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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0 10:29:4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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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医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法律价值。分别从国内角度与 国外角度,详细分析了关于法医司法鉴定的研究现状。并以研究为依据,提出鉴定程序不合理、鉴 定人出庭制度存在缺陷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问题;针对上述常见问题,解决策略分别为:规 范鉴定启动程序与质证制度、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和细化鉴定人出庭参与规定,以实现从根本上 完善法医司法鉴定相关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法医学,司法鉴定,质证制度

  从本质上看,法医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之间 存在必然联系,二者都是诉讼活动中的判断依 据。由此可以看出法医司法鉴定更具有医学层面 的专业性,在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司法鉴定学等领 域都有着广泛应用。法医司法鉴定在我国刑事、民 事以及证据法学中,都有不同的含义。但无论是哪 个层面,对于法医司法鉴定的作用,其指向性都是 一致的。法医司法鉴定不仅具有司法鉴定的一般 特征,还包含医学方面的特殊性。而与其他形式证 据不同的是,法医司法鉴定需要在客观证据的基 础上进行人为判断。也就是说,法医司法鉴定,具 有客观性与主观性相融的特点 [1-2] 。从结论性的鉴 定结果而言,法医的主观判断一定会包含概率问 题。从必然性结论与或然性结论的角度出发,法医 司法鉴定的类型,主要分为确定性意见与非确定 性意见两种。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时,由验尸报告 得出的被害人死亡原因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从资 源调度的角度来看,法医司法鉴定能够在提高诉 讼效率的同时,相对地节省人力和财力等资源。当 前,关于法医司法鉴定的研究内容,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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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医司法鉴定研究现状

  ( 一 )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法医司法鉴定的研究,可追溯至先 秦时期,到了秦朝时期,已经逐渐出现了制度化的 特征。法医鉴定制度发展到唐朝时期,已经对担 任法医工作的鉴定人员作出了详细的任职规定, 并且一旦出现查验人员说谎的情况,将施以重罪 处罚。而到了两宋时期负责勘察尸体的人员,已经有了明确的官职,并将工作内容加以细化。南 宋时期的《洗冤集录 》成为我国法医鉴定史上的 标志性著作。而到了清代时期法医鉴定的检验制 度,变得更加详细,对致命伤与非致命伤都进行了 详细的界定。近年来,由于我国对刑事诉讼的判决 结果细节要求不断增多,法医司法鉴定的重要地 位也逐渐凸显。包括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和刑事案 件等,都需要借助法医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相应 诉求与纠纷。在 2005 年,出于实际需求,大量的 社会鉴定机构应运而生。从载体层面看,一部分法 医鉴定机构依托于高校,另一部分依托于科研单 位。目前,我国法医司法鉴定的研究重点,集中在 法医资格认证层面,包括医学从业资格以及法律 从业资格两个方面。但是,当前法医司法鉴定领域 还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 二 )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法医司法鉴定研究成果主要在法医 司法鉴定的决定制度与鉴定条件层面。以美国为 例,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保障当事 人的鉴定决定权。当事人可以选择独立行使鉴定 权,也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员解决。并且在美国,相 应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都是独立存在的,既不隶 属于司法机构也不受警察局约束。在享受独立权 力的同时,也不具有官方身份。根据各国诉讼法典 可知,俄罗斯对于法医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以法官 以及律师的怀疑为基础。主要体现在,当案件出现 纠纷时,为了辨别罪证,会由第三方行使法医鉴定 的权力。从鉴定主体上来看,英国实行的是验尸裁判制度。对具有争议的死亡案件,可在检察官的监 督下,由法医进行解剖验尸,而警察是不具备尸体 解剖权力的。

  二、法医司法鉴定的常见问题

  ( 一 ) 鉴定程序不合理

  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可知,法医司法鉴 定的提起需要受到相关部门的委派。尤其是案件 涉及死亡原因等专业性问题时,相关办案机关需 要做出专业性的结论。由于法医司法鉴定环节并 不隶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因此法医司法鉴定的启 动,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 [3] 。而且启动条件需要 从主观角度以及客观角度两个方面入手。客观角 度来看,在待办案件中,存在人身伤亡等事件。 而主观层面主要是指相关部门的人员认为需要启 动法医司法鉴定程序。无论是从哪个角度出发, 其本质都是刑事案件中出现了有待解决的专业性 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涉及法医司法鉴定的第 三方机构选择,以及委派方的责任主体认定等问 题。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我国的法医司法 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里 [4-5] 。但是 在这种模式下,权力以及资源都存在配置失衡的 不合理问题。这种现象尤其体现在控辩双方的差 别性对待上,容易导致法医司法鉴定的正当性遭 到怀疑。

  ( 二 ) 鉴定人出庭制度存在缺陷

  尽管当前对法医学鉴定人的出庭制度有着详 细的规定,但是如果鉴定人作出拒不出庭作证的 决定,那么提供给司法机关的证据也就一并失效。 并且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控辩双方都可以对法医 司法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尤其是出于对案件胜诉 的渴望,导致双方对法医司法鉴定结果的一致性 认同情况较少。在实际案件中,关于鉴定人的出庭 费用以及人身安全保障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 的争议。此外,相关部门对法医学鉴定人的出庭制 度认知也存在偏差。出于多种原因的考量,部分鉴 定人甚至对出庭存在恐惧心理,一些鉴定人以书 面说明的形式代替本人出庭。此外,由于在鉴定人 出庭制度上,体现了法官的绝对权力,导致部分案 件中,对于是否需要法医学鉴定人的决定失之偏 颇。部分责任感以及道德感不强的法官,为了减轻 办案压力,会作出不需要法医学鉴定人的决定。这 种行为不仅降低了办案效率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 源。从而导致法医学鉴定人出庭率较低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积累,该种现象就会使法医学鉴定人的 出庭制度出现缺陷。最终使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受 到挑战。

  ( 三 ) 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以法院的法医司法鉴定资格被取消为界限, 相关部门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需要以委派的方 式实现法医司法鉴定的目的。于是大量的法医司 法鉴定机构应运而生。从鉴定机构内部而言,法医 学从业人员的资质良莠不齐。从外部因素来看,相 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通常情况下,需要法 医司法鉴定介入的案件,都是情节较为严重的刑 事案件。正是如此,法医司法鉴定提供的结果具有 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法医 学鉴定人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交集, 导致存在违法鉴定的可能。即便是当事人具有申 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也无法从本质上改变法医司 法鉴定的介入流程。尤其是面对法医学鉴定人滥 用鉴定权的现象,一旦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就会 破坏司法部门的公正性。同时,法律规定,法医司 法鉴定的结果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司法机关直 接采信。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利害关系等种种 原因,还是存在不经庭审质证,将法医司法鉴定结 果作为庭审证据,予以采信的现象。而错误的法医 司法鉴定结果以及违法采信程序,在本质上都是 缺乏对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法医司法鉴定的 立法需求迫在眉睫。

  三、法医司法鉴定的解决策略

  ( 一 ) 规范鉴定启动程序与质证制度

  规范鉴定启动程序与质证制度,可以通过合 理安排法医学鉴定人出庭席位的方式,从根本上 加深鉴定人对制度的全面认识。依据法医司法鉴 定的启动程序,当案件中的控诉双方,提出法医司 法鉴定结构介入时,司法机关有保护鉴定人生命 安全的义务。并且,无论法医学鉴定人得出怎样的 鉴定结果,当事人双方都不能对鉴定人有威胁或 者恐吓的举动。同时,根据案发地的实际情况,合 理制定出庭费用等明细。提供详细的法医司法鉴 定结果,是法医学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前提条件。因 此,在后续工作中,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只有不断提 升自身的业务水平以及综合素质,才能满足各种 鉴定需求。从权利分配的角度出发,依据案件办理 进度和需要,必须将非必要性的法医司法鉴定加 以排除。即便是面对需要合理鉴定的案件,也要赋予双方当事人同等的权利。一旦出现一方质疑法 医司法鉴定结果的情况,就应该进入补充鉴定程 序。同时,对律师与法医学鉴定人之间的工作交叉 部分进行划分与界定。允许控辩双方都拥有自己 的法律顾问与重新调查取证的权利。只有不断规 范鉴定启动程序与质证制度,才能在保证公正性 的同时,提高诉讼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 二 ) 细化鉴定人出庭参与规定

  细化鉴定人的出庭参与规定,是为了在最大 程度上,解决案件中的法医学疑义。此外,无论是 举证方式还是案件的诉讼要求,根本目的都是协 助司法机关,给出更加精准的判决结果。与案件证 人的出庭流程与保护机制类似,法医学鉴定人的 出庭参与规定,需要在个人隐私保护、出庭费用 结算以及人身安全保障三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同时,从法医司法鉴定的证据力度与科学性的角 度来看,在开庭前确定双方对鉴定结果的争议点 是十分必要的。参考英美法系的出庭制度,确立我 国的案件鉴定结果开示模式 [6-7] 。保证在案件审理 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充分了解自己的处境, 也确保在法庭上的有限时间内,控诉双方有充分 的准备。在法医学鉴定人的出庭制度中,交叉询问 是案件审理的必要环节。考虑到鉴定人以及专家 辅助人的身份特殊性,对鉴定结果的争议事项采 取分开解释说明的原则,给予适当调整。赋予法医 学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平等的出庭权利以及对话 权利。此外,面对不同形式的质证内容,法官有权 随时终止问话进度,并限制双方辩护人的提问内 容。在不影响法医学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 严前提下,可提供多元化的提问形式和鉴定结果 送检方式。在上述出庭参与规定的基础上,从参与 形式、参与时间、参与资质等方面进行详细划分, 为案件审理工作提供更多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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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完善监督立法层级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相应的强制性和规范性, 只有完善法医司法鉴定的监督立法层级,才能在 保全从业人员的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突出鉴定人 的专业性与规范性。为了确保法医鉴定人的一切 相关行为有法可依,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从业 人员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在当 前的诉讼法基础上,需要协调统一各个部门之间 的职能与执法权限。面对法医司法鉴定的立法机 制尚未形成体系的情况下,为了弥补立法空白,必须针对法医鉴定行为制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 文。同时,考虑到法医司法鉴定涉及的主体较多, 在充分发挥法医学司法鉴定的专业技术前提下, 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在完善监督立法层级的过 程中,可以将法医学的医学特征与法律特征相融 合。包括控制各地方的法医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 发放数量、定期考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同 时,对于案件中的伤情判定等环节,可以设立具有 行政属性的专门机构,并在司法部门的监督下, 制定出统一的判断标准。面对部分地区法医司法 鉴定机构数量过多的情况,要由当地政府出面, 开展优化整合工作。结合当地司法机关统计的法 医学鉴定案件数量,并根据市场饱和度,设立科学 合理的从业门槛。也可以在法医鉴定的过程中,依 照法律条文的层次规定,将具有资质的机构也进 行上、下级关系划分,以满足司法部门的多样化需 求。并在监督立法的过程中,结合《 民法典》设定 关于责任追究的约束机制。

  四 、结束语

  此次研究的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法律角度为切入点,突破了原有的体系框 架。在法医学鉴定以及案件的审理效率方面,都起 到了推进作用。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法医司法 鉴定的主观因素影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 对应的解决策略。为完善司法部门以及社会机构 的主体责任,提供了更多可行性思路。

  参考文献

  [1] 李建军.如何提高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证明能力[J].中国卫生法制,2020.28(4):83-87.122.

  [2] 刘鑫,郑谢畅.加快发展我国法医学虚拟解剖鉴定技术[J].中国法医学杂志,2020.35(4):347-349. 384.

  [3] 宋红,夏元飞,方俊杰.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说理研究—— 以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书为视角[J].医学与 法学,2021.13(6):111-113.

  [4] 张晓曼,冯雷.器官捐献与法医鉴定的协调和实践[J].中华器官移植杂志,2020.41(8):477-481.

  [5] 高晴,杨晨光,麻婧,等.药物致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死亡法医学鉴定 1 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 2020.35(2):220-221.

  [6] 胡绚丽,蔡小强,裴彩珍,等.老年人髋部骨折康复时间和危险因素对法医鉴定的影响[J].中国法医学 杂志,2020.35(3):316-320.

  [7] 张磊磊,韩呈峰,于俊杰.传统技术与视频技术在法医鉴定中的关联应用[J].广东公安科技,2021.29 (4):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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