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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合同僵局的内涵以及处理方式的不明确,使得在法律适用中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 到有效保护。《 民法典 》摒弃了违约方申请解除的制度设计,转而增设司法解除规则。结合情势变 更制度和司法解除规则,能解决大部分合同僵局问题,但是其适用范围均较为有限。因此需要进 一步对司法解除规则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以统一司法实践。同时,还要注重对债权人权益的保 障,合理界定赔偿范围。此外,针对司法解除规则尚不能解决的情形,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兜底性原则, 对于处理合同僵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 X 公司诉冯某梅公报案件发布以来,开启 了合同僵局讨论的热潮,学术界和实务界展开了 广泛的讨论。从概念上而言,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 性定义,其基本内涵和定位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厘清合同僵局化解路径,对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 都具有重要价值。定位“合同僵局 ”的内涵,一 方面关系到当前的解决方案是否具有正当性,另 一方面也影响着司法解除构成要件的探讨。需要 对《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适用 范围、解除要件等内容进行明确。此外,《 民法典 》 虽为合同僵局的化解提供了思路,但是关于司法 解除当事人合同的正当性,仍存在争议,同时,司 法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仍有待明确。
一、合同僵局的基本争议
( 一 ) 合同僵局的概念
合同僵局的表述借鉴了公司僵局的概念,从 语义上看,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处于难以履行又难 以解除的僵局境地。关于合同僵局的概念,理论 和实务中均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学术界主要的 观点与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相一致,即认为合同僵 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因为经济 变化等原因,难以继续履行该合同而需要提前解 约,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解约的情形。这一定义把合 同僵局限定在长期合同内,同时将情势变更的情 况排除在外。这一定义也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 判工作会议纪要 》( 以下简称《九民纪要》) 当中 的规定相呼应。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各个法院 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司法界关于合同僵局有更 广泛的理解,除了在长期合同中进行运用,在买卖 合同中也得以体现。总体而言,合同僵局是指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又无法结束时,一方当事人坚持继 续履行,而另一方拒绝履行而造成的僵持局面。
( 二 ) 合同僵局处理的争议
关于合同僵局的处理方式,学界存在较大的 分歧,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观点:1.违 约方解除权说,是指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该 学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该违约方解除 权,是形成权性质的单方解除权,即其通过通知的 方式即可行使;而另一种观点则主张,该解除权需 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来实现,但需要与裁判 的方式相区别。2 .申请解除说,该学说主张由违约 一方进行申请,再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决定。3 .申 请终止说,主张由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而非解除 合同。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证,均具有 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 民法典 》的实施,其第 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 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 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合同僵局 提供了指引,此后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违约方申 请终止与申请解除两种观点上。
二、合同僵局的化解
正如前文所述,针对非金钱债务的情形,《 民 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并未提及化解方式,就“合 同履行不能 ”这一情况而言,存在多种履行不能 的原因,可能因为合同僵局,也可能因为情势变 更、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履行不能,诚然,关于情势 变更以及不可抗力的情形,法律已经有相关的规 定,为解决提供指引,并不需要适用申请解除。 但是,《 民法典 》中只是规定了司法解除的适用情形,关于司法解除的具体适用条件,有必要进一步 探讨,从而更好解决合同僵局的问题。
( 一 )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成就与否,是用来判断合同是否履 行完毕的要件。在合同僵局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应作为首要的条件,关于目的不能实现,不需要双 方的合同目的均不能实现,只需一方的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即可。[1]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甲承 租了在公司附近的乙的房屋,现甲因工作变动,已 调动到其他城市,要求与房东乙解除合同。对于甲 来说,其租赁房屋的目的除了居住,还考虑到其方 便通勤,而当甲工作变动之后,其目的已经不能实 现。对于乙来说,其出租的目的在于租金收取,至于 甲是否实际入住则不影响合同目的。若将“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限定在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均不能实现 下,则会出现违约方不能申请解除的情形,不利于 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 要求其目的完全不能实现,而是其“不能”达到一定 的程度即可。
此外,针对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的判断,订 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从内涵上来看,与“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 ”具有相同的内涵。[2] 对于金钱债 务而言,若出现无法给付的情况,则可认为符合合 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内涵。但是根据我国民商法的 经验来看,金钱债务中,是否会出现给付不能的情 形,则有待探讨。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或者在一般 合同当中,若出现债务人经济情况恶化的情形, 则就可能会导致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可 实现的情形,此时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在《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 若在法院释明之后,出租人仍然不选择解除,那么 在承租人不履行,而该义务又不适合强制履行的 情况下,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此时法院可以 直接判决解除该租赁合同。由此可见,关于金钱债 务,若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也可以排除金钱之债的 强制履行。
( 二 ) 当事人无法自行解除合同
我国民商事活动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关于合同是否解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 协商,如果出现了根本违约的问题,作为非违约的 一方,还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就是因为在非违约方 不行使其解除权,双方的合同又难以继续履行, 才使得合同履行陷入僵局。若任由事态发展,显然 不利于交易。在《 民法典 》的订立过程当中,有提 出过若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权利,则属于解 除权滥用的情形。纵观民事相关法律,要构成权利 滥用,通常都是通过作为来进行实现,若只是单纯不行使权利,则不认为是权利的滥用。此外,若构 成权利滥用,则涉及到侵权行为的成立以及侵权 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上,如 果将违约方解除权滥用作为前提,那么还需要从 主观上要求非违约方存在过失。[3] 此外,如何界 定统一的标准,来对权利滥用进行明确,也是实 践中需要关注的难题。因此,笔者认为,相较于权 利滥用,从不解除行为违背权利的目的来进行理 解,会更加贴切。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以及债务人不愿意继续履行,这三者 条件都共同满足时,此时继续维持合同存在已没 有意义,而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的行为,也与解 除权的内在目的相违背。
( 三 ) 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平交易 也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当事人 之间通过平等关系,以及相互信赖而建立的,因 此,当其作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对当事人有约束 力。诚然,合同履行过程中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 困难,从而影响合同的公平基础。如果公平原则在 合同中已经难以贯彻,即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赖 已丧失,那么从公正原则的角度出发,就应当解除 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较大 变化时,我国有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制度予以解 决,但是并非所有情况都可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情 势变更主要解决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的问题。而对于合同当事人主观方面发生的合同 僵局问题,则需要司法解除制度来解决,以补充情 势变更制度,维护我国民事法律中公正平等的法 律价值。
正如前文所述,在合同僵局的“ 申请解除说 ”中,有学者认为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守约 方拒绝解除合同的问题。但是,不论权利滥用, 或者诚实信用的角度,都与显失公平具有相似之 处,即从根本上来说,不解除的行为都是对法秩序 的破坏,非违约方不解除合同,会损害违约方的合 法权益,浪费社会资源,甚至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4] 对于当事人是否存在权利滥用或不 够诚实信用,我们是难以直接确定的。然而相对而 言,用显失公平来进行衡量,会更加客观和明确。 具体而言,可以结合当事人投入的成本,来对继 续履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衡量。在我国的司法实 践中,与双方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相比,要消耗更 多的人力、财力等,那么就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 同。因此,采用“显失公平 ”的观点更有利于判断 合同效力,统一裁判标准。
三、合同僵局处理机制的完善
对于合同僵局的处理,除了从处理方式上进 行完善,明确司法解除的适用条件,以更好维护合 同僵局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辅以其他的 内容,以维护交易关系中的合理信赖,推动市场的 良性发展。
( 一 ) 排除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履行不能情形
在合同僵局中,需要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 条的适用范围进一步限缩,明确可归责于债权人 风险负担的情形,债权人不可通过第五百八十条 第二款解除合同。在实践中,就合同僵局里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情形,通常是发生在所有权和使用 权分离的场合。关于此种情况下违约方赔偿的范 围,有观点认为,解除合同之后当事人之间的状态 就回到了缔约之前,因而,当事人若要获得预期利 益,就只能以继续履行的方式来进行,那么就赔偿 损失的角度而言,其范围也仅限于实际的损失。但 是该观点存在一种风险,会让对待给付的问题转 移到债务人身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 民法 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和第七百二十九条中关于租 赁物保管与灭失的规定,若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 的事由而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以减少 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 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作为违约一方,其因为违约 而产生的责任,并不会因为合同的解除而消灭。[5] 若不对第五百八十条的适用进行限制,结合合同 解除以及终止履行的制度,则会出现只要出现合 同僵局,承租人需要支付的范围,仅限于已发生的 租金。这显然对另一方而言是不合理的,风险分配 的失衡,有违民法的根本机能。而针对以服务为内 容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当其出现合 同僵局时,对待给付的风险也应由债权人承担。
( 二 ) 注重对债权人权利的救济
合同僵局的赔偿范围,需要结合到债权人的 综合利益进行考量,债权人作为利益弱势方,可 以要求履行利益以及相关支出的费用赔偿。《 民 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中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 担 ”,其中的违约责任应当理解为《 民法典 》第 五百七十七条中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我国通常 认为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解除合同 中,损害赔偿并不会让守约方处于更加有利的地 位,《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中的违约损害赔 偿,范围限制在可预见性的履行利益内。民法中的 损害赔偿,是在差额说的观点上进行构建,即损害 是在特定侵害事故中,被害人的总财产状况,在有 损害事故的发生和无损害事故发生下所产生的差 额,前者是具体的财产状况,而后者则是假设。这 种观点中,可预见性和过错程度之间,并没有关联 性,仅从主观价值上来进行判断。在合同僵局中,债权人为获得给付,还存在因合理信赖而支出的 费用,若将其考虑在赔偿范围内,会导致合同解除 后,债权人获得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过窄。因此, 在确定合同僵局的损害赔偿时,应当注重对债权 人利益的保障。
( 三 ) 适用法律基本原则
在《 民法典 》实施以前,存在部分法院依据 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等支持违约方解除合 同的案例,这在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则创造前 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但是随着《 民法典 》的实 施,直接适用法律基本原则解决此类问题已不再 合适,在我国法律位阶上,法律规则处于第一位 阶,在有具体法律规则时不应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依《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面临 合同僵局时违约方可申请解除合同,来直接解决 合同僵局问题,就不需要适用民法原则。但是对 于该条规则的适用范围外的合同僵局,只依靠规 则本身并无法应对,此时以法律原则作为兜底措 施,可以更好化解僵局,但是需要避免因为适用原 则带来不确定性与随意性。
四 、结语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能解决大部 分合同僵局问题,为合同僵局的化解提供了法律 指引。但是,针对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等问题,当前 的法律并未明确指出解决路径。因此,需要进一 步探讨司法解除的适用条件,从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当事人无法自行解除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 平等方面来综合考量。同时,除了对法条规定进 一步明晰,还需要配套其他的措施,来推动合同 僵局化解机制的完善。具体而言,需要排除可归 责于债权人的履行不能情形,注重对债权人权益 的救济,以维护合理信赖。此外,还可以适用公平 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来为合同僵局 的化解兜底,以更好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另外,为 防止违约方肆意利用该条款解除合同,建议民商 事主体在订立合同中约定较为适合或者严重的违 约责任,以此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J].法学评论,2020.38(1):26-38.
[2] 崔建远.论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55(3):40-50.
[3] 孙良国.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与路径设计[J].法学,2019(7):38-53.
[4] 崔建远.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J].东方法学,2020(4):107-116.
[5] 徐博翰.论违约方解除权的教义学构造[J].南大法学,2021(1):6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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