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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背后的法律问题探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01 13:58:2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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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自 1993 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则后,《 食品安全法 》《 药 品管理法 》《 民法典 》中也陆续进行了相关规定。然而上述的法律之中,均未明确“ 知假买假 ” 索赔人是否具有消费者的主体身份,导致了“ 知假买假 ”索赔行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存在 争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仅支持食品、药品领域的“ 知假买假 ”索赔行为,范围较窄,可 以结合当前实际情况, 考虑扩大适用范围。

  关键词 :知假买假,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

  自 199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以下简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 条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关于“ 知假买 假 ”索赔行为的性质该如何认定便一直存在着争 议。在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某之后,诞生了一大批 职业打假人,类似的“ 知假买假 ”索赔纠纷获得 的结果却并不相同。有些法院依照《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肯定了当事人的索赔 主张。有些法院认为“ 知假买假 ”索赔行为并不 是为生活需要进行的购买行为,因此不应受《 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护,故不支持当事人的索赔 主张,认为当事人双方互相返还货物和价款即 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知假买假 ”索赔行为进 行明确规范,且当前的时代背景与《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立法之初的背景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因 此,应结合当前的实际状况,对“ 知假买假 ”索 赔行为进行再次分析,平衡购销双方的利益,促 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健全与完善。[1]

  一、“ 知假买假 ”索赔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概述 ( 一 )“ 知假买假 ”概述

  “ 知假买假 ”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当前也没 有相关法律、法规对“ 知假买假 ”行为的内涵或 范围进行界定,实践中“ 知假买假 ”行为指的是 消费者明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相关标 准,却仍然购买的行为。按照购买行为的目的不 同,“知假买假 ”行为可以区分为消费使用型的 “知假买假 ”行为与故意索赔型的“知假买假 ”行 为。消费使用型的“知假买假 ”行为的消费者购买 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的主要目的为消费使用,例如购买仿冒服饰当做品牌服饰进行穿搭等。故 意索赔型的“ 知假买假 ”行为的消费者购买不符 合相关标准的产品的主要目的为获取多倍赔偿金 额。故意索赔型的“ 知假买假 ”行为根据主体不 同,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职业打假人的故意索赔 型“ 知假买假 ”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故意索赔型 “ 知假买假 ”行为。由于本文主要探讨的是“ 知假 买假 ”的索赔行为,故而消费使用型的“ 知假买 假 ”行为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2]

  ( 二 ) 惩罚性赔偿概述

  1.惩罚性赔偿的内涵

  惩罚性赔偿指的是法庭判定责任人应承担的 赔偿金额,要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失金额的赔偿, 与补偿性赔偿相比,存在着惩罚与警示的特性。 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传统私法上的责任形态存 在着一定的冲突,故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该制 度时,引发了一定的争议。然而随着法学理念的 发展,公法与私法间的壁垒已逐渐消失,公私法 之间相互借鉴与融合的情形已越来越普遍,惩罚 性赔偿制度有效填补了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调整空 白地带,完善丰富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因此 出现在了越来越多的领域之中。我国的惩罚性赔 偿制度立法尝试起源于 1993 年的《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作为惩罚性赔偿制 度构建起步较早的领域,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 验,赔偿体系亦较为成熟。[3]

  2.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功能

  首先,惩罚性赔偿规则作为民事赔偿规则的 一种,首要的功能仍是补偿功能,即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害进行填平补偿;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中 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具有激励功能,可以鼓励消费 者在购买到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服务或商品后,积 极进行维权,从而有效打击生产或销售不符合相 关标准商品及服务的行为;最后,除了前两项功能 外,惩罚性赔偿规则还具有惩罚与遏制的功能, 即通过更重的赔偿责任让违法的生产者与经营者 付出更高的代价,增加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遏 制违法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再犯,并预防其他的潜 在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4]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规则其实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对市场监管的不足,打击 了制假售假行为,然而与此同时,惩罚性赔偿规 则也给市场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例如,“ 知假 买假 ”索赔行为的滥用带来了司法、行政资源的 浪费,并会扰乱生产者、销售者的正常经营。如何 最大程度地发挥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作用,并且降 低“ 知假买假 ”索赔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一个极 为复杂的问题,因此,对于“ 知假买假 ”索赔行 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也不能进行“ 一刀切 ” 的判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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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适用惩罚性赔 偿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消 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规定。2013 年 10 月修 正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 可以要求按照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 3 倍金额进 行惩罚性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 500 元时,可 以要求按 500 元进行惩罚性赔偿。在经营者明知 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继续 提供并造成了消费者或其他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了 消费者或其他人健康的,除承担该法第四十九条 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赔偿事项外,消费者还可以 主张所受损失 2 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由于食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商品,其质量出 现问题时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故而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中,立法者规定了更重的惩罚性赔偿规则。2021 年 4 月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明知食 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经营的,受到损害 的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价款 的 10 倍或损失的 3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增加的赔 偿金金额不足 1000 元的,可以主张赔偿 1000 元。 当食品本身不存在问题,食品的说明书、标签等存在不影响食品本身质量的瑕疵,但不会导致消 费者误解时 ,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由于药品同食品一样,属于较为特殊的商品, 要求生产者与经营者对产品负有更重的义务,因 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以下简称《药 品管理法》) 中,立法者也规定了更重的惩罚性 赔偿规则。2019 年 8 月修正的《药品管理法 》第 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假药、劣药的受害人 及其近亲属除了可以向假药、劣药的生产者,或 知假售假的经营者,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 张支付价款的 10 倍或损失的 3 倍的惩罚性赔偿 金,增加的赔偿金金额不足 1000 元的,可以主张 赔偿 1000 元。

  2020 年 5 月通过并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 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以下简称《 民 法典》) 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法,与《 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 相呼应,在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规定,生产或销 售明知具有缺陷的产品,或没有依照该法前条规 定采取必要有效的补救措施,导致他人死亡或健 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 张惩罚性 赔偿。

  上述四部法律中,均未对“ 知假买假 ”索赔 行为进行定性,也未明确表明“ 知假买假 ”的购 买人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因此导致了实践中存 在了一定的争议。但是由于《 民法典 》中规定的 惩罚性赔偿规则要求具有致人死亡或致人健康严 重受损的严格结果要件,故在实践中,“ 知假买 假 ”索赔行为一般援引的法条为《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食品安全法 》或《 药品管理法》。

  2013 年 12 月最高法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 》(法释【2013】28 号 ) 第三条规定,在食 品药品质量纠纷中,生产者、销售者不可以以购 买者明知产品有问题仍购买进行抗辩。该司法解 释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于食品、药品“ 知假买假 ” 索赔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持肯定态度。2017 年 5 月,最高法在答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 5990 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法办函【2017】 181 号 ) 中提到,食品、药品与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息息相关,属于特殊的商品,且《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 》是在地沟油、毒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严 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后出台的,故而该解释 的第三条是在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的政策考量。但由于职业打假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日趋凸显,因此 这种特殊政策不宜推广适用到其他的领域之中, 并应对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逐步进行限制。 最高法的答复意见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 明确地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知假买假 ”索赔行 为的看法,各地方法院的相关裁判中,也有许多案 例提及了此意见。2020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 一 ) 》(法释【2020】14 号 ) 进一步细 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与《食品安全法 》中 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则的规定,将虽然未达到承诺 标准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排除在了惩罚性 赔偿规则适用的范围之外,并提出了当消费者根据 《食品安全法 》中相关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时生产 者、消费者不得以未达到《民法典 》规定标准进 行抗辩,还规定了预包装食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 些具体情形。然而该解释并未提到“ 知假买假 ” 索赔行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故而未改变《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知假买假 ”索赔行为的 处理规定。2020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进 行了修正 ,但原解释中的第三条仍未进行更改。

  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 五次会议第 5990 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后, 相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对“ 知 假买假 ”索赔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例如, 2019 年 5 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 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中要求,在探索建立完 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 时,要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的非法牟利行为;2019 年 8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 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也规定了要打击以名 为“ 打假 ”实为敲诈勒索的行为。但这些相关文 件主要针对的是职业打假人为了牟利的恶意“ 知 假买假 ”索赔行为,并未对“ 知假买假 ”索赔行 为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2019 年 11 月,国家市 监局发布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 法 》第三条与第十五条,将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所 需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及服务的行为,即“ 知假买 假 ”行为,排除在了投诉范围之外,因此“ 知假 买假 ”者无法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方 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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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知假买假 ”索赔行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较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及《最高 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5990 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 只有食品、药品纠纷中的“ 知假买假 ”人可以主 张惩罚性赔偿。诚然,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 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5990 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中所表述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直接 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故而比较重要,但随 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药品之外的一些产品 也开始对消费者的生活与健康产生巨大的影响, 例如,近年来婴幼儿护肤品中频繁出现违反相关 规定添加激素等物质的案例,这类产品如不经过 专门机构检测,消费者根本无法发现其不符合规 定,且一旦使用,往往会对婴幼儿造成伤害。然而 在上述的类似纠纷中,“ 知假买假 ”者索赔惩罚 性赔偿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了生产、销 售该类产品者违法成本较低,为了牟取更高的利 润,往往愿意铤而走险,使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 到有效的保障。

  四、“ 知假买假 ”索赔行为的完善路径 —— 适 当拓宽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 五次会议第 5990 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后的五 年里,经济社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针 对新出现的特殊情形,相关部门应重新考量“ 知 假买假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范围,不能仍按 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在食品、 药品纠纷领域,可以将惩罚性赔偿范围拓宽至婴 幼儿用品等对消费者或他人健康、安全影响巨大 且与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相关领域之中,从而提 高这些领域“ 知假制假 ”“知假售假 ”行为 的 违法成本,降低“ 知假制假 ”“知假售假 ”的风 险,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参考文献

  [1] 马辉.经济法解释论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立场阐释—以“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争议为切入点[J].政治 与法律,2022(10):96-111.

  [2] 田原.“知假买假”的全领域认可与制度规范[J].中国商论,2022(6):53-55.

  [3] 胡文涛.“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研究[J].海大法律评论,2020(00):468-481.

  [4] 洪国盛.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履行欺诈[J].南大法学,2020(03):33-53.

  [5] 葛江虬.“知假买假”:基于功能主义的评价标准构建与实践应用[J].法学家,2020(1):160-17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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