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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重构下的警察权监督,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 警察权监督相关部门要给予更多重视,确保警察权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存 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等及时发现并解决,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创建奠定良好基础。因 此,本文首先阐述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重构背景,其次分析了警察权监督现状,最后围绕充分发 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构建配套监督机制几点, 对警察权监督进行积极探索。
关键词: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重构,警察权监督
从当前社会发展中不难看出,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大规模重构,促使社会处于高速转型时期。 警察权是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对接的第一线,需要进行相应改革。怎样能够实现警察权的监管, 同时发挥警察权的最大作用,是目前社会发展面 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重 构之下的警察权监督要给予更多重视,使得警察 权能够发挥出自身优势,为社会的更好发展奠定 基础。
一 、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重构背景
( 一 )专业背景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期间,设立国 家监察委员会是一项重点工作,监察监督国家机 关以及公务人员。与此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对 监察范围、监察对象进行拓展,并对监察职责做 出明确。对于监察机关要赋予更为有效的监管方 式,促使《监察法 》的可操作性能够得到提升。 通过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使以往内部 监察中存在的低效问题、冗员问题、乏力问题等 更好解决[1]。此外,因为司法体系不完善而造成 的监管资源分散问题也能够得到更好解决。
(二)特色背景
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重构后的特点体现在不 同方面:一是监察体制改革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处 于试点阶段,《宪法》修改工作以及法律修改工作,会在试点工作获得一定经验、成果之后,被 提上日程,并受到更多人的重视。在《宪法 》当 中,要对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责、职权范围等作出 明确,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要保证在法律的允许范 围内。二是能够对分散的监察资源进行全面整 合,在设立统一监察机构后,可以对国家机关、公 务人员进行全面监管,监管力度也能够得到很大 提升。在此背景下,能够形成更加完善的监察体 系,帮助国家监察树立威信。三是国家监察体制 具备独立性特点,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能够独立 于一府两院,与此同时,监察权力也独立于行政 权。四是国家监察体系改革工作落实的主要目的 是能够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因此,各 项工作的开展都要围绕这个主要目的开展。
二、警察权监督现状
在警察权监督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同问题,具 体阐述如下:
( 一)监督针对性不到位
以往的观点认为,公安机关拥有两项权力, 一个是行政权,另一个是刑事权。行政权与刑事 权在理论上没有交集,而且不相悖,但在警察的 实际操作中,行政权与刑事权会出现混用情况。 例如,会通过行政强制方式完成侦查工作。而造 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立案初期阶段,案 件存在不确定性情况,公安机关为更快为案件定性,会结合行政程序,采取强制性方式,提升办案 速度[2]。为实现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公安机关在 办案期间,会采用行政手段与刑事手段相结合的 方式,这会在不同程度上对涉案对象产生影响, 不知该使用行政权,还是使用侦查权,此时,公安 机关会结合具体利益定夺,从而引发权力滥用问 题的出现。公安机关在权力滥用过程中,往往会 通过强制性方式对侦查行为进行替代,这样能够 避免其他部门对侦查行为的监督。
(二)监督无法实现有效控制
在警察执法期间,自由裁量权在其中扮演着 重要角色。裁量权存在、应用的主要原因是,各类 规则需要裁量的补充,同时裁量权对于个别正义 的实现能够起到良好促进作用。一旦在这一过程 中出现监管不到位情况,那么自由裁量会造成警 察机关权力滥用情况。从目前警察工作落实中不 难发现,自由裁量权具备更高自由度,这会导致自 由裁量权成为警察执法权力滥用的保障。例如,始 终无法避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警察针对部分涉 案人员,会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经常会在治安管 理以及刑事案件调查环节中出现这一行为。人身 强制措施可以作为一种调查方式,也可以作为刑 事犯罪的一种惩罚措施。我国警察在涉案人员的 人身的限制中,具有一定合法权,但在人身强制 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复杂情况,这也是警察拥有 较大裁量空间的主要原因[3]。法律法规针对人身 强制措施,通常会设置相应标准,但是在具体实 践过程中,该标准几乎无法使用,从而造成权力 滥用情况出现。
三 、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重构下的警察权监 督探索
( 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
将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的主要 目的是,对警察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一般而言,警 察权力监督会被划分为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行 政监督,另一部分是刑事监督。行政监督是由国 家新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于警察的行 政行为、刑事立案之前的执法行为等,要进行全 面监督。在落实监管工作时,国家监察委员会可 以发挥自身调查权,实现对资料、证据的调取、 查封以及扣押等,这对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职 能以及反腐败职能的发挥能够起到良好促进作 用。在刑事监督期间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是改革 之后,检察机关是否拥有法律监督职能;在国家 设立监察委员会后,是否保留检察机关侦查权是 当前我国公权力监督体系重构过程中的一项重点 内容[4]。通过对国外发展的分析、经验总结中可 以了解到,德国与日本拥有统一检察机关,而且检察部门具备侦查职权,这对于法律监督机关的 权威性能够起到良好促进作用。将检察机关侦查 权力,以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职权保 留,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进入到刑事诉讼流程 时 ,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进行全面监督。
针对治安管理案件,要制定完善备案监督机 制。治安管理是在行政范围之内,因此,对于治 安管理案件当中的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监督管理, 应该将其纳入到行政监督环节中。在社会发展过 程中,会涉及很多治安行政案件,在监管过程中 会花费很多人力资源成本、物力资源成本。基于 此,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落实行政监管工作最为合 理。一旦治安案件升级成为刑事案件,那么说明 该案件要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处理,这对于警察 行政权、侦查权的监督能够起到良好促进作用, 同时对于案件的总结、衔接也具备积极意义[5]。 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具备 监督权,国家监察委员会针对检察机关的行政行 为 ,可以进行全方位监管。
(二)构建配套监督机制
警察在警察权行使过程中,会存在失职情况、 滥用情况,此类情况出现会受到不同因素影响, 例如,打击力度不到位、监督不严格、没有完善的 监督制度等。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能够整 合当前分散的监察资源,从而形成完善、统一的 监察机制。《宪法》修改、法律修改等,也能够在 试点中取得良好效果。此外,要将构建完善的警 察权配套监督机制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具体要注 意以下几点:
一是创建实时监督机制。当公安机关介入到 案件当中时,监察机关就要进行备案,这样可以 为后续监督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从执法过程角度 分析,该种监督方式,可以发现公安机关在执法 期间存在的滥用职权等一系列违法乱纪行为,实 现对公安机关工作行为的全面监督[6]。公安机关 在案件办理期间,针对涉案人员可能会采用人身 强制措施,具体情况必须要详细、准确地记录到 系统中,这样相关部门可以对具体办案流程、办 案方式等进行全面监督、管控。公安机关在执法 期间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对录音录像内 容进行备份,上交给监督机关,确保监督机关可 以了解公安机关的整个执法情况,对执法过程进 行监管。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权力异化、权力滥用 情况出现。
二是创建常态化定期抽检机制。从近些年社 会发展中不难看出,警察权受到人们更多重视与 关注,警察通常情况下拥有侦查权、武器使用权 等,警察的此类权力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这一过程中,群众对于警察行 使的权力存在猜疑态度,这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 正常现象。实际上,警察在执法期间会涉及多方 利益,因此,工作时可能会采取强制性的工作方 式,或者采用秘密调查形式,这也在不同程度上 对监督工作带来影响。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在监 督警察执法过程中,要注重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以及事后监督。尤其在事前监督工作落实期间, 要防止工作停留在表面,可以通过观看视听资 料、审查案卷备案信息等不同方式,确保能够对 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全面认识、了解[7]。事后 还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这样 可以将监察机关的监管积极性与监管主动性全面 调动起来,帮助其掌握主动权,实现对滥用职权 现象的严厉打击,使得司法公信力能够得到全面 提升。
三是注意整体监督与专项监督的相互结合。 在完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之后,可以实现对 一系列监督资源的重新组合,同时监督力量也能 够得到集合,这对监督工作的落实能够起到良好 促进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 警察部门的工作经验,例如,在法国的国家警察 总局中,下设监察局,监察局的主要工作是对警 察机关的内部进行全方位监管,也就是说监察局 要做好警察机关的监管工作。虽然法国监察局的 地位与我国所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无法相比,但可 以借鉴其运行机制以及工作方式等。法国警察监 察局的主要监督工作包括:监督警察机关执法效 力、监督违纪行为与不作为行为;监督《安检 》 调查研究情况;对群众投诉内容进行监督等。在 监督工作落实期间,工作人员可以采用财务监督 形式、信息监督形式等,也可以实现不同监督形 式之间的相互结合,从而达到良好监督效果。在 工作过程中,还可以对其他国家、其他地区警察 机关工作经验进行总结,例如,总结法国警察机 关的经验,在对警察权力进行监督时要从宏观方 面、微观方面展开,实现整体监督与专项监督的 相互融合。保证在整体上促使警察权能够在法律 允许范围内顺利推进,而且还要对可能存在的高 度消耗的人力资源问题,以及高度消耗的物力资 源问题进行监督。针对群众投诉较多情况、滥用 职权情况,监督机关要设置专门的专项小组,确 保监督工作能够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并将监管 工作落到实处[8]。创建整体与个别全面兼顾的监 察机制 ,推动监察工作的更好落实。
四是优化监督管理思维。公安机关在开展工 作过程中,对于成果、成效给予很多重视,但是忽视了执法过程中,警察执法行为综合评价的重 要作用。基于此,在监督期间要对现有思维模式 进行转变,将传统的机关思维转化为程序思维, 不仅符合当今的宪法精神,而且能够跟上时代发 展步伐,使得人民权益得以保障。在机关思维下 权力个体评价属于唯上评价,机关思维从某种意 义上而言,与当前宪法价值不符,对法治建设会 产生影响。程序思维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符合客 观运动规律。将程序作为着眼点,全方位审视权 力运行状态,为权利监督创造更加自由的空间。 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允许下,能够实现对权 力的全面监督与管理,这对于权力资源的科学规 划、合理配置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从当前社会发 展中不难了解到,优化并改革监察体系的一个主 要目的是,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创建奠定良好 基础,而程序思维能够高质量完成这一目标。由 此可以看出,必须要转变工作思维,摒弃传统不 合适的历史思维模式。
四 、结束语
在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重构背景下,对于警察 权监督,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要给予更多重视。 通过警察权监督工作的落实,能够发现警察在执 法过程中存在的职权滥用等行为,并在第一时间 内制止,确保警察能够对自身权力有正确认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行使自身权力。 这样不仅能够保证涉案人员的权益,同时对于和 谐社会的创建能够起到良好促进作用。在警察权 监督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 构建配套监督机制,推动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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