 )忠诚履职


  破产管理人履职需要忠实、勤勉尽责。与此 相关的内容规定在《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二 十五、二十七、一百三十条中,通过检索司法实 践中的相关案件,由于破产管理人非忠诚履职引发的责任纠纷在相关案件中共出现 271 次。其中 忠诚履职法条引用率最高的为《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三十条,共引用 155 次,其次为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分别引用 57 次、 47 次、7 次。这说明破产人履职过程中存在较多 的利益冲突。根据管理人中心原则,要求管理人 主动履行应尽的多种义务,并在履职过程中发生 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冲突时应自我审查、披露,主 动回避一些利益冲突。依据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体系中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禁止获 取不法利益。除法律规定的合理报酬外,禁止滥 用破产财产及以其他方式谋取利益,而是要尽职 尽责最大化地维护相关人员的利益平衡,保障债 权人的利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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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进行财产分配

  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受法院和相关部门的监 督。管理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企业破产清偿程 序,对债权人的财产进行依法分配,以维持债权 人利益的平衡。相关的法条规定于《企业破产法 》 第十六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一百零九条、 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六条。其中《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在相关纠纷案 件中引用的次数最多,分别引用 10 次和 9 次。 其次为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六条、十六条、 四十三条,分别引用 6 次、6 次、5 次、5 次。

  二、履职过程中的风险

  ( 一 )非忠实风险


  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涉及的非忠实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责范围不清诱发的责 任风险;第二,期限把握不准造成的程序风险; 第三,档案管理不善导致的失职风险。由于管理 人事务贯穿破产程序始终,管理人又是破产程序 管理的中心人员及破产事务管理的主导者,对于 破产程序中的事务都需要管理人参与。但这并不 代表管理人在破产管理的始终,对所有事务拥有 绝对的管理权及决定权。对于一些特殊事务的执 行,管理人还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需要 按照相应的规定提交程序,经法院或债权人会议 许可后再执行[2]。此外,《企业破产法》规定债 权的申报与确认、财产分配、债权人会议召开、 破产程序终结、登记注销等事务需要在规定的期 限内完成。由于部分管理人对破产程序管理业 务不熟,对自身权责认识不清,导致越界处理事 务,或出现事务执行逾期等问题,形成相应的责 任风险。在档案管理方面,主要问题包括档案管 理时效性差、规范性差等问题,导致债权人对管 理人业务产生质疑,进而导致二者发生纠纷[3]。

  (二)债权申报与确认风险

  破产管理人履行债权申报与确认过程中的 风险主要来自:第一,接收债权申报资料中的风 险;第二,审查申报债权中的风险;第三,确认 债权中的风险。《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 权申报期间应按期完成,并妥善保管申报材料。 超期或未到期确认、材料不全或遗失,都会影响 债权的申报。未到期确认的债权或者是附加利息 的债权,在批准申请受理后将出现停止计息的情 形。确认债权时,应先将债权表提交至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审查,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最后对债 权进行公示。管理人在上述程序中因自身业务不 熟悉,出现了事务执行错误,都属于未尽到管理 人履职义务,并会对后续财产管理产生影响,让 企业陷入危机 ,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4]。

  (三 )财产分配风险

  破产管理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如 下:第一,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有误;第二,未按破 产财产分配程序性规则分配财产。财产分配顺序 发生错误,将直接导致债务人清偿债务清偿无效 的问题,需要重新按照相应的债权顺偿顺序分配 财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一般按照债权是否有担 保、是否属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权性质的情 况顺序分配,并由法院受理申请批准后按顺序执 行。在发生财产分配顺序错误的情况下,造成债 权人财产损失的,需要由相关部门追回。财产追 回失败后,应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 律规定管理人应预先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 法院裁定后执行,执行完成后及时公示。未按规定执行并公示的,侵犯债权人对财产分配的知情 权 ,可能引起债权人起诉管理人纠纷的风险。

  (四)财产管理与变现风险

  破产管理人履行财产管理与变现的过程中, 既要保证多方利益主体利益的平衡,还要充分利 用企业现有财产、自身的专业知识及职权协调多 部门及经营管理者,防止财产转让、损失、灭失, 使固定资产最大化变现,尽最大可能使财产利益 最大化,并做好破产受理后的清偿工作。由于现 有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体系中对于债务人财产 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主要依靠管理人根据现 有的法条进行界定。管理人在债务债权界定中容 易出现界定不规范、不准确等问题,引起法律纠 纷[5]。此外,在破产受理结束后,管理人需要提 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并确保在企业财产得到保护 后,解除一定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解除期限不 准,也可能诱发企业财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管理 人在执行过程中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 他人产生债务的情况,管理人需承担相应的失职 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劳动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 权问题

  对这部分内容展开现代化研究工作时,要明 确破产法律制度的第一目标,也就是优化债权应 用效果,确保债权能够落实到位,以此来为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足的保障。这部分内容在 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也会遇到债权人人数较多的 情况,此时要保障全体债权人之间都具备相对公 平的受偿权利。而在具体的司法工作推进当中, 债权人所涉及的会议内容,本身有着相对较多的 决定权,是清算管理工作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依法申报债权 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 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 项规定对债权人本身所具备的自治能力进行了范 围上的确认,但是在具体的工作推进过程当中, 债权人本身所涉及的职权内容,并不具备对应的 表决权。在另一方面,依照《企业破产法 》的相 关规定,劳动债权的优先级别应当低于破产费用 与担保债权,但是又要高于一般的破产债权。这 类情况共同影响着企业本身的破产管理工作应用 成效。如果债权人本身存在有破产财产变价的需 求,则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后续工作内容进行调 节,在扣除各项固定支出,明确对应的债权方与 债权内容后,确立当前可供分配的财产。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会产生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进 而造成债权人零清偿的局面。通常情况下,债权 人对管理工作者提出的各项变价方案需要进行一 定的审核与明确,但是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债 权人积极性相对较低,进而在变价方案上无法通 过债权人会议的各项表决,导致具体的破产工作 调节成效差 ,劳动债权的保护成效较弱。

  三、履职过程中的风险应对策略

  ( 一 )事前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是每一位破产管理人应该具备 的职业态度。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虽然存在较 多的法律风险,但大部分法律风险是有迹可循的。 大部分管理人履职中遇到的法律风险,与自身业 务不强有着一定的关系。管理人开始执行企业破 产程序前,需要对企业的组建及相关合同的签订 做全面详细的审查,对企业的财产风险及财产清 算方案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深入排查破产清算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确定风险因素, 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地规避履职过程中法律风险 的发生[6]。

  (二 )事中控制

  管理人在执行企业财产清算实务时,需要根 据《企业破产法》及现有的管理人法律制度协调 破产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并做好履职过程中 的风险监控和事项管理。在执行每个环节前,先 提醒自身作为管理人的主体意识,并严谨细致地 做好每项准备工作和管理预案,争取在履职过程 中对各项法律风险做到心中有数,事事有控制。 此外,管理人还要建立长期的责任意识,在现有 法条的基础上明晰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明确所在 部门的责任,将履职过程中的风险掌控在可控范 围内。对于管理人法律制度缺失的,可以做好记 录,在相关法律完善前和履职过程中主动规避相 关的法律风险 ,以避免纠纷的发生[7]。

  (三 )事后补救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应 立即采取应急处理策略进行补救,根据法律规定 与相关部门协调,走司法救济的途径,尽可能地 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上进行解决,并将企业和 债权人的损失降到最小。

  (四)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财 产状况报告

  破产企业管理人员在推进债务人的财产清算 工作时,如果想要优化整体工作推进成效,则需 要对公司本身所涉及的各类债权人、公司负责方 以及管理层进行全面调查工作,依照实际调查内 容制成对应的财产情况报告。破产企业的负责人 在日常工作的展开与推进过程中,会对破产管理人工作中的各项内容产生较多涉及,因此要求债 务人与破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相互配合。如果债 务人缺乏有效的配合,则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 任。破产管理人需要将债务人本身所涉及的各类 财产进行整合与核对,这也是目前强化债务人财 产管理工作、把控具体财产状况的一个重要推进 方式。尽管在正式推进破产处理流程之前,需要 债务人提供对应的财产情况说明书以及清算手 册,但是多数情况下债务人提供的数据会与具体 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只是依照债务人提供 的各项数据内容去进行清算工作,则无法明确债 务人的实际财产状况,此时需要第三方介入,以 此来提升后期核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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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语

  在企业破产逐步合规化的时代,破产管理人 承担着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事务管理的主要角色。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目前正处于完善的过程中, 而《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履职提出了很多的要 求。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首先要不断地强化自 身的业务,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了解破产履职过 程中常见的风险类型,以及风险所出现的环节。再 针对各类风险和法条规定做好事前预防。在执 行破产管理过程中控制好风险因素,做好详细的 应对预案,以便更好地控制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 险。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预料的法律风险, 应按照法条规则及时处理,及时补救,或主动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 制、事后补救的全过程防控策略,将管理人履职 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尽可能地保障破产 企业及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保障破产管理制度 体系建立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王义,刘丽燕.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 风险防范要点[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2013.35(2):64-68 .
  [2] 陈建新,许良琦.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 险[J].法制博览,2022(3):78-80 .
  [3] 徐宁蔺,曾玉玲.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履职风险与 防范[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 年第 9 卷 总 第 57 卷)——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文集. 上海:上海市法学会,2021:34-40 .
  [4] 宋炜,吴建锋.管理人履职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 [J].法制博览,2018(35):69-70.66 .
  [5] 王姣.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制度 [J].中国集体经济,2020(7):124-125 .
  [6] 陈国仁.试析破产管理人的风险及其防范[J].经贸 实践,2018(8):13-14.17 .
  [7] 吴潇玮.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研究[J].法 制与经济,2015(2):7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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