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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11 09:20:0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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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键之举,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为切入点,有助于推动法官逐步实现职业化发展。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处于攻坚阶段,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在管理上存在着政策笼统、操作多元、司法系统内外部门联动性差、司法内部成员心理落差大、审判辅助人员力量不足、考核标准不一等诸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和论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探索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使得司法体制与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遂初步提出了一些构想,希望对司法改革有所启示:第一,建立科学、明确的人员分类考评机制;第二,进一步明确法院人员的职责权限;第三,完善分类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第四,做好非职务序列法官的人员分流工作。深入研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可以实现法院精细化管理,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下为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提供重要途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而提升法院的公信力,进一步树立法院良好的形象。

  关键词: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贯彻落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精神的前置性因素。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改革的基础[1],如何对这些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是推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意义

  第一,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能够促进法院队伍实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对法院内部成员根据不同人员的分类标准,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2],提高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使得法官群体形成具备专业素养、实践技能的精干群体,并为其提供专业的审判辅助和后勤保障,形成完整的职业体系。这样可以明确不同序列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有利于权责清晰,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人员进行管理,实现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第二,对司法人员分类进行管理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院工作的奋斗目标。社会分工的标志之一就是让专门人才解决专业问题。让法官将大量的案件信息录入、报结归档案件、文书上网等事务性工作交由审判辅助人员去处理,才能让法官的精力集中在审判上,改变之前“办案为办事让路”的现象,从而安心办理案件,提升审判的质效。社会的法治水平取决于公众对于法院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就是建立在审判人员能够作为严格的法律执行者和适格的法律权威维护者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必然选择。

  第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能够畅通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路径。

  二、我国司法改革环境下人员分类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司改体制下人员分类的现实状况

  1.人员分类比例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将法院的内部人员分为三类,即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例如,河北省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由省法院统筹管理,科学测算员额比例,在比例测算上综合考虑辖区的经济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各种因素,其中基层法院根据案件和法官数额,坚持39%的员额比例,审判辅助人员占46%左右,司法行政人员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15%。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

  2.产生方式

  法院院长为自然入额法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通过考核方式遴选进入法官员额;助理审判员通过“考核+考试”的方式遴选;法官助理在满足选任法官的条件时可以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遴选。但同时也要根据每年自然减员、增编数量、员额空缺情况按比例补充各类人员。

  3.其他人员管理

  未入额法官结合本人志愿,转任到审判辅助岗位或司法行政岗位。在绩效奖金分配上,按照“三类人员、两种待遇”的标准,建立与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果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

  (二)现阶段人员分类存在的问题

  1.政策笼统、操作多元


  对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一些政策规定上比较笼统,多地存在操作多元的问题。一是从人员分类的职责定位上看,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以及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定位规定就比较笼统,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专业化不明显,造成法官助理工作任务超载化,难以提高审判效率。例如依据庭前质证的规定,证据是裁判案件最关键的因素,笔者认为如果由法官助理进行质证,可能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不准,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也会有失公平;二是绩效考核的标准不一。各地因经济水平的差异,绩效标准不一,且在评选优秀、良好的规则上,对于不同类别的司法人员,我国司改政策中也没有统一的评定规则和方式,这就容易使不同类别人员的心理落差感增强,也会增加改革措施落地的难度。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

  2.司法内部成员心理落差大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将优化司法资源,促进法官职业化,增强法院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司法公正。在司改中,对于人员进行分类,并对分类人员的薪酬实施差别对待,是改革最大的难点,也是最重要的攻坚阶段,如何较好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以及转变法院内部成员的观念,是需要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中充分予以研究的。

  3.分类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不健全

  第一,从法官的职业保障来分析,法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实现了独立审判,法官责任制让法官对整个案件负全部责任,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法官履行职务的话,这种责任制也很难推行。例如,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法官工资制度保障等,这些保障措施不完善,将直接影响法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而我国现阶段的改革方案中,对法官的职业保障政策还是比较欠缺的;第二,以法官助理的职业定位来看,司改之后,法官助理成为法官的难度加大,职业困境凸显。现阶段的职务序列政策规定,法官助理任职满5年,可按程序参加法官遴选。但满足任职条件后,还要在有员额计划的前提下,才能有机会成为法官,而目前无论从基层法院的法官人员年龄来看,还是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情况来分析,法官助理等待员额法官计划遴选的最主要途径就是法官退休,并且这个时间是比较漫长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法官助理成为法官的理想实现,极有可能导致法律人才流失。而现有的法官助理晋升级别的机制还不完善,也进一步导致了法官助理难以招录的现实情况的发生。

  三、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明确的人员分类考评机制


  在当下各地法院的考核过程中,考核标准和规定的不统一,导致各地法院在绩效发放上出现相对延迟、总体绩效相差较大的情况。这一方面可能会降低法官裁判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不容易促进改革效果的实现。因此,明确不同人员在各个岗位上考核的具体标准是非常必要的。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要合理细化工作考评标准,例如对法官来说,可以在规范庭审的把握、裁判文书质量、发还改判案件数量、案件办理的难易程度、结案率等多方面,建立科学的量化评分标准,并在每月进行公示;对审判辅助人员来说,可以在草拟裁判文书数量、裁判文书上网质量、审判团队法官考评等多方面建立量化评分标准;对司法行政人员来说,可以从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满意度评价、管理规范程度等多方面进行评分评比。

  二是要综合情况全面考核。要在细化工作考评标准的基础上由专门的考核委员会按照优秀比率综合整体情况进行考核,这样可以符合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以保证对法官审判业绩和职业技能的全面公正考核,避免量化考核过于刚性。

  三是将考核标准明确予以制度化。在法院系统内将考核标准明确统一,以使得各地考核标准一致,尽量保证总体绩效相差不大,从而通过考核促使法院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在各自岗位上都能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法院人员的职责权限

  通过明确分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厘清工作内容,才能使其各司其职,安心本职工作。目前,相关文件对于司法改革中分类人员后的工作职责的表述还是比较模糊,[3]导致目前法官在审判事务之外承担了很多行政事务,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也没有得到清晰梳理,这就导致法官难以抽出时间专心审判,并加强法律学习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审判质效。因此,分工明确,让专门的人办专门的事,是人员分类改革的标准,不能只将人员进行分类,而没有明确的职能划分。为避免司法人员之间出现相互推诿和消极怠工的情况,就要明确职能划分。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域外法院的管理方式,如德国审判事务中的法官和司法公务员,他们的定位就非常清晰,分工明确,法官对裁判负责,司法公务员的审判辅助事务对全院负责,且行政事务管理也形成专业化,以保证审判事务的进行。具体到我国,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就是审判辅助,建议在职能划分上更加具体明确,如包括证据交换、整理诉争焦点、帮助法官查阅相关案例、起草校对裁判文书等内容,但在证据真伪的核实及调查上、质证意见的分析、开庭、裁判文书核心裁判部分应由法官完成。这样,才能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人员职能分类机制,通过审判团队的建立提高审判质效。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

  (三)完善分类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

  前文提到了域外司法人员分类的相关情况,域外对于法官的选任及职业保障,和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制度管理机制都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可以借鉴域外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经验。具体如下:

  1.推动职业薪酬法定化

  以不同的法官层次实行不同基础的薪酬标准,与职责法定化相适应。同时对于偏僻地区的法官,也应该依法享受相应的地域补贴,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法官待遇差别的问题,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要依法对其进行补贴,出台待遇特殊补助政策,不能使得不同地域的法官待遇悬殊。无疑,只有职业保障法定化,才能鼓励法官扎根基层、精研业务[4]。对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薪酬制度管理也可以根据不同层级进行划分,实现相对公平。只有实现司法人员职业薪酬法定化,才能促进各单位的内外联动性,保障司法改革顺利进行。

  2.推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法定化

  笔者认为,对于法官职业保障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进行立法规范也是非常必要的,这种规范是对“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最有力的保障。法官薪酬待遇的提高,关键之处就在于法官责任制的实行。对人身安全进行保障,不仅关乎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行,还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与维护。而现行立法对于法官权利的保障规定了法官的控告权,但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无法行使,因此,笔者建议通过明确具体的立法,对以辱骂、暴力等行为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行为予以刑事保护,这样才能维护司法权威,以审判为中心,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发展。

  3.用制度保障法官助理的晋升通道

  法官助理是法官选任的主要途径之一,在司法改革人员分类过程中,更要让法官助理看到职业预期。例如,在法官员额空缺后遴选法官;或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动态数据及时调整法官队伍编制;或是通过政策予以明确,担任编制内的法官助理任期一定年限后,通过法官遴选考试让优秀的法官助理成为法官。这样才能打通法官助理成为法官的渠道,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对于暂时未进入法官队伍的法官助理来说,也要通过政策明确规定其工作级别待遇和薪酬待遇,正常晋升不同级别的法官助理,以确保其工作热情。

  (四)做好非职务序列法官的人员分流工作

  司法改革必定涉及各方的利益,在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过程中,做好非职务序列法官的人员分流工作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关键。在司法改革之前任职法官,司改人员分类后退出法官队伍的人员是多数的,且资历都比较老、法官等级也比较高,对于这些退出法官队伍的人员管理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根据本人的意愿选调部门,将他们向审判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人员分流,在关爱干警的基础上尽量保证他们的级别待遇和薪酬待遇,这将是决定司法改革进程成败的主要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研究中,完善立法规定是基础,明晰职能划分是导向,改革职业机制是保障,平衡各方利益是关键。司法改革对不同人员分类进行管理,更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职业特点,区别对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畅通职业发展渠道,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促使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

  参考文献

  [1]纪墨.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8.

  [2]尹佐海.价值评判与路径选择——深入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理性思考[J].山东审判,2015,31(4):31-34.

  [3]孙光金,马相坤.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的问题与改进[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23(7):77-79.

  [4]江必新.审判人员智能配置与分类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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