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信息也开始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并 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现如今,我国智能合约已经运用在多个领域之中,伴随着各大 领域的高速发展,智能合约在未来也将会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趋势。智能合约凭借着其规范 性、不可逆性和匿名性,在实际的运用当中,也获得了一致的好评,但即便如此,从法律的监管上 来说,智能合约仍旧存在着些许问题,除此之外,智能合约虽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毕竟发 展时间较短,其功能的挖掘还处于较为浅薄的阶段。与金融和计算机领域的发展相比较,智能合 约仍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将其进行进一步规范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与民法的良好契合, 如果在实际应用中配合不当,就会出现严重的网络漏洞,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因此,民法和智能 合约的契合问题,也成为我国研究界争论较大的课题之一,而本文正是立足于民法思考之上,对 智能合约进行的概述和研究,并在此过程中,添加了一些境外对于智能合约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结 果, 希望能在一些有限的文献上, 提取到有利于我国智能合约在法律法规中的生存之道。
关键词 :区块链,智能合约,民法问题
智能合约,英文名称为 Smart contract ,是指 用计算机互联网将数据以信息的形式进行整合, 拟定为线上合同,再通过验证和识别进行传播。
与传统合约形式不同,智能合约在没有第三方参 与的时候也可以进行交易和签订,且这些交易都 是不可逆的,不可取消或修改。智能合约的概念 首次提出是在 1994 年,由计算机科学家、加密 大师尼克 · 萨博在他发表的《智能合约 》论文中 提出。在《智能合约 》一文中,尼克 · 萨博以一 个自动售货机为例子,引出智能合约这一新的概 念,我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自动售卖机 是智能合约的鼻祖。众所周知,自动售卖机是将 标了价格的货物放在一个上了锁的柜子中,客人 想要得到售卖机中的货品,只能用投币的方式, 投入与货品价格相当的金额,才会得到贩卖机中 的商品,而自动售卖机就相当于一个可以移动、 可以交易的合同,任何持有硬币的人都可以与贩 卖机进行交易。但当时这一定义被提出时,由于 科学技术的限制,仅存在于言论定义上,真正的 “ 智能合约 ”还未被发明出来,智能合约的实体, 依赖于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和应用 [1] 。现如今,智 能合约已经被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但仍旧受限 于技术导致很多功能无法实现,不过,随着人们 对智能合约的认识逐渐加深,在不久的将来,智能合约一定会有更广阔的发展天地。
一 、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特点
区块链,是由一个一个 的区域块组成的链 条。在这一整道链条中,每一个区域块都包含了 各自的信息。它们按照各自信息的产生的时间连 接成了一道链条,这些链条都被保存在一个服务 器之中,只要一个服务器开始工作,那么这一整 道链条都是非常安全的。这些服务器在区块链系 统中被称为节点,它们为整个区块链系统提供存 储空间和算力支持。但与传统网络相比,区块链 的数据是极其不容易被篡改的,且区域块中的信 息也更加的真实可靠,这也就解决了人与人之间 相互信任的问题。区块链下的智能合约,是由一 连串程序编写而成的,但即便如此,鉴于合约的 重要性,智能合约仍旧要受到法律法规约束。与 传统合同相比,智能合同不仅可以自动执行,还 能将客户的姓名等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使合同更 加的高效安全。再者,智能合同允许在没有第三 方的情况下交易,减少了交易双方与合同相关的 成本问题,也避免了交易双方不遵守约定的情况 发生,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 [2] 。智能合约 还具有规范性、不可逆性、不可违约性等特点, 一套智能合约,便是一个必然执行的承诺。鉴于 此,智能合约不需要交易信任,也不需要第三方机构来监管,其本身就是一种使他人相信的手段。
二 、区块链下智能合约与电子合同的区别
( 一 ) 载体不同
与电子合同相比,智能合约出现的时间较晚, 这主要是由于电子合同和智能合约的载体在本质 上是有所不同的,电子合同在计算机网络问世不 久后也逐渐为人所知,这就说明电子合同是依附 于计算机网络的,电子合同是通过二进制算法将 纸质合同中的文字落到计算机中,其合同信息并 无二致,可以识别纸质合同的人也可识别电子合 同,计算机只负责内容的复制工作,但不负责信 息的读取和信息的签订工作。而根据上文所描述 内容,智能合约虽然也依附于计算机网络,但区 块链才是实际的主要载体,智能合约的出现是在 区块链问世不久,在区块链问世前, 智能合约也 仅仅局限于一个概念而已,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合 同与智能合约的载体并不相同。
( 二 ) 法源不同
由于电子合同出现的时间较早,且随着电子 商务的不断发展,目前电子合同已经有着较为成 熟的相关法律法规,且由于电子合同的使用时间 较长,范围较广,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 了和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法规也都是依据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 而制定,最完善的相关法律有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电子签名法》, 我国香港地区的《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等 [3] 。而智能合约从出 现至今,由于受到技术等各种因素的限制,相关 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完善,这主要也是因为智 能合约的载体是区块链,因此智能合约所做出的 决定只能依靠参与者,而这种合意是取决于不同 国家的,并不以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基础,因 此,至今智能合约都没有一个合适的法源来保障 合约的执行。
( 三 ) 执行方式不同
电子合同和智能合约的执行方式不同,是两 者最大的区别,电子合同是用互联网将纸质合同 中的内容以电子数据的方式传导到互联网当中, 使其阅读方式和传送方式更加方便快捷,但没有 实质性的作用,因为合同的签订还是需要依靠第 三方来完成,并不能依靠互联网而变得独立。但 智能合约不仅仅可以将合同内容通过互联网来表 现出来,还可以通过区块链在互联网上签订有效 的合约,不需要当事人和第三方参加,将智能性 和便利性完全体现出来,但即便如此,也不能说 电子合同和智能合约毫无关系,有研究者认为, 智能合同是电子合同进化的产物,但需要注意的 是,现如今,电子合同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虽然有些规定可以套用在智能合约上,但 因为智能合约的独立性以及两者本质的不同,智 能合约要在电子合同的规定之上,添加适合区块 链特点并支撑智能合约长久发展的法律条款。
三 、民法中智能合约的契合建议
( 一 ) 限定智能合约的适用范围
智能合约是传统合同的更进一步的形式,本 质上仍然受到民法的约束。因此,应当鼓励智能 合约在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应用与发展。然而由于 智能合约使用的是代码程序,代码语言和法律术 语之间转化的不完全性决定了智能合约必须适 用于明确且无异议的法律环境。这一方面会减轻 智能合约在履行过程中的困难,另一方面也能减 轻对编写代码的程序员的专业性要求。另外,我 国对于婚姻、继承等涉及人身权益的合同,均根 据《 民法典 》中的相关法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从而排除了合同编的适用。因此,对于智能合约 的适用,同样需要排除继承、婚姻等涉及人身权 益的领域 [4] 。总之,过往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 的进步及科技的发展都需要我们对现有的法律进 行修正。对于智能合约的适用范围来说,需要结 合当下的社会需求及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来进行限 定。与此同时,也不能过于僵化、固步自封,这 样才能让智能合约在稳定的基础上得到更为广泛 的适用。
( 二 ) 智能合约的责任认定问题
由上文所述,智能合约是利用区块链中的编 码自动整合的,但其中的编码需要专业的编程人 员编写后才投入应用,在此过程中,责任主体包 括了三个,编程人员和签订合同的双方人员。但 根据《 民法典 》的规定,合同双方与编程人员存 在着授权代理关系,但这种责任认定的方式不一 定是合理的。有学者认为,这种智能合约的责任 认定问题与传统的民事主体制度不符合,可以将 智能合约授权代理关系归于合同编的代理制度, 责任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编制人员的漏洞需要编 制人员承担,具体的事因根据具体事项承担具体 责任。
四、关于侵权与救济问题的措施
( 一 ) 关于智能合约侵权的认定
现如今,我国对于智能合约侵权的行为在平 台上是没有确定的认定范围的,但当智能合约侵 权事件发生时,无论是智能合约平台本身还是区 块链都不能将自己摘出事件之外,必须承担其相 应的责任,这就表明了无论是区块链还是智能合 同,现阶段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可避免的,且正处 于责任高风险期,智能合约侵权事件的认定就比 较明了,从侵权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智能合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能否认清自身的定位问题, 而不是侵权问题本身。如今,智能合约平台虽然 获取了大量的用户,但无法掩盖其自身发展的问 题,有学者认为,目前智能合约正处于一个非常 尴尬的位置,且正在遭受着来自不同阶段适用人 群的议论,就目前情况来看,智能合约仍旧无法 与法律脱离。因此,智能合约侵权问题必须纳入 我国《 民法典 》之中,依照《 民法典 》中的侵权 责任编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侵 权事件如果仅仅靠平台来解决,不仅会降低用户 的使用好感度,且对于智能合约未来的发展也是 非常不利的 [5 - 6] 。
( 二 ) 事后救济转为事前预防
在事故发生之后再进行补救,倒不如防患于 未然,对智能合约来说更是这样,众所周知,智 能合约的智能化和自动化在一定程度上为使用 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正因为其自动执行性和自身的不可篡改性,导致事故发生后,进行事后 救济尤为困难,虽然智能合约依靠互联网传递信 息,其合同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但这 并不意味着在使用过程中不会有出人意料的事情 发生。因此,防患于未然,设立智能合约市场准 入机制与配套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设立 准入机制,从源头把控。目前,国内关于智能合 约的法律法规还十分欠缺,然而另一方面智能合 约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则越来越广泛。现如今,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行智能合约,智能合约侵 权的情况也陆续出现,所以首先要做的便是设立 相关法律法规,对智能合约服务机构的准入进行 把关。其次,关于智能合约相关企业的立法需要 结合相关领域的法治环境来进行,不可孤立。例 如,在我国,智能合约的相关应用已经在金融、物 流等方面取得了相当的发展,相关的立法一定要 综合考虑到这些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 [7] 。 另外,智能合约的底层应用 —— 数字货币亦是重 中之重,企业如果不能发行属于自己的代币,势 必影响业务的发展,具体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 验,适当开放数字货币市场。
( 三 ) 积极寻求国际合作
现如今,智能合约是在全网络上开展的,其用 户可以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就意味着,除 了国内的交易外,很多交易同时牵扯了不同国家 和不同地区的人。再者,智能合约从拟定到签订 合约,无线下进行,全程线上“ 一条龙 ”服务, 这就导致了智能合约的局限性无限缩小,参与 者可以随时随地与不同国家的人签订合约,且可 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通识性,与其他国家的使用者无障碍交流,也为跨国合约提供了极大的便 利。因此,对于智能合约的管理不再成为一个国家 或一个地区的责任,还是需要很多国家共同参与 进来,寻求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良策 [8] 。在智 能合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 国家,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我国 智能合约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因此,我们要积极 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 况,制定适合我国智能合约发展的法律法规。其 次,智能合约由于用户跨度大,很有可能成为不 法分子实现跨国犯罪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我国 要在发展智能合约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合作, 构建国际智能合约的法律条例,避免犯罪分子有 机可乘 [9] 。
五 、结语
区块链下的智能合约自诞生以来,不管是来 自社会还是来自研究者的言论,就未曾停止过,这 也就表明智能合约的出现和使用仍旧存在着诸多 争议和问题。现如今,智能合约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已经使其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人们也一直 在不断尝试,不断接受新事物的产生,传统合约 已经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很大的劣势,但即便如 此,智能合约由于发展时间短,功能尚未完善,且 在法律的研究和构建上还存在一种落后的状态, 这种落后的状态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可逆的损 失,因此,要想智能合约在未来能够长久发展下 去,就要不断探索智能合约与我国民法的关系,并提出可行性的发展方案。
参考文献
[1] 谢星,封思贤.法定数字货币对我国货币政策影响的理论研究[J].经济学家,2019(9):54-63.
[2] 张怡超.法定数字货币对我国现有货币制度体系的挑战[J].金融理论探索,2019(4):9-16.
[3] 王潺,杨辉旭.智能合约的私法挑战与应对思考[J].云南社会科学,2019(4):127-133.187.
[4] 柴振国.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合同法思考[J].广东社会科学,2019(4):236-246.
[5] 赵磊,孙琦.私法体系视角下的智能合约[J].经贸法律评论,2019(3):16-32.
[6] 包丁裕睿,迟骋,李世刚.区块链争议解决与治理范式选择[J].科技与法律,2019(3):74-83.
[7] 陈海波.从实物货币视角看数字货币[J].中国金融,2019(8):75-76.
[8] 李海,胡麓珂.首次代币发行 (ICO)监管再思考—— 以德国现行法为视角[J].财经法学,2019(2): 3-16.
[9] 郭少飞.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分析[J].东方法学,2019(3):4-17.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64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