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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认定视域下“套路贷”问题的认定论文

发布时间:2023-10-25 11:10:4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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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18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 关于办理黑 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指出:要准确把握“ 套路贷 ”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依法严 惩“ 套路贷 ”犯罪、依法确定“ 套路贷 ”刑事案件管辖,进而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 套路贷 ” 违法犯罪分子。本文首先阐述了“ 套路贷 ”的认定;其次以实际案例分析,对“ 套路贷 ”涉及的刑 事法律认定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了有效预防套路贷的方法,意在有效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增 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套路贷,刑事法律,刑事法律认定问题

  “套路贷 ”是近年舆论关注的焦点,大量的 “套路贷 ”案件揭示出社会公众对“套路贷 ”骗 术甄别能力差、留痕意识薄弱,一旦社会公众陷 入“套路贷”, 会对自身的经济财产造成严重的 损失,而且还很有可能会殃及家人。基于此,必须深刻认识“套路贷”, 并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 自己。

  一、“ 套路贷 ”的相关阐述

  ( 一 )“ 套路贷 ”的司法解释

  “套路贷 ”是一个犯罪方法方式的总结,并非 一个罪名或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解释:“ 套路贷 ”指的是假 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 ”“制造资金 走账流水 ”“肆意认定违约 ”“转单平账 ”“虚假 诉讼 ”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二 )“ 套路贷 ”的入罪化依据

  “套路贷 ”行为和高利贷行为虽然都属于民间 高利出借资金的行为,且均有借条等满足形式合 法性的依据,导致被告人经常以高利贷的幌子对 自身的套路行为进行辩解,但实际上,二者存在 明显的区别。如表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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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套路贷 ”涉及的刑事法律认定问题分析

  明确“套路贷 ”涉及的罪名才能更好地进行 刑事法律认定,因此,下面将从诈骗罪和敲诈勒 索罪两个角度,以具体的案例阐述如何认定“套 路贷 ”涉及的刑事法律。

  ( 一 ) 诈骗罪 —— 以姜某、冯某等 3 人诈骗案 为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 。

  1.案情

  被告人姜某和冯某开了一家“某隆茶庄”, 主要从事业务为:高利放贷。自 2018 年 6 月起至 2019 年初,姜某、冯某、刘某 3 人经常纠集在一 起,多次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实施诈 骗行为的流程为:由于陈某急需用钱,故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到某隆茶庄寄卖公司,希望能够借 款 15 万元,并且以 3 个月为期限,在 3 个月之后 归还本金和利息,月利息 4% 。同时,陈某将自己 位于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的房屋用作担保。为能 够更好地向陈某实施诈骗,姜某等人刻意制造虚 假交易流水:姜某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交给刘某 40 万元现金,并指使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陈某 转账 40 万元,之后刘某与陈某一起将 40 万元现 金取出,交予姜某。同年 11 月 26 日,姜某先后让 陈某签署出售房屋委托书 (委托冯某代为出售, 并进行了委托事项公证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与 刘某签订 )。 在向陈某付借款时,姜某等人以支付 砍头息、支付家访费等名义,非法从 15 万元中扣 除 4.5 万元,陈某实际拿到的钱为 10.5 万元。随 后,姜某等人为获取更多本金之外的 (陈某) 财 产,通过肆意虚增债务的方式,前后分别要求陈 某归还 18 万元和 22 万元。在陈某无力偿还的情 况下,姜某等人通过公证的方式将房子过户到了 刘某名下。因房屋的市场价值为 49.74 万元,所以 造成陈某财产损失 39.24 万元。

  2.审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刑 4 年 2 个月,并处罚金 6 万元。同时对被告人冯 某、刘某作出相应有罪判决。

  3.评析

  在该案件中,被告人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 姜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与陈某约定借款期 限为 3 个月,且用陈某所有房屋作担保;(2) 制造 虚假交易流水:姜某先将 40 万现金交予刘某,之 后让刘某转账给陈某,并与陈某一起将钱取出,将40 万现金交予姜某;(3) 姜某故意制造违约、肆 意认定违约;(4) 姜某恶意垒高债务;(5) 软硬 兼施,占有陈某价值为 49.74 万元的房屋。该例犯 罪案件是典型的“ 套路贷 ”诈骗犯罪。

  4.结论

  通过对诈骗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在 “套路贷 ”实务处理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从 以下两方面对诈骗犯罪进行认定:

  (1)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一,故意制造违 约、肆意认定违约 [2] 。例如,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 并有意愿提前还款或如期还款,但放贷人却采取故 意行为,包括隐匿行踪、不接电话等,让借款人联 系不到自己,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并以此为借口,借机向借款人索要高额罚息,垒 高借款人债务;第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 付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该行为不具有唯一性,因 此,存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的行 为并不能直接得出放贷人存在“套路贷 ”行为的 结论,在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通过全 面的分析和借贷双方的具体行为作出综合而准确 的判断;第三,“ 套路贷 ”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 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打 击、继续非法获取不法利益,其犯罪手法也在不 断 变 化、更新,因 此,在认定“套 路 贷 ”犯 罪时,要着重根据“套路贷 ”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 目的主要特征来进行准确甄别和判断 [3] 。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明知问题。 第一,“ 套路 ”与借款人明知问题。如果认定被 告人存在实施套路贷的行为,则不应当认定借款 人明知。例如:以房屋抵押贷为例。通常情况下, 被告人进行辩解时会说:已经与借款人商定好了 借款利息,并会收取砍头息、平台费、家访费等 费用,以房屋抵押贷、房屋买卖合同为保障,但 实际上借款人所签订的空白合同归被告人保管, 这种情形下,不能认定借款人对借款利息、合同 性质、违约条款等全部明知。原因如下:①借款 人所签订的空白合同不属于正常借贷合同类型; ②签订空白合同已经违背了合同规范;③空白合 同由放贷人保管,借款人没有该合同;第二,对具 体事项的明知不等于对整个套路的明知;第三,空 刷资金流水与借款人明知问题。认定借款人是否 明知空刷流水,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确定:①砍 头息、平台费、家访费等费用如果准确、全部告 知借款人,认定借款人明知;②以保证金、房屋买 卖 (租赁 ) 合同等空刷资金流水,无论是否告知借款人,都应认定借款人不全部明知或不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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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敲诈勒索罪 —— 以张某、李某等 8 人敲 诈勒索案为例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 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 (包括财物与财产 性利益 ) 的行为 [4] 。

  1.案情

  2017 年 6 月,张某、李某等 8 人共同出资创办 某信车贷公司、某信金融公司,并以此为媒介,组 成了一个便于实施“套路贷 ”的犯罪集团。在实 施犯罪的过程中,主要由张某通过发放小广告、 他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大众发布“抵押借贷 ”信 息,并以此引诱其他人前来借款。在签订合同的 过程中,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将高额违约金计入 本金中,并诱导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被 告人为“索债 ”方便,还诱导被害人签订车辆抵 押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在此基础上,设计 了十分苛刻的违约条件。(在该案件中,车辆备用 钥匙和合同均由被告人进行保管。) 在签订相关 合同之后,被告人不仅在被害人的车辆上装了多 个 GPS ,还以家访的名义获得了被害人的家庭住 址。被告人在制造了虚假给付事实后,以 GPS 安 装费、家访费、业务费、头期利息等为借口,使得 被害人实际的借款金额远低于本金。随后,在被 害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被告人用备用钥匙 偷偷将车辆开走,并以逾期还款、GPS 没有信号 等借口单方面判定被害人违约。随后,被告人为 隐瞒自己非法占有被害人车辆的目的,以“ 不给 钱就卖车 ”继续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2.审判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 13 万元。同时对被告人李某作 出相应有罪判决。

  3.评析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套路贷案件:(1) 张某等 人在进行民事借贷业务时,并没有基于民事主 体,而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让被害人陷入不得不签 订虚高合同的不利境地;(2) 张某等人以扣车、 卖车、处置房产为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了逼迫,使 其不得不交付高额违约金和虚增的借贷款项,其 真实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本金之外的财产;(3) 张某等人以行业规矩之名,诱导被害人签订一式 一份抵押合同和借贷合同等,对被害人造成了虚 假债权债务。同时,还故意导致被害人违约,非法 扣押其车辆。

  4.结论

  通过对敲诈勒索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为 识破被告人的违法手段、违法行为,将被告人绳 之以法,要做到以下两点:

  (1) 准确区分“套路贷 ”犯罪和民间高利贷。 通常情况下,“ 套路贷 ”和民间高利贷在目的、手 段、主体地位方面均存在不同:民间高利贷存在的目的仅仅是获取借款人的高额利息,而“套路贷 ” 则是假借放贷,迫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制造虚 假流水,以从被害人处获得更高的违约金和拖车 费等 [5] 。此外,民间借贷的获利方式是通过到期 回收本金和利息,而“套路贷 ”的获利方式则是 通过虚增数额、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肆意认定违 约等手段,非法获取更多被害人的财产。民间借贷 是在借贷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而产生的,出借人与 借款人均是平等民事主体,而在“套路贷 ”中,放 贷人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其以拖车扣车、卖车要 挟等非法手段实现了对被害人的控制和主导,进 而不断实施犯罪活动。

  (2) 依法准确认定“套路贷 ”行为性质。一般 来说,“ 套路贷 ”犯罪行为具有复合性、混合性的 特点,主要表现为放贷人会将敲诈勒索、诈骗等 手段交替使用。因此,为准确认定“套路贷 ”行 为性质,要根据令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关键行 为来进行认定。

  三 、结束语

  “套路贷”于今已非新词,随着互联网消费的 兴起,各种不正规贷款平台相继出现。其中,与网 络、黑恶势力相结合的“套路贷”, 成了不法分子 的“发家”之道。“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 种,其会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 根基。因此,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套路贷”所带 来的危害,并依法采取有效手段,严厉打击“套 路贷 ”。

  参考文献

  [1] 齐鑫.“套路贷”涉及的刑事法律认定问题探究[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2(13):82-84.

  [2] 王利荣,崔天亮.司法实务中套路贷案罪数认定探讨——基于近年百余份案例文书的实证研究[J].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21.33(1):46-54.

  [3] 张瀚扬.试论黑恶势力犯罪在新型犯罪中的渗透及其侦防对策—— 以“套路贷”类型案件为例[J].武 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0.34(1):54-58.

  [4] 李采薇.“套路贷”案件的涉黑涉恶认定标准探究——基于三起典型案例的分析[J].华北水利水 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6(1):84-89.

  [5] 占瑞洁.刑民交叉中的证明责任研究—— 以套路贷行为为例[J].大学,2021(5):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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