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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分析探讨 DNA 鉴定的前置性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以利于户籍管理制度的科学 实施。 讨论:统一全国范围内的 DNA 鉴定前置性管理程序,规范 DNA 比对工作流程,加强沟通 协调,促进 DNA 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的良性互动,完善 DNA 鉴定的前置性管理与使用衔接机 制,对于推动户籍管理的科学实施,使司法鉴定助力于科技强警、信息强警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 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DNA 代表着遗传特性,具有生物学唯一性, 是可靠的身份识别方法。因此 DNA 鉴定在司法 亲子关系鉴定方面,作为一项可以证明亲属之间 生物学关系的医学鉴定,具有重要的科学证据价 值,对于无户口人员落户、非婚生人员、非亲生收 养、儿童拐卖等方面,存在重要的广泛实践运用 价值。2016 年 1 月出台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使无户口人员 通过 DNA 司法鉴定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及入户 成为可能,其初始本意,是为了解决一部分人的落 户入户实际问题,更希望通过司法亲子鉴定这一 特定程序,让拐卖儿童、非法收养等不法行为因落 户问题知难而退,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 序。但实践中,近年多发的虚假亲子鉴定案例,个 别“ 司法鉴定黄牛 ”通过勾结司法鉴定机构,通 过虚假的亲子鉴定结论使一些人为非法领养或拐 卖的儿童“ 洗白 ”身份,从而成功落户,导致非常 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及户 籍管理的严肃权威性造成极大的破坏,损害社会 公平公正。因此在户籍管理过程中,对 DNA 鉴定的前置性管理及使用衔接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 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DNA 亲子鉴定问题及公安机关对 DNA 鉴 定前置性管理及使用衔接的现状
( 一 ) 虚假亲子鉴定案例呈现多发态势,且以 沿海地区为主
2020 年 12 月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撤销了广 东 H 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登记,据查广东 H 司法 鉴定中心接收了 3 份假血样,连同 3 个假名字的 虚假资料,在该鉴定中心的内部鉴定操作下,3 天 后,一份亲子鉴定报告出现在“ 广州公法链 ”官 网的示证平台上,使 2 个并不存在的人,建立了法 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2021 年 4 月司法行政管理机 关对湖南 L 市 X 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顶 格行政处罚,该机构通过违规代理、邮寄当事人 血样、调包处理等方式,出具了虚假亲子鉴定报 告,为非法领养、拐卖儿童等“ 洗白 ”身份,从而 达到顺利落户的目的。另外如上海 M 鉴定所、广 东 Z 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 Y 法医物证司法 鉴定所等也因虚假亲子鉴定被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在上表 1 中,虽然统计的是虚假鉴定机构数量,但对应的每一个鉴定机构都有不少数量的虚 假 DNA 鉴定案例,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容忽视。 从以上表格可以发现,虚假 DNA 案件多发于沿海地区,这与沿海地区人口聚集,经济发展较快,对 DNA 鉴定需求上升、鉴定量较多有关,并且虚假 DNA 鉴定均已成功入户。同时在有 DNA 鉴定地 方规范性文件的地区,并没有出现多发虚假 DNA进行了行政处罚。
鉴定案例现象,DNA 鉴定地方规范性文件与虚假 DNA 案例之间存在一定负相关性。
( 二 ) 虚假的 DNA 鉴定必然导致错误的户籍 管理信息
据《人民日报 》客户端评论,虚假亲子鉴定的 一个重要“消费 ”群体是拐卖儿童利益链,一份 虚假亲子鉴定的经济成本似乎并不高,可背后付 出的法治成本、社会成本,却是任何一个法治国 家、法治社会所不能承受的。同时,司法信赖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最基础的理性保障,一旦受损,动 摇的将是整个法治体系的基石 [1] 。而管住落户的 户籍管理缺口,斩断拐卖儿童身份“ 洗白 ”的利 益链条,也是户籍管理部门的责任。近年多起高发的虚假 DNA 鉴定案例,提示了对 DNA 司法鉴 定前置性管理及使用衔接机制重视的必要性。
( 三 ) 公安机关对 DNA 鉴定前置性管理及使 用衔接的规定现状
纵观我 国目前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上,对 DNA 鉴定的前置性管理及使用衔接机制的法律法 规方面,没有统一的明确的相关文件,仅有很少 的省份出台相关措施。如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的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业务中 DNA 鉴定比对 相关工作的通知 》[临公治传 (2015) 457 号 ], 辽宁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 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公通〔2012〕183 号 ) 及海 南个别市县出具的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 定的通知。而且在 DNA 前置性管理方面,存在较 大区别甚至矛盾之处,例如云南省在上述文件中 规定:“ 各县 ( 区 ) 公安局、派出所要严格按照省 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业务中 DNA 鉴 定比对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云公刑传〔2015〕 164 号 ) 要求,对 DNA 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 认定,不得向老百姓指定专门的 DNA 鉴定机构, 由老百姓根据市场价格自由选择。” [2] 而海南却 规定,由指定的几个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以上各地政策规定的不同,导致 DNA 鉴定前置性 管理的不规范,使 DNA 鉴定作为户籍管理中的便 利证据手段得不到很好的规范利用。
二 、DNA 鉴定前置性管理的策略分析及完善 措施
DNA 鉴定的前置性管理,事关后续司法鉴 定证据如何使用,使用结果的可靠性与正确性问 题,只有前置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才能堵住 DNA 鉴定造假的第一关卡,使司法鉴定更好成为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 使户籍管理业务走向科学化、制度化的发展,更好 解决人民群众所需。DNA 鉴定前置性管理需完善 以下几方面问题:
( 一 ) 统一 DNA 鉴定前置性管理程序,规范 DNA 比对工作流程
DNA 司法鉴定的前置性管理,关键在于委托 程序的管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十七条规 定: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如因技术能力等原因或者 法律另有规定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鉴定 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取得合法鉴定资质的 鉴定机构进行。
在户籍管理业务中涉及司法鉴定类,更多的 是 DNA 亲子鉴定入户事宜,属个人信息提供民事 事项,系法律另有规定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 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内容,同时该亲子鉴定 程序,因属个人事项,无需公安机关亲自委托, 由个人直接委托进行 DNA 鉴定即可。DNA 亲子 鉴定,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话,涉及证据个人委 托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及证据效力的问题,但 如果仅作为书面证明材料,个人委托在程序性方 面就不是主要考虑的内容,关键在于鉴定实质性 内容必须符合鉴定技术规范及操作,得出确定性 结论即可。因此,个人委托进行 DNA 亲子鉴定, 符合户籍管理关于入户的相关规定,但个人委托 DNA 鉴定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户籍管理部门 以目前的状况,却无法进行审查确认。因此在委 托程序方面,把好委托前、委托中、委托后的程序 关口,以法规形式,统一全国范围内的 DNA 鉴定 前置性管理程序,规范 DNA 鉴定比对工作是当前 必要且紧迫的户籍人口管理问题。
( 二 ) 统一 DNA 鉴定前置性管理,设立规范 专业机构名单库
DNA 鉴定应明确当事人委托时应委托具有合 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DNA 鉴定,可参照法 院建立规范专业机构名单库,设立准入标准及退 出机制,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专业资质、执业范 围、从业经验等进行审查,对鉴定机构、鉴定人 进行动态管理,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超范围鉴 定、虚假鉴定、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 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 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 名单库 ”中除 名等惩戒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 出司法建议,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将有关线索 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同时,将存在以上 情形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列入“ 黑名单 ”,在被列 入“ 黑名单 ”期间,不得进入 DNA 鉴定委托鉴定 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 三 ) 统一 DNA 鉴定前置性管理,随机选择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在 DNA 鉴定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名 单库的设立方面,必须严格资质管理,加强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提供 多家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以供选择,不能指定鉴 定机构,应引导当事人通过随机选择方式委托司 法鉴定机构,以防权力寻租、利益勾结等违法违 规现象出现。
( 四 ) 统一 DNA 鉴定前置性管理,明确鉴定 费用支付形式
对于非亲生、非婚生育、非医院出生、需经 DNA 鉴定进行亲缘关系推断、无户口人员、儿童 拐卖等需要 DNA 鉴定办理入户的人员,在 DNA 鉴定前,涉及鉴定费用的问题应区别对待,例如 儿童拐卖、贫困户无户口人员 DNA 鉴定应由政府 财政负担该笔鉴定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 公安局就以招投标政府采购形式,为贫困户无户 口人员入户进行免费 DNA 亲子鉴定。而对于非亲 生、非婚生育、非医院出生等情形,因属于民事事 项,其鉴定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
( 五 ) 部门联动协调,打击虚假 DNA 鉴定, 提高 DNA 鉴定前置性管理效应
加大对虚假 DNA 司法鉴定中“ 司法黄牛 ”的 查处力度,杜绝“ 司法黄牛 ”在单方委托鉴定中 的暗箱操作,从源头上清理虚假 DNA 鉴定滋生 的土壤,同时大力加强与司法行政机构、检查审 判、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开展集中专项 打击和联合执法检查,净化虚假 DNA 鉴定的源 头,强化执业监管,健全淘汰退出机制,清理不符 合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高 DNA 鉴定的前 置性管理效应。
三 、DNA 鉴定使用衔接机制的运用分析及完 善措施
设立 DNA 鉴定使用衔接审查机制,规范 DNA 鉴定使用工作程序,促进 DNA 鉴定管理与使用衔 接的良性互动,户籍管理部门在接收到 DNA 鉴定 报告书后,如何确认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后 续使用登记及规范处置,目前无统一的相关工作 机制,因此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 一 ) 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
与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省级司法行 政机关依法科学、合理编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 册,充分反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能力和水 平,在向社会公告的同时,提供多种获取途径和 检索服务 [3] 。同时在 DNA 鉴定报告处,附上检索 二维码,该检索二维码应连接到司法行政管理系 统,如广州的公法链官网,可检索到相关鉴定机 构、鉴定人信息、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信息,确 认 DNA 鉴定报告的合法性程序,同时应加入能充 分反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能力和水平的信 息,以利于户籍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司法行政 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市场监管、公证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协调 DNA 鉴定报告或鉴定意见的查询、监督、使用、惩处等 方面的常态化管理。
( 二 ) 利用互联网二维码检索技术验证检查 DNA 鉴定信息
通过 DNA 鉴定报告的二维码检索后,户籍 管理部门还应对已收到的 DNA 鉴定报告进行拟 入户相关人员的对照查验,如鉴定报告所记载的 时间、结果、人员信息、相片等,是否与拟入户人 员的信息一致。同时建立全国检索联网系统,减 少各地各自为政,甚至可以建立云系统,互相联 通,促进全国系统实时查询验证检查。
( 三 ) 充分合理利用 DNA 生物学信息,完善 DNA 鉴定利用机制
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进行 DNA 鉴定 的机构所得出的 DNA 生物学信息,在鉴定完成 后,其 DNA 生物学信息应提供给公安部门纳入全 国 DNA 数据库。鉴于目前我国户口、身份证等相 关法律法规未对建立 DNA 数据库作出规定,将 DNA 数据纳入户口资料管理应用的时机,从目前 国情条件看,尚不成熟。但目前的社会鉴定机构 进行 DNA 鉴定所得出的 DNA 生物学信息,如能 很好利用,接入全国 DNA 数据库,对于完善该数 据库,并服务于入户管理、拐卖妇女儿童等,将产 生很好的社会效益。
四 、DNA 鉴定的前置性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 对户籍管理的意义
DNA 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能 作为亲子身份证明材料的入户重要科学依据,是 现代科技不停发展的结果,也是户籍管理的需要, 因此加强 DNA 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的良性互动, 完善 DNA 鉴定的前置性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对 于推动户籍管理的科学实施,使司法鉴定助力于科 技强警、信息强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改革开放 不断深化,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时代背景下,统 一全国 DNA 鉴定的前置性管理,形成良好使用衔 接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也是社会走向规范化、法 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林子蕊.司法鉴定机构违规招代理乱象需严厉打击 [EB/OL].(2020- 12-25)[2022-09-08].https:// www.360kuai.com/pc/996b7e2e68a8d287c?cota= 3&kuai_so=1&tj_url=so_vip&sign=360_57c3bbd 1 &refer_scene=so_ 1.
[2]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业务 DNA 鉴定比对相关工作的通知[EB/ OL].(2015-08-24)[2022-09-08].http://www. ynlx.gov.cn/info/2630/19886.htm.
[3] 葛晓阳.让司法鉴定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专家解读《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 意见》[J].中国法律(中英文版),2016(6):1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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