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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7 10:50:0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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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审执分离、执行机构改革是推行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是探索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路径,通过体制改革促进权力的高效运转,以权力的高效运转来破解  “ 执行难 ”难题。本文通过介绍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和运行现状,阐述公正与效率和“ 法官责任制 ” 与“ 行政化 ”管理模式两组对立统一体在民事执行权中的博弈过程,分析“ 法官责任制 ”与“ 行  政化 ”管理模式在执行权中的选择,大胆提出民事执行裁决权的运行采用“ 法官责任制 ”体制,  而民事执行实施权的运行采用“ 行政化 ”的管理模式,进而提出设立独立的执行裁判庭行使民事  执行裁决权和以“ 行政化 ”的运行模式管理执行实施机构的设想。

  关键词:执行裁决权; 执行实施权; 法官责任制; 行政化

  近年来,为破解“ 执行难 ”问题,全国法院系 统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大执行力度、加 强拒执打击、强化信用惩戒等,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 执行难 ”问题仍然存在甚至还较为突出,或 许改革执行体制、理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方式才 是从根本上解决“ 执行难 ”的必然选择。

  一 、民事执行权性质分析

  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是执行权载体在组织构造和 运行机制上的调整和变革,而从理论上看,“ 权力 的性质决定权力载体的组织构造和运作方式 ”。[1] 因此,只有厘清民事执行权力的性质,才能够有针 对性地探析民事执行体制改革与构建的新路径。

  对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学术界一直存在不 同的观点: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 不确定说等。但是就最近十几年来的状况来说, 对于民事执行权所包含的权力属性进行界定,理 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一定的共识,即行使民事 执行权所要处理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就 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查,包括对案外人 异议、执行行为异议等的审查,此为民事执行裁决 权。二、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具体执行事项以实现 法律文书内容,包括:查找被执行人、查控被执行 财产等,此为民事执行实施权;因民事执行权在运 行过程中要履行的职能呈现两重性,即在对执行 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进行审查时,此种审查程 序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且这种审查程序只能交由独立的中立者居间进行裁判,此种执行 裁决权具有司法权性质;而在对具体执行事务的实 施方面,因执行过程具有主动性、单方性、确定性 以及效率性等特点,那么处理这类具体事务的执 行实施权就具有行政权性质。根据以上论述,笔者 认为有关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应采用双重属性说:执 行裁决权具有司法权性质,而执行实施权则侧重 行政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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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正与效率在民事执行权中的博弈

  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设定自己的司法 诉讼制度时都将公正与效率作为不断追求的价值 目标,而公正与效率作为司法诉讼制度的基本价 值追求也是互为统一、不可偏废的。但从司法的运行过程和当事人的诉求来看,执行裁决权与执行 实施权对公正和效率的追求有所不同。

  ( 一 ) 执行裁决权中的公正优先

  从权力运行实践来看,民事执行裁决权应该 包括两部分,分别是民事执行中的程序性事项的 裁决权和涉及当事人现实利益的实体事项的裁决 权,在性质上与审判权相同,而对于审判程序来 讲,公正是其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因此,执行 裁决权在对公正与效率进行价值选择时应当将公 正作为最优先选择和实现的价值。究其原因主要 为:一是裁决的公正能够保障实现实体法的公正。 裁决的公正能使相应的结果更易得到公众的认 可,促进纠纷的实质解决。如果裁决不公正,当事人会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导致裁决的难以执 行。二是执行裁决程序的公正保证执行实施的效 率。公正的裁决从根本上说也是高效率的,不公正 的裁决,即使十分简化,也是难以执行的。

  ( 二 ) 执行实施权中的效率优先

  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执行实施权是国家机 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在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 义务,以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行 为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等特点,需要在成本投入最 小化、节省司法成本最大化的前提下最有效地实 现法律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这就要求执行程序尽 量缩短执行期限,加快执行活动进程,确保执行程 序及时实现裁判结果,从而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 对待。如果无视执行的投入和产出、时间与期限、 成本和效益等经济因素,执行结果即使实现了表 面上的“ 公正”, 也会因执行实施行为投入成本日 益增加、执行时间不断延长、执行效益日益减少的 风险和现实而将结果公正扼杀,从而使当事人因 执行迟延而带来损失。基于以上论述,且执行实施 权在性质上又具有行政权的特征,其在运行过程 中应当更加注重效率。

  三、“ 法官责任制 ”与“ 行政化 ”运行模式在执行权中的选择

  权力性质的“ 双重性 ”和对“ 公正与效率 ” 对立统一的价值取向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提  供了理论和现实的选择。

  ( 一 ) 民事执行裁决权的选择 ——“ 法官责 任制 ”

  “ 法官责任制 ”是指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自己承 办的案件全面负责审理,独立行使裁判权,并对 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的一项制度。“ 法官 责任制 ”是司法责任制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是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环 节,能够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民事执行 裁决权的司法权性质和公正优先的价值取向决定 了“ 法官责任制 ”为其必然选择。

  1.“ 法官责任制 ”—— 执行裁决权的司法权性质所决定

  执行裁决权具有多重功能,包括权利救济功 能、权力制约功能以及纠纷解决和防止功能,其中 权利救济功能为其核心功能。民事执行裁决权与 民事、刑事等审判权相似,权属在性质上属于司法 权,而独立性、公正性正是司法权的重要属性, “ 法官责任制 ”则保障了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力,因此,执行裁决权的权力性质决定了其运行方 式应采用“ 法官责任制”。

  2.“ 法官责任制 ”—— 执行裁决权公正优先价值取向的选择

  在民事执行裁决权公正与效率的博弈中,公 正优先是其价值取向,正因如此,要想突出裁决 权中的公正,其必然的选择就是实行“ 法官责任 制 ”, 因为“ 法官责任制 ”在保证法官独立审判案 件的同时,也为法官对于自己审判的案件承担责 任带来风险,有利于法官的公正审判,防止司法腐 败的发生,能够使得“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 责 ”的理念贯穿执行裁决的全过程。

  ( 二 ) 民事执行实施权的选择 ——“ 行政化 ” 运行模式

  民事执行实施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 行政 化 ”的管理模式与民事执行实施权追求的基本价 值 —— 效率优先是一致的,“ 行政化 ”管理有利于 执行中的权力集中、强化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齐 备、物质保障、效率提高,因此,民事执行实施权 实行“ 行政化 ”管理模式运行存在一定的理论基 础和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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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化 ”运行模式 —— 执行实施权的行政权性质所决定

  民事执行实施权的具体执行事务内容包括:查 找被执行人、查控被执行财产等,在权力性质上具 有行政权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民事执行体制的改 革应当首先要基于执行实施权的行政权性质,采 用执行机构行政化组织构建与统一运作的运行模 式。民事执行实施权的运行还应当考虑执行实施 工作的基本规律、基本现状以及法院作为司法裁 判机构所应有的组织与程序构造,坚持现代司法 的基本原则。因此,民事执行实施权的制度安排要 在满足司法权的特性和行政权特性之间寻求适当 的制度安排,那就只能是在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 机构中采用“ 行政化 ”管理的运行模式。

  2.“ 行政化 ”运行模式 —— 执行实施权效率优先价值取向的选择

  民事执行实施权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 先,而在当前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机制中,最 基本的价值追求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因此要提 高执行效率就必须突破法院现有的工作机制,在 执行工作中追求效率的最大化,而“ 行政化 ”管 理运行模式主要的价值追求就是实现效率的最大 化,执行实施权与“ 行政化 ”运行模式的价值追 求具有契合性。因此,民事执行实施权的运行采用 “ 行政化 ”管理模式运行能更大程度上提高执行效 率,符合其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

  四、执行体制改革的具体设计

  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在权属性质上是两 种不同的权力,应将“ 两权 ”相分离。针对分离的 模式,目前在理论界和试点改革法院主要有两种 不同的观点:一是执行实施权的“ 外分 ”。即将执 行裁决权留在人民法院,而将执行实施权交由人 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来行使,其中以交由司法 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来行使的观点较多。二是 优化人民法院内部权力配置,进一步“ 内分 ”。 即将民事执行权中具有审判权性质的权力剥离, 建立新的部门,独立行使执行裁决权,而执行实 施权仍由原执行机构行使。以上两种分离模式均 有一定的理论支撑,但是“视法律为民族的一个部 分,要求我们找出一个民族的法律与这个民族的 其他方面、制度以及态度之间的关系 ”[2] 。因此, 执行裁执分离改革也应该遵循中国的国情和历史 传统,以下是笔者对执行体制改革的具体构想:

  ( 一 ) 深化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有效分离 —— 在人民法院内部分离

  笔者认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应在法 院内部分离,原因有二:一是从权力的价值取向来 看,执行裁决权配置在人民法院内部,其公正程度 是其他机关无可比拟的,因为人民法院为执行裁 决权的实施提供公正的环境;民事执行实施权最基 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率,即以最小的执行成本实现最 大的执行收益。从成本的角度考虑,执行实施权保 留在法院可减少国家资源再次配置的损耗,减少改 革阻力,从收益角度考虑,目前执行机构中的执行 人员对于执行流程是再熟悉不过的,如果将执行实 施权交由其他机关,会存在判决与执行相互脱离的 风险,进而也就无法实现解决“执行难 ”的初衷。 二是从国情来看,无论是执行裁决权还是执行实施 权,一直由人民法院行使,如果将民事执行权交由 法院之外的其他单位或部门行使,将会增加审判 与执行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难度,增加解决“ 执 行难 ”的难度。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不同 性质要求民事执行权必须分离行使,但机构的分 离比人员分离更有利于执行目的的实现 [3] 。执行 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内分模式:

  1. 设立专门的执行裁判机构独立行使执行裁决权

  在法院内部设立与民事审判庭等部门具有相 同地位的执行裁判庭,行使执行权中具有审判性 质的执行裁决权,就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 裁决,包括对案外人异议、执行行为异议等的审 查。其一,执行裁判庭的设立能够使得执行裁决 权符合和彰显司法权独立性、中立性和被动性等特征,并且在组织构造和运行方式上也遵循司法 权的基本规律。其二,在内部构成上执行裁判庭将 以审判组织为核心,在人员安排上将以法官为中 心,实行“ 法官责任制”, 这也更能体现裁决权对 公正的基本价值追求。

  2. 改革原执行机构行使执行实施权

  关于民事执行实施权的配置,在世界各国存 在着不同的模式:法院内置、专门法院配置、行政 机关内置以及混合配置等四种不同模式类型。但 是各国的执行权配置模式都是在综合各国国情的 基础上选择的,因此,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司法国情 以及民事执行权的运行现状,将执行实施权仍由 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行使是最佳选择,而为了减 轻改革阻力和减少改革成本,将执行实施权交由 原执行机构行使无疑是最佳选择。

  ( 二 ) 改革原执行实施机构 —— 实行“ 行政化 ”管理模式

   实行“ 行政化 ”管理模式:一是建立垂直领导 体制。建立以高级人民法院为单元的执行工作统 一管理和协调机制,即在执行的管理与协调上, 建立上级法院执行部门对下级法院执行部门垂直 领导的体制,实行上传下达的执行工作机制,不仅 在工作运行并且在人员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由高 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尽最大可能避免“ 地方保 护主义 ”对于执行工作的影响,提高执行效率。 二是改革原执行机构设置。在现有执行局内下设 不同的执行科室,各个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执行实施科、拍卖变卖科、执行综合科等内部机 构,在机构设置上符合“ 行政化 ”的管理要求。 三是实行首长负责制。执行内设机构在横向各自独 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共同对执行局长负责。 此外,建立执行长负责的办案责任制,以执行长 为核心成立执行办案小组,对执行小组的案件承 担责任,并对执行小组内的人员和工作事项进行 管理。四是建立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绩效考核机 制。根据执行权力运行情况、案件办理流程等执行 工作规律,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执行人员 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张志铭.法律思考的印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22.

  [2]   周相卿.社会文化人类学视野中的结构功能主义与法学研究[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2003(1):59-63.

  [3]   童兆洪.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J].法律适用,2003(1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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