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学当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我国尚未形 成相关的连带责任法律,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应用时,主要从司法层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和考虑。 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梳理连带责任主要问题,并对其进行针对性优化,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和保障大众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文以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及完善作为研究对象,在查阅大量 相关文献和结合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简单介绍,然后分 析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主要问题,最后探讨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完善策略,期望可以为相关 工作的进一步优化提供理论参考。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又可以被称为连带债务, 可以将其归纳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指数个债务 人针对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 作为民商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连带责任最主 要的作用为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 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为债权人权益不受侵害 提供有力保障,以此来全面、有效地解决不同种 类债务纠纷问题[1]。我国民商法依旧存在一定的 不完善之处,因此需要先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之 后,对其中连带责任的完善方向进行深入探索, 更加具有针对性地完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为 民商法功能及作用的全面发挥奠定坚实基础。
一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可以将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理解为“ 共同责 任 ”当中的一种,当事人需要承担较重的责任, 除却当事人约定外,必须要法律规定才能够适用 连带责任,主要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连带责 任、共同承担中的施用连带责任以及企业设立中 的连带责任施用等。
第一,受害者合法权益被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 主体侵害的情况下,不管侵权人是有意还是无意, 都必须承担侵权后果;当两人或者多人在从事违 法活动时属于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并且实质 侵害到受害人合法权益时,所有相关人员是否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思考。行为是否属于客观存 在和违约后果是否形成,都属于判断连带责任的重 要依据。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款可以了解到,必 须是由风险承担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适 用于多人或者两人的情况,一旦其行为导致侵权 损害,不存在主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当两人 或者多人行为侵害到受害者同一权益的情况下, 不管侵权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只 要加害行为全部损害受害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对其合 法权益进行维护属于连带责任形成的重要依据。 以设施或者建筑物坍塌情况为例,需要承担连带 责任的主体包括建筑所有人或者工程负责人,依 据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可知,这一情况可以被归纳 为典型的共同责任[3]。实际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 当中,共同责任人具有规模众多、数量庞大等特 点,例如高空坠物侵害人员生命,依据民商法当 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建筑设施所有责任人或者 负责人作为原告起诉对象,所有的责任人都可以 被起诉。
第三,企业(尤其是股份制企业 )成立或者 设立时,如果企业的发起人并未依据相关期限及 流程进行股款上缴,影响到企业经济利益的情况 下,应当将其他成立者情况及资料报送给相关部门,确保所有股东承担共同义务及责任。当股份 制企业的发起人存在抵押资产或者债券的行为, 引发公司内部的利益侵害,其他股东同样需要承 担一定连带责任。企业合营过程全部的管理人员 都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某企业内的某股东因为利 用法人资格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到其他利益主体 的情况下 ,合伙人同样应承担连带责任后果。
二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主要问题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现存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 为:在划分未被起诉侵权人责任时不够合理、民商 法未能和程序法密切联系以及选择权使用过程不 够严谨等。
在实际处理共同侵权行为时,一般都应当通 过特定审理阶段。在法院审理之前,如果债权人 未追究其他侵权人,会造成其他侵权人的承担责 任难以被追究的情况。从司法实践角度可知,当侵 权人起诉了部分责任人,法院一般会结合相关法律 规定,对共同侵权人员的范围进行明确,不会继续 追究处理没有被起诉的侵权人责任、过错等[4]。 尤其是在对共同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时,法院必须 依据对应证据对侵权责任引发的损失及后果进行 明确,但是很难审判没有被起诉的侵权主体。
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扮演着不可替代 的重要角色,因此必须要将其和相关法律结合在一 起,才有利于民商法公正性及全面性的有效提升, 推动我国进一步规范社会制度。在实际应用民商法 的过程中,民商法会与相关法律保持同步,在相关 法律发生变动之后,民商法也会随之发生相应变 化,容易导致连带责任在程序法和民商法当中呈 现出不同的性质,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导致程序法 和民商法之间发生严重脱节。仅仅应用民商法会 造成操作和判定连带责任只能够局限在表面,难 以为各类责任的有效执行提供保障。当实体法和 程序法应用过程中产生冲突和矛盾时,应当优先 选择实体法。但是,实体法责任范围存在明显的 模糊性,难以精准定义连带责任,对于连带责任 的顺利执行也难以提供推动作用。
连带责任当中的被侵权人拥有的选择权,会 对责任判定结果产生明显影响。现阶段,我国法 院审理侵权案件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建议被侵 权人对连带责任涉及的所有侵权主体进行起诉, 有助于案件审理效率及质量的有效提升。但是, 被侵权人的选择权属于其自主权利,法院无法自 行执行启动。在进行理论研究时,可以对侵权人 具备的权利进行明确,主要包括诉讼权利和民事 实体权利。当侵权人起诉部分侵权人时,应依据 连带责任对其所具有的相关程序以及实体权利进 行处理。在权利执行时融入连带责任,容易导致 诉讼过程产生较多不利因素,难以保证严谨和合理地判定、划分连带责任。
三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完善策略
( 一 )注重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分类认定
为了明确划分侵权人责任,需要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第七编 当中添加对应的认定标准,对由于共同侵权人数 量较多导致难以对责任问题的出现和发生进行明 确的情况有效避免。在这一过程,应当对部分诉 讼及共同诉讼的基本情形进行科学划分,一旦共 同授权人规模远超认定标准时,或者遇到比较复 杂的案件时,应当起诉全部的侵权主体。当被侵 权人无法提起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 拒绝审理案件,以此来为案件审理必须在共同诉 讼情况下进行提供保障[5]。在遇到较为复杂和特 殊的案件情况时,司法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灵 活应用部分诉讼方式,在对牵扯程度进行确定的 基础上划分责任。
(二 )注重侵权人所承担责任轻重程度的明确
一般情况下,我国民商法当中的共同侵权者 应当承担共同责任,但是并没有对责任轻重程度 进行明确规定,会明显影响到案件审理过程的公 正性及公平性,对法治社会营造和建设产生明显 的负面影响。将对应的责任程度标准设置到民商 法当中,有利于民商法公正和公平性的有效提 升,为各类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及公正性提供有力 保障。以人员甲进行枪支买卖活动为例,其通过 寄物形式在人员乙所在的烟酒行中寄存枪支,但 是乙并不知道甲的违法行为,在案情审理过程, 应当依据人员乙涉案程度对其责任进行合理判定。
(三)注重实体法和程序法在连带责任中的融入
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并不能够全面、完全地判 定侵权责任,一般需要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 借助实体法及程序法完成案件审判。程序法可以 为实体法的有效落实提供有力保障,实体法可以对 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明确规定[6]。 在民商法当中融入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助于司法人 员对侵权人连带责任进行精准划分和判定,确保 更加合理、科学地审理案件。另外,对于法律应用 实践过程中诉讼程序存在黑白颠倒的问题,主要 是因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不协调,但这一问 题的存在与民商法连带责任并不具备明显关联。 在设计民商法时,应当针对人员对于诉讼程序的 要求进行相应完善,以此来对不同主体对于诉讼 的实际需求进行满足。为了改善上述问题,在诉 讼程序实施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案件具体情况 进一步细化设定,应当避免单纯应用某一诉讼程 序的情况 ,有利于案件进展难度的大幅下降。
(四 )注重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制度的完善
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功能及作用难以替代,但是并不能够保证科学、稳定、有效地使用 连带责任制度,因此有必要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 完善,实现界限模糊问题发生概率的降低。以制 度及程序等层面的连带责任明确为例,应当使 连带责任具有足够公正性及公平性。另外,还应 当结合连带责任的可分和不可分情景,完成分 别规制。除此之外,还应当对各类制度的实施引 起重视。例如,针对案件界定较为模糊的问题, 需要国家对认定程序和制度等方面的责任进行针 对性强化,还应当有效完善实际案例操作中的实 施效果。在实践案例当中,由于经济纠纷的复杂 度较高,不同案例的特征以及问题也都存在明显 差异。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完全收集与 案件有关的证人以及证物等,再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案件责任进行科学客观的判断。《 民法典 》 更加全面解释了连带责任和多重责任,但是在实 践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要依据具体的社 会实践问题采取对应的改进策略。[7]
(五 )注重合法保护当事人权利
法院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应当尽 量避免盲目性,应当在进行充分调研之后再做出 符合实际的分析判断,为判断结果的公正性提供 有力保障。在这一过程,应当注重对不同当事主 体法律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增强,其中“ 主体 ”不 仅是指债权人,还包含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全 部债务人。在审理多个股东的经济赔偿案件时, 针对全部股东都需要赔偿的比例问题,不适合应 用平均分配原则完成分配,应当对各个股东实际 持股数量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在实际认定连带 责任的过程中,应避免教条化地依据条款内容开 展判定工作,应当对债权人利益进行充分保护, 在这一基础上还应当对连带责任债务人是否具有 债务区分进行考虑,以便可以最大化地从法律层 面保护债务人。
(六 )注重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关系的平衡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还存在明显的债权人和债 务人主体问题,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当 依据具体纠纷情况,明确侵权纠纷过程不同主体 的关系,只有在协调关系的前提下,才可以有效 满足当前诉讼问题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 效率。在对债权纠纷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假 如牵扯到新的连带责任人,应当对债权人债务人 之间的权责义务关系进行再一次调整。另外,针 对连带责任案件中的责任归属问题的解决,应当 充分考虑具体情况,例如当权利人将全部连带责 任人共同列为被告的情况下,应当注重权利人权 利的实现,以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协议为依据,对 不同连带责任人的实际责任进行明确,针对没有 进行协议约定的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完成相应的划分工作。而在补充连带责任的案件当中,被 告人数并不会跟随权利人提出的诉讼人数发生明 显转移,全部责任人均被追加为被告,面对这一 情况应当对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大小以及具体履责 顺序等进行明确 ,以免产生额外的诉讼。[8]
(七 )注重完善诉讼时效及程序
结合《 民法典》所具有的实践特性,相关设 计人员应当围绕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具体反馈,对 于限制性法规进行更加明确的定义。如果面对难以 有效处理法律纠纷的情况,大概率会出现执行不 合理程序的问题,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 处理。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不同法 律之间的协调性较差。《 民法典》当中程序法和实 体法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对于连带责任的决定 会产生直接影响。从诉讼流程来看,应当针对当 事方对诉讼程序的选择进行全面考虑。因此,诉 讼流程设计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制度空 间。在这一过程,应当先对诉讼工作原则全面均 衡,还应当对诉讼效率原则引起高度重视。除此 之外,还应当对和实体法相关的规定及程序进行 深化。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与我国法律 实施的公平性及公正性具有密切联系,可以有效 保障受侵害人权益。面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适不 适应的问题,应当从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分类 认定、侵权人所承担责任轻重程度的明确、实体 法和程序法在连带责任中的融入、民商法连带责 任相关制度的完善、合法保护当事人权利、债权 人和债务人主体关系的平衡、完善诉讼时效及程 序等方面入手 ,进一步提升其适用质量及效率。
参考文献
[1] 税正芬.现阶段民商法体系中“连带责任制度”的主 要问题及相关策略分析[J].法制博览,2022(28): 118-120 .
[2] 吕文佳.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研究[J].法制博览,2022(24):110-112 .
[3] 张国峰.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困境与完善的路径 选择[J].法制博览,2022(20):76-78 .
[4] 朱保民.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与解决对策研 究[J].法制博览,2022(15):92-94 .
[5] 宋东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及完善策略 [J].法制博览,2022(3):65-67 .
[6] 王恒亮.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有效 对策[J].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上旬刊), 2020(4):233-234 .
[7] 石晓峰.民商法连带责任现有问题探析[J].法制博 览,2022(16):108-110 .
[8] 朱桂林.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与完善[J].普洱 学院学报,2022.38(2):24-26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75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