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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的限制与保护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4 12:03:3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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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科技的发展进步,我国已全面步入信息时代,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成为社会各界 关注的热点问题。现阶段,刑事诉讼领域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零散,对公权机关的 授权较多,对公民的赋权较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本文通过总结刑事诉讼 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探究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分析个人信息权 利保护需平衡的各种关系,探究构建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度的策略,希望为相关人员 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个人信息,权利保护

  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国家立法机关出台了 《 个人信息保护法》, 使个人信息保护从实体法 及私法领域扩展至程序法及公法领域,个人信息 权利保护也成为新时代刑事诉讼需解决的重点问 题。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仍 存在诸多缺陷,为此需加快构建刑事诉讼中个人 信息权利保护制度,以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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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 一 ) 规范国家机关信息处理行为

  现阶段,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大数据时代,公权 机构已逐步完成数字化转型,个人信息处理权限 显著扩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均可为刑事诉讼 中处理个人信息的不当行为进行背书,进而导致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处理间处于失衡 状态,为此需引入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机制,以规范 国家机关的信息处理行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 [1] 。

  ( 二 ) 维护刑事诉讼主体信息自决利益

  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主要目的是赋予诉讼主 体特定权利,使其能够对个人信息自决、自治、 自主。刑事诉讼中信息自决利益属于相对独立的 价值追求,可赋予公民信息披露的决定权及采用何种方式、何时、向何人、何种范围内披露信息 的决定权,且严格禁止国家机关违法公民意愿处 理个人信息 [2] 。信息自决权与财产、人身等实 体权利存在较大差异,也与上诉等程序化权利存 在较大差异,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准确表达个人信 息自主支配的完整内涵,为此需构建个人信息权 利保护制度体系,以维护刑事诉讼主体信息自决 权利。

  ( 三 ) 完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为国家保护义务, 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公共权力机关避免干扰私人生 活,并积极营造个人信息保护的环境。我国《刑事 诉讼法 》中明确提出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具有保 护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义务。上述制 度均属于义务保护模式,存在较为严重的权职本 位主义倾向,可对个人信息权利的发展产生较严 重的不利影响,为此需引入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 度体系,通过赋权等方式完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 义务体系 [3] 。

  二、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如 表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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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准确性原则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需严格遵循准确性原则,公权机构在个人信息采集、传递、共 享、储存过程中均需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并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及时删除或更新存在错误的个人 信息,以避免错误的个人信息产生的不利影响 [4] 。

  ( 二 ) 目的限制原则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需严格遵循目 的限制原则,即公权机构在收集及使用个人信息 的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及审判 的目的,不得将个人信息应用于其他目的。目的 限制原则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与信息使用的合目的 性,可限制个人信息使用方式,进而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 三 ) 区别对待原则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需严格遵循区 别对待原则,以提高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实际效 果。应用区别对待原则期间,相关人员需把握如下 要点。第一,准确区分个人评价信息与事实信息。 个人评价信息与刑事诉讼无直接关联,具有较为 明显的主观评价色彩,主要包括社会声誉、品行等 信息,如未能合理使用个人评价信息,会对办案 人员造成较为严重的误导。事实信息以事实为根 据,是对某一事物的客观描述,主要包括个人生物 识别信息、定位信息等,其主要特点为客观性, 可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 [5] 。第二,准确区分 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敏感信息主要指泄露后危及财产、人身安全,并可 导致身心健康及名誉受损的信息,包括生物识别 信息、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通话记录、行动轨 迹、健康信息、住宿信息等。在刑事诉讼中,非法 定事由外不得收集敏感信息,以避免信息主体受 到不公平对待。第三,准确区分信息主体。刑事诉 讼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地位存在较大差异, 为此需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信息主体,以便于采 取适宜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措施。

  三、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需平衡的各 种关系

  ( 一 ) 刑事诉讼封闭秘密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 公开透明的关系

  刑事诉讼中,在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过程中, 需妥善处理刑事诉讼封闭秘密与个人信息收集使 用公开透明的关系。第一,为满足刑事侦查及刑 事诉讼的需求,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公开透明需适 当妥协;第二,可将个人信息公开收集使用时间延 后至刑事侦查基本完成或结束阶段,以确保刑事 侦查的密闭性;第三,如刑事诉讼中多个当事人的 个人信息存在交叉,需向特定当事人公开信息内 容及适用范围。

  ( 二 ) 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

  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均为常规法理关系,为此在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也需妥善处 理此类关系。第一,需明确信息主体享有的权利 , 以提升其应对公权机构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权利的 能力,缩小控辩双方的力量差异,避免不平等现象 发生,最大程度上保障信息主体的尊严[6];第二,需 建立权责相统一的制度体系,在赋予公权机构收集 使用个人信息权利的基础上也需明确其在保障信 息安全中的责任,以避免权利滥用及个人信息失控 等不良事件。

  ( 三 ) 公众知情权、打击预防犯罪、个人信息保护关系

  刑事诉讼的核心目标为预防打击犯罪,而刑 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预 防打击犯罪的效果。同时,如刑事诉讼中个人信 息保护利益处理不当,则可影响公众知情权,进 而影响公共安全。为解决此类问题,需深入分析 研究不同价值蕴含的利益,确定各种利益的重要 性,确定不同价值的重要性及优先级。例如预防 控制犯罪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及生命安全,则打击 预防犯罪应优先于个人信息保护。

  四、构建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度的策略

  ( 一 ) 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具体权利

  1.刑事诉讼主体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刑 事诉讼主体的知情权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 是宪政价值的主要体现。我国现行的告知制度可 部分保障刑事诉讼主体的知情权,但仍存在一定 缺陷。为此,可依据告知时间及告知内容存在的差 异,建立完善的知情权保障体系,该体系需包括 概括告知、特定告知、事后告知及不告知等内容。 概括告知主要采用公示、公告等方式告知社会群 体 [7];特定告知主要指当刑事诉讼过程中保证特 定主体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公权机构需告 知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个人 信息处理方式、处理目的、处理种类、信息保存期 限、行使权利的程序与方式;事后告知主要指秘密 侦查过程中如存在影响侦查的状况,公权机构可 在事后告知信息主体;不告知主要指对刑事诉讼 无关的信息、潜在证人信息、案件相关证据价值评 价、侦查中发现的涉密信息等信息,不应告知办案 主体外其他人员。

  2.刑事诉讼主体决定权。刑事诉讼过程中, 诉讼主体应享有对个人信息的决定权,以实现信 息自决,促进知情同意制度的优化。具体操作中, 需把握如下要点:第一,审前阶段,公权机构需 在犯罪嫌疑人知情、明智、自愿的前提下,将强 制侦查转变为任意侦查,并签署书面文件。在设计被害人相关制度的过程中,需充分体现合意性 及任意性的基本原则,并积极落实知情同意的要 求,以避免二次伤害被害人。第二,审判阶段,裁 判文书网、在线诉讼等全新的模式可导致个人信 息泄露风险显著增加。为此,在构建制度的过程 中,需赋予当事人选择庭审直播、远程审判、裁判 文书公开、审判公开等程序的选择权及提出异议 的权利 [8] 。

  3.刑事诉讼主体信息更正权、删除权、访问 权。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个人信息存在错误,可影 响社会评价及公民的自我认知,并可对刑事诉讼 主体的隐私权、人身自由造成不良影响。为此, 需赋予刑事诉讼主体信息更正权,允许其向公权 机构提出更正错误的个人信息、补充遗漏的个人 信息、更新过时的个人信息等要求,相关机构需 及时审核个人信息,如确认存在上述问题需及时 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刑事诉讼主体。同时,需 赋予刑事诉讼主体个人信息删除权。如个人信息 与案件事实无关、个人信息处理缺乏正当依据、刑 事诉讼结束后个人信息储存时间达到最长年限要 求,刑事诉讼主体可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申请, 公权机构审查确认后执行删除程序。个人信息删 除具有不可逆的特点,为此需对删除权进行必要 的重视,如重案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个人信 息不得删除。另外,需赋予刑事诉讼主体个人信息 访问权,明确报告人为信息访问权的主体,可授权 辩护律师访问其个人信息。立法机关需对信息访 问权可获取的个人信息做出明确规定,司法机关 则需以简洁易懂的方式回应个人信息访问需求, 以保证刑事诉讼主体正常行使个人信息访问权。

  ( 二 ) 构建个人信息处理程序

  1.构建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条款。刑 事诉讼个人信息处理授权的权利基础为个人信息 权,处理对象为一般信息。个人信息处理主要目 的是维护公民信息自决的基本利益,不涉及个人 隐私利益,因此需在遵循侦查自由基本原则的基 础上,重点关注个人信息使用是否合理,程序设 计上不必过度严格。例如刑事侦查机关在处理一 般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可由办案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审批,也可自行审批,无需受到重罪原则等因素 的限制。同时,需建立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特别 授权条款,条款中需包括不同类型侦查措施的程 序,也需对程序要件与实体要件进行合理的顶层设 计。例如公权机构在处理隐私信息过程中如操作 不当,可形成强制侦查,进而影响个人信息权与 隐私权,为此需通过特别授权条款为其侦查提供 正当的法律依据。

  2 .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分级调取程序。第三 方机构的协助义务、当事人信息利益选择性放弃 与刑事诉讼个人信息调取的正当性密切相关,如 调取一般信息过程中获得信息持有人的协助,可 评估为必要性侵犯信息主体自决利益,其性质属 于任意刑事侦查。同时,如第三方机构因取证风 险拒绝调取个人信息,此时继续完成取证则属于 强制侦查。如调取对象为个人隐私信息,侵犯刑 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隐私期待,也可评估为强制侦 查,此时需由检察机关进行外部审批,以确保信 息调取的合法性。

  3.制定网络搜查程序。网络搜查具有较高的 侵权风险,为此需合理确定网络搜查程序,将网 络搜查的对象设定为公开发布的一般信息或电子 数据信息。同时,网络远程勘查可作为现场勘查 的组成部分,符合任意侦查的性质,但不得将其 作为独立侦查措施。另外,需优化调整网络搜查 个人信息的程序,相关人员需在获得检察机关同 意后实施搜查,并合理设定搜查的关键词、文件 格式、文件名称等信息,严格禁止概括性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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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语

  当前,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在刑事诉讼中的价 值日益突显。为此,公权机构需切实提高对个人 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优化调整个人信息处理及调取程序,保证刑事诉 讼主体的个人信息知情权、决定权、更正权、删除 权、访问权,以达到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效果。

  参考文献

  [1] 金铭.刑事诉讼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教义学省思[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2 (3):146-157.

  [2] 刘佳敏.互联网企业数据要素刑事合规与诉讼程序规制探究—— 以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为分析视角 [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22.38(3):51-57.

  [3] 黎晓露.个人信息权引入刑事诉讼的理论证成与体系化建构[J].河北法学,2021.39(12):139-155.

  [4] 万力,刘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与思考[J].中国检察官,2020(12):65-67.

  [5] 余贵忠,李心怡.高科技对刑事诉讼法中个人信息运用规则的冲击应对[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 报,2018(4):13-18.

  [6] 王仲羊.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以科技定位侦查为视角[J].理论月刊,2020(12):111-121.

  [7] 王杏飞,陈娟.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22(2):21-33.

  [8] 孙传玺,崔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难点破解[J].中国检察官,2020(14): 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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