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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初探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8 09:16:0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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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代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我国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的是教育、感 化、挽救的方针,许多地区都尝试通过心理干预以挖掘罪错行为的心理原因,帮助矫正其不良心 态,并预防再犯的可能,为其提供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机会。本文旨在探讨罪错未成年人心理干 预机制的现状、问题和必要性,初探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并对于未成年犯罪心理干预具体措施提 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罪错,心理干预机制

  心理干预是指及时对处于心理失调或危机状 态的个体,提供必要且合理的心理帮助和关怀, 使其尽早恢复健康心理状态的行为 [1] 。而犯罪心 理的产生即是个体心理失衡或心理危机的一种表 现,是未成年身心发育不成熟的一种体现。为促进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将心理干预应用到司法实践 中是十分必要的,心理专家运用心理学知识,以专 业的技术引导个体行为,力求达到事前预防、事中 干预、事后矫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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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罪错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现状

  2013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培养涉 罪未成年人健康心理、健全人格、良好社会适应能 力的心理学技术被引入刑事诉讼程序 [2] ,许多地 区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 础上,对心理干预制度的启动对象、实施程序、 适用范围、评估和矫正方法等方面开展了许多尝 试,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实施的“远舟计划 ”旨在 对处以 3 ~ 6 个月保护处分及附条件不起诉期满 的未成年人进行长效跟踪帮助,预防其再犯罪; 成都市帮教关护基地与职业技术学校合作,意在 让犯罪未成年学习一技之长,利于其重新融入社 会;武汉市两级检察院截至 2020 年底已建立了 11 个“心港湾 ”观护基地,为未成年人提供考察、教 育和矫治的专门场所。2018 年,东湖开发区检察院 的“心港湾 ”基地为个体量身定制帮教计划,设 置了不同的帮教模式,包括公益组织模式、社区模 式、学校模式、军检模式等,并注重制度化、规范 化管理。而汉阳区则与福利院合作建设“心港湾 ” 基地,在不影响正常办案的前提下,由专业的观护 员和检察干警对犯罪未成年进行关护和教育工作。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司法体系下的心理 干预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一 ) 心理干预机制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

  2020 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 五十一条规定: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 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为审判过 程中心理测评报告作为量刑依据提供了法律上的 理论支撑,但该规定缺乏量化标准,实操性不强。 同时,大多司法人员缺乏专业心理知识,无法对 心理干预的有效性作出准确判断,从而影响审判 结果,而且尚未健全配套的保密措施,若有泄密情 况易对未成年造成恶劣的影响。

  ( 二 ) 心理干预实践操作规范和程序难统一

  由于少年司法中的心理干预工作还处于摸索 阶段,各个地区的做法不一,暴露出许多问题,包 括对象范围不清,干预程度不明,干预程序缺乏连 续性和系统性,测量报告格式随意且内容流于形 式,优质心理专业队伍的引入不足等。因而在未成 年案件审理中,心理干预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仍然缺乏检验,导致报告分析结果若作为案件的 量刑依据,其“理论有余,实践不足 ”。

  ( 三 ) 心理干预发挥的价值难以达到最大化

  心理干预内容包含较广泛,主要由心理预 防、心理调查、心理测量、心理辅导和矫正组成。 个案的心理干预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进行的次数 有限,现实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分级,对于罪错 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采取同样的干预措施费时费 力且缺乏针对性,对于关键性问题的解决效力大 打折扣。另外,在心理干预制度中,大多地区更注 重执法处遇,忽视预防处遇,这一失衡降低了心理 干预的价值。

  二、心理干预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 一 ) 促进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关怀的完善,彰 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我国《刑法 》规定,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 时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性进行评估,心理干预 是评估未成年人的危害性的重要手段。[3] 心理干 预工作的进行能够为量刑提供依据,同时规定如 果未成年人没有继续犯罪的危险则不需要对未成 年人进行监禁 [4] 。这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 益,进一步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体现出我国司法 对于个体心理健康的关注和重视。

  ( 二 ) 利于挖掘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原因,预 防其再犯的可能性

  根据埃里克森人格发展八阶段论, 14 ~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同一性相对混乱阶段,即青 少年寻找和确定自己区别于他人的独特方面的阶 段 [5] 。他们的特点有:1 .越来越多地寻求独立 性、自主性以及对生活的控制感;2.对成人的依 赖减少,与父母的冲突增大;3.重视同伴关系, 依赖同伴;4.倾向于归属小派别;5 .行为更具 攻击性的少年反而变得更具吸引力;6 .社会经 验尚且不足,与成年人相比,对危险行为潜在负 面后果的评估认识不清,并且追求短期而非长期 效益 [6] 。青春期的少男少女们是心理疾病的高发 期,他们更容易患上抑郁症、狂躁症、性心理障 碍、网络成瘾等问题,这些问题若没有得到正确的 处理,会增加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这些心理特征和 心理疾病与未成年犯罪密切相关,需要给予充分 的关注。

  心理干预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准确把握未成年 犯罪的内部原因,为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奠定基 础,利于预防和减少再犯的发生,利于为社会提供 更多技术人才,也有助于提高法庭教育和判后帮 教的针对性 [7] 。

  ( 三 ) 便于疏导罪错未成年人的不良情绪,健 全其积极健康人格

  少年成长中身心发展规律既使少年具备和增 长了犯罪行为,又使其控制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下降,与此同时也潜藏着改邪归正的可能 [8] ,蕴 含着重塑健康人格的可能。

  涉罪未成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恐 惧、焦躁不安、忧虑等不良情绪,影响正常生活。 心理干预工作则可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疏导不良 情绪、正确应对危机;可以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健康 成长,以便重新融入社会,有利于犯罪预防,降低 犯罪率;可以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加强对青少年 心理的重视,增加对青少年的关怀与教育。未成年 人是未来和希望,社会需要给涉罪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其健康茁壮成长。

  ( 四 ) 提高罪错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效率,完 善相关的司法体系

  目前的社会调查大多专注于涉罪未成年人的 基本情况以及犯案过程,忽视其心理原因,如此过 于盲目和草率可能带来诉讼上的风险 [7] ,从心理 干预的角度开展社会调查,能够获得未成年犯罪 的家庭、学校、同伴、个人等较为全面的因素,对 于现行的社会调查制度是一种补充和完善,在一 定程度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同时也帮助提高办 案效率。

  将心理干预的对象、范围、措施等进行分级, 建立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 有别、循序递进的措施体系,是加强心理干预针对 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是建构未成年人司法体 系的关键步骤。

  ( 五 ) 利用国内外心理干预机制的交流学习, 加强司法理念国际化

  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未成年的心理问题,心 理干预已经普遍地应用到各国司法实践中。在美 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量刑后,会被送进少年局 进行诊断以确定适合的矫正方式。其会对未成年 被告人进行长达 4 ~ 6 个星期的分析与诊断,包 括智力、能力、成熟度以及感情等方面的测试,从 而决定将未成年人送往最适合的设施,给予最恰 当的处遇方式。[9] 日本专门设立了少年院,对犯罪 少年进行多样化的心理干预方式,如分析精神状 态、观赏心理剧等,帮助其稳定情绪、缓解焦虑, 从而促进他们适应院内生活。我国作为国际社会 重要的一员,必须紧随其后,建构自己独特的罪错 未成年人分级心理干预机制。罪错未成年人的心 理干预机制体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人性化和科学 化,体现了国际的交流学习,也符合国际司法发展 的理念及趋势 [9] 。

  三、心理干预机制建立的措施

  ( 一 ) 设置具体的干预分级

  1.适用对象的分级。按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 可分为已满 14 周岁和未满 14 周岁两个群体。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独立意识较弱,更多地依赖家 庭,对其的干预应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需要 家庭、学校的支持配合;已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由 于身心发展而进入的青春期,独立意识增强,多出 现叛逆、封闭等特点,必要时可采取一些带有强制 性的管束矫治措施。

  2.罪错行为的分级。目前,学者苑宁宁提出 的分级方式受到广泛认可,即:根据行为性质和危 险程度,本着对接我国法律体系、操作性强,易识 别的原则,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为四类,由轻到重分别是:不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犯罪行为 [10] 。

  3.干预过程的分级。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 可分为案前预防、事中干预以及事后矫正三级。 案前预防阶段家庭、学校、社区联合配合,定期对 “ 问题少年 ”做心理辅导,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犯 罪事件的发生;事中干预阶段通过访谈、调查等手 段从动机、情感、心态、个性特点、人际交往等方 面综合评估,为未成年人的准确量刑提供参考依 据;事后定期辅导,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情况 是心理干预效果的衡量标准之一,也确保其心理 健康,能够重新开启一段新的人生。

  4 .干预措施的分级。(1) 福利类措施:主要 针对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罪错未成年,未满 14 周岁 者不予以处理;对于已满 14 周岁但未满 16 周岁的 少年可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原则上交予监护人对 其加强管束,情况稍严重者可以采取心理辅导、 社工服务等形式对其犯罪心理行为进行矫治;(2) 教育矫治类措施:主要针对 14 周岁至未满 18 周岁 的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经本人同意对其采取训 诫、矫正措施,包括社区矫正、公安和司法机关的 约束性决定或送至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收容教养 等;(3) 刑事类措施:对于情况严重且需承担刑事 责任的犯罪未成年人,必要时判处实刑,或判处缓 刑并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在少管所服刑接受专业的 教育矫治。

  ( 二 ) 建立规范化的干预流程

  1 .明确心理干预对象优先级。原则上,凡是 罪错未成年人都应接受心理干预,但实际处理时 受当事人案件情况、干预人员的配备情况、案件审 判进度等影响,每一起案件均能及时、有效进行心 理干预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笔者对心理干预制度 的对象处理进行等级划分:(1) 涉及情况严重的 犯罪未成年,其家庭教育、心理健康、道德品行均 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2) 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 罪错未成年人;(3) 司法机关认为其确有必要进 行心理干预的涉案未成年人;(4) 当事人及其家 属要求,并结合案情需要进行心理干预。

  2 .设立告知程序与启动时间。告知未成年 被告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心理干预,并取 得他们的同意。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心理干预的内 容,公益性、申请程序、意义等,并让涉案未成年 人签署《心理干预知情同意书》。学者施芳群提出 心理干预启动越早,价值越明显。笔者认为在公安 机关侦查阶段启动最为适宜 [11] 。

  3.规范心理测验和调查的操作。心理测验和 调查报告是量刑的参考依据,因此需要对其程序 进行规范和完善,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有利于提升测验效果的固定场所、统一聘请专业的心理干预 机构和人员、明确各项文书制作的格式等。

  ( 三 ) 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1.健全考察帮教机制。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 期间或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可委派心理咨询 师对罪错未成年进行定期的访谈辅导工作,检察 机关负责监督工作,在期满后由心理咨询师出具 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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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优化审判考核制度。司法人员的考核内容 应将心理干预、社会调查和报告、回访帮教等工作 纳入其中,并据此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司法 机关在实践中积极采取心理干预措施有极大的促 进作用。

  3.确立信息保密制度。任何心理咨询或测量 应该遵循保密原则。司法机关和心理咨询机构有 义务对涉案未成年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 于泄密行为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结语

  心理干预机制的建立与发展体现了中国对于 罪错未成年人的关护和重视,也是中国未成年人 司法制度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但该机制在实际操 作中还有待完善,这需要司法机关、家庭、学校、 社会团体、未成年人本人等各方面因素共同努 力,以使这一机制在司法制度的依托下能切实有 效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

  参考文献

  [1] 陈欢,陈迎.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承担与心理干预机制[J].科教导刊 (电子版,中旬),2020(5):255.

  [2] 宋赟.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心理干预程序设计[J].社会科学战线,2017(4):278-282.

  [3]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2.

  [4] 康树华.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82-88.

  [5] 罗伯特 · 费尔德曼.发展心理学:人的毕生发展[M].苏彦捷,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 司,2013:462.

  [6] 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64.

  [7] 翟中东.刑罚个别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55-56.

  [8] 李伟.少年司法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9] 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中卷[M].北京:西苑出版社,1999:956.

  [10] 苑宁宁.未成年人司法新模式:罪错行为分级处遇[J].人民检察,2020(19):23-27.

  [11] 施芳群.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心理干预机制的构建——预防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再次犯罪之他山之 石[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1):28-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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