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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合同的民事法律风险与相关法律规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5:4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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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电子商务与网络科技高度繁荣的背景下, 网购合同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日益密 切。基于虚拟化、电子化、格式化等专有特征,网购合同在缔约能力、格式条款、举证责任等问题 上产生了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同时相应的法律规制也亟待完善。本文从网购合同的 概述入手,分析了当前网购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成因,并提出了我国网购合同法律规制体系的 完善路径, 旨在规范网络购物秩序, 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 :网购合同,民法典 ,法律风险,法律规制,完善路径

  随着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购 物对传统的购物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根据 CNNIC 及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的数据显示,2021 年年底,我国的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达到了 8.42 亿,与上年同期相较,数量约增长了 6000 万。与 网络消费市场繁荣同时产生的是越来越多的与网 购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以下简称《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商务法 》( 以下简称《 电子商务法》) 与《 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等多部法律都有关于网购 合同的相关规定,但网购合同作为一项新兴的事 物,当前已有的法律法规规制效力仍略显不足,网 购合同法律规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必然是一个长 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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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网购合同的概述

  ( 一 ) 网购合同的含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 电子 商务示范法 》与 2021 年开始施行的《 民法典 》的 相关规定,网购合同属于一种无名的电子商务合 同,是买卖合同的特殊形式,具体指的是经营者与 消费者借助网络媒介,在特定的网购平台上达成 的买卖商品 (含服务) 的协议。

  ( 二 ) 网购合同的类型

  1 .B2B 网购合同

  B2B (Business to Business) 网购合同是在互 联网平台上企业与企业订立的买卖商品 (含服务) 的协议,如企业采购合同等。B2B 网购合同本质 上属于商事合同,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企 业,与其他的网购合同相比,具有更高的主体平等 性与磋商性。

  2 .B2C 与 C2B 网购合同

  B2C (Business to Customer) 网购合同与 C2B (Customer to Business) 网购合同是在互联网平台 上直接在企业与消费者间订立的买卖商品 (含服 务 ) 的协议。B2C 网购合同一般主要出现在网络 零售业中,由企业供应商直接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如当当网、卓越网等网购合同。C2B 网购合 同是由消费者在平台上发布需求与求购价格等信 息,然后商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3 .C2C 网购合同

  C2C (Customer to Customer) 网购合同是在互 联网平台上个人与个人订立的买卖商品 (含服务) 的协议,如淘宝、易趣、拍拍等网购合同。

  ( 三 ) 网购合同的特点

  1 .网购合同的主体呈现出广泛性与虚拟性

  在电商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销售平 台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宽泛,传统的买卖合同涉及 的标的物基本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购买,甚 至包括房屋等大宗不动产,加之互联网的深度普 及,使当前网购合同的主体越来越广泛,几乎涵盖 了各地区、各年龄、各职业的人群。网购合同的主 体除了呈现出了广泛性外,还呈现出了与传统买 卖合同主体不同的虚拟性的特征。合同主体的虚 拟性对网购合同来说是一柄双刃剑,既带来了积 极的效用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从好的一方面来 看,主体虚拟化可以有效地保护网络交易中参与 主体的个人信息,避免了消费者的信息被恶意泄 露。从不好的一方面来看,网购合同的双方不会发 生实际见面交涉,容易出现网购合同主体不适格 的风险。

  2 .网购合同的形式呈现出电子化特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当面协商在线下订立的 传统买卖合同的形式,大多为书面形式或口头形 式,与之不同,网购合同则呈现出了电子化的特 征。在网购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 行为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无需双方实际接 触,并且不但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以电子化的方式 呈现,双方当事人的签章也是通过电子数据表现 出来的。网购合同的电子化特性使其与传统买卖 合同的成立时间、交付时间等具体问题都有所不 同,针对这一特殊性,《 民法典 》进行了一系列特 别规定。例如,《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了 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为订单提交成功时;《 民法典 》 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了网购合同采取快递物流方 式交付商品的,交付时间为收货人签收时。[2]

  3 .网购合同的内容呈现出格式化特性

  格式合同发源于垄断经济的出现与市场交易 量的突增,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繁荣,网购合同 也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了格式化的特性。网购合 同的格式化,大大降低了网购合同的订立成本, 提升了网购合同的签订效率,促进了网络经济的 高速发展。然而,在格式网购合同带来的便捷化之 下,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例如,一些网购合同格式 条款提示不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出现纠 纷时,导致消费者居于不利的劣势处境。[3]

  二 、当前网购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成因分析

  ( 一 ) 当前网购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 B2B 网购合同中的当事人均为企业,在 产生纠纷时根据商事法律较易解决,故本文探 讨的网购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针对的是 B2C 、C2B 及 C2C 网购合同。

  1 .未成年人缔结网购合同产生的缔约能力 风险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网络购物用户中未 成年人占据了很大比例,特别是网络游戏等购物 平台的消费群体中,未成年人甚至占到了绝大多 数。随着未成年网购群体的持续增长,产生了大量 关于未成年人是否享有缔约能力的纠纷。

  针对关于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缔约能力的纠纷, 司法界与学术界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类观 点,认为网购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本质上并无差 别,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及未成年人缔结的网购 合同的效力应遵循《 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即 8 周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大额的网购合同,须经 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方可生效。例如,在 2020 年“龙某某与北京京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 购物合同纠纷案 ”中,未成年人龙某某的母亲以龙某某未满 18 岁为由,起诉了网购平台,请求法 院判定龙某某自行购买 6000 多元手机的合同无 效。法院支持了龙某某母亲的请求;第二种观点, 认为网购合同由于其具有主体虚拟性等特性,故 而不应适用传统的缔约能力制度。根据《 电子商 务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网购合同中推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 有足以推翻推定的相反的证据。因此,没有证据证 明交易时的消费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应推定其 具备订立网购合同的缔约能力,双方缔结的网购 合同也应具有合法效力;第三种观点是前两种观 点的折中,认为一般情况下仍要遵守传统的缔约 能力制度,但要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对未成年人 缔结网购合同进行特别规定,兼顾平衡网购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温 和,是解决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缔约能力问题的最 优解,因此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及时回应社会所 需,出台相应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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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网购合同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产生的风险

  格式条款虽然有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的优势, 但在实践中很容易被网络购物经营者滥用。网络 购物经营者在网购合同中滥用格式条款主要有四 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不直接提供网购格式合同, 而是通过超链接等方式将网购格式合同的完整内 容隐藏起来,降低了消费者审查网购格式合同的 机会;第二种是默认勾选同意网购合同格式条款, 让消费者在不经意间被剥夺了订立网购合同意思自治的权益;第三种是设定冗长且复杂的网购格 式合同内容,加重消费者理解网购格式合同的负 担;第四种是不明显提示网购合同格式条款,未能 引起消费者对网购合同格式条款的足够重视。通 过上述的滥用格式条款的行为,网络购物经营者 减少了自己的义务,削弱了消费者的权益,增加了 网购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4]

  3 .网购合同纠纷消费者难以举证产生的风险

  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消费者处于较为弱势的 地位,举证难度远远大于经营者。第一,一般的 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法律维权意识较弱,在权益被 侵犯时,收集获取证据的能力也较为薄弱;第二, 网络购物的凭证制度尚不完善,许多经营者并不 提供充足的购物凭证,使消费者很难收集齐完整 的证据;第三,电子凭证的保存与核对难度较大, 进一步增加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4.网购合同纠纷消费者滥用反悔权产生的风险

  大部分的网络购物合同都赋予了消费者一定 的反悔权,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 障,然而当前反悔权制度仍有很多缺陷存在,产生了部分消费者恶意滥用反悔权的风险。例如,有的 网络购物消费者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订立合 同,短期使用后,在反悔期截止前恶意退货。有的 网络购物消费者利用反悔权买真退假。甚至还存 在网络购物经营方的竞争者雇用消费者恶意滥用 反悔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

  ( 二 ) 当前网购合同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1 .网购合同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虽然《 民法典》《 电子商务法》《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网购合同 的相关规定,但面对当前复杂的网购合同纠纷形 势,现有的法律仍显得较为笼统,缺乏细致完善 的规范。另外,各法律法规中对网购合同的规定 并不完全一致,缺乏体系性与统一性,导致在实 践中法律适用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2 .网购合同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当前法律对网络交易平台对网购合 同的监管责任规定得并不明确,并且网购平台有 时会与网络购物经营者存在着共同相关利益,导 致了网络交易平台无法充分发挥出应尽的监督责 任;另一方面,网购合同的行政监督机制也不完 善。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均对网络购物有监管的权 力,造成了权力责任不明晰、执法过程中相互推诿 等现象的出现。

  3 .网购合同信用评价机制效用低

  当前网购平台大多设有信用评价机制,该机 制设立的初衷是对网购行为进行监管,保障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当前的网购合同效用评价机 制效用较低,存在着刷单、恶意差评等现象,致使 机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实践中恶意评价、不 实评价等行为也缺少有力的规制,并且不易被发 现,增加了网络合同纠纷出现的风险。

  4 .网购合同的主体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在网购合同订立及 履行的各个环节都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那么 与网购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将大幅下降。然而现 实当中无论是网络购物的经营方还是网络购物的 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均较为淡薄,导致了网购合同 纠纷的大量出现,并且在解决纠纷中还出现了行 权难、举证难等问题。

  三、我国网购合同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 一 ) 完善网购合同缔约能力规范体系

  针对未成年人缔结网购合同产生的缔约能力 风险,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相应的 规范体系,从而降低风险。当前我国并未完全否定 未成年人独立进行的缔约行为,根据“零用钱理 论 ”或“生活必需品理论 ”,部分未成年人的缔约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被予以肯定的。然而采取 上述理论对具体分体进行分析时,缺少细致的规 范,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易产 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不利于保证司法的公平与 公正。

  ( 二 ) 完善网络购物格式条款规范体系

  针对网购合同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产生的风险,建议对我国当前的格式条款规范体系进行进 一步的明确与细化。《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与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相较 于原《 合同法 》有了显著的进步,例如通过新增 与合同另一方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表述,扩大 了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尽的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 然而《 民法典 》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仍存在着 较为笼统的问题,例如判断格式合同无效的“不 合理 ”“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等表述缺乏细化 规定,未列明属于该情况的具体情形。立法机关 或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立法或进行司法解释,将 网购合同格式条款相应问题予以解决。例如列明 哪些情形属于网购格式合同提供方尽到了注意 说明义务,哪些行为属于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 利等。

  ( 三 ) 完善网购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范 体系

  针对网购合同纠纷消费者难以举证产生的风险,应对网购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范体系 进行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应明确网购合同的经 营方、消费者及其他相关联方的举证责任;另一方 面,应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增加网 络购物中居于优势地位方的举证义务,对消费者 提供更多的保护,解决消费者的网络购物维权难 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马文韬.《民法典》下网购合同标价错误问题探究[J].西部学刊,2021(10):69-71.

  [2] 王伊阳.论网购合同的成立 —— 以解析电商平台核心规则为中心[J].鄂州大学学报,2020.27(5): 24-26.

  [3] 魏婷.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 以网购合同为重点[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9.32(4): 61-64.

  [4] 朱海彤,汪鑫.网购中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 以“双十一”天猫预售规则中的定金格式条 款为例[J].警学研究,2019(3):88-92.

  [5] 曹锐涛,黄道丽.小额网购合同纠纷异地诉讼维权困境与应对——兼论网络法庭的构建[J].湖南工业 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7(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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