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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服务业扩大开放地方性法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14 10:15:1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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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梳理了 A 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的理论以及地方政策、法规、规章,以颁布的《 外商投 资法 》为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试图构建 A 省服务业扩大开放地方性法规体系,从而填补 A 省相关领域立法空白。

  一 、已有相关理论研究的梳理

  ( 一 )经济学领域中关于我国服务业扩大开放 的研究


  现有的研究大多数是从整体服务产业层面入 手 ,鲜有关注细分服务行业层面的研究。

  第一,关于我国服务业应不应当扩大开放。大 多数研究认可服务业扩大开放对我国经济发展具 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柏丽[1](2019)认为:通过脉 冲响应分析表明,经济增长与外资之间存在正向 关系且效果显著。桑百川[2](2018)指出:服务业 扩大开放对标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能更好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关于我国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领域。叶辅 靖[3](2018)指出:应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分步 骤分阶段扩大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一是落实 相关开放措施,针对不同行业施策。二是减少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流 程,规范审批行为。三是对涉及国家各类安全的 行业,架构开放体系,准入限制放宽。四是对人民 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领域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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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我国服务业如何扩大开放。柏丽(2019)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外资产业导向;完善外 资投向地区布局。钊阳(2019)建议:抛开不必要 的纷争,继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以开 放反制单边主义和贸易、投资保护主义,维护多 边经济贸易;发挥特殊经济区在利用外资中的独 特功能;依据“五大发展理念”,利用外资推动经 济高质量发展。

  (二)法学领域关于我国服务业扩大开放的研究

  1.纯粹从法学的视角进行的研究较少,提及 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从宏观层面,没有法律制度细化、具体化的研究。

  郭天宝,唐娜[4](2015)认为:我国已经制定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商法》等与服务业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是缺乏专门法,更是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 细则。王珊珊(2016)认为:从外商直接投资的管 理方面来看,存在着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 我国尚未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外商直接投资管理 法律法规,对于新形势下的外商直接投资仍然存 在监管漏洞。

  2.关于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金融法律风险、金 融监管研究较多 ,但都是经济学视角金融法律风险研究:李钢,聂平香,李西林 (2015)认为:为防止法律风险,应采取法律手段 切实有效地扩大服务业:进一步完善与服务业有 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创新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体 系;强化监管体系:要完善政府监管;重构行业商 业协会组织的自律监管;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完善 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

  金融监管研究:王茜,张继[5](2014)认为: 金融监管由微观审慎转向宏观、微观审慎并举。 政策建议是:完善自贸区内金融监管立法体系,加 强宏观审慎监管等监管制度的制定。

  (三 )A 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的研究

  1 .A 省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柏丽(2018)认为:外资来源单一、结构不合 理、吸收外商投资地市分布不均衡。宿桂红,孙 红(2018)认为:A 省外资起步晚、步伐慢、总量 小;外资产业、行业分布不平衡,一、三次产业过 低;外资区域分布不均衡 ,结构欠优。

  2 .A 省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柏丽(2018)认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充 外商投资来源地;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加强各地区 之间的合作。宿桂红,孙红(2018)认为:发挥政 府的政策作用;法治环境建设尤为重要;对比过 去,优化产业结构;借助国家与地方先行的发展战 略优势,做好区域合作;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的区 域布局 ,实现地区间的平衡发展。

  二、对于已有研究成果的简要评价

  ( 一)研究视角主要是经济学视角,并集中关 注宏观理论的构建


  我国学者重视对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的理论模式的研究,运用实证定量方法多数是基 于外国的实证方法,度量研究方法多数是基于频 度分析方法和对外贸易依存度。

  (二 )法学角度的研究内容较少,范围较窄, 只是侧重宏观法律制度研究,不够细

  法学视角的研究内容主要是服务业扩大开放 的风险与监管,研究范围较窄,缺乏法律制度具 体化的研究 ,更缺乏对地方性法规的研究。

  (三)对策建议或解决方法较为理论化,尚需 就法律化、制度化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2017 年 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 告中指出:“ 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实行高 水平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 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 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 权益 ”。2019 年 10 月,习近平主席致信首届跨国 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重申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和开放市场,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营 商环境只会越来越好,为全球跨国公司创造的机 遇只会越来越多。

  因此,以上的所有研究,无论是基于国家层面 或者 A 省地方层面的服务业扩大开放问题研究, 都已经不适应当前“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 决策部署 ”,也不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法》施行之后的目标定位。而 A 省的服务业扩 大开放问题研究,也必须紧紧围绕新形势、新情 况,研究出相应的新对策、新举措、新制度、新 体系。

  本文的研究相对于已有研究的独到学术价值 和应用价值:

  应用价值:一是填补 A 省相关地方性立法空 白;二是为振兴 A 省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三是为 维护 A 省乃至我国经济安全,提供具有参考价值 的规则体系。

  第二,理论价值:一是拓宽研究视角,以经 济法学的视角来研究 A 省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问题,而原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二是提供构建 地方性法规制度的理论价值。

  三、构建 A 省服务业扩大开放地方性法规体系

  ( 一 )总体研究框架

  1.我国服务业扩大开放的现有政策及立法


  对于我国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的规制,基本 是政策性规定,主要来自国务院或者其部委。原 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规范已经随着《外商 投资法 》的颁布而废止。

  例如,《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 ) 指南 (2015 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6 年修 订)》《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 知》《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 《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 自由贸易试验 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其后,2019 年 3 月 15 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 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9 年 10 月 8 日, 国务院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宣布通过《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并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从而 使得中国迄今的市场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步入制 度化。

  2 .A 省服务业扩大开放地方性法规现状及解 决方案

  第一,现行地方法规、规章不适应新时代的要 求,应尽快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A 省现行的法 规、规章包括:《A 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 办法》《A 省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实施细则》《A 省商务领域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A 省 商务领域监管责任清单》, 以及 2019 年 5 月 30 日 正式施行了《A 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而《外商 投资法》出台后,对服务业扩大开放地方性法规 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已经不适应新的国家政策以及《外商投资法》新 的形势要求。A 省现有相关地方性法规与《外商 投资法》存在立法冲突或滞后,甚至 A 省相关地 方性法规内部之间也存在冲突。

  第二,相关立法与外商投资法不配套,应重 构 A 省服务业扩大开放地方性法规。世界银行组 织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 2020》显示:我国 营商环境全球排名持续提升至第 31 位,为全球优 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之一,中国不断提升司法行政的质量,并获得了该项指标 的最高分。

  新形势要求 A 省立足自身的战略定位,按照 国际先进的法律规则,采取负面清单制度为指 导,规划对内对外开放,持续改进服务业发展体 制机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如地方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修改不及时,执法人员对法规制 度理解不正确、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这就需要细 化 A 省的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具体制度。因此, A 省必须在新的国家政策形势与新的《外商投 资法》的指引下,制定与外商投资发展要求相配 套的法规、规章制度,以形成促进、保护、规范外 商投资的新格局。

  第三,以政策替代法律,应尽快实现政策的 法治化。2019 年 1 月 A 省出台《A 省扩大开放 100 项政策措施》。包括放宽准入、投资贸易便利、 优惠补贴、减费降负、金融支撑、引才育才、要 素保障、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等 9 个方面。但没 有制定法规、规章予以配套实施。《外商投资法 》 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 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因此,A 省应该及时将政策法治化,研究制定 A 省服务业 扩大开放地方性法规。

  (二 )重点难点

  1.重点:考察 A 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的实际情 况,在国家政策和《外商投资法》之下,制定 A 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的地方性法规。

  2.难点:为制定具体的 A 省服务业扩大开放 的地方性法规提供合理的方案。

  (三)主要目标

  1 .总体目标:为加快 A 省在服务业扩大开放 领域的地方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具有可操作性的 立法方案建议。

  2 .具体立法目标:A 省在服务业扩大开放 领域应当制定与《外商投资法》相配套的具体的 地方性法规。在具体的立法方案上,应当认识到 《 外商投资法》属于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必然后 续制定发布具体的配套规定,A 省应当密切关注 其发展趋势并提供相关的配套立法方案与之相协 调。修改或订立 A 省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主要针对 下列问题:

  第一,坚持内外资一致,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 等参与市场竞争。开展 A 省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 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对不利于内外资发展的政策 与法律法规及时废改,并及时立法,同时在 A 省 的三级政府积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方位 实施。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需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投诉举报、客观评 估等机制 ,严厉打击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完善 A 省知识产权地方性相关保护制 度,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禁止采取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并明确相关责 任制度体系。

  第三,建立健全 A 省地方性外商投资服务体 系。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 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制定与外商投资 有关的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 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 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建立 健全 A 省地方性外商投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 度,方案:如建立相关网站,设计 APP 以提高参 与度等。

  第四,建立 A 省地方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 作机制。《外商投资法》规定,“ 外国投资者、外 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 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 ”。 由于 A 省现行规 定已过时,应当及时修改,并需要结合“ 以‘ 双随 机、一公开 ’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 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设立 投诉专门机构(并完善其相关编制、授权等 )予 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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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建立 A 省地方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 度。这是为适应新型外商投资管理模式需要而增 加的新制度。相关方案,如建立相关网站,设计 APP 及时公布信息。

  四 、结语

  本文的研究是以《外商投资法》为基本法, 构建 A 省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体系,从而填补 A 省相关领域立法空白。最终将 有利于立法、执法,间接促进、发展 A 省服务业 扩大开放体制机制,适应 A 省服务业扩大对外开 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柏丽.外商直接投资与吉林省经济增长关系实证研 究[J].吉林化工学院学报,2019.36(2):58-61 .
  [2] 桑百川,钊阳.中国利用外资的历史经验与前景展 望[J].经济问题,2019(3):1-7 .
  [3] 叶辅靖.我国服务业扩大开放的主攻方向[J].国际 贸易,2018(12):44-47 .
  [4] 郭天宝,唐娜.吉林省服务业利用 FDI 发展问题分 析[J].中国市场,2015(17):23-24 .
  [5] 王茜,张继.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与法律监管问 题研究——基于上海自贸区的分析[J].上海对外 经贸大学学报,2014.21(3):2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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