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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国家不断强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从现阶段来看,在经济法视野 下,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尚存在一定滞后,法制建设仍然需进一步推进,以致政府及相关部门 落实管理工作时无法可依,管理效能大打折扣,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共利益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 基于此,本文从经济法建设角度出发,结合新时代公共利益法律保护的诉求和特征,探索优化经 济法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具体调整方案,从而使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工作全面落到实处,切实保障 社会公共利益, 为日后的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视野,公共利益,法律保护
经济法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这一保障存在一定限度。目前,公共 利益本身的界定并不具体,存在不确定性,再加 上经济法的落实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以致目前 公共利益保护缺乏合理的法律体系支撑。在这种 状况下,经济法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被虚化。正因如此,在经济法视野下,深入揭示公共利益保 护的法律限度,探索合法合规保护公共利益的模式至关重要 [1] 。
一、经济法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经济法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市场调控过程中 产生的各种法律、法规。经济法为国家管理经济 运行提供法律支撑,具备极强的社会责任性,是 带动经济科学、规律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共利益 则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 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 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 用的资源和条件。公共利益的认知自古有之,是 社会的某些群体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利益,但是何 为公共利益,目前学界对于其概念的界定并不具 体。作为一个范畴很大的概念,对于公共利益内 涵的研究也得到了诸多学者的关注。但就目前来 看,我国长期围绕法理学和行政法学展开对于公 共利益的维护,而以经济法为出发点探讨公共利 益保护方面的研究并不完备,这在很大程度上削 弱了公共利益理念在经济法领域的有效贯彻 和 实施。
事实上,经济法同公共利益间的联系十分紧密。公共利益代表了大众的利益,维护公共利益 自然是为大众服务。经济法则承担着带动整个社 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是重要的法律支撑。经 济法想要发挥自身的作用,自然需要同社会公共 利益紧密结合。与此同时,经济法本身承担着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通过制定法律依据 提供保障。而社会公共利益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 发展,外延不断扩张,包含的内容日益多元,需从 不同领域和角度加以保障,这无疑有赖于经济法 进一步发挥法律保护作用。此外,经济法作为维护、规范和保障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 它能够实现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同 时可以对市场缺陷、恶性竞争等进行有效治理和 打击,整个过程体现了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 由此可见,经济法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保 障,公共利益维护则是经济法建设和优化的重要 目标之一。
二 、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限度存在的 原因
( 一 ) 公共利益概念界定模糊
公共利益指的是社会公众的相关利益。随着 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利益的外延不断拓 展,以致其范围界定日益模糊。由于缺乏客观定 义,经济法在保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无法合理界 定公共利益的边界。虽然目前很多立法对于公共 利益的内涵进行了解释,但是并没有形成系统和 明确的认知,相关法律条文界定不明确。例如, 200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次修正时,在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中出现了“ 公共利益 ”这 一概念,表述为:“ 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 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 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征 收 (征用) 条款,因为应用的范围受限。同时,相 应立法涉及“ 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 ”“社会治 安 ”“ 国家安全 ”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就目前来 看,同公共利益有极大的重合性,造成相关立法 无法为实务工作提供明确的引导。从经济法角度 来看,现行经济法并没有将公共利益作为保护的 重点对象,致使公共利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无法有 效推进,即使立法中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保护的 内容,却因公共利益的定义模糊而无法落实 [2] 。
( 二 ) 公共利益受法律保护的供给不足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政府部 门经济执法的频率增加,但从市场规制的角度来 分析,经济法规制要远远高于社会性规制,加之 公共利益保护的程序不足,使得一些法律措施的 落实得不到保障。在经济法视野下,相关政府部 门应该重点关注法律法规建设的完整性,做好普 法工作,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而后采取 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公共利益,了解社会公共利 益的实质内容,为后续的公共利益保护工作奠定 坚实的法律基础。很显然,目前政府在此方面做 得不够完善,导致经济法对于公共利益维护的供 给不足。
( 三 ) 公共利益保护落实难度大
经济法领域的研究着力于国计民生方面的 大事,因此涉及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内容是重点 所在。在相应政策落实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理论 思考和实践诉求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通过理论 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才能为全面保护公共利益提 供保障。而经济法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缺乏针对 性,正因为如此,在具体司法工作开展过程中,相 关部门和司法工作者在利用经济法的过程中,并 没有针对弱势群体给予相应的保护,往往在出现 问题之后才后知后觉的进行事后保护,甚至会弱 化保护的效果,尤其是事后保护工作远远不能保 障公共利益。
三 、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存 在的问题
( 一 ) 经济法制度本身存在缺失
我国市场经济在快速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是就现阶段来看,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整 体市场经济建设仍然比较滞后,经济发展的不均 衡性造成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受限。虽然我国 经济法也紧随市场发展而相应做出调整,但是法律法规的创新效果并不明显,相关内容仍然存在 欠缺,无法快速响应市场发展的新诉求,造成对 公共利益保护过程中利益主体信息不对称,干扰 了后续工作,造成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在 这种状况下,经济法的信赖利益保护沦为附庸, 时效性差,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公信力。
( 二 ) 多元文化对经济法产生冲击
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扩展了我国 市场经济的覆盖范围,这使得经济法涉及的范围 更加广泛,增加了公共利益维护的难度。同时,由 于信息传递速率的加快,人们受到了纷繁复杂的 各种信息影响,部分人的思想得以进一步解放, 对于个人利益维护的诉求不断提升,以致公共利 益维护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我国经济法注重 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坚持依法治国,以人 为本,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使得相关内容的 设计着力于规章制度方面的完善,理论与实践出 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节,法律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 升,并无法有效满足多元化发展的诉求,使公共 利益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 三 ) 经济法形式需调整
经济法落实过程中会存在很多制度矛盾,主 要表现为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和社会基本矛盾间难 以协调一致,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全方位得到 保障,同时,由于人与人的思想认知不同,造成 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公共利益 的诉求也存在差异。在这种状况下,经济法想要 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就需要照顾到每一名公民的 诉求,这显然是无法实现的,使得很多公众利益 保护工作无法深度推进,无形中削弱了公共利益 的保护效果。此外,受到市场经济转型升级的影 响,相关政策调整对于经济的影响巨大,不但严 重弱化了法律的作用,还无形中制约了公共利益 的法律保护工作的范围。
( 四 ) 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匹配效果不佳
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一直是我国法治建 设的重要立足点。经济法在发展进程中,由于受 到市场经济转型升级的影响,相关实践推广工作 无法有效实现。其中,中央的宏观调控和地方的 经济调节关系问题尤为明显。从实际表现来看, 二者所处立场不同,对应的利益保护对象也有所 不同。对于中央而言,公共利益保护工作主要是 将全国整体利益进行系统调整,切实维护国家社 会的稳定发展。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更加注重 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更多是基 于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发展情况而进行的多元化 调整,最终目的也是希望可以有效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并为地方经济发展奠定根基。正 因如此,二者会因自身的立场观点不同而选择不 同的经济策略,若无法妥善协调二者的经济策 略,不但会影响实际发展效果,还可能会导致社 会公共利益受损。
四 、经济法视野下完善公共利益法律保护的 有效策略
( 一 ) 从实体法视角利用“ 类型化 ”对公共利 益进行定义和限定
在经济法领域,学术界将公共利益定义为三个 部分:一是政府权威机构对公众利益进行定义; 二是司法机关对公众利益进行的界定,且具有最 后决策权;三是从法律、法规方面对公众利益进 行细致规定。当前,第三种方式是我国公众利益 界定的一般做法,它可以使公众利益与公众意见 一致,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侵犯公 民权利的可能性 [3] 。
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了归纳法,在立法时简 要阐述了公益法的基本形态,并将其作为一种一 般性法律加以保护。日本等国则采用了详尽解释 法,在制定法律时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标准作了详 尽规定。除此之外,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了折中 法,以一般的叙述为基础,规定了公众利益的范 围。我国当前提倡采用开放式罗列的方法来详细 说明公众利益的种类,并动态化持续完善。除此 之外,本文认为对经济法律进行界定时,也需要 同社会发展状况有机结合,对公共利益各个方面 加以明确,尤其是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标准、受益 主体、范围等进行确认,并要保证公共利益的保 护范围和社会需求相统一,从而为经济法执法提 供合理的法律支撑。
( 二 ) 从程序法视角以公共的意见为基础构建 程序控制规则
法律程序的设计、程序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 的建设,能够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 提供有效的解决机制。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利 益,必须对公共权力加以制约,防止政府官员滥 用公共权力。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确保政策制 定过程全部公开透明,让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可以 参与到政策制定流程中来并发表意见,确保做出 的公共政策是科学、民主的 [4] 。
同时,在程序控制过程中,要依据公众的普 遍认同状况,采取不同的程序处理问题。在公众 广泛认同并无争议的情况下,公共利益可以用普 通的诉讼机制来定义。如果对此种公众利益的定 义存在异议,就需要通过合法程序加以解决。具 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思考。第一,政府机构对公众的基本权利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证明,只 有证明这种保护可行,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 民的权利;第二,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必须是公开 透明的,公众可以发表有关的观点,以确保这种 权利的执行是公正的;第三,对公民在维护社会公 益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同时也要 对受害者进行合理赔偿;第四,要构建相关的公益 诉讼保障机制,确保公众可以通过公益诉讼途径 维护合法权益。通过社会各界积极对侵害公众权 益的行为和侵权主体提起诉讼,借此维护公共利 益,才能够有力打击与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在这 种情况下,使我国经济法的宣传领域得以拓展, 以有效填补法律的缺失,更好保障公共利益 [5] 。
( 三 ) 从市场秩序维护视角强化市场管理
为了保证经济法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应合 理应用经济法,对当前市场秩序加以系统维护, 保证社会经济活动有序推进,并利用经济法来强 化对市场的调节和监管,立足市场准入标准,规 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稳定秩序。同 时,要进一步减轻或者避免公共利益与经济发展 产生冲突,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全面优化,充分发 挥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职能作用,例如可以利 用税收政策调节市场,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更 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此过程中,经济法在 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重视公平公正,以公共 利益为基础,不断加以完善,从而更好地提升公 共利益保护的质量。
综上所述,在经济法的视野下,目前我国公 共利益保护工作虽然不够完善,但也在一定程度 上实现了较大范围的覆盖保护。在新的发展背景 下,国家和政府应该进一步重视经济法在公共利 益保护中的作用,合理设置保护限度的同时制定 详细的保护对策,做到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最大化 保护,严防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自身权力对公共利 益的定义进行曲解,进而全面拓展公共利益,实 现法律法规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青青,李俊国.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20(32):21-23.
[2] 雷蕾.试论基于经济法角度的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J].法制博览,2019(12):83-84.
[3] 张含.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法制博览,2019(12):261.
[4] 于可猛.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法制博览,2019(5):225.
[5] 孟昭君.浅谈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现代经济信息,2019(1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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