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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商法中的应用现状及具体策略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5 14:41:4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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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民商法的现行立法规范中,惩罚性赔偿立法制度规范占据显著地位。民商法由于具有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范作为必要保障,因此民商法对于社会公正以及良好秩序的维护保障价值得 到了充分的展现。现阶段的惩罚性赔偿民商立法规范制度正在不断获得改进以趋向于更加完善, 然而惩罚性赔偿的现有制度规范在具体施行中存在多个层面的弊端。因此,本文探讨了民商法领 域的惩罚性赔偿目前适用情况, 提出了合理改进惩罚性赔偿的现行立法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民商法,应用现状,具体改进策略

  从民商法的基本立法宗旨角度来讲,惩罚性 赔偿的重要实践意义集中体现在施加较为严厉的 经济惩罚措施,确保达到矫正失衡的民商事活动 秩序以及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目的。惩罚性赔偿 的重要立法规范在我国民商事立法体系中长期发 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法 规也会伴随当前阶段的社会发展从而获得持续创 新。民商法的功能作用发挥应当依靠于惩罚性赔 偿,确保对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条文规范给予准 确的适用。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商法中的基本规定 要点

  惩罚性赔偿立法制度本质体现在设置带有 惩罚性的经济赔偿条款来实现对于侵权当事人的 惩罚警示效果,并且对于遭到民事权利侵害的受 损民事主体给予补偿。因此从根本上来讲,惩罚 性赔偿超出了民商法领域的标准责任赔偿数额限 度,赔偿立法规定带有显著的惩罚性质[1]。在我国 目前的民商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的重要立法规 范已经形成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具体而言,现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 着眼于产品责任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生态 破坏以及环境污染领域的惩罚性赔偿立法规定, 集中体现在《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以及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此 外,关于买卖商品房的现行立法规定以及消费者 权益保护的立法规范,同样包含了惩罚性的民事 赔偿责任,将商品存在缺陷以及恶意欺诈消费者 的两种情形纳入惩罚性的赔偿规定范围。

  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判定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某 种行为已经超越了公序良俗的允许范围,同时对 于公共利益构成了一定程度侵害,则可以将惩罚 性赔偿的重要立法规范适用于案件裁决[2]。惩罚 性赔偿对于民法道德伦理层面的基本行为规范进 行了转化,将其纳入民法的适用领域。民事法律 原则的消极性重点表现为设置民事主体的行为规 范底线,民事主体对于民法原则如果进行了违背 则会受到民法给予的一定程度惩罚。惩罚性赔偿 的重要民法制度显著特征就在于弹性适用,展现 出民法原则本身具有的灵活性。惩罚性赔偿原则 直接表现在民法的现有法律条文规定中,同时蕴 含在民法的整个立法规范体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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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商法中的实践价值

  (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预防价值

  惩罚性的赔偿法律法规一旦适用,则意味着 恶意侵害他人正当民事权益的行为主体将会偿付 沉重的经济代价[3]。惩罚性的立法赔偿制度设定 了较高的违法实施成本,民事行为主体由于惧怕 偿付高额的民事赔偿代价,那么民事主体就会畏 惧民商法的立法规定从而不敢去实施侵害他人的 行为。因此,惩罚性的民法赔偿规范制度体现为 重要的制度预防价值。民法通过设定惩罚性的赔 偿金制度 ,维持了社会整体的稳定安全秩序。

  惩罚性赔偿的准则侧重于行为主体的底线设 置,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内涵与覆盖范围将会伴随 社会实践生活的演变,达到不断扩展与丰富。民 法对于民事主体在许可范围内的各种合法行为给 予了充分保护,民法假定民事主体都属于理性的行为人,都能自觉维护市民社会的良好秩序[4]。 民法需要借助法律底线设置的方式来进行应对 解决。惩罚性赔偿准则能够划定明确的民事行为 界限,防止民事主体出现超出法律原则界限的错 误。惩罚性赔偿原则本身具有宣传性,如果民事 主体侵害到他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则会受到民法的 惩罚。民法旨在倡导构建和谐有序的市民社会, 因此民法需要将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行为准则置于 关键的法律规范位置。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价值

  民商法的制度补偿价值体现在弥补遭到民事 权益减损的当事人,从而实现矫正失衡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目标。加害人通过支付法定金额的赔 偿金,应当能够给予遭到权利侵犯的民事主体必 要限度的经济补偿。民事权益遭到非法侵犯的当 事人往往都会产生精神层面、人身健康层面以及 经济利益层面的多重损失,具有补偿性的民商法 赔偿制度规范通过给予合理程度的经济补偿,挽 回了遭到权益侵害一方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弥补 了民事权利主体的精神层面创伤[5]。

  (三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价值

  民商法中的惩罚性立法制度普遍具有威慑性, 民商法设置惩罚性的赔偿规范制度,并非仅仅局 限在惩戒与处罚加害他人的民事行为人,而是需要 通过施加一定程度范围的经济惩罚,从而达到威慑 潜在违法行为人的实践效果。民商法应当能够在 立法规范中展现威慑性与警示教育意义,从而决 定了惩罚性的民法赔偿规范制度应当突显自身的 威慑教育价值,提醒潜在的违法者恪守民法与商 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对于遭到民事权益侵犯与损 害的当事人而言,惩罚性的赔偿规范制度也能达 到鼓励进行权益维护的作用,避免了民事行为主 体存在侥幸的心理。

  惩罚性赔偿的民商立法制度对于民法的宏观 价值导向进行了突显,通过设计民商法的赔偿法 律规定来提醒公民自觉维护平稳与和谐,防止民 事主体做出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的行为。由此可见,民商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法 规制度必须要得到民事主体的严格遵守,对于民 商事活动中的社会正义进行必要的维护。商事活 动需要建立在自由平等交易的前提下,参与商事 交往的双方当事人都具备表意自由的民事权利。现 阶段的某些商家不具有最基本的社会公德意识,导 致了侵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或者财产利益的后果。因 此为了规范商事交往以及商事活动的秩序,民商法 必须要依靠惩罚性赔偿立法制度来进行调整,从 而保障了商事活动的参与主体能够达到对等的信息交流。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法规应当重点表现为 惩罚性的民事赔偿制度,侧重维护与保障正当的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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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商法中的应用现状 缺陷

  ( 一 )划定适用范围的缺陷

  在现状下,惩罚性赔偿的民法与商法制度已 经得到了实践中的普遍采用,集中表现在买卖合 同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人身侵权损害的责 任赔偿领域。但是不应当忽视惩罚性的赔偿立法 规范目前呈现比较狭隘的立法适用缺陷,立法规 范的现有适用领域有待得到必要的拓宽[6]。现阶 段的网络侵权行为呈现隐蔽性与多样化的总体发 展特征,然而惩罚性赔偿的重要立法规定没有涉 及网络隐私权以及财产权益的侵害赔偿领域。 立法人员在划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法规适用范围 时,由于受到立法实践的思路局限影响,导致惩 罚性赔偿在侵害网络权益等全新的实践领域未能 得到普遍的采用。

  (二 )法规适用的前提条件缺陷

  按照现行的惩罚性赔偿立法规范表述方式, 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故意的民事或 者商事侵权行为,那么才能对于惩罚性的赔偿法 律法规进行适用。除此以外,民商事的行为主体 如果从事了出于重大过失的违法侵权行为,则不 会受到惩罚性的赔偿条款约束。但是实际上,产 生于当事人重大主观过失的权益侵害行为同样会 构成非常显著的权益侵害后果,受害方因此而承 受的精神痛苦、人身权益以及财产利益损害程度 也会较为严重[7]。现阶段的民事与商事立法规范 并未将重大的主观过失行为包含在惩罚性的赔偿 制度范围,则会放任重大过失的民事侵权主体, 不利于培养民事主体维护他人利益的自觉意识。

  (三)设置赔偿金的数额标准缺陷

  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数额设置标准必须要达到 合理与清晰的程度,进而实现对于民事权利主体 的行为约束监督目标。但是现阶段的民法与商法 规定针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数额标准往往局 限于 2 倍、3 倍等限度规定,立法未能明确规定多 倍的惩罚赔偿金额适用原则。与我国现有的立法 制度规范相比,很多域外国家目前都已经设置了 惩罚性的多倍赔偿金额,某些域外国家设置的惩 罚性赔偿指标甚至达到了 10 倍左右。对于赔偿金 如果设置为过低的数额计算标准,那么遭到民事 权益损害的主体利益就会很难得到充分的弥补。 现行立法仅仅设置了笼统的赔偿金数额计算比例, 未能针对不同种类的民商事案件设置差异化的合理赔偿计算标准。

  四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商法中的应用完善 路径

  近些年以来,民商法领域的很多学者正在针 对惩罚性的赔偿规范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从而发 现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目前仍然存在法律适用的前 提要件缺陷、适用范围过于狭隘的缺陷、赔偿金 的数额标准设计模糊缺陷等。惩罚性赔偿构成了 民商法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实施途径,因此决定 了惩罚性赔偿的现行立法规范应当获得更大范围 的普遍适用[8]。具体在改进优化惩罚性赔偿的立 法规范前提下,目前需要注重如下的创新思路:

  ( 一)拓展惩罚性赔偿的民商法制度适用领域

  从民商法的现有规范制度来讲,惩罚性赔偿 的法规适用领域范围存在较为狭隘的实践弊端。 在此基础上,立法人员目前有必要考虑拓宽惩罚 性的赔偿条款具体适用领域。惩罚性赔偿不仅应 当能够适用于传统的民事侵权领域,并且还要全 面适用于网络侵权、消费权益侵害以及其他多种 类型的侵权行为领域。唯有如此,民商事立法对 于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宗旨才会得到最大程度的 实现,确保对于违法进行权益侵犯的行为人进行 有力制裁。

  (二 )明确法规制度的适用前提要件

  惩罚性赔偿的现有立法规范存在特殊的法律 适用前提要件,因此决定了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适 用前提应当得到更为完善的界定。例如针对惩罚 性的赔偿制度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运用过程中,应 当能够将存在重大过失以及主观故意的两种行为 方式都纳入立法适用领域,从而督促民事行为主 体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性的赔偿金确定方 式应当基于补偿性的基础法律制度,而不能够脱 离补偿性的民法制度根基。惩罚性赔偿的警示作 用以及防范功能都要得到最大化的体现,对于民 事立法以及商法的完整体系框架予以维护。

  在当前时期的社会发展背景影响下,惩罚性 赔偿的立法规范制度存在亟待拓展的立法适用领 域。惩罚性赔偿不应当视为简单的民商法规范制 度,而是应当透过立法制度的表面规定内容来深 入理解其中蕴含的社会秩序维护价值。因此,惩 罚性赔偿的重要民法规定制度对于自身承载的社 会功能应当给予显著的发挥,促进民商法领域的 利益平衡目标得到实现。

  (三)合理界定惩罚性的赔偿金确定数额标准

  惩罚性的赔偿金具体数额确定方法将会对民 事主体权益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那么惩罚性的 赔偿金设置标准应当得到合理的改进。通常情况 下,对于侵害法益程度较为显著的民事侵权行为需要设置更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积极探索与采 纳域外现有的先进立法经验。我国针对惩罚性的 民事赔偿金额应当尝试运用多倍于补偿金的计算 规则方法,进而达到完全弥补遭到损害权利主体 的目标 ,维护正常的社会运行秩序。

  例如针对现行《 民法典》的典型权益侵犯行 为在进行详细的归类划分前提下,应当尝试设计 差异化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司法实践人员对于惩 罚性的赔偿金额数目在进行计算确定时,关键就 是要综合考虑判断民事侵权案件的法益侵害程度、 对于社会公众产生的潜在影响作用、被害方遭受 到的精神层面损失等。司法实践人员对于惩罚性 的赔偿规定必须要给予更加灵活的适用,防止存 在僵化的司法适用思路。

  五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民商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具有 惩戒功能、补偿功能与威慑功能,通过设置民商 事立法规范的重要手段来实现针对违法行为的提 前预防。然而在现阶段,惩罚性的民事赔偿立法 规范存在设置赔偿金的立法标准缺陷,惩罚性赔 偿在实践活动中的适用条件范围存在狭隘性。因 此,目前针对惩罚性赔偿,必须要合理界定惩罚 性的赔偿金确定数额标准,明确法规制度的适用 前提,同时还应当拓展惩罚性赔偿的民商法制度 适用领域。

  参考文献

  [1] 姜一菡,陈广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 能定位及完善路径[J].四川环境,2022.41(6): 279-283 .

  [2] 朱海天.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商法中的应用现状及 完善建议[J].法制博览,2022(34):136-138 .

  [3] 张世伟.民商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及优化措施 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11): 188-190 .

  [4] 鲁竑序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 善——基于体系化的视角[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 版),2022.9(4):103-114 .

  [5] 宫意欣,周博文.知假买假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用问题研究[J].梧州学院学报,2022.32(5): 9-16 .

  [6] 陈小平,刘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以《民法典》第 1232 条为视角[J].海峡法学 , 2021.24(3):83-89 .

  [7] 张军强.民法典体系下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 建路径——基于 246 件专利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 [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2(3):1-8 .

  [8] 武文浩.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药品安全领域检察 公益诉讼中的适用[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2021.37(5):158-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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