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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探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10-16 14:25:5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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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毒品犯罪是增长速度最快的犯罪类型, 中国面对毒品犯罪始终秉持着严厉打击的刚硬 态度。但针对“ 代购毒品 ”这一典型毒品交易行为,立法方面《 刑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 于笼统模糊缺乏指导性,最高法印发的会议纪要能否作为定罪依据也备受争议,这就导致司法实 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窘境屡见不鲜。对于代购毒品行为该如何进行正确认定,本文在纵观各位专家 学者研究的基础上, 结合自己的分析、调研做一研究讨论。

  一、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分歧

  在讨论代购毒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 要搞清楚代购毒品的两种分类 ( 即无偿代购毒品 和有偿代购毒品 )。 简单来说,无偿代购毒品行为 就是代购者在购买毒品后向购毒者转让毒品时没 有赚取丝毫利润;而有偿毒品代购行为是指代购 者在购买毒品后,向购毒者转让毒品时赚取少量 利润或者截留少量毒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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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代购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

  认为代购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学者所持的 观点是,在无偿代购毒品案件中,吸毒者和代购 者之间往往有着特殊的社会关系,例如有血缘关 系或者互为好友。代购者看见吸毒者遭受着毒品 的折磨,吸毒者离不开毒品而一再央求代购者帮 自己买一些毒品。代购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为 了暂时缓解吸毒者的生理痛苦而帮助吸毒者购买 毒品再卖给吸毒者。基于代购者并没有贩卖的本 意、这种代购行为也不会严重侵害社会法益的考 量,代购者不应受到重刑的惩处。[2]

  而在有偿代购毒品案件中,最经常出现的代 购类型就是代购者帮忙代购毒品,而报酬是少量 毒资或者其所代购的少量毒品。这种情形下的有 偿是基于吸毒者对于代购者帮忙购买毒品的感激。 代购者为了少量利润或者为了“蹭吸”, 帮助他人 购毒,其行为导致毒品是向特定的人流通,且不是受不到控制的肆意流通,这种代购行为的法益 侵害性极小,因此不宜认定为犯罪。

  此外,在代购毒品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这一 观点之下,部分学者坚持代购毒品行为不应受到 任何处罚,而另外一部分学者却认为虽然《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法》) 不是代购 毒品行为的处罚依据,但却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法 》等部门法为依据,对代购者进行 行政认定,从而达到惩处代购者、减少毒品在交 易市场肆意流通不受管控的目的。[3]

  ( 二 ) 代购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或运输毒 品罪

  除了部分学者不区分代购类型,统一将代购 毒品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或者统一认定代购行为构 成贩卖毒品罪之外,学理上绝大多学者认为,将 代购毒品行为一律作为犯罪打击的观点是不足取 的,因此大多采取的是将代购毒品行为根据不同 的条件区分为不同的类型而予以不同定罪,具体 是指对于吸毒者未指定上家的情形,一般将代购 者的代购行为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对于吸毒者指 定上家的情形,将代购者的代购行为定为运输毒 品罪,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吸毒者未指定上家的情形,往往是因为 吸毒者没有购买毒品的渠道而必须委托代购者购 买才能获得毒品。在这种毒品交易中,代购者发挥着积极主动的重要作用,既帮助上家扩展销售 渠道、介绍买家、转让毒品、收取毒资,又能帮助 吸毒者获得购买渠道、介绍卖家、获得毒品。所以 对于此种情形,多数学者均认同代购者构成贩卖 毒品罪。[4]

  而对于吸毒者指定上家的情形,代购者往往 发挥着帮助的次要作用,主要是由于吸毒者和上 家商量好毒品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地点、运 输方式,是由吸毒者主导着毒品交易,代购者往 往只是负责运输毒品、传递毒资。对于此种代购 行为,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 代购者不构成犯罪,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下,代 购者的代购行为和吸毒者自身的购毒行为并无本 质区别,吸毒者自己购毒和委托别人帮忙购毒都 是一样的,既然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具有刑法可罚 性,那么代购者帮助吸毒者购毒的行为也不值得 刑法追究;第二,代购者构成上家贩卖毒品罪的 共犯,从代购者帮助吸毒者购毒的角度看,该行 为与吸毒者本身购毒无异,不值得被惩处,但是 代购者同时也实施了帮助卖家将毒品流通向社会 的危害行为,其行为构成上家贩卖毒品罪的帮助 犯,仍具有可罚性;第三,代购者构成运输毒品 罪,当能够明确代购者内心并不想贩卖毒品,此 时不会成立贩卖毒品罪,但代购者的代购行为往 往会包含运输毒品的行为,完全可以适用运输毒 品罪对代购者进行惩处。[5]

  通过上述梳理,笔者认为,毒品代购行为可 以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代购者无偿通过购毒者指 定上家的情形进行毒品代购行为;第二,代购者无 偿未通过购毒者指定上家的情形进行毒品代购行 为;第三,代购者有偿通过购毒者指定上家的情形 进行毒品代购行为;第四,代购者有偿未通过购毒 者指定上家的情形进行毒品代购行为。

  根据这四种代购行为,笔者的观点是除了第 一种代购行为不构成犯罪外,其他三种情形均构 成贩卖毒品罪。具体分析如下:第一,从侵害的 法益来说,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毒品犯罪的保护法 益 (犯罪客体) 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张 明楷教授认为毒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健康, 这里的公众健康并不是指特定个人的身体健康, 而是作为社会法益的公众健康。换言之,毒品犯罪不是对个人法益的犯罪,而是对超个人法益的 犯罪。而笔者在这里要说的是,不管是按照传统 刑法理论来说,还是按照张明楷教授的公众健康 说,上述四种代购毒品行为都对这两种法益有所 侵害,但是在第一种代购行为中,即使没有代购 者,仍然会有侵害法益的潜在危险,而在后三种 代购情形中,如果缺少代购者,必然会减少对法 益侵害或者无法实现对法益的侵害;第二,从笔者 工作中所接触的实际案例来分析,上述四种毒品 代购行为中,第一种代购行为无扩大毒品消费市 场和吸毒人群的潜在风险,而后三种代购毒品行 为往往是扩大毒品消费市场和增加吸毒人群的桥 梁和纽带,因为新型毒品代购行为中,代购者代 购毒品的目的已经不是由于吸毒者遭受着毒品的 折磨而帮吸毒者,反而是因为鼓励、教唆吸毒者 吸毒或者是为了吸毒者吸毒方便而进行的一种毒 品扩散行为。此外,大规模毒品犯罪往往是由于 上述四种毒品代购行为的后三种衍生的,代购者 往往在犯罪初期,由于小心谨慎,先进行无偿代 购,后续觉得时机成熟后开始进行有偿代购,在 有偿代购中一旦获取利润,便无法收手,开始走 向贩卖、运输、走私、制造毒品的犯罪道路。[6]

  二、浅谈合理认定代购毒品行为的路径

  在讨论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这一话题时,我 们还是要继续沿着上述四种毒品代购行为来说, 第一种代购行为 ( 即代购者无偿通过购毒者指定 上家的情形进行毒品代购行为 ) 笔者不认为是犯 罪,在前文已说,在此不再赘述。那么第二种代购 行为 ( 即代购者无偿未通过购毒者指定上家的情 形进行毒品代购行为 ), 第三种代购行为 ( 即代购 者有偿通过购毒者指定上家的情形进行毒品代购 行为 ), 第四种代购行为 ( 即代购者有偿未通过购 毒者指定上家的情形进行毒品代购行为 ) 分别应 以什么路径来定罪量刑,我们在此逐一分析。[7]

  ( 一 ) 代购者构成运输毒品罪正犯

  简言之,代购毒品一方面是为了吸毒者方便 买到毒品,另一方面是贩毒者、代购者为了逃避 打击,所以笔者认为,为了对代购毒品行为进行 有效打击,缩小毒品消费市场,应该以运输毒品 罪作为兜底完善毒品犯罪圈罪名和克服禁毒侦查 实践中证据短缺困境的有效策略。其主要应对的是上述代购行为中的第二种,具体的做法是当代 购者将毒品转移给托购者即被抓获时,由于客观 上代购者在该代购行为中并未获取利润,主观上 代购者和吸毒者都认为该行为只是代购者帮助购 毒者购买毒品,或者其主观上认为是贩卖毒品但 在接受询 (讯) 问时却予以否认,这就给侦查机 关的侦查活动造成被动局面,如果处理不好,就 会有逃避侦查打击、扩大毒品消费市场的潜在危 险。所以笔者建议,在遇到该类代购行为时,侦 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就要把工作重心往 运输毒品罪上倾斜,要考虑当经由代购者之手将 毒品转移至吸毒者处,必不可少伴随的是运输毒 品的行为时,那么就要深究代购毒品过程中运输 毒品行为该如何从主客观方面进行证据固定,即 判断代购者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否符合运输毒品罪 的构罪要件。如果该行为是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 件,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以运输毒品罪对该行为 进行司法处理。[8]

  ( 二 ) 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正犯

  对于上述第四种代购行为,笔者认为,其完全 构成贩卖毒品罪正犯。因为该行为在客观方面, 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正犯要求的实施卖出毒 品、收取对价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代购者的行为 也构成贩卖毒品罪正犯要求代购者具有的“卖出 毒品的目的 ”,且代购者还是以“牟利为目的”。 所以说,只要代购者意图将毒品转让给托购者, 并且经由代购者之手将毒品实际移转至托购者手 中,代购者收取了包括金钱和毒品等一切形式、 价值上与所购毒品的价值接近或者高出的对价, 代购者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正犯。[9]

  ( 三 ) 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

  此外,对于上述代购行为中的第三种代购行为,一般情况是:购毒者和上家商量好所购毒品 的种类、数量、金额之后,购毒者先向上家支付毒 资,由购毒者或者上家一方委托代购者将毒品从上 家运输给购毒者;购毒者没有联系上家而是委托代 购者帮忙购买毒品,代购者自己联系上家购买毒 品之后,以抽取毒资或者抽取毒品的方式获得利 润,再将毒品转让给购毒者等。此时,判定代购者 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正犯的标准是代购者主观上 有无“卖出毒品的目的”,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提供毒品、收取对价 ”的行为,上面这些情况或因 代购者主观上没有“卖出毒品的目的 ”而是仅有 帮助运输毒品的故意,故而不能判定代购者构成 贩卖毒品罪的正犯,但是代购者在客观上有“收 取对价 ”且“获取利润 ”后转让毒品的行为,所 以此时就应该来判定代购者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的共犯。[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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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结语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代购 毒品行为的规定笼统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会出 现同案不同判的窘境;也导致毒品交易借代购毒 品来逃避打击,给我国禁毒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 挑战。本文在研究代购毒品行为是否为犯罪时, 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通过“无偿或有偿 ”“是否指 定上家 ”将代购行为区分为四个类型加以分析, 并探索该四种情形应以何种路径进行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1] 赵桂玉.毒品犯罪争议问题研究[J].政法学刊,2015.32(6):56-61.
  [2] 张明楷.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学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23(1):6-25.
  [3] 何鑫.代购毒品行为定性进路之辩正——基于“贩卖”和“运输”的阶层审视[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 校学报,2017.27(4):67-77.
  [4] 吴肓贤.特情侦查毒品案件的审查[J].中国检察官,2019(4):66-69.
  [5] 刘博涵.论刑法规制涉兴奋剂行为的“张”与“弛”[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21.37(1):41-47.
  [6]董彬.代购毒品行为的法理认定和判断方法[J].法 律适用,2020(18):52-60.
  [7]胡江,于浩洋.毒品代购行为刑法认定的实践困难 与规范完善[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2019(2):81-90.
  [8]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J].法学研究,2014. 36(3):3-25.
  [9]高铭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社,2016.
  [10]廖斌.毒品违法犯罪防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11] 郦毓贝.毒品犯罪司法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2] 何荣功.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4):16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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