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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性格、品德、行为习惯以及三观的养成都有重要的影响, 良好的家 庭教育将使孩子受益一生。随着社会各界对家庭教育的呼声日渐高涨,各地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的 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我国于 2021 年颁布了《 家庭教育促进法 》, 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家庭教 育的概念、家庭的责任,提出了构建社会协同机制,对于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新 法的实施仍面临着家庭教育资源供给匮乏,教育自由与教育公权力边界难以划分,家庭教育监督 困难、惩处机制尚待完善等问题。为推进本法的顺利实施,应优化教育资源供给、明确父母教育自 由与国家教育公权力边界、完善家庭教育监督惩处机制,以满足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需求,规范家 庭教育, 促进家校协同工作顺利开展。
家庭是每个孩子成长的起点,父母的家庭教 育方式和内容影响着孩子的三观、品德以及习惯 的形成,父母的家庭教育会对孩子的一生产生极 其深远的影响。孩子作为建设祖国的后备军,社 会的一份子,其与祖国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 是紧密相连的,若孩子未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 性格暴戾,则会为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因此家 庭教育间接影响着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开 展好家庭教育工作是极其关键且重要的。我国自古 以来就重视家风建设,但随着学校教育的崛起, 公众逐渐忽视了家庭教育。随着时代的变迁,家 庭教育问题又受到了大众的关注,有关家庭教育 的责任划分等问题引起大家的讨论。对于此类问 题我国在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有必要从 法律视角规制家庭教育。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 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 正式表决通过以来,围绕家庭教育的讨论日渐丰 富。该法明晰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首要责任, 提出了社会协同促进的理想机制。对于促进家庭 教育的建设有重要价值,但在实行过程中仍有很 多问题需要克服 ,需要进一步明晰细则。
一、《 家庭教育促进法 》的立法价值
( 一 )家庭教育立法健全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我国国民教 育的三大支柱。在学校教育方面我国立法已非常全面,明确了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 和义务,对其合法权益起到了保障作用。在社会 教育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 民办教育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从法律上保护了民 办教育的权利。家庭教育缺乏专门立法将不利于 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开展,儿童的教 育以及父母的权利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家庭 教育立法可以明确家庭责任、社会分工、管理体 制与保障制度,规范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质 量,促进家校合作,助力“ 双减 ”政策的落实, 它是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关键一环。[1]
(二)从法律上确立了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父母文化水平的提高,全社 会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呼唤家庭教育,倡导家 校合作,协同育人。但由于父母离异、工作流动 等原因,一些单亲家庭的孩子、孤儿、农村留守 儿童,他们的家庭教育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出现 了很多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事件。有些父母未 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只生不养,养而不教。对此 《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十四条对父母的 家庭教育角色职责作出了规定:“未成年人的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 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 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了 孩子的权益。
(三)有助于规范家长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行为
由于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家长对待教育的 态度和观念也在不断更新,有些家长的教育观念 正处于新旧碰撞的阶段,还无法掌握家庭教育的 正确方式。有部分家长缺乏科学的教育观,重智 育轻德育,忽视孩子的体育健康、动手能力,对孩 子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除此之外,有些家 长缺乏正确的教育孩子的方法,奉行“ 棍棒 ”教 育,在面对孩子犯错误时不能给予正确引导,通 过暴力的方式硬性纠正孩子,非但没有起到良好 的效果反而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这些现象 都表明家长缺乏教育孩子的知识储备,家长的教 育能力不够。家庭教育知识、方式、策略与行为是 影响孩子成长的关键因素,在孩子的整体教育中 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的根本目标应是 使孩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家庭教育立法可以 对家庭教育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支持,引领家 庭教育朝规范、科学方向发展。同时联合社会力 量帮助家长习得应具备的家庭教育知识,规范家 长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行为,使其掌握科学的教育 孩子的方法 ,使家庭教育的质量得到提升。[2]
二、《 家庭教育促进法 》的实施困境
( 一 )家庭教育资源供给匮乏
家庭教育的开展质量直接取决于父母的执行 程度,但很多父母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不甚了解, 对教育孩子的理念有所偏差,认为分数是衡量一 切的标准,重智育轻德育。一些家长对孩子的教 育方法不当,通过暴力的方式教育孩子,对孩子 的身心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家长将教育的责任 全部推给学校,认为教育是学校的责任而不注重 提升自身的素养。家长教育理念的转变以及正确 教育方式的获得,既需要家长自身的努力也需要 各界的共同支持,政府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 引导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支持家庭教育的公 共资源比较匮乏,这导致家长所面临的家庭教育 的困惑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我国各界对家庭教 育的支持程度偏低,家庭教育指导体系不够健 全,有关家庭教育指导的方案不够系统化,各界的 协同能力还较差。我们目前倡导家校合作,学校对 于孩子的教育更具专业性且与家庭联系紧密,因 此它被看作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主阵地,许多教育政策中提到学校应承担家庭教育指导的 任务,但执行结果并不理想。
因为目前学校所提供的指导多以学校单方面 输出知识为主,指导内容大多以孩子的学习成绩 为主,并未考虑家长的实际需求。同时还存在家庭 教育的指导人员匮乏,家庭教育市场监管机制不 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在 社会方面,家庭教育不再是私人领域的问题,已上 升到公共领域,这也不是单靠政府的力量就可以 解决的,但我国目前缺乏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组 织。这使得那些条件不足以支撑去上营利性家庭 指导课程的家庭缺乏学习的途径。因此,提升家 庭教育质量也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的努力。[3]
(二)教育自由与教育公权力边界难以划分
在大多数中国人的传统思想里,家庭教育属 于私事,这类家长认为关起门来教育孩子是家庭 内部事务,不应由外部介入。同时随着社会的发 展,父母的文化程度越来越高,他们对于教育有 自己的理解,非常追求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自由,认 为对于孩子教育各方面的选择应该由家长决定。 但对于某些家长极其不正确的教育行为和观念, 国家需要出台一些法律来予以规范。随着《家庭 教育促进法 》的实施,人们围绕家长教育自由 与教育公权力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也围绕公权力 的边界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法律未对家庭教 育划分明确的边界,家长不知何种家庭教育行为 会与公权力相抵触,这种模糊性会使人们感到困 惑。人们会担心公权力的过分介入,《家庭教育促 进法》在后续的实践中,需要克服的一大难题是 如何划清公权力与教育自由的边界,帮助家长们 打消顾虑。[2]
(三 )家庭教育缺乏完善的监督惩处机制
家庭教育发生于家庭内部,这为有关部门的 监督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父母在家庭内部的 行为很难被外界所发现。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 》 第四十八条虽有规定“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 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承担监督敦促 之责。但实际执行起来时却是比较有困难的。居 委会、社区在了解家庭教育情况时多流于形式,而 学校在与家庭对接时主要关心的是学生的成绩, 并非家长的教育方式和教育观念。这些情况都使得外界无法及时发现家长的不正当教育行为。除 此之外,当前的法律法规在对父母及其监护人的 惩处办法方面含糊不清或力度不够,对于父母不 履行家庭教育的行为只是泛泛处理,将无法起到 警示作用,此类事件将持续泛滥。因此,还需进一 步地完善立法 ,加大监管力度 ,对个案中的不 当行为进行具体的指引 ,明确处罚规定。
三、《 家庭教育促进法 》实施困境的突破
( 一 )完善家庭教育资源供给机制
家庭教育资源的供给是家庭教育质量得到保 障的首要条件,政府应充分发挥调动作用,大力 引导学校、社区以及社会各界发动力量,为有学 习需要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可以以社 区为单位成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组织,定期为家 长提供有关家庭教育的讲座、交流会,还可开展 一些亲子活动来拉近亲子距离,同时还需有专人 为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在人员上,社区所开展的 讲座应聘请专业人士讲授,社区所提供的咨询人 员也应是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除此之外,学校 也应担负起家庭教育指导的重任,学校应该为家 长提供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即在了解家长的学 习需求的情况下提供指导。教育指导的内容不应 只关注于如何提高成绩,应该着重于引导家长形 成正确的教育观念,教授家长正确的教育方法, 促进家校合作。更应加大社会宣传家庭教育的力 度,呼吁社会各界积极投入到家庭教育的公益组 织建设中来,为公众提供家庭教育服务指导。家 庭教育质量的提升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 努力,政府要促进发挥社会协同力量,鼓励社会 各界自发形成家庭教育指导公益组织,为家庭 教育资源的供给提供保障。[4]
(二 )明确父母教育自由与国家教育公权力边界
家庭教育的实施应明确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和 国家的责任与义务,这样双方才能各尽其职。在 家庭层面,首先应明确家长对于教育内容的选择 权,即父母对子女教育内容、方式、观念的选择, 这些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我国的 总体教育目标。其次,父母对于子女有管教权,对 此《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指出要“ 严慈相济 ”。 父母对于孩子的不良行为有责任及时纠正并正确 教导,但不应使用暴力手段。再次,父母应具有教 育参与权,但《家庭教育促进法》并未对此作出 具体规定,对于学校教育父母大多数情况下处于无权参与的状态,对于学校教育,父母应具有了 解、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利,对学校教育的合理评 价与监督的权利,提出建议的权利等。在国家层 面,国家要提高监管的职责,对于父母缺位或使 用权利不当的现象,要予以教导,严重者要及时 送往有关部门处理,但绝不可越界,政府应允许 父母在教育自由的边界内自由选择教育内容、方 式、方法。[5]
(三 )完善家庭教育监督惩处机制
由于家庭教育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家庭教 育的监督有一定的困难,应明确学校、社区以及 各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学校由于其得天独厚的 优势,其与父母的接触比较密切,因此学校应多 开展教师家访活动,以及家庭教育指导活动,鼓 励家长分享自己的教育经验,以方便对教育方法 不当的家长进行及时纠正。社区也应肩负起监督 的职责,多对有孩子的家庭进行走访调查,多组 织家庭教育交流活动,以便于发现问题。父母的 工作单位也应及时了解员工情况,发现异常应及 时向上级报告。除了完善监督职责外,还应进一 步细化明确惩处机制。应规范对于不履行教育职 责的父母的处罚细则。《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 此类问题提出“ 必要时督促 ”“可以责令其接受 家庭教育指导 ”,但对裁决主体、具体程序、执 行的力度以及拒不执行的惩罚措施都没有明确的 规定。因此,对于惩处细节,还需在法律上进一步 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健,薛二勇,张志萍.家庭教育法的立法议程、价 值、原理与实施[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22(1):62-71 .
[2]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 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EB/OL].(2021-10-23) [2022-07-08].http://www.moe.gov.cn/jyb_sjzl/ sjzl_zcfg/zcfg_qtxgfl/202110/t20211025_574749 . html .
[3] 蔡迎旗,胡马琳.从家规到国法:论我国家庭教育立 法的现实诉求与责任分担[J].当代教育论坛,2020 (4):1-9 .
[4] 胡洁人,王曦月.依法带娃:家庭教育的立法规制 及实施路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 法》实施为背景[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2(3): 104-112 .
[5] 祁占勇,王书琴.家庭教育立法:逻辑起点、基本宗 旨与核心内容[J].教育学报,2021.17(6):7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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