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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法上的善意履职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时,不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 履行职责,而且要根据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与客观条件,履行合理的职权范围内必要的法定职权。 善意履职原则是相对于传统的消极履职原则而言,是行政机关合理履行行政职责、切实保护相对 人合法权益之必要前提。善意履职原则以维护相对人最大利益为价值取向,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 其职责时要坚持“ 以人为本 ”的基本理念,将相对人权益置于首位。善意履职原则对行政权行使 及权力配置有着重要影响,既可实现积极作为之目的,又可避免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善 意履职原则不仅可以在行政权行使中贯彻落实, 也可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积极作用。
善意履职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 权时,不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更不会为了追 求自身利益而滥用行政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和理念。善意履职原则对于推进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可 以提高行政行为质量,减少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另 一方面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实现两者相统一。
一、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 些行政相对人的拒绝,这些行政行为的后果就是 将影响到相对人的利益。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违法 建筑许可决定,如果不加限制直接实施拆除,其 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所以在具体实 践中,行政机关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对相对 人权益的保障,但这又必须建立在一个合理的基 础之上。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再加上社会生活实际与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出入。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行政权实施消极作为而 相对人却处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行政机关 则采取消极作为以获取利益。但如果将善意履职 原则加以完善并使之成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话,那 么这个制度将会对行政权实施积极作为提供更好 的条件与保障。这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司 法实践中出现的因职权滥用导致被保护权益人受 损,权力滥用导致行政机关不能行使相关职责而 损害相对人利益,甚至使相对人遭受过度侵害等 一系列问题,而且也有利于使行政权真正做到积极作为。
(二)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平衡公共利益和 私人利益
善意履职原则的提出,一方面可以为行政机 关合理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参考,另一方面也可 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由于公共利 益与私人利益的存在,这就导致在行政过程中如 果存在着一方利益受损情况的时候,另一方当事 人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特别是在私人利 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更容易出现对私人 利益进行过度侵害或者是对公共权利进行过度侵 害而不自知的情况。而当行政机关通过善意履职 原则来约束自己不能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他人 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的 发生。此外,由于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公民权利意 识和法治意识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所以在一 些具体问题上更多追求公共利益[1]。例如当人们 在受到别人不法行为侵害时,会认为这是因为其 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因此就会希望能通过法律途 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国家和社会所 采取的手段往往比较落后甚至是比较粗暴,这就 导致了人们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往往不能有效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善意履职原则可以有效防止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产生冲突。
(三 )完善我国行政法治建设
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 很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在行政立 法中,对于恶意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方法 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缺乏统一、规范、系统的规定。这也使得行政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定 的混乱。如果行政法中不能对恶意行政行为做出 合理认定或判断,那么就会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 不利影响。首先,我国需要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 条款中明确规定恶意行政行为;其次,对于恶意行 政权的救济方式也要进行明确规定;最后,从立法 技术上来看,对于恶意行政行为以及相关制度规 定可以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进行明 确 ,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
例如:1.对于恶意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着 “ 消极作为 ”或者是“ 积极作为 ”等行为进行明确 界定并可以依据其性质对其进行分类;2 .明确规 定恶意行为行使的期限问题;3.提出善意履职原 则的适用范围问题以及与司法审查工作相结合 等;4.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并在司法实践中对 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进行说明;此外,我国可以 针对当前善意行使行政权时存在的问题来制定一 套较为完善、系统的解决方案,并且在司法实践 中给予有效运用。
二 、善意履职原则内涵及特点
善意履职原则所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以保障人 权为核心、以维护权利为目的、以尊重行政相对 人利益为出发点的行政理念。
( 一)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
善意履职原则的基本目标是要实现公共利益, 也就是通过公共利益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即 保护相对人利益,而非为了某种特定目的,例如为 了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原因。善意履职原则是一种 消极履行职责原则。消极履行职责原则与善意履 职原则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只考虑如何实现行政 机关自身的正当行政目的,而善意履职是从保护 公共利益出发考虑是否继续履行职能以及如何履 行职能。
前者所要考虑的因素有:1.在作出决定之前 是否有相对人或其他人对该决定感到不满意、不 信任或者存在其他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2 .在 作出决定之前是否有相对人或其他人对该行政行 为提出质疑、反对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3.该行 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后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 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后者所要考虑的因素更 为广泛,不仅包括相对人或者其他人的意见,还 包括可能会对相对人以及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但尚未被发现的情况。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明确 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 听证要求以及陈述、申辩等权利。但从《行政诉 讼法》来看,却并未明确规定听证要求与陈述申辩,而只是规定了这一权利。因此可以看出,善意 履职原则并非消极履行职责原则,而是从维护公 共利益出发考虑是否继续履行其职责、如何履行 其权利。
(二 )以保障人权为核心
该原则强调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即尊重行政 相对人的权利而非单纯为了获得行政权力而实施 行政行为。善意履职原则的第二个特点也体现在 了对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力配置问题上,这一 特点将直接影响到行政权行使的效果和行政相 对人权利的实现。权利既可以是法律赋予某种主 体或组织所享有的、能够被其他主体和组织合法 行使且不受限制或是侵犯的一种利益,也可以是 在合法合理地行使和保护自己各种权利时不会被 他人或社会所侵犯的一种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 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其行政目的而行使行政权 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滥用行政权甚至侵犯人权 等问题。因此,“ 以保障人权为核心 ”这一特点便 要求在行政权及其权力配置时要遵循审慎用权这 一基本原则,从而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相对人以及 社会公众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内,在行使和享受自 身权利时能够受到更好的保护[2]。从这个角度来 说,善意履职原则不仅要求在行使行政权时能够 更有效地保障人民权利,而且要求其在作出是否 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上能更好地维护行政相 对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行政权行使及权力配置产生的重要影响
善意履职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履职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以此为前提 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不能因为自己主 观上的原因而影响了相对人利益。善意履职原则 之所以会成为行政权行使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 一,在于其对行政权的运行有着积极意义。首先, 行政机关不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而拒绝或者消 极懈怠,进而使相对人遭受损失并且难以获得救 济;其次,在实际生活中行政机关有时会为了追求 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牺牲相对人利益,这是不符 合善意履职原则精神的;再次,在某些情况下行 政权行使主体可以积极作为但仍不能实现预期目 标时,应当考虑到相对人对自身权力行使缺乏信 心或其他因素,而不应采取消极态度,即“ 有条 件地消极 ”;最后,行政机关在履职时应当以客观 公正之态度为基础进行判断,而非以其主观愿望 来判断。“ 当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积极作 为而相对人无法获得救济时(如法院判决或者仲 裁裁决)该行政机关应该履行职责 ”这一前提已 经被推翻 ——“ 政府对相对人进行了积极作为但 仍无法获得救济 ”即意味着政府不应消极怠政或不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职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 序,同时要结合具体情况慎重处理每一项职责。 在行政法律规范上可以通过明确、具体的方式来 规定行政机关的履职权限、范围及程序等内容, 同时也需要将各方面因素结合起来以使行政机关 在行使职权时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并且还应当尽 可能明确具体的裁量标准,以防止出现“ 同向而 行 ”“ 同案不同判 ”等情况。
三 、善意履职原则的价值功能以及在国家治 理中的作用
( 一)提升我国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的能 力水平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相对人不 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法定程序时,在依法依程 序处理过程中采取了一些不合理的措施,或以其 他方式故意刁难相对人,甚至做出违法行为时, 行政机关应当以善意履职原则为基础进行合理裁 量,对此进行善意保护。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 如果发现相对人存在不诚信行为或者违反《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情形时可以提出 异议。对于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相对人的 复议申请和诉讼请求,经审查后予以驳回;对行政 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诉讼请求经审查认为有 错误的,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驳回外,可在事实 认定、法律适用、裁量基准等方面酌情予以处理 后予以驳回。通过行政机关善意履职原则对行政 相对人的合理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 度上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水平。 善意履职原则作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一项 重要内容,不仅具有维护行政法公平正义、规范 行政权行使等方面作用,而且对保障相对人权益 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
(二)构建和谐征聘关系,为社会经济发展创 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从本质上讲,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既是管 理相对人的公共管理者,又是相对人之权利义务 的判断者。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做出 行政行为时,行政权与相对人之间就应当是平等 的。但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政策不透明、 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往往无法有效行使自身权利。基于此种情 况,为了确保相对人权益免受侵害,应当严格依 照法律规定履职:1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 法活动;2.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3 .应当 遵守合理预期和合法程序;4 .必须保证信息来 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善意履职原则也可以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从保护 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角度出发,行政机关如果在 行使过程中可以善意履职、善意行使公共权力的 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更好的保障;其 次,善意履职原则还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公正、 廉洁履职:一方面是防止不作为或滥用行政权力,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手段。
(三)促进政府依法治国理念及法治政府建设 目标的实现
善意履职原则不仅能够在行政程序中贯彻落 实,而且也可以促进公共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合 理性,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一 方面,善意履职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 权时坚持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在合法合理范围内 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善意履职原则可以防止行政 权力运行被过度“ 关照 ”,从而在保证社会经济发 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推 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所要实 现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但从微观层面而言却涉及 诸多方面:对相对人而言,它使相对人获得了法律 赋予的权利;对社会经济发展而言则能够推动经 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建设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善意履职原则加 以深入探讨和研究。
四 、结语
“ 以人为本 ”的核心价值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内容,其本质上是“ 以人民 群众为本 ”的一种体现。而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 政权力的执行者,在行使其公务活动时,应当将 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要务。这不仅要求 行政机关能够正确处理好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 系,而且还要求行政机关能够合理履行职责与行 使权力。“ 以人为本 ”之理念,在法律规定中体现 得最为明显。我国行政法上的善意履职原则以保 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它不仅要求行 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要做到积极作为与合理履 职,而且还要求其在履行职责时遵循正当程序原 则,并要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适当保护。从权力 制约视角来看,善意履职原则更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解志勇.行政法上的善意履职原则研究[J].中外 法学,2021.33(5):1265-1285 .
[2] 李斯.基于感知责任风险的公共数据开放免责机制 完善路径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9 .
[3] 汤磊.善意履职的责任豁免—— 以政府信息公开立 法为例[J].政治与法律,2014(7):6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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