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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及完善措施论文

发布时间:2021-12-04 14:23:0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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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在新经济环境下,由于市场竞争压 力大幅度提升,这就使得招投标过程中频繁出现串通、围标等非法竞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 序,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严重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 置,很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文针对串通招投标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进行深入研究和 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设,为推动招投标行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规范、健 康以及可持续发展, 提供支持和帮助。

关键词:  串通招投标; 问题; 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下,  基于市场经济的发 展要求,  招投标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经济行为,  同时 也是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经济手段。在基本建设 领域,  招投标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竞争,  落实全 面经济责任制。实施招投标机制,  能够对资源进行 合理分配,  这对招标和投标双方,  都非常有利, 是实现招标与投标双方双赢的重要措施。除此之 外,  通过实施招投标机制,  能够有效规范招标和 投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对建立完善的管理 制度,  增强企业竞争力,  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打击 贪污腐败,  推动社会经济稳健发展,  都具有极为重 要的作用。但是,  由于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 展,  竞争加剧,  这就导致部分企业在参与招投标的 过程中,  采用违法手段实施串通招投标行为,  这严 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 此,  对于这一行为,  必须给予严厉打击。通过完善 法律法规,  有效防范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  为规 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建设可持续发展 型社会经济,  做好基础保障。

一、串通招投标行为定义

串通招投标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 展,  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招投标行为在经济活动 中变得越来越频繁,  从而形成的一种违规招投标 手段。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具体表现为,  招标方和投 标方在招投标过程中,  通过使用非正规、不正当或 者违法手段串通招投标,  扰乱正常招投标动作秩 序的一种违法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恶意竞 争行为,  侵害了正常参与招投标的竞争者的合法 权益。从性质上来说,  串通招投标可以归结为限制 竞争当中的卡特尔协议 [1]  。

二、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矛盾,  不协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招投标已成 为一种常规的资源优化配置手段,  应用于各个领 域的发展建设之中。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 业,  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  我国先后出台 了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 反垄断法》《 政府采购 法》《 招标投标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 实施,  都对规范招投标行业,  防止串通招投标等违 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限制作用,  但由于这 些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内容较为简略,  对于招投 标的规范并不系统全面,  也不够细化,  这就留下了 很多漏洞,  使得串通招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仍然 存在。

通过对当前我国现行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研究分析,  不难发现,  虽然我国已出台了很多 规范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并 没有对串通招投标行业作出明确的规范,  对串通 招投标的性质、原则以及方法等方面,  描述较为模 糊,  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就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在实 际操作中,  不能得到完善的应用,  也无法取得令人 满意的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效果。

(二)  相关规制机关不统一

目前,  我国主要是通过立法来明确规制串通 招投标行为的机关的,  但这种规制机关时常出现 紊乱的情况,  并不统一,  这是造成串通招投标行为 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要求,  串通招投标的规制机关为国家质监 局和发改委等部门,  但是在我国颁布的另一部法 律,  即《 招标投标法》中,  却明确规定了串通招投 标的规制机关是行政监督部门。由于相关法律法 规中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制机关有着不同的 规定,  这就导致相关规制机关较为混乱,  不统一。因此,  在落实 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制 时,  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混乱以及重复等问题,  最终造成串通招 投标行为的发生 [2]  。

(三)  规制力度过轻,  不具惩罚性

首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对于 民事责任通常采用补偿原则,  还需要受害人进行 举证。但是,  在实际中很多受到害人迫于精神、物 质等多方面的压力,  无力承担诉讼期间带来的时 间和物质成本,  因此在巨大的压力下很多受害人 选择了撤诉。除此之外,  民事责任只能起到一定的 补救作用,  由于民事责任不具备惩罚性质,  因此无 法从根本上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起到惩处和解决的 作用,  这就是造成串通招投标行为屡禁不止的主 要原因之一。

其次,  相关行政制裁措施不力,  也是造成规制 力度过轻,  不具惩罚性,  无法有效遏制串通招投标 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当惩处 和规制力度严重不足时,  就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 作用,  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串通招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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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我国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规制完善 措施

(一)  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


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是有效解决串通 招投标行为,  从根本上杜绝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出 现的重要前提基础。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  可以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法律法规体系及经验,  从而 不断完善招投标规制原则,  保证招投标规制原则 能够在横向竞争中充分发挥作用,  为招投标竞争 的规范性做好保障,  有效防止串通招投标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纵向 竞争,  则需要合理应用招投标原则,  对市场分析加 以利用,  从而有效形成具体的规制,  达到约束纵向 竞争,  规范招投标行为的目的。除此之外,  通过完 善招投标规制原则,  还能够有效明确横向及纵向 协议,  对横向及纵向协议的内容进行细化,  明确相 关根本,  从而进一步优化招投标原则,  使违法原则 和合理原则之间的界限更加清晰,  有效规制串通 招投标行为,  推动我国招投标的规范化发展,  为我 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和规范发展,  做好重要的 基础保障 [3]  。

(二)  引入反限制竞争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面对越来越复杂 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  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 善。其中反限制竞争权的确定,  就是法律法规应对 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下复杂的竞争关系而制定的一 项权限。所谓反限制竞争权,  也叫作公平竞争权。 通过引入公平竞争权,  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竞争秩 序,  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就是说,  通过引入 公平竞争权机制,  能够确保市场竞争在公平、公 正的环境下进行,  所有竞争者都能够享有相同的 权利。

目 前,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  虽然对公平竞争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当中,  对于违法者的违法 行为,  采用的是民事诉讼的处理方法。当违法者做 出违法行为后,  只能够通过行政诉讼来补救,  无法 对违法者的串通招投标这一违法行为起到惩罚作 用,  因此也无法起到杜绝串通招投标这一违法行 为的效果。

(三)  优化招投标信息披露机制

近年来,  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 成就。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方面提高我国的经 济水平,  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另一方 面也加剧了市场竞争,  同时基于我国在招投标方 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不够完善,  存在很多问 题,  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  使得串通招投标 行为频频发生,  严重干扰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 展,  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甚至造 成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此,  近年来我国一再加 强建设招投标信息披露机制,  通过强化招投标信 息披露,  达到有效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

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实现信息透 明化和阳光化,  以这样的方式达到有效规范招投 标机制,  防止串通招投标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的 目的。同时,  以信息披露机制为基础,  在此基础上 建设一系列规范化、综合化的原则、制度和规制, 并通过对三者的有机融合,  使之成为法律规制的 一部分,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投标法律规制,  达到 规范、约束招投标行业的目的,  从根本上杜绝串通 招投标行为的发生。

从某种角度来说,  通过建设招投标信息披露 机制,  能够有效维护广大竞争者的利益,  保障竞争 者的知情权,  促进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这对我国 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规范发展,  具有极为重要的现 实意义。

总而言之,  建立招投标机制的初衷,  是保证各 方面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实现自由、公平和平等的 交易。如果发生串通招投标行为,  无疑破坏了自 由、公平和平等的交易原则,  改变了招投标机制的 性质,  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更会对市 场部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因此,  对串通招投标这 一违法行为,  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  通过完善法律 规制,  从根本上杜绝这一违法行为的出现,  为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奠定坚实的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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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胡婧,谢海涛.串通投标罪行为主体的范围及其相关问题探析[J].中国招标,2020(9):77-80.
[2]向昕.对工程建设中串通招投标问题的分析和思考[J].科技经济导刊,2019,27(26):51-53,57.
[3]倪国宸.串通招投标行为在反垄断法下的界定——从我国国际海运领域反垄断第一案说起[J].质量与标准化,2021(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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