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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发展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08 10:51:2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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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人权,实现国家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 主要是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分配法律服务资源,进而为贫弱残者提供法律帮助,实现对自身合法权 益的有效保护。刑事辩护法律制度的实施,是一项民生工程,是我国刑事领域关于保护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下文简称“ 被告 ”)人权的一项特色制度,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本文首 先概述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其次分析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现状与问题;最后探讨了刑 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建议。

  关键词:刑事辩护援助制度,概念,意义,现状,发展建议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也被称为刑事辩护法律救助或扶助制度,其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社会基本保障权利,同时也是国家所必须承担的责 任。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系统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本质是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正义。历经多年发展,我国刑事辩护法 律援助制度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在司法实 践中却也呈现出诸多的问题,如:刑事辩护法律 援助经费少、案件质量不高、援助范围狭窄等, 因此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任重道远,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 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 一 ) 概念特征

  刑事辩护法律制度的出台,是国家司法体制 改革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 社会正义的强有力后盾。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 指的是被告因特殊原因无法委托辩护人,但是符 合刑事法律援助条件,进而向援助机构提出申 请 ,由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和援助。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主要体 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法律援助无偿化。现行《法 律援助条例 》中明确指出,符合规定的公民可获 得法律咨询以及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无偿法律服 务,进而保障其合法权益。其次,法律援助形式 多样化。被告在寻求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时,可向 援助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可替被告人代拟答 辩状,可代理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等活动 [1] 。最 后,法律援助的全程性。被告在寻求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时,援助律师可参与到全过程,值班律师 制度下,被告人即使在法院看守所,也依然有享 受法律辩护援助的权利。

  ( 二 ) 基本原则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体 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以下简称《 刑 事诉讼法》) 的修改和实施,充分体现出了刑事 司法人权保障的理念。然而受到法律资源分配 不均的影响,民众法律水平并不一致,导致部分 人成为法律上的弱势者,当自身权益被损害时不 知如何维权,此时即可申请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服 务,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充分体现 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次,有效辩护原 则。被告在被追诉时,可以让亲属聘请辩护律师 参与到案件当中,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 辩护意见,达到维护权益的目的。有效辩护原 则下,能够为被告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刑事辩 护 ,满足被告的辩护需求。

  ( 三 ) 发展历程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理念最早是在 1994 年由时 任司法部长肖扬提出的,然后在 2 年时间里进行了 试点工作,最终在 1996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并对《刑事诉讼法 》进行了第一次修 正,形成了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 直至 2003 年,国务院发布了《法律援助条例》, 这加快了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构建。该条例指出, 法律援助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责任。2005 年,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后,在 2013 年予以进一步修改 完善。发展至今,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更 加完善化,措施更加详细化,范围逐步扩大化。 具体如下:首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范围扩大, 无论是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 失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还是被判处无期徒 刑的罪犯,均可申请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服务;其 次,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提前,被告在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可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再次,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对接方式得以 调整,针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罪犯,法院等 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 辩护,然后公安和司法部门直接对接法律援助机 构,这极大地提升了法律的权威性 [2];最后,搭 建了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取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 制度,被告无法委托辩护人的,可由近亲属向法 律援助机构提出相应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服务 申请。

  ( 四 ) 价值意义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有利于保 障程序正义。程序主要体现在公正的审判程序和 判决结果两个方面,刑事审判程序繁琐复杂,被 告若不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则无法很好地理解 各个程序、步骤,通过申请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服 务,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其中,了解审批程序、环节 运行方式,保证诉讼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以及审判 过程的透明性,提升审判权威性和程序正义性。 其次,有利于强化人权保障。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服务,是尊重、保护人员的重要体现。以“ 张某 扣案 ”为例,在当时被害人一方的人权被漠视, 没有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服务,进而引发了张某 扣私力救济犯下的错。若及时完善应用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制度,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能够有效遏 制悲剧的上演。再次,有利于实现诉讼平衡。刑 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赋予了诉讼双方同 等的地位和权利,利于实现平等的对抗,避免被 告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使其在法律活动中享 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最后,有利于提升依法治国 水平。我国是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 要求做到依法治国,刑事辩护法律制度的出台实 施,极大地提升了我国司法建设水平,同时也促 进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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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现状与问题 分析

  ( 一 ) 立法现状问题

  1.援助责任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法律制度尚未真正独立,《 法律援助条例 》中指出,法律援助是政府部门 的责任,政府部门为各地提供财政支持,然后各 地设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但是在实际运行 时,被告符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要求后,公检法 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提供辩护服务,在这 一过程中公检法机关成为最直接的接触机关,政 府部门对于责任的落实较滞后。如果行政、司法 两套体系之间衔接不当,政府部门主体责任落实 不明确、不到位、不及时,将会导致刑事辩护法 律援助制度的设立初衷大打折扣 [3] 。

  2 .案件范围过于狭窄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狭窄,是目前的 突出问题之一,主要体现在享受援助的主体范围 小或狭窄等方面。实际运行时,除法定情形外, 将经济困难程度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但是经 济困难的标准并不统一、准确,各个地区大多是 结合最低工作标准设定的经济困难线,一刀切的 方法,往往会导致刚刚越过经济困难线的人员 无法享受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违背了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理念和原则。

  ( 二 ) 司法运行现状问题

  1.法律援助观念存在偏差

  法律援助观念的偏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公民方面:调查发现,当前大部分的 公民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缺乏正确的认知, 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内涵、模式一知半解,甚至 有的根本没有听说过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尤 其是在贫困落后地区,这一问题极为突出。与此 同时,受到“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等观念的影 响,公民普遍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体现,一旦 参与诉讼,就会被贴上“ 坏人 ”“道德恶劣 ”的 标签,这导致人们并不愿参与诉讼,减少了刑事 辩护法律援助数量。此外,大部分公民将刑事辩 护法律援助制度视作国家的“ 赏赐”, 并未意识到 这其实是自身的权利,因而也就没有及时行使这 一权利。

  其次,律师方面:部分律师对刑事辩护法律援 助认知错误,再加上经费不足,律师报酬少,有的 甚至都不够交通费等方面的费用,严重影响律师 工作积极主动性。同时,部分律师在为被告提供 辩护援助时,并不会过多地考虑被告的利益问题。

  最后,司法方面:部分司法工作者认为被告 必须是有罪的,将被告和援助律师视作敌人,不 明白为何要为其提供法律辩护援助服务,因而没 有及时地告知被告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2.法律援助经费少且分配不均

  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政府部门逐 步加大了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方面的资金投入力 度。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8 年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 26.51 亿元,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 出 220906 亿元,法律援助经费仅占全国财政一般 公共预算支出的 0.012%,远低于英国、挪威、爱 尔兰、苏格兰等国家。由于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庞 大,但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无法很好地满足 整体需求。与此同时,受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 因素的影响,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支持少,富 裕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支持多,由于资源分配缺乏 合理性,严重影响着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工作 的开展。

  3.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落后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中,律师队伍发挥着重要 作用,其自身专业能力和水平的高低,是影响判 决结果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律师队伍建设较为滞后,律师人员综合素质参差 不齐,缺乏充足的经验和办案能力,导致法律援 助案件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专职律师虽 经验丰富,但因经费补贴少,因此往往积极性不 高,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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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建议探讨

        ( 一 ) 明确国家责任主体地位

  目前,政府作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责 任主体,在履行义务时存在着诸多的局限性。基 于此,建议将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国 家的一项责任,将其和政府责任相互区分,将社 会主义优越性最大化,将国家力量集中化,以便 于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 保障,将该制度提升至国家层面,更好地保持案 件衔接的连贯性,防止“ 国家责任,律师买单 ” 等现象的出现 ,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4] 。

  ( 二 ) 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中受援范围较 为狭窄,因此接下来要积极拓宽援助范围,促进 法治国家建设。一方面,在关注经济困难人群的 同时,要重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如:孤寡老人、 残疾人等等,其往往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所以要增加关注度,适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 务。另一方面,要将被害人和自诉人纳入到援助主 体当中,纳入《法律援助条例 》和《刑事诉讼法 》 当中,通过立法的方式,扩大援助范围,满足更多 群体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需求。

  ( 三 ) 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为营造良好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环境和氛围, 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意义重大。宣传工作 中,要重视对微信、抖音、微博等新媒体的应用, 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民众认知度,同时也能够 降低宣传成本。首先,司法宣传中,要引导民众利 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改变过去厌讼、贱讼的观 念和看法;其次,要正确认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 度,改变“ 一分钱一分货 ”的看法,免费的援助律师一样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最后,要 将律师的落后观念予以改变,强化律师职业素养 培养,认真负责援助案件,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让 诉讼双方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

  ( 四 ) 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支出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的 经费,因此保证经费充足非常关键。建议财政部 门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经费作为必要支出并纳 入政府财政报告当中,通过建立刑事辩护法律援 助财政基金的方式,专人落实资金监管等工作, 满足工作需求。同时,要积极组建社会化的援助 基金会,并呼吁企业、个人参与到资金募集中。 此外,要积极借鉴学习英国、瑞典、德国等国家 经验,引导民众购买诉讼保险,进而增加援助经 费 ,满足援助经费需求。

  ( 五 ) 完善法律援助监督体系

  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背景下,要提高刑 事辩护法律援助监督体系的构建意识,并及时做 好补充完善工作,积极借鉴其他行业的“ 同行评 议 ”模式,组建由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等人员 所组成的评议小组,按照等级落实评估划分工 作,然后抽取法律援助机构所完成的案件卷宗, 结合相应的规则、方案展开匿名评议,了解案件 援助情况,同时给予相应的奖惩。不仅如此,还要 定期回访受援群体,了解其看法和建议,以此为 基础不断完善标准,并对援助律师打分,可激发 其积极主动性,更加认真负责地完成刑事辩护法 律援助服务工作 [5] 。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至今, 取得了诸多的成就,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司法进步 和发展,但整体来看仍有进步空间,基于此,在 接下来的时间里,要结合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 因,积极创新补充完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 更好地发挥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作 用,更好地保障、尊重人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

  参考文献

  [1] 李自创.安徽省 F 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实施情况研究[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22.

  [2] 潘金贵.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兼评《法律援助法》相关条文[J].法学杂志,2022.43 (2):83-94.

  [3] 陈光中,褚晓囡.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再探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为 背景[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4):266-277.

  [4] 黄坤.论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D].广州:中共广东省委党校,2021.

  [5] 郭汝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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