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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与侵权法律的作用探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15 14:08:0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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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日益提升,且我国法律制度也逐渐 得到完善,更好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在当下的法治社会中,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的作用也 越来越重要, 由此我们更应该关注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存在的侵权法律问题,以此保护我们自身权 益,保证证据的法律作用。本文主要从保全证据概念和条件入手,论述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方法和 作用,分析了保全证据公证需注意的问题以及保全证据公证中避免发生法律侵权问题的策略,希 望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建议。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 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相关的 权益进行调查取证,保存相关证据 ”。即对申请人 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保护,使其成为 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和材料。在各种民事纠 纷、知识产权等案件中,是认定和保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依法合理解决案件 的重要措施。

  一、保全证据概念及证据保全需具备的条件

  ( 一)概念

  所谓的保全证据是指在遇到证据可能灭失 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律机构根据申请人 的诉讼请求依法、依职进行证据搜集、调查和保 存 ,对证据采取法律意义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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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条件

  在证据保全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使其 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进而能够在案件推 进中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第一,保 全证据的申请人只能为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或者 是代理人,不能通过其他人进行保全证据申请。 第二,所保全的证据具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的特点,由于证据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因证据的灭 失或者难以取得而给当事人权益带来损失,因此 对关键重要证据可进行证据保全[1]。证据可能 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出现伤害或者死亡而不能出 庭作证,或者是物证和证书等纸质证据因时间较 长或者人为等原因出现腐烂、丢失等。证据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没有灭失,但因为个人原因、自 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等前往其他国家,造成取证 困难。第三,证据保全要在案件审理之前进行申 请,并提出申请理由、保全证据事项和具体内容 等,这是对证据保全过程中的时间要求,因为一 旦到了案件审理阶段,就进入取证调查阶段,就 没有了保全的必要性。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方法和作用

  ( 一)保全证据方法

  保全证据是司法机关对证据和材料等进行保 存、收集、整理的重要措施,是依法对可能灭失 和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固定的保护,主要保全 方式为:第一,通过对证人询问、调查,取得证人 证言;第二,对纸质票据、证书等进行拍照、录像 和复制等;第三,对建筑、物品等进行鉴定或者勘 验,进行评估,以对当事人权益采取合理的法律 保护。

  (二)保全证据作用

  第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是一 个法治国家,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的基础,保全证据主要通过司法手段对证据进行 调查,从当事人自身权益角度出发,提出合理、正 当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建议,体现法律的公平 和公正性。第二,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随着我国法 律的逐渐完善,法律对人们的诸多方面都起到了 良好的保护作用,如住房、教育、医疗、卫生等, 在这些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中,涉及的民事纠纷、产权纠纷等也是各种各样,在当事人无 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找到 最佳、最有效的解决方式。而在进行案件审理前 期,当事人对证据申请证据保全就会降低前期证 据调查工作的繁琐和负担,而经过公证机构保全 的证据具有与法院收集、调查取证的证据一样的 法律效力,这样只要案件审理人员根据公证保全 的证据进行案件审理,就可以更快推进案件的审 理和结果判定,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

  三、保全证据公证中需注意的问题

  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的重要途径,根本目的是为民事案件等审理提供 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 利益,但保全证据是一项复杂且有着诸多注意事 项的工作,常见的保全内容有文件保全、财产保 全、知识产权保全、证书保全和侵犯物证、证人证 词保全等。随着保全种类的增多,在公证机构进 行证据保全时也会产生一些侵权法律问题,所以 在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 一)对方隐私侵权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但在进行证据调查和搜集过程中会涉及相关 人员的权益,如与之生活的人的习惯、爱好等,或 者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其他人员的信息往来等, 这些属于个人隐私,但在进行证据保全时,若不 能确定证据来源途径以及是否在法律范围内, 就会对案件其他当事人产生隐私上的侵权[2]。同 时,通过不正当手段、强制手段对证据进行调查 和保存,不仅会失去依法公证的意义,也会伤害 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进行证人证词、文件查 阅等证据保全过程中,一定要在合法、合规的情 况下进行,从而使保全的证据具有法律价值。总 的来说,就是公证机构在对申请人的公证内容进 行查阅和取证时,对涉及对方隐私的行为和事件 要提前告知对方,以避免对他人权益产生侵权和 伤害。

  (二)公证证据具有法律效力问题

  保全证据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存在一 定的特殊性,其主要工作内容就是对已存在、已 发生和已形成的结果进行查验、勘察,采取一定 的措施将其进行保存,避免证据的灭失和难以 取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进行证据公证时 需两人协同办理,在记录过程中,公证人员要把 保全证据的全部内容一一记录清楚,包括时间、地点、内容、经办人等,并要在证据取证之后让 所有参与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以将保存的证据作 为司法机关取证采信的依据。同时在法院进行证 据查阅和取证时,办理证据保全的公证人员也需 参与。也就是说在公证人员进行证据公证和保全 时,需在申请人权利范围之内,通过合法合规的 手段进行取证和公证,保障证据具有一定的法律 效力 ,以在案件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公证证据数量清点和对应问题

  在保全证据中工作人员往往要对多个内容进 行调查和取证,如证人证词、买卖合同、文书证 件等,这些证据的保存是一项极为繁琐的工作,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保全证据公证是一项复杂繁 琐的工作,因此在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与申请 人和检验人对证据数量和证据种类做好清点和对 应,以保证所公证的证据必须在案件审理和证据 保全范围之内,还必须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必 须通过正当途径真实记录、封档和保存[3]。即在 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之后,要与协同人员依法、 依职对当事人提出保护的证据进行真实记录,但 公证人员不能做具体行为的实施人,只做记录和 公证者。

  (四)公证书的撰写问题

  公证书的撰写是证据保全过程中的最后环节, 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是认定申请人证据具有法 律效力的表现形式。但许多公证人员撰写的公证 书形式简单,而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而 言,简单的书写和简单的形式,往往会给司法机 关造成取证上的困难,甚至会难以成为保护当事 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所以,在撰写公证书时 应在明确申请人要求前提下,确认权益,确认事 实。同时,要充分运用要素公证书的优势,在对应 要素内进行详细书写,写清证据来源,并结合拍 照图片、留档文件等对保全取证内容进行客观、 准确的描述。

  四 、保全证据公证中避免发生触犯法律问题 的方法

  ( 一)增强公证立场意识

  公证机构的主要作用是为申请人提供证据保 全,主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 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可能产生 纠纷的原因。公证机构是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财 产和证据等进行认定和监管,从法律层面而言, 是国家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保全机构,属于第三方。所以,在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公 证人员应该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在明确既定 事实和行为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申请的证据进行 调查、取证和保全,不做出具有干扰当事人的行 为、言行和举止,不参与案件审理,不与双方当事 人有任何利益关系。但实际工作中,公证人员往 往会偏向证据保全当事人,不能站在公正的角度 看待问题和工作,因此就会使得所公证的证据失 去法律效力。为了避免出现此问题,公证机构工 作人员在进行证据保全工作时必须与另一公证员 协同进行公证,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对证 据进行保全和公证。

  (二 )采用统一、规范的形式对保全证据进行 公证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 提升,对自身权益也有了更多的看重,所以公证 机构需要进行的证据保全内容和工作也越来越繁 重,且形式也越来越多样性,但法律的制定往往 具有滞后性,也就是说在当下的保全证据的法律 法规中总会出现遗漏和疏忽,缺乏统一、规范的 保全证据标准,这就需要公证界众多人士针对存 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仔细、全面的分析,从 而确保证据保全的精准性和规范性,切实起到保 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4]。同时,在取证环节 要注意操作合规,取证是保全证据操作的起点, 也是风险防控的重点。如果取证环节风控失败, 后续存证和出证环节的风控将变得没有意义。为 了取证流程的顺利,公证员往往需要和公证申请 人互相协同,密切配合,但协同与配合并不意味 着公证员失去中立的立场。对于取证方案和具体 实施过程,公证员仍然应当掌握主动权,保持独 立的判断,履行公允的审查,进行如实记录,对于 不符合客观事实、不满足程序要求的取证行为, 要坚决要求修正甚至否决。

  (三)提高保全证据的保存形式

  在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时,公证人员为了保 持证据的整体性、完整性、真实性和连续性,往往 需要对证据进行拍照、摄像并对证人进行询问, 做好书面证词整理,但在案件审理中,有些不重 要或者说有些难以呈现在法庭中的证物只需要法 官进行图片上的查看,所以有些公证人员在封存 证物和保存证据时会存在侥幸心理,即简单进行 保存,与其他证物不进行分类而直接归档保存, 不仅造成证物的污染和损害,也会失去保存的价值。事实上,在完成证据取证和勘察之后,不仅要 对每种证据进行分类,更需要在保持其完整性的 基础上,均用封条、密封袋和便携式便签等进行 分类整理和保存。另外,从公证到案件审理往往 需要间隔一段时间,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半年,甚 至数年,所以必须使用能够长时间保存的密封材 料进行保存,防止证物的污染和破坏,且要用公 证的封条加盖公章进行专门的归档和保存。

  (四)提高公证人员工作素养和能力

  群众之所以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主要原因 是个人不具有惩戒侵害行为的能力,另外与自己 保存证据相比,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机构 进行证据的保全,能够对他人的侵害行为起到更 好的惩戒,也能够对自身的权益起到最佳的保护。 在证据公证中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当事人 权益和证据保护的直接实施者,需要做到更加专 业和全面,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权益保障。面 对工作的复杂性和保全证据种类的多样性,公证 人员需与时俱进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权益意识和 工作意识,提升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进而更好 应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5]。因此,公证 人员不仅要学习网络知识,提高信息技术能力, 还要不断强化职业道德素养,进而通过提高职业 素养和工作能力,提高适应工作发展的能力,以 及满足当事人多样需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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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人民群众之所以选择公证是因为 公证具有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在案件审理中往往 能够起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作用。目前,随着社 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提升, 我国对证据公证工作是非常重视的,因此公证机 构要对难以保存和可能灭失的证据、行为过程等 加以取证、固定和封存,以保持保全证据的客观 真实性,从而避免证据保全当事人各项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 万力.网页公证法律问题分析与对策——基于网页 侵权证据视角的考察[J].法制与社会,2015(11): 61-62 .
  [2] 申慧军.试论保全证据公证与侵权法律问题[J].法 制与社会,2012(35):278-279 .
  [3] 张庆轩.保全证据公证与侵权法律问题研究[J].法 制与经济(下旬),2012(4):17 .
  [4] 詹菊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网络侵权之诉不予支 持[J].人民司法,2012(4):84-87 .
  [5] 王家立.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相关争议问题探析 [J].中国公证,2012(1):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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