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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当前全国经济形势影响,金融机构风险积聚,如不能有效处置,将会导致金融机构 资金链断裂直至破产,继而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置金融风险,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基 础,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力。本文通过深入分析金融风险处置 问题,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功能, 提出在金融风险处置中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相关建议。
本文的债权人既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 行、农村信用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 包括在金融机构进行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金融风险处置中,若债权人 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会导致部分中小商业银 行经营困难直至破产。因此,就当前形势来看, 应注重金融风险的防范。[1] 为有效保护债权人利 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对金融风险进 行有效安全处置非常必要。
一 、金融风险处置中债权人利益救济的现状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15 日,全国金融工作会 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宣布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 会,由其负责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职能分 工,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及防范金 融风险方面的责任。近年来,某商银行破产、河 南多个村镇银行暴雷、某州银行因不良资产处置 失当导致的资金链断裂等,都在打破金融机构不 会破产的固有思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 人在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体现了最后贷款人制度权威性、科学性和有 效性。[2]
目前,常见金融风险处置方式主要有收购与 承接、资产重组与直接偿付等。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在某商银行金融风险 处置中采用收购与承接方式,用存款保险基金保 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有效阻止金融风险在机构 和行业之间蔓延。在某州银行金融风险处置中,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直 接注资,降低某州银行不良资产占比,化解金融 风险。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设立新金融 机构,积极自救化解金融风险,提升自身市场竞 争力。
事实上,我们大致可以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与金融风险化解视作一体两面的关系,在当前金 融风险处置框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存在一些 问题。2022 年,因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各地为纾 困企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融资优惠政策,为稳住 经济大盘,降低企业潜在风险发挥了较大作用, 但这也导致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余额大幅增加。2015 年,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总额为 12744 亿元,至 2021 年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总额攀升至 28000 亿元, 不良资产率为 1.73%。不良资产存量持续上升影 响金融机构内部资金周转,不断吞噬经营利润, 导致其经营成本增加。不良资产余额持续增加对 资产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会形成巨大威胁,农村 金融机构经营风险较大成本较高,若不良资产不 能得到合理处置,将会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资金链 断裂,从而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基于当前经济 环境的严峻复杂的形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总量 逐年增加,如何妥善处置不良资产,保护债权人 权益,成为当下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不 良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呆账核销、批量转让、债 转股等,但这些方式使债权人利益让渡较多,债 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诸多中小金融机构因不良 资产问题出现流动性风险,例如某阳农村商业银 行、辽宁某河村镇银行在 2022 年 8 月因流动性风 险已进入破产程序。
当前社会信用环境不佳,金融机构风控管理 压力骤增,造成金融风险积聚。大型商业银行和 股份制商业银行因自身资产规模较大、资金来源 较广等原因,对于金融风险尚有抵抗能力,但中小 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已有数家中小金融 机构经营效益下滑、监管指标不达标,从而成为高 风险机构。2020 年上半年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分别为 152.83% 和 118.14%,远 低于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 227.97% 和 204.3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缺失也是造 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从而使债权人利益得不 到有效保障。
二 、金融风险处置中相关权益主体利益保护 的困境
( 一 ) 债权人权益保护中法律缺位
涉及金融风险处置的现行法律主要为《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等,缺少专门 针对金融风险处置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造 成法律适用困境。债权人利益若不能有效保护, 很容易产生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因 此 ,制定专门金融风险处置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因经营不善最终破产清 算成为普遍现象,这些破产企业基本都有大量债 务难以清偿,从而导致作为金融机构债权得不到 实现。《企业破产法 》对债务人的权利方面规定较 为详尽,但很少涉及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利益,使 其利益救济陷入困境。在企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 算中,债权人需让渡较多利益,因此在《企业破 产法 》中加入金融机构债权保障的法条或出台相 关司法解释尤为重要。
( 二 ) 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
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结合现有的金融监管框 架来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以及作 为最后贷款人维护市场稳定工作,银保监会、证 监会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负责微观审慎管理和行 为监管工作,地方政府在其属地范围内负责金融 监管兜底责任。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中国人 民银行为牵头部门,银保监会、证监会为协同部 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金融监管的属地监管部 门。金融监管框架本意在预防发生系统性金融风 险,实现金融监管无死角,但中国人民银行往往 对金融风险处置仅有建议权而无处理权,虽有牵 头之名,并无处理之实。
个别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严重越权倾向影响 金融监管协调工作,有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往往 会以获得更多监管权限为出发点制定金融监管 意见,以便开展地方金融监管工作 [3] 。这些地方 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地方利益,选择性执行中央金 融政策,甚至会突破中央监管规定违规操作,导 致金融风险积聚,使金融风险处置中债权人利益 受损。
(三) 不良资产处置的机制不完善导致债权损失
不良资产债权构成复杂,如果没有较为完善 的处置机制,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不 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公开不够透明。[4] 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是当前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采用的普 遍方式,但批量转让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小 觑,金融机构在转让不良资产时,需要及时准确 全面地披露不良资产的信息。但不良资产的构成 复杂,有些抵押物或质押物存在多次抵押或多 次质押的情况,有些不良资产本身存在涉及其他 债权人诉讼的情况,上述情况如不能准确地披 露给受让方,很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被起诉要求 赔偿。
对于不 良资产处置中债转股的方式,根据 《 商业银行法 》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将 与企业间的债权转化为投资股权,而只能由国家 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此项不良资产,然 后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权,这样商业银行 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就会有较大损失,因此,这一 瓶颈亟待解决。另外,不良资产评估机构良莠不 齐,因不良资产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债权人利益 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完善不良资产评估 机制,制定不良资产评估行业标准,是突破当前 不良资产处置瓶颈的良方。
( 四 ) 金融机构风控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债权人 利益损害
金融机构本身为营利机构,逐利为其天性, 其在对企业授信过程中对于信用较好的企业政策 较为宽松,信用较好的企业如有融资需求,金融 机构争相对其放贷,形成恶性竞争。企业往往在 得到融资后发展主业同时,将大量资金用于发展自身并不擅长的副业,最终导致企业盲目扩张, 破产风险加大。金融机构风控管理能力不足还体 现在对企业风险把握不准,在企业申请融资时, 无法有效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和关联关系, 当企业陷入困境时争相抽贷,导致企业与金融机 构之间关系恶化,金融机构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三、金融风险处置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路径
( 一 ) 出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 律法规。在破产法方面加入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 的法条或司法解释,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破 产重整或破产清算达到逃废债的非法目的,另一 方面也可以增加债权人话语权,从而在企业破 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中掌握主动权。缩短企业破产 重整程序的时限,有利于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及时 变现。
在金融监管方面,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对国 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并未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将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履职提 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同时,关于金融风险处 置中对于债权人保障的下位法也需及时制定,从 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建立健全完整的法律 体系,为金融风险处置全链条提供法律保障,更 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 二 ) 加强金融监管
确立风险处置的原则是谁监管谁负责,明确 监管责任,使金融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建议以省 级人民银行牵头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健 全央地金融监管日常工作机制。在加强金融监管 的同时,限制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越权,有效执行 中央金融政策。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将债权人的 利益放在首位 ,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定位,对于资 金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分类,对于可救 助的金融机构应及时补足流动资金,及时保障债 权人利益,对于救助无效的金融机构果断处理, 有效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强化金融风险源头 管控,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实现风险早发 现、早干预。高效有序处置金融风险,把握风险处 置的时机、节奏、力度,防范次生金融风险。加快 推进金融风险机制建设 [5] ,坚持权责一致、守土 有责,压实市场机构主体责任、金融监管部门的 监管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做好常态化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不断提高金融体系 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 三 ) 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
加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完善不良 资产处置方式,有效保护债权人债权。不良资产 并非呆坏账,正确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化解 金融风险,也使金融机构减少损失。批量转让过 程中,金融机构可创新多种方式,通过明晰抵押 物产权、梳理不良资产包间的复杂法律关系等 手段,提升批量转让议价能力,减少损失保护债 权。不良资产处置除传统的呆账核销及批量转让 方式外,通过出台有效法律规定使金融机构持有 部分债转股股权也是必要的 [6] ,减少资产管理公 司中间持有的环节,通过直接持有债转股股权有 效处置不良资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资产证券化是国外较为成熟的不良资产处置 方式,但在国内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撑。所谓资产 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为处置不良资产,通过对 不良资产的风险分析和信用评级等发行不良资产证券,从而实现不良资产证券的市场流通,保护 自身债权,通过此类处置方式能使债权人的损失 降到最低。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保障资产 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另外,提高不良资 产评估机构准入门槛,加大不良资产评估市场建设力度,使不良资产评估更加规范,更有利于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
( 四 ) 加强金融机构的风控管理能力
金融机构风控管理极为重要,风控管理能力 是债权人债权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因素。加强金 融机构风控管理能力,主要在于放贷前风险评估 及放贷后持续跟进,出现金融风险时及时通过多 种形式的处置将损失降到最低。维护债权人的利 益,首先要对企业的抵押物调查清楚,保证抵押 物无权利瑕疵,以便形成不良资产时,抵押物可 及时通过批量转让或拍卖等方式变现,从而使债 权人债权得到保障。金融机构应重视逾期贷款的 清收工作,有效处理与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对 无法通过沟通协商的还贷企业及时提起法律诉 讼 ,避免产生诉讼时效过期问题。
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审计报告是银行决定是 否放贷的重要因素,但个别负责出具审计报告的 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为企业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 告,最终导致贷款风险发生。金融机构应及时向 监管部门举报参与企业审计报告造假的中介机 构,以便对其审计造假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 资质较好的企业,要对其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做 专业评估,及时掌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和关联关 系,谨慎放贷。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不盲目抽贷, 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通过与企业协商沟通,最大 限度避免不良资产的发生。及时辨别高风险客 户,在企业妄图逃废债时,及时通过法律进行维 权,从而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债 权人利益。
参考文献
[1] 夏梦.金融风险防范中经济法的价值功能[J].上海商业,2022(3):174-176.
[2] 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康峰.中央银行处置金融风险案例研究—— 以咸阳市中支辖区为 例的研究与分析[J].西部金融,2009(2):43-44.
[3] 王腊梅.新金融监管框架下我国央地金融监管协调治理研究[J].经济法论坛,2019.23(2):147-157.
[4] 班东启,隋学深.审计视角下中小银行风险处置[J].中国金融,2021(23):50-52.
[5] 李晓迟.关于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的思考[J].天津经济,2020(12):34-38.
[6] 易杰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规避[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2(4):18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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