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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解除合理性问题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25 10:20:5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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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合同解除是合同履行阶段比较常见的情况之一,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合同 双方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但如果合同解除制度不能得到正确使用,就有可能对合同中某一方的 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因此,为了确保合同解除的合理性,并且确保在合同解除后能够将后续事宜 安排妥恰, 就应当对合同解除效力规则进行细化和明确处理。《 民法典 》合同编对于合同解除效力 规则进行了详细解读,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但《 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合同解 除效力规则整体较为复杂, 因此,为了确保可以在具体实施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对 《 民法典 》合同编的合同解除效力规则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以期对业内人士起到借鉴和参考作用。

  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来看,合同解 除效力规则的实施符合经济市场客观发展形势, 也与我国司法制度强调的“ 契约正义 ”原则有 着高度关联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有 可能因为多种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 此往往会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合约, 这样极有可能给非违约方造成较为严重的经济损 失。但究竟在何种条件下能够依法解除合同,在 合同解除后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便成 为了当前我国司法领域重点研究内容。

  一、《 民法典 》合同编体现合同解除效力规则 的现实价值

  ( 一)有效保护了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一旦合同签署完毕后,合同双方 都应当依法完整履约,确保合同可以顺利履行完 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明确了合同双方 各自的义务与权利,更对合同双方产生了较强的 法律约束力,在未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原则上 不允许更改合同内容,更不允许无故终止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从司法制度角度来看,合同自 身具备的约束性不能够成为阻碍合约双方依法享 有合法权益的“ 枷锁 ”,如果合同中某一方已经不 具备继续履约的能力,那么依法可以终止合同,但 这需要通过法院审理判决后方可确认终止合约, 否则极易引起合同双方的矛盾纠纷,也不符合合 同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效力规则能够凸显契约自由原则,虽然现行法律中明确要 求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 约,但如果强行硬性要求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不 符合“ 契约自由 ”的基本原则,也剥夺了合约双 方各自的解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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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合约中的违约方由于公司经营出现严 重困难问题(前提是不属于双方任何一方责任的 情势变更缘由),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继续强行履行合同内容,会给违约方造成巨 大经济损失,而且守约方也难以从中实现期待的 目标。因此,通过司法审判可以判处双方的合约 终止,要求违约方归还守约方已经支付的价款, 守约方也可以申请其他经济赔偿要求。根据上述 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在限定条件下,终止合同的 继续履行,实际上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 权益,也能够凸显合同解除效力规则中,违约方 依法实现合同解除的正当性[1]。

  ( 二 )合同解除效力规则实施具有突出的必 要性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 法典》)合同编中明确指出,合同解除的方式有 多种,例如,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 定解除。如果合同双方未能在合同签署前,明确 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方式,无法在公平、平 等的前提下实现协议解除,那么便可以通过法定 解除的方式申请终止合约。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为了避免合同双方 的损失继续扩大,双方可以选择终止合同,这是 打破合同僵局的必要措施。《 民法典》合同编中新 增了针对合同僵局中的合同解除制度,这对于合 同纠纷案件的科学审理有着重要意义,可以彻底 解决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合同僵局所带来的诸多 不利影响。更为重要的一点,《 民法典》合同编中 合同解除效力规则为新增内容,能够有效解决部 分合同案件中存在的一方恶意违约所带来的纠纷 问题。比如,合同一方可以通过故意触发法定解 除效力规则,意图终止合同,这样不仅会给守约 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有可能出现“ 鼓 励 ”违约的不合理情况出现。而《 民法典》合同 编在合同解除方面的新规则,增加了多项制度和 规则,能够有效避免出现“ 恶意合法 ”违约的情 况 ,从而确保了交易秩序的公平、稳定[2]。

  (三 )能够对合同违约方解除规则实现合理化 调整

  一直以来,合同解除都是合同纠纷案件中审 理判决的重难点所在,由于涉及的内容非常繁 杂,而且缺少相关适用性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合同法》) 对于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这样便给司 法审判带来了较大难度,不仅会频繁出现二审上 诉的情况,还有可能导致不同地方法院的审理结 果存在一定差异性。《 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合同解 除制度和规则的完善性补充调整,提高了相关法 律法规的适用性,尤其让司法审判变得更加有理 有据、有法可依,彻底解决了司法审判过程中存 在的“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的尴尬局面。

  而且在《 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合同解除出台 的新制度与新规则,提高了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 法律制度适用条件水平,例如,增加的“ 不定期合 同的解除制度 ”“解除通知中的自动解除内容 ” “ 公力救济时合同解除时间节点的规则 ”“违约 解除时的违约责任承担规则 ”等方面的制度和规 则,在真正保障了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 让违约方与守约方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以 最低的成本完成合同解除[3]。

  二、合同解除效力规则的立法与发展历程

  我国原《合同法 》的出台,给合同纠纷案件 的司法审判提供了大量制度依据,尤其针对合同 履行阶段的常见问题,例如,合同解除等方面的 内容给出了丰富的司法解释,尤其针对合同当事 人法定解除权的相关情形给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清楚地发现,原《 合同法》在针对合同解除的司法审理过程中存在 较多空白点,相关制度和规则并不完善,对于合 同解除的司法解释不够清晰、明确,这样便给合 同解除带来了较多纠纷。《 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 并实施,在原《合同法 》的基础上,增加和补充 了合同解除的新规则,也让合同解除制度的主要 内容和规则变得更加清晰、完善,对合同解除效 力规则的司法解释更加详细、全面。

  三、《 民法典 》合同编的合同解除效力规则内 容分析

  ( 一)解除效果的学说理论


  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对于合同解除效果的学 说观点比较丰富,但从整体上来看,相较于其他 合同解除学说理论,“ 折中说 ”要更具合理性与 可行性。

  首先,“ 直接效果 ”学说理论认为合同解除 后,对于合同中体现的各类项目以及产生的合同 债务,依旧具备法律效力。但我国司法体系对于 这种学说理论并不采纳,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一是该学说理论强调“ 溯及效力 ”,并 未体现双方签署合同“ 自始 ”归于消除;二是在 该学说中指出守约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样便 与“ 溯及效力 ”最终效果之间产生了矛盾冲突, 而且“ 直接效果 ”学说理论并不能让大多数当事 人信服。一旦合同签署完毕,即便合同解除也无 法消灭合同本身,只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实 现终止了合同的继续履约目的。“ 间接效果 ”学说 理论认为,合同解除并不具备“ 溯及效力 ”, 因为 合同只是被解除,这也是为何在司法领域被称为 “ 合同解除 ”而并非“ 合同消灭 ”的基本原由。在 合同解除效力规则中,如果施行“ 间接效果 ”学 说理论,在合同解除时仍然存在的合同债务会被 强行终止 ,这对于合同守约方是不公平的。

  “ 折中说 ”理论在《 民法典》合同编中有着比 较强的司法实践应用价值,简单来说,即便合同 解除后能够消灭合同中仍然存在的未履约部分,但却不会消灭合同中已经发生的债务部分,合同 中新出现的债务能够依法进行返还。“ 折中说 ” 理论提出,即便合同解除也不会对合同中结算与 清欠部分内容造成不利影响,换言之,合同解除 可以保护合同中已经完成履约任务部分,并且将 这部分履约任务形成新的清算机制。更为重要的 一点在于,《 民法典》合同编最大限度保留了合 同已履约部分的法律效力,通过增加相关制度和 规则的方式,承认了“ 解除仅对未履行债务产生 溯及力 ”[4]。

  (二)未履行部分的终止履行

  从合同解除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很多合同解 除并非由于违约方故意而为之,而是由于自身内 部和外部环境等多方因素共同影响下,导致无法 继续推进合同的健康履行。因此,为了保护违约 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允许违约方在合法的前提下 终止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然后通过赔偿、清 算等方式,对守约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 》 合同编赋予了合同双方有权依法结束合同关系的 权利。例如,当合同解除时仍然存在合同债务尚 未履行的情况,那么可以随着合同解除终止相应 的债务。

  (三 )已履行债务部分的处置

  如果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中的部分债务 已经顺利完成了履行任务,那么根据《 民法典 》 合同编的相关制度和规则来说,守约方有权将已 经履约的债务部分进行恢复处理,必要时还可以 主张相应金额的经济赔偿。从恢复已履约债务部 分的实际含义来看,主要是指将相应的事务恢复 到合同签署初期阶段的状态,例如,如果涉及房 产债务恢复,那么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将房产 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并交还到守约方,如果 已经涉及房产更名,那么还需要将房产的登记人 姓名恢复到合同签署时所有人名下。除了房产这 类实物以外,还可以体现在财务资金、劳务等方 面。无论是从原《合同法》或是《 民法典》合同 编的合同解除效力规则角度来看,在合同解除时 违约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将合同中已履约部分的债 务进行返还处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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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同解除效力规则中的损失赔偿

  当合同解除后势必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程度 的经济损失,根据《 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 来看,守约方有主张违约方进行经济赔偿的权 利。合同解除的类型比较多,不同类型的合同解 除对于损失赔偿的主张存在较大差异性。例如, 协议解除。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在 平等、公平、公正的角度进行合理协商,自主确 定最终的损失赔偿金额,并不需要通过法律的干 涉,但协商的方案和结论必须要建立在合理合法 的基础上,否则有可能出现法律不支持的情况。 而对于约定解除的损失赔偿来说,合同在约定解 除后,需要确认具体的损失赔偿范围,同样可以 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同样要建立在 合理合法的基础上。

  法定解除是目前出现较多的合同解除方式, 主要是指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法院审理并确定最终的损失赔偿方案、金额。法定解除分为任 意法定解除以及一般法定解除两种类型,这两 种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任意法 定解除主要是指,如果发现违约方并非由于出现 “ 情势变更 ”情况而提出合同解除,只是由于故意 毁约而利用法律制度,“ 合理合法 ”地进行违约, 那么便可以依法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责任,也可以 扩大赔偿范围,根据合同履行相应的利益,主张 相应的赔偿。而一般法定解除,则是由于违约方 真正出现了“ 情势变更 ”,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下无法继续履约,那么违约方有责任和义务提前 告知合同对方,使其可以提前作出相应的准备和 调整,否则一旦由于未及时告知而导致对方蒙受 巨大经济损失,那么守约方一样可以依法主张违 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

  四 、结语

  合同是人们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经常用到的协 议文件,小到房屋租赁,大到项目合作,都可以 看到合同的作用和身影。合同可以对双方起到较 强的约束与监管作用,一旦在合同履行阶段,合 同中某一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合同的另 一方可以提出赔偿以及追责等相关要求。《 民法 典》合同编对合同生效履行阶段的债权人和债务 人各自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补充说明,尤其在《 民 法典》合同编中明确了合同解除效力规则的具体 作用,给予了债权人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基本 权利。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合同解除效力规则,应当 深入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从而为司法实践提 供强有力的司法制度和规则保障。

  参考文献

  [1] 马育红,肖振宇.《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类推规 则的检视与思考[J].中财法律评论,2022.14(00): 3-30 .
  [2] 翟云岭,郭佳玮.论《民法典》视域下不影响租赁 合同效力的所有权变动[J].长白学刊,2022(5): 86-95 .
  [3] 向世靖,杨晓峰.民法典与废止的合同法等九部法 律的主要区别和重要规定之十三——继承编案例 分析[J].长江蔬菜,2022(23):69-71 .
  [4] 李志文,柴芳玲.《民法典》下合同对第三人效力规 则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的优化适用[J].中国海商 法研究,2022.33(1):60-67 .
  [5] 韩硕.以“法律效果”为标准对合同变更进行分 类 —— 兼浅谈合同变更规范的完善[J].法制博 览,2022(25):133-135 .
  [6] 谭佐财.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准用合同编释论—— 兼析《民法典》第 464 条第 2 款[J].大连海事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2):3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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