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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10-08 13:19:1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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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村法治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其建设水平的高低将对我国依法治国战略产生重要影响。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既是对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贯彻落实, 也是国家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在农村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分析我国目前农村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 针对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方法。

关键词:
法治建设; 对策; 农村法治;


作者简介:吴云强 (1993-) , 男, 山东临沂人,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硕士在读, 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 我国先后制定了并实施了超过20部的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出台更是超过了60多部, 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村民依法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措施更加理性等等。但是存在的现实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 这些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从而影响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高度。相对于我国城市法治化建设水平, 农村的法治化建设水平相对较低。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低, 法治观念仍然相对落后, 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村民干部对农村法治建设不重视等。总之,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诸多的困境,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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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目前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困难及原因


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使得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 村民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这些条件都为农村的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制约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和高度。

(一) 村民法律意识不高, 厌讼思想较重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外出去城市打工, 这些人群中以青壮年男性为主, 这就使得农村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妇女、老人和儿童为主。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 权利意识比较薄弱, 对新事物的接受和学习能力不强, 这就使得其在接受普法宣传教育时接受和学习的较慢, 法律意识提高不明显并且还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当产生矛盾纠纷时, 往往不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并且他们通常也具有一定的厌讼心里, 觉得打官司使得他们脸上无光, 并且周期较长, 诉讼结果也是未知的, 这使得他们普遍不愿意选择诉讼来解决纠纷。

(二) 村民干部法律意识不高, 普法宣传形式化


在一部分农村, 许多村官都是由村里比较年长的人来担任的, 他们由于年龄比较大, 在受教育水平上普遍不高。在村民之间出现矛盾纠纷时, 村民往往会去找村官来进行矛盾纠纷的解决, 村民干部由于自身受教育水平有限且法律意识不高, 往往会采取让两边各让一步的方法来解决矛盾纠纷, 虽然矛盾纠纷暂时得到解决, 但是不会从根本上解决, 因为双方利益没有得到公正的划分。在进行普法宣传时, 很多时候都流于形式化, 村民干部对普法宣传的积极性不高, 觉得农村法治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多大实质性的帮助, 在这样的思想指引下, 村民干部往往就是在村口或者在村中间拉一块横幅, 在横幅上写上一些关于普法宣传的一些标语, 这些流于形式的普法宣传, 根本不会对村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带来多大的帮助。村民干部普遍法律意识不高, 使得其对普法宣传也不重视。

(三) 农村缺乏专业型法律服务人才


农村法治建设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专业型法律人才, 农村村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于城市, 但是城市里面的法律服务人才却远远多于农村, 而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有相当一部分青年人都选择外出打工, 使得农村人口年龄结构普遍以老年人和小孩为主, 这些人大部分都缺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当村民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 他们往往会去村委会或者找村里有名望的长者, 让他们居中裁判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不管是村委会还是村里的长者, 他们都不是专业的法律人才, 大部分只是对法律知识有一些粗略的了解, 所以往往纠纷解决的不够彻底, 往往这头刚解决完, 没过多久又会因同一纠纷吵闹起来。再加上农村基本上没有法律服务机构, 农村村民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很难在第一时间去获得法律帮助, 运用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关于三农问题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制定了许多涉及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是不能满足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许多涉及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已经与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不适应。甚至在许多涉及三农的问题方面还存在空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不仅在经济发展方面与城市相比差距较大, 在法治建设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农村村民与城市居民的权利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 比如在死亡赔偿金方面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在涉及三农立法方面, 许多法律不能完全反应和适应农村的实际情况, 理论与实践脱节, 可操作性不强。

三、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措施

(一) 完善普法宣传机制, 加强农村普法制度建设


通过以上分析, 我们知道虽然农村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还是面临着许多的困难, 要加快农村法治化建设, 首先要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


法律意识不是天生形成的, 是通过后天的不断学习而形成的, 针对当前农村村民干部及村民法律意识不强以及普法宣传形式化问题, 应该完善农村普法宣传的机制建设。首先, 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村民干部法治学习培训机制。要想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必须首先要提高村民干部的法律意识。只有村民干部自身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 才会使其在普法宣传以及解决村民矛盾纠纷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比如乡镇政府可以定期组织村民干部进行法治学习, 聘请专门的法律服务型人才来讲解法律等。其次, 可以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农村法治宣传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使得农村的普法宣传活动不再流于形式化。比如规定村民干部进行普法宣传时采取什么样的普法宣传措施。并且在村民干部进行普法宣传时, 可以委托一些专业的法律服务型人才在一旁专门负责讲解以及监督,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针对普遍的问题进行详解。最后, 在进行普法宣传时, 应该针对农村具体的实际情况, 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来进行普法宣传。比如在逢年过节时, 由于村民在逢年过节时都会选择回家陪伴亲人, 此时人口比较集中, 可以在村民吃过午饭或者晚饭时, 召集村民到一起, 以聊家常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通过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来使国家的一些惠农政策得到更好的实施, 也有助于农村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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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高行政司法工作人员的文明执法司法力度


针对村民对行政司法工作机关普遍不信任问题, 必须提高行政司法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在进行行政执法以及进行司法活动时, 一定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提高自身的能力, 给村民留下较好的印象, 使村民不在对其的工作活动产生畏惧感。并且对针对个别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合法的执法司法活动, 一定要按照其具体行为进行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使其能够公正的进行执法司法活动。只有村民对行政司法机关产生信任感, 遇到矛盾纠纷时, 他们才会选择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才有机会更深入的了解法律并相信法律。

(三) 培养农村法律服务型人才, 完善农村治安管理制度


村民不愿意选择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 有很大的原因是农村缺乏大量的法律服务型人才。使得在矛盾纠纷发生时, 他们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法律服务型人才的指导和帮助。虽然知道可以通过诉讼行为来解决矛盾纠纷, 但是对矛盾纠纷的性质以及对诉讼的结果的未知, 都使得其往往不会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 政府可以在农村附近建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性机构, 比如驻农村司法所等, 这样可以使村民即可以就近接触了解法律, 也可以在矛盾纠纷解决时最快的得到法律的帮助, 提高村民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其次加强和完善村民治安管理制度, 杜绝村霸祸害村民现象的出现。使得村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敢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不再担心会遇到恐吓报复行为。政府可以通过组织民警进行不定期的下乡巡逻, 来加强农村治安建设, 为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和谐的氛围。

(四)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加快农村法制建设, 必须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只有村民的收入增加了, 在物质文明满足的情况下才会去追求精神文明。从而为农村法治建设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村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之所以不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村民的收入水平不高, 可预期收入较低, 而诉讼成本对他们来说是比较大的, 并且诉讼时间较长等等原因, 都导致了村民普遍不愿意选择诉讼来解决矛盾纠纷。在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 一定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提高村民的实际收入与可预期收入, 使之有经济能力敢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样既可以增强村民对法律的信任感更能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五) 完善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许多涉及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 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需要。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事关国家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 随着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视, 进行相应的政策扶持, 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农村现实情况的法律法规, 使得农村法治建设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时真正做到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 而不是继续依靠村规民约。其次, 在农村的法治建设中培养村民的主体意识是非常重要的。规范村民选举制度, 使其能够合理有序的参加村民实务。使其明白法律不仅仅是规范自己行为的, 也赋予自己许多权利, 使其更有意识的去主动接触法律学习法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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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瑞.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研究[D].青岛理工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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