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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自治区营商环境法治建设对策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21 16:24:4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优化营商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激发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近年来,N自治区连续4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评价范围覆盖全区,通过评价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有力促进营商环境的不断提升,但营商环境法治建设也存在着短板和不足,仍需在立法、执法监督和司法保障方面加强。

  关键词:营商环境;法治建设;对策研究

  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是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关键一环,是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制、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之策。近年来,N自治区通过完善立法,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障方面的措施,有力促进营商环境的不断提升,但营商环境法治建设也存在着短板,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一直在路上。

  一、N自治区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第一,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是增强发展动力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制、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之策。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目标,坚持以机制创新为核心,以技术手段为支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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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是N自治区大抓发展、抓高质量发展,推动先行区建设的迫切需要。N自治区处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关键阶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增量提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都需要持续聚集各类市场要素。为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集中精力大抓发展、抓大发展、抓高质量发展,助推先行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三,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是推动N自治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近年来,N自治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强、影响力大、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构建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框架体系,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做法,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将这些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不仅有利于不断吸引更多高端资源要素凝聚,吸引人才、资本、技术、品牌汇聚,为创新发展打造良好的软实力,也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2]

  二、N自治区营商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短板

  近年来,N自治区一系列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举措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21年企业满意度较上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材料和办理时限大幅压减,改革经验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企业开办、减税降费、中小企业融资、“证照分离”改革,既助企纾困,又激发市场活力;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建成五级政务服务“一张网”;推进技术、业务、数据加速融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电子化率分别提升到86.2%和90%。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N自治区位列全国第五。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调查评估,N自治区总体排名连续4年位居西北第一。

  (一)法规制度及配套机制尚未健全

  N自治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效,但是缺乏系统高效的法律制度体系。在顶层设计上没有制定系统科学的营商环境立法规划,立法理念有待加强,营商环境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特别是在商事主体、产权保护、金融信贷等方面,能够体现出法治化营商环境需求的地方性法规仍然处于立法空白状态。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部门统领立法全局,各部门相互协调,避免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奠定基础。[3]目前,国务院制定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优化营商环境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各级政府制订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N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N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但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未能同步,仍然存在市场主体不明、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到目前为止,全区的营商环境立法还存在着规定领域相对分散,没有聚焦如何通过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来营造民营企业投资兴业的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立法,更多按照部门法的分类方式制定地方立法规划,导致对民营经济投资相关行为无法协调统一,保护力度不够,解决问题不足,影响民营市场主体的投资积极性。

  (二)法治政府建设仍有差距

  没有法治政府,也就没有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执法是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基本职能,这也是与投资者联系最为紧密的职能。招商引资乃至营商环境要有质的变化,必须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部门按照法无授权皆禁止的法治原则,依法履行法定职责。[4]在市场准入、经营运行、审批许可、招投标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给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创造充足、公平的市场空间。在长期的传统经济模式下,N自治区形成了权力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种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的界限不清、高度重叠,同时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上,行政权力超越自身与市场和社会的边界,直接包揽干预市场和社会事务,严重抑制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不被滥用,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法治建设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行政权的天然扩张性必须受到约束,建设法治政府,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三)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有待提高

  目前,司法机关涉企案件管理普遍较为粗放,主要是由于涉企案件的定义和分类模糊,导致涉企案件管理不规范。还没有对涉企案件进行界定,导致各单位对涉企案件认识不统一,标准不统一,涉企违法犯罪面临打击、保护的两难境地。部分企业因经济环境影响,出现经营不善、欠薪潜逃、破产倒闭的现象,此类案件涉及面广,问题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矛盾积聚较大,公安机关面临打击和保护的两难境地。部分司法机关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导致有些地方司法服务保障整体水平落后,运用创新思维破解难题意识和能力不足。对司法保障服务理念理解不透、认识不深,办案方式和观念没有改变,甚至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营商环境与审判工作”无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方面缺乏主动作为。制度建设方面较少考虑市场主体需要,更多是在司法管理方面进行考虑。法院执行能力和水平方面有待提高,信息披露不及时,案件执行信息的录入率低,工作协调不足,实际执行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商事主体经营性纠纷数量和热点案件有所增加,执行异议案件增多,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与执行队伍不能与时俱进、素质不高形成较为尖锐的矛盾。[5]

  (四)普法宣传服务意识还需加强

  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责任落实不严,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普法形式单一,多数还停留在开大会、办讲座、发资料的传统形式,对企业缺乏吸引力,普法效果不明显,部分领导同志认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宣传是软任务,觉得可抓可不抓。在宣传工作中还存在着典型案例宣传不够,案例挖掘不深的现象。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于重视程度不够,许多地方缺乏专业人员,严重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成效。当前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法律服务、技术推广、财务会计、融资理财等社会中介服务的机构并没有形成体系,服务功能还不完善,产业链不完整,公益性和权威性不足,不能提供高效率的“一站式”快捷服务,难以满足企业需求。许多政府相关机构和办事部门在尊重、支持、善待民营企业家,营造亲商、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方面还做得很不够,有效服务于民营企业的相关服务方式和举措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

  三、N自治区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坚持立法和改革相互衔接促进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N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后,围绕解决企业全生命周期中存在的困难问题,N自治区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围绕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证照分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要求,推动各方聚焦制度创新,清除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有关文件中阻碍营商环境优化的陈规旧制,确保地方立法既符合国家法治要求,又体现N自治区地域特色。积极借鉴东部发达省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先进模式,总结提炼N自治区改善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

  积极营造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环境,探索在全区范围内选择少数区域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先行区,研究试行法律法规调整的简化程序,推动实施新兴领域的概括式授权,保障改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结合N自治区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和新兴产业布局,研究试点云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绿色产业、葡萄酒、现代农业等新兴领域的概括式授权等相关制度,加大力度优化制度供给,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培育探索法治路径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推动政府依法全面履职,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真正使政府权力行使符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高标准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核心在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要做到放得更彻底、更到位,管得更科学、更高效,服务得更精准、更贴心。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提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效能等制度安排的落地落实,研究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标准,推动行政执法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推动提升N自治区行政复议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对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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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挥司法保障功能

  推进司法机关在激励创新、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保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进一步履行职能,推动完善司法改革措施,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导、评价和引领作用。要切实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清理“僵尸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涉民生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切实服务保障民生。

  (四)创新普法宣传

  搭建企业普法平台,创新法律宣传模式。为切实做好企业法律宣传及法律服务工作,最大程度拓展法律宣传工作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覆盖面,依托服务大厅、网上信访、视频接访系统、“两微一端”等互联网平台,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民营企业服务窗口,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权利救济、法律咨询、意见反馈等服务。发挥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功能,大力宣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推动形成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拓宽沟通渠道,延伸线上服务。为健全日常联系机制,畅通沟通交流渠道,采取电话、函询等方式为企业依法经营发展纾难解困,给企业和企业家更多安全感、获得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参考文献

  [1]刘琳.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和建设路径[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3):32-38.

  [2]董立人,马国栋.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路径研究[J].行政与法,2020(11):44-55.

  [3]李洪雷.营商环境优化的行政法治保障[J].重庆社会科学,2019(2):17-25,2.

  [4]姜明安.法治国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5]张保生.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6]刘厚金.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内涵与路径选择[J].党政论坛,2020(2):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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