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06 10:35:4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字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关于数据新的法律理论和问题层出不穷。尽管我国的立法改革已经初见成效,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数据领域的问题多数都是伴随新事物产生的,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保护目前学术界还在研究讨论,大致的路径和模式都不具备统一形式。本文从民法角度研究数据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旨在探讨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第一,从概念角度分析了数据财产的定义,确定了数据财产的基本概念;第二,从法律角度探讨了数据财产的保护问题,分析了数据财产保护的各种模式,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民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等;第三,对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设想,建议通过立法赋予数据财产权,并对可能遇到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做了分析,以期在大数据时代为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数据;数据财产;数据财产权;大数据

  一、研究背景

  (一)什么是数据和数据财产

  数据是指能够被计算机处理的结构化信息[1],它可以是文本、图片、声音、视频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数据可以是原始的、未经处理的信息,也可以是经过处理之后的信息,这取决于用户的需求。数据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数据元素组成,每个数据元素都有一个特定的类型,并且可以用来表示一定的信息。数据财产是指以数据为核心的财产,它是指通过数据获取的价值,其中包括可以利用的数据、具有价值的数据和洞察力数据。

  (二)数据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数字经济时代,在社会各界对于数据权利尚未形成共识时,司法实务界对于数据权益的权属争议则应围绕个案当事人间争议焦点的具体内容,有针对性地作出合理判断。当下,数据被称为“新石油”,成为市场激烈争夺的重要生产要素与经营资源,涉数据权益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彼此间往往争夺的是数据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数据财产的价值体现在改善决策的准确性、提高业务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客户体验、改善销售策略等方面。因此,进行数据财产保护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论文

  二、国内外现状

  (一)国内数据财产法律保护模式现状

  国内数据财产法律保护模式现状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基础,对数据财产的权利进行保护。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财产权利的本质,可以认定数据财产也受法律保护;第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当一方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数据财产权利受侵害时,受害者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赔偿;第三,《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双方就数据财产权利进行合同约定时,必须遵守该合同,并且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可以通过合同方式保护数据财产权利;第四,《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为数据财产权利提供了保护依据。总之,国内数据财产法律保护模式现状主要是以上述法律为基础,对数据财产的权利进行保护。

  (二)国外数据财产法律保护模式现状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数据财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外也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措施,以保护数据财产的合法权利。在国外,数据财产不仅受国际法律保护,而且也受到各国法律、司法机构等的有力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是国际法律保护。国际法律对数据财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许多国际公约和条约中,其中包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这些条约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数据财产的权利,并规定了各国在保护数据财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是国家法律保护。各国均制定了关于数据财产保护的法律,这些法律明确了数据财产的权利,并规定了对侵犯数据财产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如《美国版权法》《美国商标法》和《美国专利法》。这些法律规定了数据财产的主权归属,并对数据财产的使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保护。与此同时,部分国家也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法律措施来保护数据财产的安全。例如,《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禁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或控制数据财产,而《美国网络安全法》则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以保护网络数据财产的安全。同时,还制定了一些有关数据财产传输的法律,以保护数据财产的传输安全。例如,《美国数据传播法案》提案中规定了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以保护数据财产的安全。

  第三是司法保护。各国的司法机构也可以为数据财产的权利提供保护,如受害者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赔偿等。

  三、我国数据财产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数据财产法律保护模式是指通过法律的手段,对数据的财产权进行保护,使数据拥有者有权利主张其数据财产权并获得法律救济。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用以下几种模式:

  (一)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保护数据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让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要原则是:一是数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原创者,他可以控制其使用、受让、转让和收费;二是数据财产的受让权属于受让人,他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和受让数据财产;三是数据财产的使用权属于使用者,他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数据财产,但不能够受让和转让。例如,若某公司收集、组织、整理、存储和处理了一组数据,并以此创造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该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以保护其知识产权。此外,该公司还可以提出法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以保护其财产权。

  (二)民法保护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数据财产的所有者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授权其他人使用其财产,但这些权利在合同中有明确的限制。例如,数据财产的所有者可以禁止其他人将数据财产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只允许其他人在指定的时间内使用其数据财产。此外,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如果使用者违反了合同条款,数据财产的所有者可以要求使用者支付赔偿金或承担其他责任。

  (三)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能够保护数据财产所有者的权利[2],保护其不受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禁止任何人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利用数据财产,如商业秘密、版权等;二是禁止任何人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侵犯数据财产,如抄袭、盗用、改编、窃取等;三是禁止任何人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限制或阻碍数据财产的使用,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力、垄断等;四是禁止任何人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损害数据财产的权利,如侵犯隐私权、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等。数据财产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的目的是保护数据财产所有者的权利,确保数据财产的合法使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促进经济发展。

  四、当前法律保护模式的短板

  当前数据财产法律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够全面、法律保护的渠道不够丰富以及法律保护的效果不够显著等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够全面。目前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只针对一些特定的数据财产,例如知识产权保护重在保护智力成果,而对其他的数据财产,如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健康数据等,法律保护比较薄弱。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其很难准确定义数据的垄断行为,因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只能处理表面上的问题,无法深入剖析数据处理技术的实质性问题,从而无法有效地解决数据纠纷。此外,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数据纠纷的处理也比较模糊。

  第二,法律保护的渠道不够丰富。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的门槛较高,而且程序繁琐、判例较少,不利于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本文统计了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2023年1月以前所有关于涉及“数据财产”的司法判例数量(见表1),但结果显示仅仅只有11个判例,其中有10个是民事判例;说明法院对“数据财产”这个概念的认可度不高。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论文

  第三,法律保护的效果不够显著。民法保护模式保护强度弱,一方面,公开的数据财产一旦遭到抓取,其价值和能够带给数据处理者的竞争效益就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非公开的数据财产一旦遭到泄露,数据财产权益就会无从主张。民法保护模式属于事后规制,不利于数据财产保护。当合同相对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公布或泄露数据财产,其对数据提供方的损失难以估量,在大数据迅猛发展的时代,限于合同之相对性,仅依靠民法保护无法达成规制与数据相关的法律关系所应达到的效果。《民法典》对数据权利的保护缺乏细节性的规定,无法充分把握数据权利的范围和保护范围。由于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比较薄弱,个人数据财产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导致个人数据财产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

  五、赋予数据财产权的设想及挑战

  (一)数据财产权立法设想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现行法律规定与民法理论体系都无法包含数据财产,考虑到目前保护模式的不足,因此必须以数据财产本身为中心进行权利框架建构。我国立法者可考虑赋予数据新型财产权。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明确数据财产权的定义。立法者需要明确数据财产权的定义,以便于后续的立法工作。在明确数据财产权的定义时,应当考虑数据财产权的范围、形式等内容,以确保立法的准确性。第二,立法者需要明确数据财产权的归属[3],即数据财产权的所有者。在明确数据财产权的归属时,应当考虑数据财产权的权利归属者、权利行使者等内容,以确保立法的实用性。当前全国数据交易市场蓬勃发展,明确一定的数据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可以让数据拥有者将数据出售给有需求的用户,从而获取经济收益。第三,立法者需要明确数据财产权是独立于民法、知识产权法的财产保护方式,以保护数据财产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的权利。同时应当考虑数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以及财产权的保护机制、保护措施等内容,以确保立法的全面性。

  (二)可能面临的挑战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据作为新事物,法律界对于数据财产权[4]的立法处于发展中,但也存在一些挑战。第一,数据财产权利的界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数据财产权利的界定不仅仅是指数据拥有者的权利,还包括数据使用者的权利,对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二,数据财产权的可行性也存在一定的挑战。数据财产权的实施需要考虑到数据的共享和分配,以及数据持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三,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模式的实施还需要考虑到数据的隐私保护。数据持有者和使用者都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数据财产立法的实施需要考虑到如何在保护数据财产权利的同时保护数据持有者和使用者的隐私。

  六、未来发展趋势

  近年来,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正在从传统的以物权为基础的保护模式向以信息权利为基础的保护模式转变。以物权为基础的保护模式是指通过保护数据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来保护数据的财产权,而以信息权利为基础的保护模式则是指通过保护数据的可访问性、可用性、可控性等权利,来保护数据的财产权。第二,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正在从单一法律体系向多元法律体系转变[5]。单一法律体系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有一个法律体系来保护数据财产权,而多元法律体系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由不同的法律体系同时保护数据财产权,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第三,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正在从单一的国家层面向全球层面转变。单一的国家层面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有一种法律体系来保护数据财产权,而全球层面是指在全球范围内,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同时保护数据财产权。

  参考文献

  [1]张阳.数据的权利化困境与契约式规制[J].科技与法律,2016(6):1096-1119.

  [2]李鑫.论数据财产保护模式的选择[D]南宁:广西民族大学,2022.

  [3]齐爱民,盘佳.数据权、数据主权的确立与大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6(1):64-70,191.

  [4]刘铁光,吴玉宝.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保护及其二次利用侵权的规则选择——基于“卡-梅框架”的分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9(6):76-79.

  [5]汤擎.试论个人数据与相关的法律关系[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5):40-44,69.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6416.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