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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环境不断变化背景下,也使得司法体制随之发生改革,以更好地解决司法现状与司 法领域案情之间的矛盾,回应案件所存在的积压问题。若从程序性以及实质性的角度看待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其能够有效促进案件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利于对司法资源配置的矛盾予 以优化,并缓解社会矛盾。基于此,本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完善该制度的几个问题展开探 讨, 以期能够为该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具有建设意义的思路。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属于一大亮点,该制度注重实践与应用,因此针对 该制度所展开的调查研究工作离不开相关工作人 员的考量。该制度适用范围较广,适用于审判结 束之前的全诉讼流程,其对我国社会治理工作具 有积极影响,并利于“社会裂痕 ”的修复,该制度 也体现出了对犯罪人员认罪悔罪的支持与鼓励力 度。在良法善治的法治背景下,应明确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改革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制定针对性的改 善策略,以切实体现该制度的社会效益与应用价 值 [1]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一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背景
经济转型背景下,社会中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使案件的增长数量与法官检察官的增长数量不成 正比,为促进我国当下司法改革工作,提升办案效 率,2018 年我国出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诉讼 改革进程中,该制度是将审判作为中心的重要举 措,能够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升案件审判的效 率,在经过 4 年的试点运行之后,该制度被写进《刑 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改革过程中 较为重要,其对案件数量矛盾以及司法资源配置问 题能够予以有效的解决,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 也反映出了一系列问题,对此应该展开持续的研 究。首先,其属于程序性制度,但是对其的实际解读 又像是实体法制度;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 的目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有观点认为其设立的初 衷是贯彻宽严相济这一政策,还有观点认为其目的是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员主动承认自身罪 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此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 高诉讼效率。为了对此制度深入全面地了解,应该 对其内涵与外延同时探讨[2]。
( 二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
1.制度中“认罪 ”的解读
理论中针对“认罪 ”也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 为该制度中与实体法中的“认罪 ”应该做相同解 释;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除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 分子的犯罪事实,还应对其指控的悔罪与罪名予 以认可。笔者认为,该制度虽规定于《刑事诉讼 法 》中,属于程序性规定,但不可因此将其局限于 程序法概念,“ 认罪 ”实际所指的应该是对所指控 罪名的承认,并且拥有辩解罪名的诉讼权利。认罪 与认罚是从宽的基础,承认罪名属于从宽要求,但 并非从宽的必须要求。
2.制度中“认罚 ”的解读
针对“认罚 ”这一概念与范围,也有着不同的 界定。有观点中认为“认罚 ”是指对于检察机关的 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无异议;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除 认可量刑建议外,还对处罚措施予以认可;还有观 点认为“认罚 ”具有程序性,其同时包含了量刑 建议与其他性质的处罚,还包含了积极退赃等。笔 者认为“认罚 ”是接受对自身犯罪行为的处罚, 承担其罪行的后果,若要求其对所有处罚建议全 面认可,则不利于保护嫌疑人的权益,难以体现其 辩护权。
3.制度中“从宽 ”的解读
部分观点认为“从宽 ”属于实体法层面的从宽,另一部分观点认为“从宽 ”属于程序法兼实 体法的从宽。笔者认为,对于从宽的理解不单是指 程序法抑或实体法上的,还应该是对犯罪嫌疑人 有利的。程序法中的“从宽 ”制度多适用于较轻 或从简的程序,未必真正使犯罪嫌疑人受益,甚 至由于程序的简化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 利 [3]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意义
( 一 ) 优化司法资源
当下社会环境中犯罪类型多变且刑事案件的 案发率不断提升,此局面使司法资源较为稀缺,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能够缩短诉讼时 间,提升资源利用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用于 有需求的案件中。此外,依法治国背景下更加重视 人文关怀,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是对该政策的 有效响应,并于实践中使该制度进一步深化落实。
( 二 ) 降低再次犯罪概率
社会观念的变化也使最初的“ 以暴制暴 ”等 重视外在行为危害性的思想转变为保障人权与人 文关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能够体现出对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拥有权利的尊重,在一定程 度上也体现了公权力的扩张,同时法院所拥有的 “裁量权 ”也对侦查与审查机关做出了一些让渡, 使诉讼活动更具合理性与灵活性,为犯罪者进行 积极的引导,利于降低再次犯罪发生率 [4] 。
( 三 ) 促进其他刑事制度发展
被告人的上诉权在现存的审判制度中,可将 其视为一种绝对性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 施之后,若仍采用既往的审判制度,则会出现司 法资源浪费的情况,使诉讼程序的负担明显提升, 违背了控辩交易的规则。由此可见,该制度对其 他刑事制度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
( 一 ) 出台司法解释作为制度的衡量标准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 台缓解了公安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局面,是司法 体制改革与立法工作之间的一项重要衔接。从某 种角度而言,新法对于认罪认罚制度在实际应用 过程中存在的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规 避,仅保留了部分试点的成果。针对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当下仍然存在的从宽处罚标准模糊等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制定统一的衡量标准,并对争议点 进行回应。此外,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改革情 况,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需对下级部门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指导 [5] 。
( 二 ) 促进公检法机关建立联合刑事执法办案 中心
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 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 动性,并及时求证总结,进而形成一系列具有推 广价值的成功经验。针对各地区在实际试点过程 中所积累的具有参考价值的经验,应该积极地进 行总结提炼,并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推广与普 及工作,以提升该制度的实际实施效果。以某市 中院为例,为使该制度的试点工作能够深入高效 地开展,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研究并解决制度 试点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此过程中法院、公安机 关、检察院开展了刑事执法办案中心的联合建立 工作,相应设立了刑事速裁审判法庭以及速裁办 公区,并且于办案中心内设定较为固定的成员,进 而有效减少了案件在各个部门之间的流转时间, 优化了流转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案件办理 的无缝衔接,具有较高的借鉴与推广价值。
( 三 ) 保障值班律师参与程序的有效性
检察及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属 于对抗性质,而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能够对被告 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体及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 一方面而言,值班律师能够提供给犯罪嫌疑人相 关的法律咨询及帮助,依据实际案件情况对结果 的各种可能性进行考量,并于充分的考量之后选 择最有利的程序,此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 告人、犯罪嫌疑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出现的盲目 对抗行为进而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局面。此外, 值班律师的参与也能够保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知晓认罪认罚的实际性质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进而由其自愿做出认罪认罚的决定。除上述外, 从某种意义而言,值班律师的参与对公检法机关 也属于一种社会监督的体现形式,利于使诉讼活 动顺利开展。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改革完善过 程中,为切实保证值班律师的参与有效性,公检法 机关应避免出现对抗情绪,知晓值班律师利于推 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罚认罪,从而相应减 轻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对 此,为使值班律师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各部 门应该予以积极严密的配合。此外,对于值班律师 向辩护律师转化的制度也应予以完善,建议在认 罪认罚相关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若当事人未申请 辩护律师,则可由值班律师对当事人予以法律帮 助,虽然其不必享有各项辩护权利,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检察官需听取其意见并对其意见进行 记录,所以应该将基本的阅卷权赋予值班律师 [6] 。
( 四 ) 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应用于重罪案 件中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多将其用于 轻罪案件中,但《刑事诉讼法 》中并未明确限制 该制度的适用案件性质,因此,只要符合该制度的 相关规定,无论是轻罪案件,抑或是重大犯罪,均 可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关于该制度的设立初 衷旨在简化办案流程,优化办案效率,在重罪案件 的办案过程中,以引导、鼓励的方式使被告人、犯 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身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 罚,能够使证据体系更加完善,优化办案效果。此 过程中应该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罪态 度进行重点衡量,对其社会性危害与犯罪情节等 多种因素进行参考。将认罪认罚制度应用于重罪 案件中,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具体 体现。为使该制度能够准确地落实适用于重罪案 件中,应该相应建立容错机制,对变革与创新进行 鼓励,此举能够有效避免办案人员在落实认罪认 罚制度过程中产生心理负担,进而使该制度能够 真正地适用于重罪案件中。
( 五 ) 完善量刑建议的实体及程序规范
应对量刑建议的实体标准进行完善,在实体 规范角度为从宽处理程序提供相应的实体法作为 依据。主要内容为: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 般规定以及特别规定进行合理的增加和修订,提 升量刑步骤的合理性。对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予 以完善,使提出过程具有公正性、透明性以及规范 性。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可将《监察法 》作 为参照,于《刑事诉讼法 》中增加侦查终结移送 起诉阶段的从宽处理规定,也可增加检察机关应 听取相关人员意见的规定,进而对其进行实质审 查,此举利于法官掌握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时的真 实性、自愿性等。在还未对现有立法进行修改前, 对检察官所提出量刑调整建议的权限以及监督审 核程序的相关规定还应该予以完善。
( 六 ) 完善权利告知制度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发展完善过程中, 应该对权利告知制度予以改进,首次讯问时将《犯 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进行送达,告知书中主要应该包括下述内容:被告 人、犯罪嫌疑人可要求律师陪同,并有权在陈述时 不违背自身意愿,若无辩护律师,其有权使值班律 师对其进行法律帮助。建议对于“双轨制”的权利告知方式予以废除,而是应该统一使用《犯罪嫌疑人 权利义务告知书》进行规范,并于首次讯问时送达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将制度与相关权利义务告知 犯罪嫌疑人。其有权了解自身案件相关证据,并有 权与其辩护或值班律师会见之后再做出是否认罪 认罚的决定,在其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之后,若 因其自身之外的原因法院不同意适用该制度的,犯 罪嫌疑人可进行撤回[7]。
( 七 ) 以考核机制强化督导问责
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没有被落实到位,也难以 发挥其实际价值。因此可设立工作小组开展相关 的考核工作,对考核办法以及考核标准予以细化, 对三机关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督促 与通报,使其能够明确自身的任务导向,对自身职 责认真履行,并在工作中加强交流合作。首先, 三机关应该定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探究分析此 制度应用过程中所存有的问题;其次,应该注重政 策引导,最大化发挥执法办案中心所起到的衔接 作用,使法律制度与试点经验能够进行完美的结 合,进一步体现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使其实现 质的飞跃。
四 、总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完善,对稳定社会 秩序、提升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以及完善国家机关 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该制度不仅是保证人 权的一项重要体现,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研究成 果,其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J].当代法学, 2016.30(4):3-13.
[2] 王敏远,顾永忠,孙长永.刑事诉讼法三人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J].中国法律评论, 2020(1):1-21.
[3] 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J].当代法学,2016.30(6):129-137.
[4] 刘方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路径——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 志,2017(3):88-109.
[5] 谭世贵.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16.37(8):15-25.
[6] 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疑难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3):110-125.
[7] 顾永忠,肖沛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基于福清市等地刑事速裁程 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J].法治研究,2017 (1):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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