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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污染责任险是管理生态环境风险,推动我国环境保护更好发展的重要工具,尽管 国家一直在努力推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 当前企业参保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使得该保险政 策未能在我国得到很好地落实,因此本文在“ 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 ”的理论基础上,从理想化政 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这四个方面来对制约该保险推行的各类因素进行分析,并针 对存在问题, 提出改进的政策建议, 以期推动该保险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执行。
关键词:史密斯模型,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一 、问题起源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有“绿色保险 ”之称, 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 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1] ,简单而 言,就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作为投保人,依照预 签保险协议,按一定费用比率向保险公司预交保 险费,就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在保险公司进 行投保,一旦发生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状况,由 保险公司对受影响方进行一定金额的赔付,并承 担部分环境治理费用,有利于改善以往的“ 企业 违法污染获利 ,环境损害大家埋单 ”的状况。
中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工作起始于 2007 年,其后在 2014 年修订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 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 第 五十二条中提出“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 ”。2015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 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中,明确提出在涉及 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 度,并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开展了强制环境污 染责任险的试点。2020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以下简称《 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中提出“ 收 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企业的要求。然 而,尽管国家愈加重视和推行该保险,并明文要 求所有工业相关企业都应该做到参与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在实际执行中,工业企业进行该投 保的数量较少,参保比例远低于预期目标 [2] ,因 此,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还有比较漫长的一段路 要走。
二、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价值意蕴
( 一 ) 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
目前中国环境损害的赔偿主要通过法律诉讼途 径来解决,但环境侵权案件由于审判周期冗长, 导致受害者很难及时得到相应赔偿,还承担了相 应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通过事先规定赔偿比例,可以在事件发生后第一 时间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 二 ) 分散企业财务风险
环境污染事件具有受害人数较多,影响范围 较广,赔偿金额较大等特点,涉事企业往往难以 独自承担巨额的赔偿金,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 以通过资金保障使得企业不因巨额赔偿金而破 产 ,减少企业因破产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冲击。
( 三 ) 减小政府的财政压力
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巨大,治理时间长,在出 现污染事件后,涉事企业会出现破产或无力赔付 巨额赔偿金的情况,政府最后往往会成为赔偿 人;政府动用财政收入为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 失埋单,一方面增加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损 害了社会公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明确事故 责任人、保险人一同承担事故赔偿金的方式,可 以避免“ 企业污染 ,政府买单 ”的现象。
( 四 ) 强化环境风险管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企业环 境风险的监督,保险人会对被保险人的污染防治 设施和义务作出规定,并经常进行随机检查,督 促投保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增强企业环境风险 意识。
三、理论概述
“ 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 ”由美国著名的政策 理论学者托马斯 · 史密斯提出,又称政策执行的 “ 四因素理论 ”, 其主要从理想化政策、执行机 构、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四个要素进行分析。其 中理想化政策是指政策制定者所期望达到的既定 政策效果;执行机构指以政府为主导、负责政策 具体执行的公共部门;目标群体则指受政策左右 的对象,即受该政策影响以及与政策存在相关切 身利益的人;环境因素指影响政策执行的内外部 因素,包含了政治动态、经济环境、文化范围、 组织机构构成和人员的配置等等。史密斯认为在 政策执行过程中,这四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与影 响,并产生张力,从而对政策形成反馈,通过这 种对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反馈,能形成对该政 策制度进一步的支持或阻碍。
有效地贯彻落实政策,是促进政策目标实现 的重要前提。“ 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 ”为分析环 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能否顺利落实,提供了明确的 政策执行框架指引,有利于我们正确分析政策执 行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阻碍, 并以此为基础,探寻推进具体政策执行的有效 路径。
四、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执行限度
( 一 ) 政策限度:缺失法律支撑,对环境污染 责任险的推进力度不足
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相关法规政策来看,目 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少法律支撑,首次出现环 境污染责任险的相关法律条文,是在 2014 年修订 的新《环境保护法 》中,将“ 鼓励投保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列入了立法内容,但尚未做出强制投 保的规定,并无法律拘束力,2020 年修订的针对 工业企业出台的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态度也仅仅只是鼓励企业购 买,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撑,地方生态环 境部门出台的相关试点推行办法或规章缺乏法律 依据,对高污染企业的强制约束力较差,导致环 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面临强制手段无法可依的 困境。
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影响了环境污染 责任险的推进,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化,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缺少相配套的章程,如对于污 染赔偿的界定问题规定不完善,由于相关界定法 律法规的缺失,使得企业承担的责任压力较小, 缺乏参保的动力。
( 二 ) 执行主体限度:政府对企业的追责力度 不足
政府对污染企业的追责力度存在很大不足: 一方面是关于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上,尽管处罚 力度在不断增大,并新增了“ 按日计罚 ”或“ 提 高罚金 ”等措施,但在实施中,对企业的处罚未 发挥足够的震慑作用,在对比中国环境相关行政 处罚的平均罚金金额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平均保 费时可以发现,平均罚金金额和平均保费的差额 最高为 33746 元,而最低仅为 14603 元,这意味着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或直接缴纳罚款对企业成本 的增加并未产生太大的区别,显示出企业违法成 本较低。另一方面是对污染者应承担责任的追溯 力度不足,目前的行政执法和治理多集中于污染 爆发之后,而对污染的过程较为轻视,缺少对企 业污染行为的监管,难以从源头上对企业污染进 行管控。
( 三 ) 目标群体限度:企业投保意愿较低
由于监管的不足,使得企业违法成本较低, 部分企业存有较强侥幸心理,相比于投保后每年 都要固定支出保险费用,部分企业反而更愿意铤 而走险。同时,由于当前相关环境污染责任险存 在着保险险种种类较少,条款限制较多,承保时 间较短等缺点,使得参投该保险的性价比较低, 企业投保意愿不强,另外,由于参保该保险需要 相关企业充分地披露其经营状况和污染排放等信 息,企业出于对自身企业信息的保护,在主观上 会较大程度地抗拒该保险,使得企业自愿参保率 较低。
( 四 ) 市场环境限度: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市场 发展不成熟
由于我国的保险业相对起步较晚,发展过程 较为缓慢,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相对不够成熟, 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更是处于萌芽阶段, 使得其在产品供给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一是在有效供需方面存在不足,由于该保险 在环境污染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关 注,政府支持力度不足,企业参与意愿较低,参保 企业较少,使得保险企业的承保压力较大,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时会采取提高保费、缩小承保范 围等方式来减少自身责任与损失,而这又会对企 业的投保意愿产生反作用。
二是尚未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形成统一 的标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区别于一般的人身和 财产保险,它在相关责任界定、风险评估的定级 和金额赔付的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厘定都是 比较系统化而繁琐的工程,如果仅仅依靠企业自 身,是难以制定合理的标准体系的,还需要通过 政府和多方共同支持和协商来制订,然而,当前 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着欠缺。
三是企业的环境信息透明度不足,尽管目前 环境专项立法或政策规定均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有所要求,但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力度不 够,企业往往选择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来应 对,保险企业难以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来进行风 险评估,使得环境污染责任险难以有效运转和发 挥其功能。
五、对策建议
基于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研究和“ 史密斯政 策执行模型 ”的分析 ,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 一 ) 政府应加大对污染者的追责力度以提高 管理水平
政府部门应强化对企业追责和监管,通过加 强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与能力,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 管力度,积极开展相关环境清理和整治活动 [3] , 严格严厉执法,落实企业应承担的环境责任,打 消其侥幸心理,同时,也应适当合理地强化对企 业的追责,提高罚款额度与比例,同时有序清理 和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以期进一步提高综合管 理水平。
( 二 ) 可适当学习西方为加强环境污染责任险 的相关立法
在西方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如美国和德国等, 为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分担政府压力,增强企业 的责任意识,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已经在法律上 规定并有效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强制参与模 式 [4] ,并通过税费补贴、建立环境污染责任险共 同体等举措来推进相关保险的落实,我国应当适 当借鉴国外经验,因地制宜地加强相关立法,并 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 推行提供立法保障和法律支撑。
( 三 ) 应进一步推进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以更 有效监督
企业环境信息的透明是环境污染责任险有效运转和发挥其功能的前提,政府部门和相关行政 主管单位可通过加大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违规行 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同时也应发挥政府的协调和引导作用,推进保险 行业间的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推进相关保险公 司更好地进行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标准制订,形成 社会层面的合力,增进工业企业的参保意愿,助 力政府更全面地对企业进行监管和推动环境污染 责任险的更好运作。
( 四 ) 多举措助力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优化发展
鉴于当前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费率较高,评 估标准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公益性质等 原因,在推进该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中,行政 部门应通过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激励措施,给 予投保企业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同时也应促进社 会层面的深度合力,通过广泛的社会调研与意见 征询,助力完善该保险的相关评估标准,鼓励更 多承保机构自愿参与和探索更适合投保企业需求 的环境污染责任险。
六 、结论
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推进环境治理的重要金 融工具,在国外主要工业化国家已经通过实践证 明其合理性与可行性,通过引进保险企业来作为 第三方力量,能起到有效缓解国家和政府责任、 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管、增强企业的环 境保护意识和生产责任意识的作用。在未来对环 境污染责任险政策的推行中,还需要积极加强法 律、制度和市场等多方面的保障,推动政府、社 会、保险机构、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到政策运行 的过程中,同时也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 验,使得该保险能做到充分改进与完善,做到科 学、合理、有效,提升企业投保意愿,落实企业的 责任承担,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桂龙.对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研究分析—— 以浙江省湖州市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21(11): 122-126.
[2] 顾向一,陈诗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演进及路径选择[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2(3): 151-159.
[3] 李文玉,郭权,徐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美国经验及中国实践[J].中国环境管理,2020.12(2): 50-55.
[4] 姚利鹏,陆骏,于忠华.南京市环责险实施模式分析[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20.40(9):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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