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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 电商产业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拥有了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活力的网络销售市 场。其中,助力电商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销售平台为提升服务质 量和水平,收集大量用户信息,用来精准分析用户行为。基于此,消费者通过这种精准营销的方 式享受到了更便捷舒适的网络服务,使得消费者可以更加快速精准地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但同 时,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却面临着巨大威胁,具体表现为互联网销售平台在数据收集、使用过程 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多种侵权行为,更有甚者侵犯了公民的相关隐私权。例如,近年来频发的网 络销售平台消费者信息泄露事件。如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助力和实现电商产业的长远与良性 发展, 是网络销售平台面临的突出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完善
互联网是大数据分析产业的基础应用,必须 尽量多地获取并利用用户的信息,因为大数据分 析样品越具体翔实,对使用者的数字化图像的模 拟侧写也就越精确,从而企业发布的定向宣传信 息和个性化推广信息也越精确,在大数据分析时 代的商务竞争中也就越能占得先机。同时,当前 企业个人信息维护还存在着巨大的法理的挑战 和实际的挑战,信息权利遭到侵犯的司法救济渠 道也是相当薄弱的,同时企业对信息权利的维护 手段和态度也亟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市场现状的 严峻性,使得商家逐利的本质也极有可能进一步 加剧这种商业经营模式的弊病,肆意获取用户个 人信息,以至于更加粗暴地损害使用者的个人隐 私。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信息保护法,但针对以 网络营销领域为典型的大信息行业,为了适应网 络时代公民权利面对的全新问题,必须通过完善 立法和强化市场对网络平台信息使用的内外监 督,对网络营销的侵权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标准 和监控,以防止其给公众隐私权造成的危害和 风险。
一、互联网营销中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及 原因
( 一 ) 互联网平台数据收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 威胁
隐私权最原始的含义即避免外界干扰,即个 人享有在生活空间和心理空间不受到干扰或限制 的权利。但在网络时代,行政组织和商业机构或许会利用无所不在的摄像机,无孔不入的电子监听 器,以及无所遁形的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对公众 个人生活空间构成严重侵扰。判定运用这种技术 手段是否侵害公众隐私权,往往以公共场合与私 密场合为界线。依据现代科技已经冲破了社会场 域的“墙壁 ”“房子 ”等原有的物理空间边界, “公 ”“私 ”生活场所的边界也就不再十分清晰, 而大规模使用电子监控技术也必然会给一般民众 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1] 。例如,有很多网络应用 程序在提供服务时,需要用户授权应用读取识别 码、调出摄像头、开启定位、打开运动数据等。如 果消费者不同意就无法正常应用全部功能。尽管 有部分应用软件并不会强制要求用户,但如果用 户选择了跳过授权,接下来再次使用该应用时依 旧会弹出同意授权的提醒,如此多次提示直至用 户接受对该应用软件授权。这些近乎霸王条款形 式的权利规定,尤其是对定位系统的权限,严重威 胁着用户的信息安全权益,让用户受缚于网络平 台,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在大数据时代,除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 到直接身体伤害的侵权行为以外,网络平台在个 人信息分析利用过程中,还能够悄无声息的影响 甚至支配消费者的决策与隐私权益。包括个人在 做出包括教育、身体、职业、婚恋、政治态度等方 面的抉择和决策时享有免受其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享受网络购物之后,在浏 览信息、通信,以及搜索引擎、电子商务交易等网络服务时都间接表现出了自己的消费需要,从而 被网络平台所发现并利用,产生了大量与此有关 的网络广告信息,而这些广告成为网络公司精准 推广的手段,也许还会给消费者带来个性化的信 息,不过实际上更多地体现为网络公司以逐利主 义方式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从而影响消费 者决策,进而造成对其隐私权益的间接损害,其 中,最备受争议的便是网络公司的竞价排名,以及 发布虚假网络广告信息。最经典的例子就是“魏 某西 ”事件。这个事情直指人们诟病已久的 B 公 司竞价排名模式 [2] ,B 公司通过采用竞价排名的 方法把一直没有和斯坦福大学医疗合作过,且并 不掌握相关核心技术的北京市 W 医院“高捧 ”为 “放心医院”。 网民魏某西在这些误导性医学消息 的影响下,被误诊并最后离世。最近,在 J 公司搜 索平台上也发生过同样现象,为避免我国一线城 市更严格的市场监管政策,J 公司便有选择性地向 二三级城市发布了虚拟网络广告,为用户的选择 隐私权带来了风险。
( 二 ) 出现问题的原因
1.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局限与不足
(1) 存在呈现概念不清、作用有限等状况。 一是信息和隐私权等观念之间处在混淆的地位。 在“Cookie 隐私第一案 ”中,法官作出的司法判 断是把隐私权和个人资料二者的含义全部杂糅在 一块。二是对个人资料保护措施的要求通常限制 于网络信息管理的专门技术,具有强制性不足、 实施难、效果受限等特征。(2) 个人市场主体的 根本权益并未受到足够关注与保护。《个人信息保 护法 》中绝大部分条文主要明确的是对用户在获 取、利用个人信息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安全保护 义务,以及对个人信息利用中各个环节的限制性 规范,而鲜有对个人信息利用时主体的根本权利 着墨。虽然从本文中能够推知,用户的基本义务和 根本权益是相对应的,但明文确定主体的根本权 利,对唤醒个人市场主体保护意识以及凸显相关 的信息保护价值有着特殊重要性。信息主体的基 本权利应当包含:对信息主体行使有关权益的保 障、要求个人或信息主体用户提交有关获取信息 情况的权利、对个人信息的各项管理权利、对控制 和阻止个人信息被处理的权利等。
2 .网站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技术不足
(1) 很多电子商务平台尽管可以给消费者提 供商品交易服务,但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技术发展 却非常滞后,由于网络运维力量不足,以及管理 人员缺乏必要知识,所以有些网络平台的信息登 录管理和审查制度都相对放松,给了黑客可乘之机。例如,北京某酒店集团快递有限公司的网络就 曾遭到黑客攻击,数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盗,严 重危害了用户的隐私安全。如没有适当的处理措 施和止损制度很容易扩大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范 围,造成更大的数据盗损 [3] 。(2) 储存安全性方 面存在短板。个人信息储存方法缺乏统一标准,服 务器设备技术落后,云存储容量限制难以实现全 方位对消费者信息的深度防护,为数据安全埋下 隐患。
3.经营者获取网络消费者信息的方式不正当
鉴于大数据信息在网络市场营销竞争中发 挥着越来越关键的角色,不少商家都急切希望获 取大量消费者信息,并通过利用大数据的计算和 大数据分析功能,及时掌握消费者心理需求和习 性,从而预知其未来的消费行为倾向并进行精准 推广。实际中,学生刚入学,就读的考试辅导组织 就找上门来,买房者刚去参观楼盘,售楼组织的服 务电话就紧随其后。这些过度获取数据的方法,在 一定程度上危及消费者的隐私安全,给消费者带 来困扰。更有商家出现了违规获取信息的情况,比 方说为拓展数据获取范围,通过采集与提供业务 内容无关的信息、跟踪消费者的使用记录或者浏 览历史,并且在不通知消费者的情形下,部分经营 者会私自出售、互相交换双方所掌握的消费者信 息以谋求高额收益,严重损害了个人隐私。因此如 何保障合理营销并有效防止相关数据泄露,成为 亟待改善的难题。
4.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弱
在一个互联网发展的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与 网络平台、应用软件之间的数据共享范围非常广 泛。面临着源源不断的“许可 ”要求,使用者往 往因为通过软件系统获取业务,忽视审核许可共 享的内容有无需要,径直选择允许“许可”, 数据 就会被共用,从而埋下隐患。另外,很多商家打出 “免费 ”或“首次登录优惠 ”的旗号,大肆窃取顾 客信息,消费者在完成相关注册表后,往往忽视 网络的安全,在无意间浏览了不法分子所带来的 病毒或网址后,完成了登录购买消费,不关注自身 个人信息去向,也不了解自己所填写的个人信息 将用到哪里,以及是不是和网站上所展示的服务 项目内容有关,对超正常范围使用个人信息不谨 慎,家人住址、证件号码等相继泄露,给自身生活 造成一系列困扰。另外还有顾客在网购中,对上网 条件的检查意识并不到位,没能准确检查计算机 是否存在木马病毒,以及网络环境是否安全,或装 恶意程序后盲目开展网上购买活动,使自身处于 高风险状态。
二 、我国互联网经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应然 路径
( 一 )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健全相应监督 制度
在飞速发展的年代,科技发展进步的超前性 和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冲突,造成了立法上的空 白,法律难以保护消费者,信息保障问题在一定程 度上已经变成了坐而论道。有鉴于此,我国相应的 立法机构应该结合当前法律关于信息保障问题的 各个规定,并依据当前社会发展的潮流,借鉴境外 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个人信息中,什么方面应受 司法保障,经营者合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 中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对收集加工分析用户信息 提出指引标准,以此保障用户的个人安全和用户 对电子商务网站的信赖度。另外,有关监管部门还 应结合形势出台科学合理的监控措施,审查交易 网络的安全合规性,有无相关资质,网络备案资料 真实有效性,网络经营是否合乎行业和标准。
( 二 ) 利用技术手段控制个人信息过度获取和 滥用
在互联网营销和其他大数据分析行业领域, 技术方法对信息保障也发挥着立竿见影的效果。 例如,万维网推出的个人隐私参数选择平台, 该平台使信息主体在访问网站时,可以选择如何 允许网络精准营销企业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另 外,通过采用将信息脱敏加密的技术处理,还可 以将资料模型从信息中完全抽离出,这些资料模型将全部匿名并且无法复原到其他特定信息中, 这也是在网络精准营销领域保障信息的最常用技 术手段 [4] 。利用技术手段可以把信息自由流动的 权利交回个人信息主体,从而反映出一个信息自 主选择与自行管理的新模式,对于控制信息过度 获取和滥用具有良好效果。但是,技术手段仅仅 是辅助手段,要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保障的困境仍 然需要法规和机制的建立。因此技术手段更多成 为了信息保障的具体行政配套措施,而不能过分 依靠。
( 三 ) 提高消费者个人安全保护意识
社会意识应率先觉醒,必须积极打造良好的 社区文化氛围。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 论的监督引导功能,围绕网络信息精准营销的具 体实施原则与限制问题展开讨论。二是把信息保 障融入信息安全文化工作,形成网络信息保障的 良好社会环境。三是强化信息保护意识培训。介 绍信息保障有关知识,通过培训提升个人在网络 营销等信息产业领域的实践能力。消费者对自身 的信息也必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以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用户作为网络上大多数内容的主要生 产者,会把自身或多或少的信息共享在社会平台 或互联网平台,甚至为获得上网服务而登记和公 开自身信息。网络使用者们一方面感慨对信息的 失去控制,另一方面贪图网络方便或满足自己需 求而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大肆发布,包括了个人身 体特点、个人口味、爱好、生活习性又或者是个 人姓名和住址。尽管个人信息主体看似意识到自 己的个人信息如果被网络营销企业所获取并利用 可能产生风险,但这些用户却无法改变自身的信 息在线披露情况,因此这些问题实际上反映了一 个“信息安全悖论 ”[5] 。总之,若用户不希望个人 信息被网络营销企业盯上,甚至恐惧“潜在的窥 视 ”,那就应该担当起责任来,尽量减少在网络上 披露信息。
三 、结语
网络平台的飞跃式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更为 舒适的互联网服务,从根本上彻底改变了现代人 的行为和生活。但是,国民隐私权遭到侵害的可能 性也在明显上升,公众的自由空间也遭到了前所 未有的挤压。近年来出现的网络平台公司,在自利 型市场手段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精准销售的推动 下,无形中为用户戴上了“ 电子枷锁 ”,个人隐私 也变成了用户获得网络服务的重要代价。在移动 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怎样 抑制互联网“权力 ”与个人信息市场扩张、有效 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已成为世界各国所共同 面临的难题。但必须说明的是,信息时代公众隐私 权的维护与保障,是一个包含着计算机技术、公众 隐私权保护、产业自律等多个层次的系统工程,绝 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在智慧革命与文明社会的 发展中,未来政府必须以更长远的视角整合社会 法制规范、政府部门的制度性监督与公司技术性 规范的合力。在加强政府部门监督的同时,进一步 完善网络产业自律制度,并激发社会公众的自主 保护,以有效维护信息时代的公众隐私权。
参考文献
[1] 付新华.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应然路径[J].人民论坛,2019(10):78-79.
[2] 邵国松,薛凡伟,郑一媛,等.我国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研究——基于《网络安全法》对我国 500 家网 站的实证分析[J].新闻记者,2018(3):55-65.
[3] 张凌寒.数据生产论下的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论坛,2021.36(2):46-57.
[4] 许娟.互联网信息产权交易的规范形态[J].学海,2018(5):193-200.
[5] 陈剩勇,卢志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网络垄断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兼论互联网时代公民隐私权的 新发展与维权困境[J].学术界,2018(7):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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