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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 年 8 月 1 日我国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以下统称旧《 反垄断法 》)。 这是我国改革开放 30 年,为解决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共同整体利益 的一次重要立法。时隔 14 年后, 2022 年 6 月 24 日全国人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进行 了首次修订(以下简称新《 反垄断法 》)。这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纵深发展(例如,数字经济迅猛 发展 ) 的实际需要,更是为构建服务型政府、营造健康营商环境、统一大市场维护社会共同利益 进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本文通过阐述新《 反垄断法 》是一部富民之法和进步之法, 以及通过检视该法的不足、完善措施来浅析这部新法。
关键词 :富民之法,进步之法,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
一、新《反垄断法 》是富民之法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党的 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将共同富裕放在重要位置, 通过多样化的措施保证民生,使群众在合法的情 况下达到共同富裕目标。2021 年 1 月 11 日,习近平 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 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 我 们决不能允许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穷者愈穷富者 愈富,决不能在富的人和穷的人之间出现一道不 可逾越的鸿沟。当然,实现共同富裕,要统筹考虑 需要和可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 同时,这项工作也不能等,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 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推动社会全面 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 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 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真真切 切感受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看得 见、摸得着、真实可感的事实。”
在改革开放 40 多年来,市场经济纵深发展 问题突显,如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滥用大数据平 台垄断市场、经营者违法协议集中扰乱市场、地 方行政及授权单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大搞地方保护主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 秩序以及社会共同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阻碍了社会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
新《反垄断法 》作为我国的“ 经济宪法”, 结合全球及国内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对新兴数字化平台垄断行为的加重处罚及刑事责 任承担、经营者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垄断责任追 究进行创新和完善。新《反垄断法 》在促进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机会公平交易自由、服务型政府构 建、资源合理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着积 极作用,并与其他法律法规如《 民法典》《公司 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 》等密 切配合共同发力,对实现共同富裕这一长远目标 意义重大。故新《反垄断法 》是一部富民之法。
二、新《反垄断法 》是进步之法
2022 年 3 月 22 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 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指出,充分发挥 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 一的市场制度规则,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 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1] 。制度从来都 是为经济发展助力的,为全面保障统一大市场这 一目标的实现,新《反垄断法 》应运而生,这是 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进步之法。
( 一 ) 规制数字化平台垄断行为
2018 年 4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指出,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 要遵循技术发展规律,做好体系化技术布局,优 中选优、重点突破。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完善金 融、财税、国际贸易、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 环境,优化市场环境,更好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 活力。要培育公平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 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2] 数字化的大力发 展也带来了新的扰乱市场乱象。近年来,经营者利 用数据化平台垄断市场经济的行为屡见不鲜。例 如 2020 年 4 月 10 日,市场监管总局对 A 公司在 国内网络平台服务市场“ 二选一 ”的垄断行为做 出了 182.28 亿元的巨额行政处罚,M 公司“ 二选 一 ”强制独家协作行为也因违反《反垄断法 》被 处以 34.42 亿元处罚。这是这几年国家网络平台 垄断处罚力度最大的两个案件,而且国家在数字 化领域的反垄断深度越来越深,频次也越来越多。
新《反垄断法 》第九条新增关于经营者不得 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 等从事垄断行为;同时在第二十二条关于经营者滥 用支配地位扰乱市场的行为也将新兴数字化时代 的利用数据、算法、平台协议规则强迫交易及控制 市场流量的乱象纳入规制,充分体现了该法是一 部与时俱进的法律,是一部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 进步之法。
( 二 ) 加重垄断行为处罚力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时隔十余年,新《反垄断法》 在垄断行为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 例如第五十六条关于有违法所得的仍沿用旧《反 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按违法行为上一年的销售额 1% 至 10% 的比例进行处罚,对达成垄断协议但 未实际实施的由原处罚 50 万元增至 300 万元处 罚,同时新增对上一年没有销售额的处罚金额的 规定,以及新增对经营者的管理层的经济处罚。 总的来说加重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 提出垄断处罚豁免情形,体现出《反垄断法 》的 合理审慎原则和经济法的谦抑性理念。
而关于违反《反垄断法 》是否应追究刑事责 任的问题,旧《反垄断法 》仅规定了民事责任,对 此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 主任吴高盛在其主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法释义 》一书中提出,虽然加重对严重垄断行为 的刑事制裁在国际上已成为一种趋势,但结合我 国国情考虑到垄断行为者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是 一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毕竟我国的反垄断法律 制度刚刚建立,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应更多地注重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恐怕暂时难以做到 [3] 。 故在 2008 年旧《反垄断法 》出台时无法实现追究 刑事责任。但随着反垄断理念的深入和经济形势 的发展,新《反垄断法 》第六十七条将刑事责任 纳入无疑是一种进步,虽然没有细化追究何种刑 事责任 (可能仅涉及《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 通投标罪和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 但从理 念上已经与国际接轨了。
( 三 ) 新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2018 年《 政府工作报告 》又提出,优化营商 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要破障碍、 去烦苛、筑坦途,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 增便利。而地方行政保护和垄断一直都是计划经 济时代遗留的问题,之前仅仅通过政策来约束, 如 2016 年《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提出“ 公平竞争审查制 度 ”。新《 反垄断法 》在第五条,第一次以法律形 式明确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该法条打破政府 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狭隘思想, 对促进服务型政府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 障,从政治和制度环境上为统一大市场创造了条 件,给全国企业的发展吃了一颗“ 定心丸”。 不过 这是政府对自身的限权和改革。单纯依靠新《 反 垄断法 》第六十一条由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进 行内部处罚,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处罚是远 远不够的,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总的来说新 《 反垄断法 》将新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政府对 自身的一场大刀阔斧的自我革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三、新《反垄断法 》的微瑕及完善方向 ( 一 ) 关于立法目的的厘清
新《反垄断法 》第一条,阐明该法目的是预 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立法目的太多略显杂乱,该法的核心目标应该是解决市场经济中限制竞争、促进自由竞争,建议删除“鼓励创新 ”。最能体现“鼓励创新 ”的法律是知识产权法,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对权利人创新活动 的回报和鼓励。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与一般财 产权一样,同样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性,知识产 权的行使必然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4] ,厘清该法的首要目的,就是厘清该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另外对于“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的描述,建议改为“ 保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 ”, 因为自由竞争才是《反垄断法 》最精准的目标,使经营者能 够自由交易,使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而公平 是自由竞争后的理想结果。
( 二 ) 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和安全港规制问题
新《反垄断法 》第二十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豁 免的规定中,第五、六款是对销售状况和对外贸易 情形的列举。建议考虑将“ 何为不景气 ”“何为 外贸协议中的正当利益 ”,以及该种情形作为豁免 条款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合理性的内容进行明 确,避免给反垄断执法机构带来更大压力。安全港 规则规定在新《反垄断法 》第三十四条,对经营 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 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将 经营者纳入“ 安全港”。 虽然该安全港协议与国 际接轨,与欧盟《宽容通告 》类似,但是华东政 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钟刚提出了细化安全港 规则的建议,如对安全港规则不适用以限制竞争 为目的的垄断协议,涉及经营者提供证据证明的 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地细化等 [5] 。笔者表示认同, 因为关于对市场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私人利 益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和比较,是一个比较模糊很 难量化落实执行的问题,经营者可能为避免巨额 罚款而选择权力寻租,从而滋生腐败。
(三) 关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问题
新《反垄断法 》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七 种情形中的第五种提到“ 没有正当理由”, 至于何 谓“ 正当理由 ”比较笼统泛化,建议授权各地区 政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规范,否则容易 赋予执法机构太多自由裁量权从而易滋生腐败, 也可能使市场经营者畏首畏尾陷入恐慌中,不知 道“ 红绿灯 ”界限在哪里,最终不利于市场经济 健康发展。
( 四 ) 关于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问题
新《反垄断法 》第六十条对于经营者实行垄 断行为造成对他人侵权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仍沿用旧《反垄断法 》内容,但针对垄断行为 侵权范围难以界定的特征,新增经营者实施侵权 行为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 讼的规定。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及 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我们司法裁判的现实状况,没 有将垄断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定是正确的, 但是如何敦促检察院规范履职将会是新的问题。
为防范检察院不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有向 检察院建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其他自然人或 法人、非法人主体是否有向检察院建议提起诉讼 的权利,从而扩大权利人救济的受众群体、范围 及维权的积极性,使新《反垄断法 》能够更好地 落地实施。
( 五 ) 关于该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问题
新《反垄断法 》第六十八条对于知识产权与 反垄断法的关系及适用问题进行了概况性表述, 而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排除、限制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适用于哪些情形建议进行明 确,或者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好与知识产权 法的衔接处理工作,避免两法运行碰撞现象的 发生。
四、余论
新《反垄断法 》是在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实现共同富裕、构建服务型政府及营造良好营商 环境的精神下,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 应运而生的,是一部富民之法、进步之法,对营造 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 群众满意度、幸福感、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反 垄断法 》是为共同富裕目标服务的,强化反垄断 是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但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不能只靠《反垄断法》。它虽是“ 经济宪法”, 但 不是万能之法,最终能否顺利落地施行不仅要 依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效能,更需要与其他 部门法如知识产权法等进行良好的协调配合 [6] 。
参考文献
[1] 俞舒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EB/OL].(2022-04- 11)[2022- 08-23].http://zjnews.china.com.cn/yuanchuan/2022- 04-10/335051.html.
[2] 新华社.习近平出席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EB/OL].(2018-04-21)[2022- 08-23].http://www.gov.cn/xinwen/2018-04/21/ content_5284783.htm.
[3] 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43.
[4] 王晓晔.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评析[J].当代法学,2022.36(3):36-51.
[5] 倪泰.专家热议反垄断法 (修正草案)亮点与重点[EB/OL].(2021- 12- 13)[2022-08-06].https://fina nce.sina.com.cn/jjxw/2021-12-13/doc-ikyamrmy8633 931.shtml.
[6] 王健,李星.论反垄断法与共同富裕的实现[J].法治社会,2022(3):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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