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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初衷在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其应有效能的发挥有赖于 该制度的适用。然而,该制度在司法实践适用中还存在诸多困境,以至其适用现状与预期相比还 有很大差距, 需要深入分析以探索完善之道。
法律的生命在于将抽象的规则应用于具体的 案例。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法官适用 案例的习惯已悄然形成,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 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指引裁判等方面 也发挥了一定的指导作用。然而,案例指导制度 的司法适用现状还不理想,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 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优化。民事案件作为我国审 判案件数量最多的类型,案例指导制度适用中存 在的问题在民事领域尤为突出。对此,本文以 × 地区三级法院民事法官的调查问卷为样本,检视 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实践适用样态,对其在 司法适用中的运行困境进行深入分析,为完善该 制度探寻可行性路径,以更好地发挥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效能。
一 、民事案例指导制度适用的实践样态
(一)法官了解、关注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
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共获得 182 份有效调 查问卷,参与调查的法官绝大部分来自基层。经 对于问卷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得出,对案例指导制 度不太了解的占 54% ,了解的占 42% ,不了解的 占 4% 。学习过指导性案例,且很熟悉的只达到 6%;大部分只学习过本业务条线的指导性案例,对其他业务条线的不太关注;没有学过指导性案例,用时自行突击学习的占 31%;学习过但不太熟悉的占 21%(如图 1 和图 2)。
在被问及是否了解指导性案例和其他类案的 区别时,虽然有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了 解,但从图 3 中可知,还有相当一部分民事法官对 指导性案例和其他类案的区别不太了解,只知道一点儿 ,甚至还有被调查者不了解。
(二)查找指导性案例或类案使用的工具
数据显示,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只有 2% 左 右的法官不会查找是否有类似的指导性案例或其 他案例,其他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途径 查找。根据查找类案使用的工具为分类标准得到 图 4.可知通过书籍查找的约占 28%,绝大部分法 官都是通过网络进行查找,其中使用法信网的约 占 84% ,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约占 54% ,使用 其他网络平台(包括百度、微信、今日头条、聚法文书等 )查找的约占 8%。
(三)指导性案例援引方式
根据调查问卷中依据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援 引方式统计得出图 5.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应视个 案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援引,对于法律、司法解释 已规定的不需要援引案例要旨,对于工作方法无 法在文书中援引。39% 的被调查者认为,援引指导 性案例的要旨或裁判理由可以强化法律文书的说 理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等诉讼 权利。7% 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必要援引,可以援引也可以不援引。
(四)影响指导性案例依据适用的因素
对于影响指导性案例依据适用的因素,通过 调查问卷分析得出图 6 。数据显示,认为案由覆 盖面少的最多,达到 65%;其次是认为不方便检 索的达到 63%;认为发布数量有限的达 60%;认为案情介绍简单,判断相似性有难度的达 53%;认为裁判说理部分过于简略、原则,难以把握的达 46%;认为法律效力不明确的达 42%。
二、运行样态折射出的适用困境
从上述民事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 的适用样态可知,民事法官越来越重视案例,在 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会查找指导性案例或其他类案 (如图 4)。但从整体适用效果上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 一)指导性案例供需不平衡
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来,指导性案例的发布 主要本着“ 少而精 ”的理念,虽然总体上看供给 量逐年增加,但依然保持在较低水平。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 37 批,211 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指导性案例 119 件①。发 布次数平均每年不足 4 批,案件发布数量平均每 年不足 18 件,发布民事指导性案例平均每年不足 10 件。2021 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 3354.9 万件,审 结、执结 3013.2 万件,其中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 商事案件 1574.6 万件。仅以内蒙古自治区来看, 2022 年,全区收案 86.7 万件,结案 81.3 万件,审 结一审民商事案件 42.6 万件,人均结案 226 件。 根据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一级案由 11 个,二级 案由 54 个,三级案由 473 个,四级案由 391 个。 从目前已发布的民事指导性案例来看,涉及的案 由为 100 余类。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众 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级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 量急剧攀升,不断涌现出各类新型案件、疑难复 杂案件,面对庞大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多种多 样的案件类型,目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难以满足 一线审判人员和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进而影响了适用的广度。
(二 )法官没有形成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意识和习惯
调查问卷显示,有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对案例指导制度不太了解;有部分被调查者虽然学过但还不太熟悉指导性案例;有部分调查者没有学 过指导性案例;大部分被调查者对指导性案例的 关注度不高,只在用时查找。究其原因,一方面,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强大的成文法适用传统和三 段论式的法律适用逻辑仍占主导地位,法官适用 指导性案例的意识有待增强。虽然与之前相比, 法官的案例意识有所提升,但这种提升并不是来 源于对案例重要性的认识,而是来源于最高人民 法院自上而下的案例工作和类案检索制度的行政 化要求。另一方面,司法行为的定型化不利于案 例指导制度的适用,三段论式的审判习惯使部分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没有查找类似案例的习惯。 同时,我国法院每年有上千万的民事审判案件数 量,且类型多样,与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比, 法官审判的大部分案件还没有指导性案例可供依据 ,自然难以形成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习惯。
(三 )民事指导性案例引用方式不规范
案例指导制度需要通过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 适用予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 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例规定》)赋予了指 导性案例“ 应当依据 ”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又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式进 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并未遵 循该适用规则引用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根据前 述图七可知,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是否援引与待审 案件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如何援引,随意 性较大。《案例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目 的在于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适用过程如果没 有以外界看得见的形式表征,适用指导性案例将 变成法官主观、随意的选择,案例指导制度也将成为虚设。
三 、民事案例指导制度完善路径分析
( 一)优化指导性案例报送机制
司法案例的输出机关是法院,目前我国有十分充足的案例资源,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达 3000 多万件,截至 2023 年 2 月,中国裁判文书网 已公布的裁判文书达 1.39 亿篇之多,如此庞大的 案例数量为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提供了资源库。因 此,有必要优化指导性案例的选取机制,增加选 编出有法治价值的指导性案例的概率,促进指导性案例选编工作体系化、规模化。
一方面,以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为推荐主体。中 基层法院是我国案例的主要集成地,其承载着最 大体量的办案基数。由于中基层法院的法官对裁 判规则供给内容的需求最为了解,加之对于亲自 处理的案件,在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疑点难点、 裁判依据和理由等方面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因此,加大中基层法院法官的推荐力度,由他们推荐指导性案例会更具有针对性、普适性。
另一方面,拓宽报送指导性案例渠道。在已 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目前尚无来自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 他社会各界人士等群体推荐的案例。因此,可以 进一步畅通法院系统外群体推荐指导性案例的渠 道,如开通征集邮箱、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实行线上线下双线收集,为社会各界人士推荐指 导性案例提供便利条件和可行路径,并建立激励 和反馈机制调动推荐积极性,以此扩大指导性案例的来源。
(二)转变观念,提高适用技能
法官是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要正确适用 指导性案例,要转变观念,改变以往适用法律的 习惯,增强案例意识,从过分依赖条文式指导的 现状中脱离出来,学会并习惯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审理案件。针对法官指导性案例认知度低以及法 官在司法运用技能方面的缺失,可以从以下几个 方面加以改进:第一,加大案例指导工作在法院 系统内部的宣传力度。在指导性案例发布后进行 宣讲,对发布的目的、意义以及指导性案例具体 情况进行介绍,同时以下发文件、汇编成书籍或手册等形式,加深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点的认知程度。第二,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 和培训。法官学院和各级法院的政治部作为法院 系统内部学习培训的组织部门,应将案例培训 纳入每年的培训计划,聘请相关专家,对案例指 导制度、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规则和方法、指导性案例选编理由和价值功能等 方面进行讲解。第三,开展案例指导制度适用交 流会,增强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分享适用指导 性案例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法官的案例适用技能和职业素养。
(三 )明确指导性案例引用规范
“ 依据指导性案例最重要的体现是,指导性案例能否被裁判文书引用以及裁判文书如何引用。
如果不能引用,规定依据就无意义;如果不规定如 何引用,必然会出现乱依据的现象。”[1]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以明确的方式公开援引指导性案例,并为依据或不依据提供相应论证理由,这是案例 指导制度的题中之义。[2]根据《实施细则 》的规 定,如果在裁判文书中引述了相关指导性案例作 为裁判理由,就应进行“ 显示援引 ”,在论证说理 时要引用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对于公 诉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 案例 要以明确的方式在判决书中回应并释明 ”,这里的 “ 回应 ”要求明确是否依据了指导性案例,“ 释明 ” 要求对于依据或未依据指导性案例的均要予以说 明并阐释理由。一种规范化的案例援引方式,其 最低限度的要求在于法官不仅要明确提及指导性 案例的序号及标题,还要引述指导性案例中的相 关裁判内容。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内部文 件的形式对全国法院系统引用指导性案例的规范 表述进行统一规定,以提高指导性案例适用的规 范性,同时也为外界提供监督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窗口。
参考文献
[1] 胡云腾.打造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系[J].法律适用 (司法案例),2018(14):3-5 .
[2] 孙海波.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难点及克服[J].国家检 察官学院学报,2022.30(3):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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