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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大数据时代网络谣言的行政规制展开研究,先阐述了目前网络谣言行政 规制的问题,如网络谣言的打击范围较宽、公共信息公开不及时和不全面、网络谣言行政规制手 段单一,并提出了完善网络谣言行政规制的建议,如明确网络谣言的打击范围、加大政府信息公 开力度、建立多元化网络谣言行政规制机制。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谣言已成为公众深受其 扰的问题,它们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恐慌和 不安,还可能给人们的名誉和财产带来损失。因 此,治理网络谣言已经迫在眉睫。法律手段是治 理网络谣言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手段之一,而在法 律体系中,行政规制网络谣言是最常见的手段之 一,原因在于行政法具有灵活、专门、高效的特 性,所以现实中网络谣言也大部分通过行政手段 来对其进行规制[1]。然而,综合目前的情况来 看,我国在行政规制网络谣言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之处。
一、大数据时代网络谣言行政规制的问题
( 一 )网络谣言的打击范围较宽
当前,在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网 络谣言的表述较抽象化和笼统化,存在法律概念 模糊的问题,所以直接导致了网络谣言与正常网 络言论的界限不清,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应该采取 规制措施的网络谣言,因此,对网络谣言的行政 管制,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与盲目性。这给网络 谣言的行政规制带来了困难,使得网络谣言法律 认定缺少了一个客观的评判准则,而偏重于用主 观的尺度来进行度量,这无形中扩大了行政管制 的权限[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 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目前行政规制网络谣 言最直接、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网络谣言进行行政处罚必须 具备三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在客观上有 在互联网上传播谣言的行为;该传播行为对公共 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但是,在实践中,这三个 要件较为模糊,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和说明,同时,该法将虚假报告险情、警情等都纳入了其规 范范围,并规定了“ 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 序 ”这一兜底性条款,这一标准赋予基层执法人 员的裁量权力过大 ,且没有明确的界定与规范。
(二)公共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在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的 一项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明 确了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并对 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不实信息有必要进行说明和 澄清。
谣言的传播和猜疑的产生往往源于权威信息 的稀缺,只有将信息公开才能有效消除民众心中 的疑虑和猜想[3]。民众若得不到官方的确切信 息,肯定会从别的渠道获取信息,这就为谣言提 供了可乘之机,各类谣言和小道消息会趁机飞快 传播开来。从实践中可以看出,谣言传播较为猖 獗的通常是政府信息不透明或不公开的地方或领 域,因为,当权威声音被削弱或剥夺时,各种被 扭曲的信息便会占领公共舆论的制高点。再加上 官方对流言蜚语往往不屑回应,只有到了必要的 时候,才出面澄清或回应,这种情况下官方往往 就错过了扑灭谣言的最佳时机。在大数据时代的 背景下,政府应该意识到,在获取和传播信息方 面,民众拥有更大的能力和影响力,政府应该更 加积极主动地参与舆论话语的制造和引导,以加 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
(三 )网络谣言行政规制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在网络谣言的规制过程中,主要采 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事后惩罚,包括罚款和行 政拘留等手段[4]。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谣言的问题,但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首先,这种单一的规制模式容易使得网络谣 言的规制成为行政机关的一言堂,缺乏广泛的社 会参与和监督。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决策过于 片面和主观,无法全面客观地评估网络谣言的危 害和处理的公正性,进而影响行政处罚的效果 和合法性。其次,行政处罚是一种事后的惩罚手 段,无法根本解决网络谣言的根源和原因。网络 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往往伴随着虚假信息、恶意造 谣等行为,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从源头上加以 防范。这需要提高公众的信息素养和判断能力, 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监测和甄别,同时也需要加强 网络运营服务商的管理和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和 志愿者的参与和监督,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多 元化的网络谣言防范机制。最后,这种单一的规 制模式可能会导致公众产生逆反心理,不利于社 会的和谐稳定。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与社会、 文化、价值观念等多方面因素有关,需要倡导正 确的言论自由观念和公共价值观念,强化教育宣 传和引导,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 环境。
二、完善网络谣言行政规制的建议
( 一 )明确网络谣言的打击范围
要在专门的法律条文中对其进行界定,以明 确网络谣言行政规制的范围。具体而言,网络谣 言指在互联网上制作或公布的虚假信息,其特点 是广泛传播并扰乱社会秩序,而且没有任何事实 根据或编造的内容[5]。在具体认定过程中,需 要对谣言的三个要件,即谣言的虚假性、造谣者 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导致了公共利益的损失,进 行进一步明确。首先,必须借助可靠的证据来证 明谣言的虚假性,如果没有可靠的证据,就难以 分辨谣言的真假。同时,谣言的严重程度也应该 成为判断谣言是否应该受到打击的重要标准。其 次,要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这 必须是有意传播虚假信息以引起公众恐慌的故意 行为,与戏谑性言论不在同一主观故意的范畴。 最后,在客观上,需要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 公共利益的损害,主要表现在各个方面对公共秩 序造成损害、进行冲击,或者是损害了整体大环 境的和谐,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影响的程度必须 是足够大的,涵盖了相对广泛的范围。因此,在行 政机关规制网络谣言的全流程中,需要明确具体 的事项要求和标准,以确保行为的规范化、强化 政府信用,同时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 发展。
除此之外,针对网络谣言的打击范围过大的问题,需要在法条中对其作出明确的说明,即发 布和传播网络谣言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是属于 言论自由和控告检举的权利。在实践中,很多人 都将自己在网上的表达视为言论自由和行使权利 的一种体现,所以,在认定谣言时需要考虑造谣 者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并要明确区分网络 谣言和言论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作为 一项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其实质是一项“ 私权 ”。 但网络谣言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言论, 按照利益阶级理论,社会公共利益的位阶明显要 比个人利益高,因此,网络谣言在已经侵害上层 利益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得到下层利益的认同, 所以这一类型的言论,将不会成为一种自由。但 也有部分人把他们的行为看作是检举控告,特别 是举报一些领导干部贪赃枉法、触犯底线的言论。 但是需要区分的是,公民确实有举报和投诉的权 利,但并不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传播。如果 真的想举报和投诉也应该将相关证据提交至相关 部门,在网络上散布这种模棱两可、真假难辨的 信息,不仅没有效果,反而会扰乱社会秩序。因 此,在明确网络谣言的概念时,应注意三个构成 要件,并明确网络谣言不能作为一种言论自由, 也不会成为举报和投诉的手段。凡是满足构成要 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需要掌握公民的 基本信息等隐私内容,这也是政府治理的必然需 要。但由于公众获取信息渠道的限制,往往导致 信息不对称,进而滋生网络谣言的传播。因此,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成为重要的法治保障,可以提 高政府的透明度,压缩网络谣言的传播空间,维 护公众知情权和舆论导向的准确性,同时也可以 更好地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保障政府信息公开 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在当前网络环境下,信息公开程度越高的社 会,网络谣言生存的空间就越小。然而,我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仍存在一些弊端,政府信息 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还有待提高。因 此,建议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同时, 应该遵循“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原 则,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进一步扩大和细化。
首先,政府应该将更多的司法信息和党务信 息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中。司法信息是公民了解 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而党务信息对于加强党和 政府的互动和沟通也非常重要。但是,政府也需 要注意信息公开的限制,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应当不予公开。同时, 政府也应该列举明确的不应该公开内容的范围, 避免信息公开的滥用和误用。其次,政府需要提 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及时地公开信息,并确保信 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满足公众的知 情权和舆论导向的需求。政府应该让公开的信息 足够解答公众的疑惑,贴近他们的信息需求, 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公信力。最后,政府也需要 加强信息公开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 沟通和交流,建立起健全的信息公开体系,更好 地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 信力。
(三)建立多元化网络谣言行政规制机制
传统的法律事后惩罚方式在网络谣言治理中 面临着很多的局限性。因此,软法治理成为网络 谣言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6]。软法治理是一种多 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通过调动政府、互联网 平台、行业协会、用户、媒体、公民组织、第三方 机构等各方的力量,以协商、自律、引导等方式协 同治理网络谣言问题。
1.提高公众参与度
在网络谣言治理过程中,政府和互联网平台 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众参与度。政府和互 联网平台可以发挥平台自身的优势,建立平台意 见收集渠道,发表平台规则制定的征集帖,收集 平台用户的建议,拓宽公众积极参与路径。与平 台用户及时互动、及时交流,知晓民意,设立更民 主科学的规定,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 促进公众的幸福感与满足感。在制定相关网络言 论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时,应该充分收集公 民的建议,提升公众参与的活跃度。特别是在治 理涉及重大事务和公共突发事件的谣言过程中, 应该广泛听取各方声音,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相关 方、媒体、有关专家等社会人士的意见。通过这种 方式,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事件背景、情况和各方 利益,促进多元主体间的沟通和协商,达到共治 共赢的效果。
2.建立长效预防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利用现有的大数据技术 来建立网络谣言数据分析平台,这一平台将会有 助于政府更好地管理网络谣言问题。该平台可以 收集海量数据,并进行深度分析,以便识别网络 谣言在不同阶段的出现规律,从而增强政府的 预警研判技能,及时采取措施,规制网络谣言的 传播。网络谣言监测软件的研制也是一个值得关 注的领域,这种软件可以帮助政府及时发现和识别网络谣言,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分析。相应 地,在建立网络谣言数据分析平台和网络谣言监 测软件的过程中,政府需要深入研究相关技术和 应用场景,制定明确的监管政策和规范,加强技 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完善数据隐私和安全保护机 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以便更好地管理网 络谣言问题。
3.引入第三方事实核查和辟谣机构
首先,机构可以独立进行事实核查和辟谣工 作,不受行政和商业利益的干扰,确保辟谣的公正 性和客观性。行政和商业利益的干扰往往会导致事 实被歪曲和篡改,进而影响辟谣的效果。其次,第 三方机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能够提供 权威的声明和报道,增强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辨别 能力,减少谣言信息的传播和影响。最后,这些机 构可以通过合作和联合行动,共同制定核查和辟 谣的标准和流程,提高辟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谣言的传播往往跨越地域和行业的界限,需要各 方主体之间进行联合打击和治理。引入第三方事 实核查和辟谣机构,可以让各方主体之间共同参 与到辟谣的工作中来,共同制定标准和流程,提 高辟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辟谣的力量和影 响力。
三 、结语
对网络谣言进行行政规制,引导网络言论的 良性发展,已经成为推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 出要建设网络强国,建立互联网综合治理体系,丰 富互联网内容的建设,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以预见的是,将来我 国的法律会对网络谣言规制得愈加细化,网络谣 言将不再如此肆无忌惮地传播,公众也将变得更 加理性,不再对造谣和传谣的问题麻木不仁。相 反,社会公众会自发地抵制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林华.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路[J].行政 法学研究,2021(4):69-81 .
[2] 姜博胧.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研究[J].现代商贸工 业,2021.42(3):116-117 .
[3] 林华.网络谣言治理的政府机制:法律界限与权力 约束[J].财经法学,2019(3):121-130 .
[4] 刘忠正.论网络谣言规制的法律路径[J].山西青年 职业学院学报,2018.31(1):48-51 .
[5] 张新宇.网络谣言的行政规制及其完善[J].法商研 究,2016.33(3):63-69 .
[6] 张文祥,杨林.网络谣言的行政规制与协同治理:兼 论公共权力及其边界[J].新闻界,2022(5):7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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