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见证人制度完善探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15 14:12:1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中年人、青年人开始为自己订立遗 嘱,对自己的遗产做出安排。在众多遗嘱类型中,公证遗嘱花费时间长,很多人选择在见证人的见 证下自行完成遗嘱订立。《 民法典 》中对于遗嘱见证人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见证人数 量、见证人资格,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情况,导致大量的遗嘱无效现象。本文围绕《 民法典 》 中对于遗嘱见证人的相关规定及完善方向进行讨论, 目的是提升遗嘱见证人制度的完善程度,减 少无效遗嘱数量。

  遗嘱是一种人们订立用来指定遗产继承人、 遗产分配的文件,生效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能够优先被遵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以下简称《 民法典》)的规定,受到民法认可的 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 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1]。 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 遗嘱在《 民法典 》中都有相应的见证人要求,见 证人数量要求两人以上[2]。《 民法典》除规定了 遗嘱的形式、遗嘱的见证人外,还规定了遗嘱见 证人的资格,目的在于通过一些规定条款尽可能 确保遗嘱能够按照确立遗嘱之人的真实意愿被订 立和执行 ,充分保护订立遗嘱之人的合法权益。

  一、《 民法典 》中对见证人的规定

  ( 一)见证人的概念

  在《 民法典》施行之前,对于见证人的具体 概念,法律领域专家学者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见证人是在现场亲眼见证与继承关 系无关的人,证明遗嘱订立的过程真实、有效,证 明遗嘱订立过程中确立人处于意识自主、行动自 主的状态;有的学者认为见证人应当由确立人指 定,应当亲临遗嘱订立现场,证明确立人的状态 和遗嘱的真实;有的学者认为见证人只需要证明 遗嘱内容是确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即可。从专家 学者的认识来看,主要异议之处在于遗嘱见证人 的资格,以及见证人与订立现场的时间、空间关 系。在《 民法典 》的规定中,见证人是遗嘱确立 人所订立遗嘱能够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民法典》对此的要求是见证人必须与订立过程保持时 间、空间上的一致关系,才能够作为见证人为遗 嘱提供证明。《 民法典 》的相关细节条款中确定 了见证人的存在必要性,并对成为订立现场证明 人的资格进行了明确,提升了遗嘱相关内容生效 的法律要求细致程度,是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一 步[3]。
\

  (二)见证人的资格

  在《 民法典 》中,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进行 了细致要求,将不具备见证人资格的人群进行了 明确,提升了遗嘱方面法律规定的准确程度[4]。 根据《 民法典 》中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第 一类,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第二类,遗嘱继承 人、受遗赠人;第三类,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以上三类人被排除在遗嘱见证人资 格限制之外 ,成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群体。

  第一,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不满 8 周岁的未成 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和成年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范畴;已满 8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 己行为的成年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范畴之内;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则需要根据 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这一条规定是因为遗嘱 见证人需要证明遗嘱确立人处于真实表达遗嘱意 愿的状态,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有效,所以不具 备理解能力、没有能力判断真实性的人自然要被 排除在见证资格之外;第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 人以及与他们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被排除在见证人资格之外,主要是因为遗嘱继承通常会牵扯到较 大的经济利益。所以,《 民法典》将与遗嘱受益一 方的相关人排除在见证资格之外,相当于将见证 人独立于遗嘱继承的利益关系之外,目的在于保 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因为利益相关见 证人的存在影响到遗嘱的确立过程。被《 民法典 》 认可的“ 利害关系 ”主要包含两类:一是血缘、抚 养、赡养构成的亲属关系,这一关系范畴在我国 法律范畴内、各法律条款之间基本保持一致。二 是利益构成的关系,即相互之间存在经济链条、 债务链条的关系。这两部分人被排除见证人资格 是为了避免血缘关系、私利关系影响到遗嘱的真 实性、有效性,属于对见证人公正性的保护,避免 见证人陷入被质疑的困境。

  二、《 民法典 》中遗嘱见证人的完善方向

  根据《民法典》在遗嘱部分的条款细节可知, 遗嘱确立生效类型、遗嘱见证人数量、遗嘱见证 人资格都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规定,但对于见 证人在遗嘱订立现场究竟应当做哪些工作却没有 进行规定,对于见证人在法律层面上的责任和义 务没有阐述。这种现象导致了遗嘱订立后不能合 法生效的情况,是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人制度应 当进行完善的方向。只有当见证人明确自己在见 证过程中的工作,明确自己在遗嘱订立过程以及 后续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才能够降低遗嘱失效 的比例 ,真正发挥遗嘱应有的价值。

  ( 一)见证人在遗嘱订立现场的工作

  根据《 民法典》规定,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 嘱之外的其他类型遗嘱订立现场中都需有两名及 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亲临,证明遗嘱订立过程合法 以及遗嘱内容真实。所以,遗嘱见证人的工作主 要包含:亲身见证遗嘱的订立全过程,确定遗嘱内 容真实反映遗嘱确立人本人意愿。

  第一,见证人全程亲自参与遗嘱订立。在《 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至三十八条中规定了见 证人数量,并结合遗嘱形式进行了区别。例如,代 书遗嘱中见证人之一即为代书人,打印和录音录 像遗嘱中见证人需要与遗嘱确立人保留下一致的 签名、肖像信息,作为全程见证的证据。而且,见 证人对于遗嘱订立的参与不仅包括订立现场的见 证,还包括后续遗嘱进入法律程序的出庭作证。 如果遗嘱进入法律程序,却有见证人未出庭作证 的情况,会导致证言不被采信,进而导致遗嘱无 效。这种情况在口头遗嘱中比较常见。所以,遗嘱订立过程中的见证人必须从头至尾参与每一个阶 段,不可出现见证人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变更的情 况,变更见证人的遗嘱失去法律效力。[5]

  第二,见证人判断遗嘱内容是否真实。遗嘱内 容的真实是指遗嘱订立出自遗嘱确立人自身的意 愿,确立人没有被他人以各种方式进行威胁、欺 骗、诱惑,没有遭遇到来自他人的无形压力,没 有被刻意引导,在遗嘱中所表达的内容为真实意 愿。例如在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代书人在遗嘱 确立人口述遗产为何、由何人继承时进行了遗产 内容和继承人选上的追问,这就存在刻意引导的 嫌疑,所代书的遗嘱中掺入了代书人的理解和意 愿。遗产确立人可能在订立遗嘱时只想要将部分 遗产分配给指定继承人,却在代书人的追问下变 成了全部遗产分配给指定继承人,这是对遗产确 立人自身意愿的部分违背,这样的遗嘱容易被法 院判定为部分失效。见证人在见证遗嘱订立过程 中,一旦发现存在相关现象,需要给予必要的干 预或限制,让遗嘱内容真实体现遗嘱确立人的 自身最初意愿。在遗嘱订立过程中,遗嘱的继承 人、受遗赠人或相关利害人在现场,有可能对遗 嘱确立人造成无形的心理压力,导致遗嘱内容与 遗嘱确立人的自身意愿有出入。尤其是老人在确 立遗嘱时,子女、孙子女在现场悲伤的表情和哭 泣的声音都有可能动摇遗嘱确立人的意愿和初 衷。例如原本老人想要将房产给指定子女,存款 平分给子女,却因为子女的哭泣变成房产和存款 全部平分,或者老人原本想要将部分遗产捐赠给 国家、公益机构或非子女之人,却因为子女在现 场的干预从捐赠变成了继承。最终结果,导致确 立人订立遗嘱的目的无法完全达到。所以,遗嘱 见证人应将除遗嘱确立人、见证人以外的人都驱 离订立现场,保证遗嘱订立现场的环境稳定, 使确立人能够准确、真实、顺利表达遗嘱的去留 意愿。

  (二)见证人在订立现场之外的工作

  前文中提到过,当遗嘱进入法律流程时,需 要见证人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原被告对遗嘱订立 过程给予证明,这属于见证人在订立现场之外需 要完成的工作。在实际的开庭审理遗嘱相关案件 过程中,大多数有偿、无偿进行见证的见证人都 积极为案件的审理做出了贡献,但也必须承认存 在少部分见证人拒绝参与案件审理、拒绝站上证 人席的情况。对于没有在遗嘱订立见证中收获报酬,即无偿见证的见证人,不存在必须为遗嘱出 庭作证的义务,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因遗嘱失效 或部分失效产生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在 遗嘱订立见证中收获报酬,即有偿见证的见证 人,存在必须为遗嘱出庭作证的义务。由于遗嘱 属于民事范畴,民事诉讼中对于此类出庭无法进 行强制,存在有偿见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导致继承 人、受遗赠人因遗嘱失效或部分失效遭受损失的 情况。

  见证人是遗嘱订立、遗嘱生效过程中重要的 参与者,是遗嘱生效的重要条件。所以,在《 民 法典 》中应针对见证人在订立现场、后续的工作 进行规定和阐述,使参与遗嘱订立见证的见证人 能够明确自己需要做的工作。明确见证人的工作 内容,一方面可以保护遗嘱确立人的真实意愿表 达,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为不规范的见证操作导 致遗嘱失效,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权益。例 如,《 民法典》中可对有偿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 况进行提前预警,说明不出庭作证导致遗嘱失效 的有偿见证人有可能被利益受损的继承人、受遗 赠人另案追偿的可能,明确见证人对自身责任的 认识。

  (三)代书遗嘱中见证人的特别工作

  代书遗嘱在遗嘱中属于比较特殊的一个种 类,见证人之一需要承担代书工作,也是遗嘱中 比较容易出现失效或部分失效的一个种类。见证 人见证代书遗嘱时需要做的工作比较多,也比较 特别,如果见证人能够通过《 民法典》提前了解 代书遗嘱见证中的必要工作内容,可有效提升代 书遗嘱合法生效的概率。

  第一,代书遗嘱的代书内容、代书过程应保 证时空一致。时空一致是指遗嘱确立人所表达遗 嘱内容的时间、空间应当与代书人完成遗嘱的时 间、空间保持一致,如果代书人没有现场记录遗 嘱内容,或延后进行遗嘱记录,且没有遗嘱形成 过程的证据存留,很容易被判定为遗嘱失效。例 如,遗嘱确立人在卧室口述了遗产分配的意愿和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姓名,代书人离开现场去书 房完成遗嘱,拿回来给遗嘱确立人和另一位见证 人签字。这样的代书遗嘱很容易引起非议,被认 定为无效。如果见证人提前了解了法律上对于时 空一致性的认定要求,通过保留音视频文件、保 留文字记录载体等方式来保留代书证据,为代书 遗嘱中的内容细节提供佐证,在缺乏时空一致性条件的情况下证明代书遗嘱内容的真实有效,如 此才能避免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受到非议。

  第二,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见证人没有发言 权。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中承担代书责任的一位需 要明确自身作为记录者的工作范围,仅为记录, 没有发言权。见证人进行代书时需要全面且完整 记录遗嘱确立人的口述遗嘱内容,并保留各种代 书记录载体,不以追问等方式干扰遗嘱确立人的 口述,不在遗嘱中加入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见证 代书过程的见证人同样需要认识到自身没有发言 权,并监督代书见证人的代书内容是否为遗嘱确 立人的完整、全部真实意思表达。

  代书遗嘱之所以容易被判定为失效,与见证 人没有在遗嘱订立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很大关 系,《 民法典》在遗嘱相关条款中进行代书遗嘱见 证人的工作内容规定,有利于见证人做好代书遗 嘱确立的现场见证工作,提升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保护遗嘱确立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权益。毕竟,确立人临终突破自书和公证条件限 制留下的遗嘱失去法律效应,确立人最后对于遗 产分配的真实意愿没能被完整执行,这违背了遗 嘱确立人订立遗嘱的初衷。
\

  综上所述,《 民法典》对于遗嘱见证人制度进 行了见证人数量、见证人资格方面的规定,在一 定程度上实现了见证人制度的成熟化。但在具体 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相当数量的遗嘱无效问题,与 见证人在遗嘱订立见证过程中的工作不规范、不 合法有关。很多遗嘱见证人并不具备深度的法律 认识,《 民法典》中若能对见证人的见证工作内容 进行规定,可有效减少因为见证人工作不到位而 失效的遗嘱数量,保护遗嘱确立人、继承人、受遗 赠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和丽军.电子遗嘱法律效力之否定 —— 基于《民 法典》增加新型遗嘱之思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 部学院学报,2022.35(4):29-33 .
  [2] 朱宣颐,林立.民法典时代下的遗嘱公证业务发 展—— 以广东遗嘱公证业务发展为例[J].中国公 证,2022(7):31-36 .
  [3] 王慧之.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人制度完善探析 [J].法制博览,2022(16):123-125 .
  [4] 陈振言.《民法典》视角下的遗嘱与公证实务[J]. 法制博览,2022(6):88-90 .
  [5] 梁分,梁小红.完善遗嘱见证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 (1):79-84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7102.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