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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成因分析与解决路径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04 10:21:3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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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全 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逐步提升,诸多知识产权纠纷相伴而生。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包括权属纠 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与行政纠纷。本文聚焦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从侵权纠纷概念与特征入 手, 深入探究了侵权纠纷的成因与解决路径。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概述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在其智力活动中对所获成 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广泛存在于社会的 各个领域,发明创造、商标、文学著作等都属于 知识产权的范畴。而所谓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就 是指在未经产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特定的第三 方擅自使用其知识产权而导致双方产生的纠纷。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知识产 权的重要价值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可,已经成 为衡量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中 指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 护、运用 ”。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着力于打造知识产权大国、强国,然而,现阶段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仿制专利产品、抄 袭著作、仿冒商标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事件屡 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 业的发展,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影响经济与科 学技术的发展,阻碍社会的进步,还会对产权人 的合法财产权造成侵犯,打击产权人的创新积极 性。因此,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全面系统分 析,探索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路径就变得尤 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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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特征

  ( 一 ) 复杂性

  知识产权是由在某一行业具备较强专业性与 技术性的工作者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广泛存在于 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本身具备的跨界性 与多元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复杂性,即 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已不仅是侵犯他人财产 权的法律问题,还是涉及诸如信息技术、建筑工程、文学、艺术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专 业性技术问题。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各类新 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层出不穷,对于侵权行为的 认定、侵权纠纷的调解,既要求产权人明晰法律 条款的适用问题,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具 备相应的了解。但现实中大多数产权人并不具备 此种能力,在面对侵权纠纷时仅能依靠更为专业 的人员,这使得侵权纠纷的处理与解决变得更为 复杂。

  ( 二 ) 频发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视,知识 产权事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 也大幅提升,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21年)》 统计,“2021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及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专利案件 31618 件,同比上 升 10.98%;商标案件 124716 件,同比上升 59.62%;

  著作权案件 360489 件,同比上升 78.26%”。[1] 大 量增长的知识产权案件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知识产 权侵权纠纷的频发性。我国具有庞大的经济规模 与大量的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作为抢占市场份额 的利器,自然而然成为各类企业关注的焦点。在无 力自主研发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许多小微企业就 会通过仿制专利产品、仿冒商标等“走捷径”的行 为谋求自身的发展。加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自发 生、认定、调解到终止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侵权 易、维权难的现状也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 的一大诱因。

  ( 三 ) 特殊性

  通常来讲,人们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多是违 法侵占、妨害或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作用对象多为事实存在的物体。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 产,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不 同于普遍意义上的侵权纠纷,因而具有特殊性。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是对原作品或创作的剽窃、 仿制及篡改,而不是作用于产权人本身及产权人 所有财物,也不会影响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处置 与运用。例如,对于一种专利产品,在未经产权 人授权的情况下,市场上存在其他主体擅自生产 销售该种产品,这不会导致产权人直接的财产损 失。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于产权人而 言,主要妨害的是其对于知识产权的专用权,影 响的更多是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利的排他性。

  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成因分析

  ( 一 ) 执法监管不足,制度衔接不畅

  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健全、完善的制 度体系,为其提供有效实施的基础和前提,相比 于西方国家,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较晚,虽然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但是仍 然存在着执法监管不足、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 首先,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 执法监管力度不足,缺乏足够的法律与行政威慑 力。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的侵权执 法检查多是依权利人的申请而开展的,执法主 动性不足。此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 度较弱,降低了侵权方的违法成本,使得部分企 业无视法律与制度,肆意开展侵权行为。其次,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是诉讼、调解 与仲裁,但这三种模式都面临着或多或少的实践 困境。例如,对于诉讼这一方法而言,“ 如果争 议解决步骤繁多,程序复杂久拖不决,不仅让当 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不断增加,也导致权利得不 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受到 阻碍,知识产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难以发 挥 ”。[2] 此外,三种模式在实践中相互独立,缺乏 沟通、协调与配合,导致了在三种模式间信息资 源无法实现互通共享,最终的解决结果无法作为 有效参考,极大地降低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 决效率。

  ( 二 ) 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氛围缺失

  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意识匮乏,社会保护氛围 缺失是造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 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未形成一种社会共 识,全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自觉尚处于 萌芽状态。首先,社会公众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 识,使侵权行为拥有了一定的市场受众。仿制专 利产品、仿冒商标等行为为市场提供了大量“物美价廉 ”的商品,而此类商品与正版商品往往外 观一致,但差价较大,这就造成了众多消费者在 不明所以的情况下纷纷选择购买此类商品,使此 类商品在市场上拥有了一定数量的消费群体,助 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社会公众对知识产 权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 “高大上 ”的权利,是社会“高精尖 ”人士的成 果与创作,与自身生活的关联度不高甚至说对自 身生活毫无影响。这种认识误区长久且广泛地存 在,使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缺乏必要的文化认 同,漠视侵权行为,从而无法营造出保护知识产 权的社会氛围 ,致使侵权纠纷不断滋生。

  ( 三 ) 产权人自主保护与维权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这就决 定了知识产权从产生到终止,都要以法律为依 据。因此,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知识产权人应依 法依规开展维权行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但 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产权人自主保护意识 与维权意识淡薄,缺少维权积极性与主动性。即 只有当侵权行为事实存在且已发生后,产权人才 会采取保护措施,而这种保护多是被动保护,时 效性较弱,不能帮助产权人及时止损。以著作权 为例,作者在创作完成后往往会忽视作品保护工 作,在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或是没有留下有力证 据能够证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自己时就将作 品发表在公开场合或者是网络上,在利益的驱动 下,就会引发侵权行为。加之社会公众对知识产 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不清晰,在生活中时常有意或 者无意做出了侵权举动,例如在网上看到了好看 的图片就保存使用,或者是看到一些自己喜欢的 文章或者句子就直接转发。此外,针对知识产权 侵权纠纷,产权人开展维权行为既需要其自身具 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也需要以政府、社会为 主导的外部力量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但是,部 分产权人既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政府与社 会也未能提供有效的外部法律援助,导致了产权 人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面临孤立无援的境地,无法 开展积极有效的维权活动,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有了可乘之机。

  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路径

  ( 一 ) 健全法律法规,提升制度衔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构 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要坚持立法 先行,提高立法质量,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奠 定法治基础。” [3] 首先,我国应健全知识产权保 护法律法规,提升各项制度间的有效衔接,加大侵权违法打击力度与处罚力度。其次,我国可以 充分借鉴别国经验,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引 入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机制。“ 司法 ADR 是 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到诉讼程序中。大致 可分为法院附设调解、法院附设仲裁、混合型纠 纷解决机制。” [4] ADR 也被称为“多元纠纷解决 机制 ”,具有专业性、灵活性、非对抗性等特点, 可以使权利人得到及时救济,极大提高知识产权 的保护效率。再次,不仅要完善现有的纠纷解决 模式,更要实现各种模式间的有机衔接。针对诉 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的问题,要增强诉讼的时 效性,规范人民调解机制,强化调解的现实约束 力,打造专业的仲裁队伍,多措并举,构筑健全的 知识产权维权机制。要促进诉讼、调解、仲裁之间 的信息互通互联,使三者之间互为参考,互为补 充,发挥整体合力。最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 要提高侵权执法的自主性,强化市场监督职能, 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于情节严重者,更要依法加大赔偿力度,让侵 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 法律氛围。

  ( 二 ) 培育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氛围

  《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 )》 中明确指出,到2025 年,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 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到 2035 年,知 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 基本形成;[5] 纲要还注重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 的建设,通过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促 进实现知识产权更高水平保护、更高质量发展。 可见,只有全社会凝聚共识,自觉形成对于保护 知识产权的文化认同,才能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 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助推知识产权 强国的建设。具体来讲,首先要在全社会开展普 法宣传教育,逐步培育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促 使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学法用法,使其在面对知 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能够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自 觉抵制各类侵权产品,使侵权产品失去受众从而 逐步退出市场;其次要帮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知 识产权的价值内涵及重要作用,消除社会公众对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漠视心理。提升全民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不仅要使人民群众能够自觉投入到 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中去,更要使人民群众从中 受益,逐步培养起对于知识产权等创新活动的文 化认同感与归属感,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群众基 础,形成全社会认同、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 氛围。

  ( 三 ) 强化产权人自主保护与维权意识

  产权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知识产权 保护中居于主体地位,要想激发产权人的维权积 极性与主动性,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发生, 首要途径就是降低产权人的维权成本。其中,降 低发现侵权的成本和证明侵权行为的成本至关重 要。对此,人民法院应积极作为,坚持以知识产 权的价值创造为导向,认真研判侵权案件所属性 质与复杂程度,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进 行分类审理,进一步简化侵权诉讼流程,提升侵 权纠纷处理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合理评估知识产 权的市场价值,依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并将权 利人的诉讼成本纳入侵权赔偿范围,尽可能减少 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此外,产权人自身也要积极 主动作为,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与维权意识,不仅 要主动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维权方 式与手段,知悉维权流程与程序,防患于未然, 也要密切关注自身知识产权权利状况,变被动保 护为主动保护,变事后保护为事前保护,及时发 现侵权行为并在第一时间采取维权行为,压缩知 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生存空间,从根源遏制知识产 权侵权纠纷的发生。例如:为减少可能发生的侵 权纠纷,对于所持有的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商 标,部分市场主体会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也就是“ 防御性商标 ”,从而达到主动保护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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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语

  无论是当下还是未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 不言而喻。对此,要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 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文化自觉,重视知识产权培 育发展,构筑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减少知 识产权侵权纠纷,引导知识产权事业向好发展, 使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激发全社会创造 力的过程中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扮演更为重要 的角色。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21年)[M].北京:人民法院出 版社,2021.
  [2] 倪静.知识产权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 张瑞瑞.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构建研究[D].西安:西安理工大学,2019.
  [4] 梁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先行调解制度[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34(3):90-102.
  [5] 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J].知识产权,2021(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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