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合同解除是合同履行阶段比较常见的情况之一,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合同 双方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但如果合同解除制度不能得到正确使用,就有可能对合同中某一方的 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因此,为了确保合同解除的合理性,并且确保在合同解除后能够将后续事宜 安排妥恰, 就应当对合同解除效力规则进行细化和明确处理。《 民法典 》合同编对于合同解除效力 规则进行了详细解读,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但《 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合同解 除效力规则整体较为复杂, 因此,为了确保可以在具体实施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对 《 民法典 》合同编的合同解除效力规则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以期对业内人士起到借鉴和参考作用。
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来看,合同解 除效力规则的实施符合经济市场客观发展形势, 也与我国司法制度强调的“ 契约正义 ”原则有 着高度关联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有 可能因为多种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 此往往会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合约, 这样极有可能给非违约方造成较为严重的经济损 失。但究竟在何种条件下能够依法解除合同,在 合同解除后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便成 为了当前我国司法领域重点研究内容。
一、《 民法典 》合同编体现合同解除效力规则 的现实价值
( 一)有效保护了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一旦合同签署完毕后,合同双方 都应当依法完整履约,确保合同可以顺利履行完 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明确了合同双方 各自的义务与权利,更对合同双方产生了较强的 法律约束力,在未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原则上 不允许更改合同内容,更不允许无故终止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从司法制度角度来看,合同自 身具备的约束性不能够成为阻碍合约双方依法享 有合法权益的“ 枷锁 ”,如果合同中某一方已经不 具备继续履约的能力,那么依法可以终止合同,但 这需要通过法院审理判决后方可确认终止合约, 否则极易引起合同双方的矛盾纠纷,也不符合合 同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效力规则能够凸显契约自由原则,虽然现行法律中明确要 求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 约,但如果强行硬性要求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不 符合“ 契约自由 ”的基本原则,也剥夺了合约双 方各自的解约权。
例如,合约中的违约方由于公司经营出现严 重困难问题(前提是不属于双方任何一方责任的 情势变更缘由),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继续强行履行合同内容,会给违约方造成巨 大经济损失,而且守约方也难以从中实现期待的 目标。因此,通过司法审判可以判处双方的合约 终止,要求违约方归还守约方已经支付的价款, 守约方也可以申请其他经济赔偿要求。根据上述 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在限定条件下,终止合同的 继续履行,实际上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 权益,也能够凸显合同解除效力规则中,违约方 依法实现合同解除的正当性[1]。
( 二 )合同解除效力规则实施具有突出的必 要性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 法典》)合同编中明确指出,合同解除的方式有 多种,例如,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 定解除。如果合同双方未能在合同签署前,明确 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方式,无法在公平、平 等的前提下实现协议解除,那么便可以通过法定 解除的方式申请终止合约。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为了避免合同双方 的损失继续扩大,双方可以选择终止合同,这是 打破合同僵局的必要措施。《 民法典》合同编中新 增了针对合同僵局中的合同解除制度,这对于合 同纠纷案件的科学审理有着重要意义,可以彻底 解决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合同僵局所带来的诸多 不利影响。更为重要的一点,《 民法典》合同编中 合同解除效力规则为新增内容,能够有效解决部 分合同案件中存在的一方恶意违约所带来的纠纷 问题。比如,合同一方可以通过故意触发法定解 除效力规则,意图终止合同,这样不仅会给守约 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有可能出现“ 鼓 励 ”违约的不合理情况出现。而《 民法典》合同 编在合同解除方面的新规则,增加了多项制度和 规则,能够有效避免出现“ 恶意合法 ”违约的情 况 ,从而确保了交易秩序的公平、稳定[2]。
(三 )能够对合同违约方解除规则实现合理化 调整
一直以来,合同解除都是合同纠纷案件中审 理判决的重难点所在,由于涉及的内容非常繁 杂,而且缺少相关适用性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合同法》) 对于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这样便给司 法审判带来了较大难度,不仅会频繁出现二审上 诉的情况,还有可能导致不同地方法院的审理结 果存在一定差异性。《 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合同解 除制度和规则的完善性补充调整,提高了相关法 律法规的适用性,尤其让司法审判变得更加有理 有据、有法可依,彻底解决了司法审判过程中存 在的“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的尴尬局面。
而且在《 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合同解除出台 的新制度与新规则,提高了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 法律制度适用条件水平,例如,增加的“ 不定期合 同的解除制度 ”“解除通知中的自动解除内容 ” “ 公力救济时合同解除时间节点的规则 ”“违约 解除时的违约责任承担规则 ”等方面的制度和规 则,在真正保障了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 让违约方与守约方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以 最低的成本完成合同解除[3]。
二、合同解除效力规则的立法与发展历程
我国原《合同法 》的出台,给合同纠纷案件 的司法审判提供了大量制度依据,尤其针对合同 履行阶段的常见问题,例如,合同解除等方面的 内容给出了丰富的司法解释,尤其针对合同当事 人法定解除权的相关情形给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清楚地发现,原《 合同法》在针对合同解除的司法审理过程中存在 较多空白点,相关制度和规则并不完善,对于合 同解除的司法解释不够清晰、明确,这样便给合 同解除带来了较多纠纷。《 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 并实施,在原《合同法 》的基础上,增加和补充 了合同解除的新规则,也让合同解除制度的主要 内容和规则变得更加清晰、完善,对合同解除效 力规则的司法解释更加详细、全面。
三、《 民法典 》合同编的合同解除效力规则内 容分析
( 一)解除效果的学说理论
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对于合同解除效果的学 说观点比较丰富,但从整体上来看,相较于其他 合同解除学说理论,“ 折中说 ”要更具合理性与 可行性。
首先,“ 直接效果 ”学说理论认为合同解除 后,对于合同中体现的各类项目以及产生的合同 债务,依旧具备法律效力。但我国司法体系对于 这种学说理论并不采纳,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一是该学说理论强调“ 溯及效力 ”,并 未体现双方签署合同“ 自始 ”归于消除;二是在 该学说中指出守约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样便 与“ 溯及效力 ”最终效果之间产生了矛盾冲突, 而且“ 直接效果 ”学说理论并不能让大多数当事 人信服。一旦合同签署完毕,即便合同解除也无 法消灭合同本身,只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实 现终止了合同的继续履约目的。“ 间接效果 ”学说 理论认为,合同解除并不具备“ 溯及效力 ”, 因为 合同只是被解除,这也是为何在司法领域被称为 “ 合同解除 ”而并非“ 合同消灭 ”的基本原由。在 合同解除效力规则中,如果施行“ 间接效果 ”学 说理论,在合同解除时仍然存在的合同债务会被 强行终止 ,这对于合同守约方是不公平的。
“ 折中说 ”理论在《 民法典》合同编中有着比 较强的司法实践应用价值,简单来说,即便合同 解除后能够消灭合同中仍然存在的未履约部分,但却不会消灭合同中已经发生的债务部分,合同 中新出现的债务能够依法进行返还。“ 折中说 ” 理论提出,即便合同解除也不会对合同中结算与 清欠部分内容造成不利影响,换言之,合同解除 可以保护合同中已经完成履约任务部分,并且将 这部分履约任务形成新的清算机制。更为重要的 一点在于,《 民法典》合同编最大限度保留了合 同已履约部分的法律效力,通过增加相关制度和 规则的方式,承认了“ 解除仅对未履行债务产生 溯及力 ”[4]。
(二)未履行部分的终止履行
从合同解除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很多合同解 除并非由于违约方故意而为之,而是由于自身内 部和外部环境等多方因素共同影响下,导致无法 继续推进合同的健康履行。因此,为了保护违约 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允许违约方在合法的前提下 终止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然后通过赔偿、清 算等方式,对守约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 》 合同编赋予了合同双方有权依法结束合同关系的 权利。例如,当合同解除时仍然存在合同债务尚 未履行的情况,那么可以随着合同解除终止相应 的债务。
(三 )已履行债务部分的处置
如果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中的部分债务 已经顺利完成了履行任务,那么根据《 民法典 》 合同编的相关制度和规则来说,守约方有权将已 经履约的债务部分进行恢复处理,必要时还可以 主张相应金额的经济赔偿。从恢复已履约债务部 分的实际含义来看,主要是指将相应的事务恢复 到合同签署初期阶段的状态,例如,如果涉及房 产债务恢复,那么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将房产 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并交还到守约方,如果 已经涉及房产更名,那么还需要将房产的登记人 姓名恢复到合同签署时所有人名下。除了房产这 类实物以外,还可以体现在财务资金、劳务等方 面。无论是从原《合同法》或是《 民法典》合同 编的合同解除效力规则角度来看,在合同解除时 违约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将合同中已履约部分的债 务进行返还处理[5]。
(四)合同解除效力规则中的损失赔偿
当合同解除后势必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程度 的经济损失,根据《 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 来看,守约方有主张违约方进行经济赔偿的权 利。合同解除的类型比较多,不同类型的合同解 除对于损失赔偿的主张存在较大差异性。例如, 协议解除。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在 平等、公平、公正的角度进行合理协商,自主确 定最终的损失赔偿金额,并不需要通过法律的干 涉,但协商的方案和结论必须要建立在合理合法 的基础上,否则有可能出现法律不支持的情况。 而对于约定解除的损失赔偿来说,合同在约定解 除后,需要确认具体的损失赔偿范围,同样可以 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同样要建立在 合理合法的基础上。
法定解除是目前出现较多的合同解除方式, 主要是指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法院审理并确定最终的损失赔偿方案、金额。法定解除分为任 意法定解除以及一般法定解除两种类型,这两 种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任意法 定解除主要是指,如果发现违约方并非由于出现 “ 情势变更 ”情况而提出合同解除,只是由于故意 毁约而利用法律制度,“ 合理合法 ”地进行违约, 那么便可以依法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责任,也可以 扩大赔偿范围,根据合同履行相应的利益,主张 相应的赔偿。而一般法定解除,则是由于违约方 真正出现了“ 情势变更 ”,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下无法继续履约,那么违约方有责任和义务提前 告知合同对方,使其可以提前作出相应的准备和 调整,否则一旦由于未及时告知而导致对方蒙受 巨大经济损失,那么守约方一样可以依法主张违 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
四 、结语
合同是人们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经常用到的协 议文件,小到房屋租赁,大到项目合作,都可以 看到合同的作用和身影。合同可以对双方起到较 强的约束与监管作用,一旦在合同履行阶段,合 同中某一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合同的另 一方可以提出赔偿以及追责等相关要求。《 民法 典》合同编对合同生效履行阶段的债权人和债务 人各自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补充说明,尤其在《 民 法典》合同编中明确了合同解除效力规则的具体 作用,给予了债权人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基本 权利。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合同解除效力规则,应当 深入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从而为司法实践提 供强有力的司法制度和规则保障。
参考文献
[1] 马育红,肖振宇.《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类推规 则的检视与思考[J].中财法律评论,2022.14(00): 3-30 .
[2] 翟云岭,郭佳玮.论《民法典》视域下不影响租赁 合同效力的所有权变动[J].长白学刊,2022(5): 86-95 .
[3] 向世靖,杨晓峰.民法典与废止的合同法等九部法 律的主要区别和重要规定之十三——继承编案例 分析[J].长江蔬菜,2022(23):69-71 .
[4] 李志文,柴芳玲.《民法典》下合同对第三人效力规 则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的优化适用[J].中国海商 法研究,2022.33(1):60-67 .
[5] 韩硕.以“法律效果”为标准对合同变更进行分 类 —— 兼浅谈合同变更规范的完善[J].法制博 览,2022(25):133-135 .
[6] 谭佐财.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准用合同编释论—— 兼析《民法典》第 464 条第 2 款[J].大连海事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2):35-43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95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