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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种一定程度上可以修缮基因缺陷的新兴技术,给人们提供便利的 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风险。本文旨在现有法律构架和伦理原则下探讨基因编辑技术 的风险,进而提出一些建议。一方面旨在促进基因编辑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也督促该技术的发 展符合法治原则,使风险可控,使技术良性、有序发展,最终造福于人类,实现新兴技术在法律规 制下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基因编辑,风险防控,法律规制
一、研究目的
( 一 ) 加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体系的步伐,在 法律框架下对违法利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实验的 人员予以处罚。《刑法修正案 (十一)》 相较之前 的版本,加入了对随着时代发展与科技进步所产 生的针对新生事物的考量,其中就包括就基因相 关行为而进行的入罪规定。这样的改变,既对新生 事物伦理、法律边界进行勘定的摸索,又对新兴技 术的野蛮生长进行了规范约束,使之不至于在发 展初期缺乏合理约束而在将来尾大不掉。虽然常 说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毕竟法律除了要对既成事 实进行相当的追责之外,更重要的作用就是要有足 够的威慑力使一些不当行为止于发生之前。在基因 编辑技术这一新兴领域也是一样,相关法律法规 应当起到严格边界的作用,将这池春水引向正确 发展道路之上。
( 二 ) 促进科技与法治之间的协调,在科技进 步不断向法治提出新问题的同时,法治建设也将 影响科技的发展方向和速度。任何研究都应当和 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法治也要有利于科研人员 进行必要的医疗探索,增加大众福利。在基因编辑 技术领域之内,我们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将对人类 确实有利的进行保护与引导,防止技术滥用。法治 应当为新兴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做出明确的方向 指引。
( 三 ) 增强社会各界对基因编辑技术及其风险 的认识和了解,促使人们在享受科技飞速进步红利的同时,能将法律所未曾涉足的领域与法律的 延伸进行并联,将可以潜入人身的新兴科学技术 与人类伦理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如同太阳 照耀之处,必会有阳光,也必会有阴影。尽管基因 编辑技术可以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新视角, 但同时也存在巨大的脱靶风险。本项目旨在促进 社会各界对基因编辑技术的了解,以期在面对新 技术所带来的巨大变革时,我们可以更加沉着、冷 静与从容。
( 四 ) 加强科研人员、医疗工作者的法治意识 和伦理道德修养,在科研自由权带来福利和挑战 情况下提高科学素养。人性中存在着善与恶,要束 缚人性中的恶,仅靠个人的道德情操是不足的,法 律仍然是最公正客观的保障。法律可以使相关人 员在面对利益和伦理的抉择之时,做出正确的选 择。因此,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出发,加强法 治和科研的自觉教育是建设中国特色科学理论体 系的必由之路。
二、研究的背景
基因编辑作为一种生物技术 (Biotechnology) 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是近些年生物科学研究的热 门领域。原 N 大学副教授贺某奎在 2018 年利用 基因编辑技术,促成了世界上首例免疫艾滋病婴 儿。该事件很快得到了国内外媒体和科学界的高 度关注。随之,法学界对这一新兴技术展开探讨和 思考。本文拟以“贺某奎团队基因编辑婴儿 ”这 一事件作为本次研究的切入点,明晰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并基于此尝试探索如何将之与法律法 规以及相关制度进行融合的最优路径。将人类的 健康福祉与生命安全纳入必需的考量,新兴技术 引发的技术、伦理、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三、基因编辑技术的多维风险
( 一 ) 基因编辑技术的不确定性风险
1.就目前技术发展的情况来看,CRISPR-Cas9 技术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既有实验已经证 明其有较大的脱靶风险 [1] 。由于 CRISPR-Cas9 技 术的先天性缺陷,导致了其对于基因转录执行的 并不完全严格。例如,当 RNA 和目标基因有出入 的时候,Cas9 通常会选择对不同视而不见而继续 它的工作,进而将人类其他基因一并剪除。尽管, 无论科技进步到何种程度,十全十美的技术也是 不可能存在的,而且我们也是允许将有缺憾的技 术投入使用的。但是,具体情况也应当具体分析, 如果该项技术的缺陷,或者说风险,将会危及人类
自身,那我们对其所应持的态度应该是慎之又慎 的。尤其是 CRISPR-Cas9 技术的脱靶效应,可以 导致其他难以预料的疾病,甚至危及生命。
2 .CRISPR-Cas9 技术的应用可能使受试者面 临缺失人体重要基因 ——CCR5 的风险。CCR5 基 因对人类免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被称为艾 滋病的“奇迹之光”。 而试验中则涉及到将 CCR5 这一基因从胚胎中删去。基于上文中的原因,此 种操作对胚胎的影响是无法预测的。同时,由于 CCR5 基因对于人体免疫所起的作用,删除这一基 因是否会带来对其他病毒的免疫无能,是否会进 而引起其他难以预估的疾病,这样的风险更是无 法估量。从实际情况出发,CCR5 基因在我国国民 中并没有先天性缺失,因此贺某奎团队试验对胚 胎未来的影响是有极大隐忧的。
3 .CRISPR-Cas9 技术的实施,反而会增加目 标对象艾滋病的感染风险。因为对 CCR5 的删除 编辑,也只是对部分艾滋病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 作用,但并不可能实现对艾滋病 100% 的预防。换 言之,即便是目标对象因为进行了该技术的“编 辑 ”,就在日常生活中不再注意相关的防护措施, 那么其仍然有可能会感染艾滋病。因此,如果因为 做了相关的“基因编辑 ”就感觉可以“有恃无恐 ” 的话,那么不幸的是,其患病的概率较一般人来说 则是相对更高的。
4 .CRISPR-Cas9 技术如果走入日常,随之而 来的很可能是人类后代基因的混乱 [2] 。由于贺某 奎团队所编辑的是编辑人体生殖细胞,倘若技术也 趋于平常,那么人类基因库就可能因此而改变。然而这种改变究竟是向好还是向坏的,至今仍然无 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 是正常修复了人类的 致病基因,还是使基因表现越发的不稳定。同样, 放眼人类进化的历史长河,一时一段的基因表现 并不能说明未来的优劣,因此即便此时对无用基 因的修改,也不能保证其在未来亦不会对人类有 益处。[3]
( 二 ) 基因编辑技术在伦理上冲击人的尊严和 生存价值的风险
1.对接受编辑的受体来说,对其生命健康权 益是一种侵害。刑事法治经过了长久的发展,尤 其在现代文明的话语体系中,其对直接法益的保 护则集中体现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而基因 编辑技术侵犯的最直接的生命健康权益,同时包 括了接受编辑的受体和其后代。对靶标序列的编 辑,需要准确性极高的操作,否则就将会对其他 基因造成影响,进而产生重大风险,而这种风险 的危险程度是难以预估的。这也就是基因编辑领 域中常说的“脱靶效应”。 而在已经进行过的相 关试验中,这种效应也并不是以小概率事件出现。
2.侵犯人类尊严的新型法益 [4] 。在人类文明 的发展过程中,“ 尊严 ”在世界范围内被提到了至 关重要的地位。包括《世界人权宣言 》在内的全 球各国相关条约都将“人类尊严 ”视作人权最基 本的根据,并将之视为具有独立价值的社会法益 来进行保护。
3.对当下人类普世的伦理道德底线造成了巨 大的压力。时代的发展不尽相同,但每个时代都有 其作为当时人与人之间共受的伦理准则。这条准 则维护着人类社会的基础价值体系。现阶段,不但 基因编辑技术不稳定,而且其相关的配套、辅助手 段也未能配合得非常纯熟,面临着技术层面的各 种挑战。因此,当其在这些基础上再次添加了伦理 维度的挑战,其是否更应该被广泛推广,应该保持 一种更加审慎的态度。
4.将生物体自然进化的法则打破。取用“所 谓的 ”利好基因,来取代那些被人们认为是不利 的基因,这本质上是在创造一种“所谓的优质民 族 ”或者说“种族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生物体 都可以停止进化,只需要单纯地根据需要来拼凑 基因就行。这种做法是对人类,乃至所有生物体自 然选择的肆意涂抹。
( 三 ) 基因编辑技术导致社会不平等的风险
1.产生基因歧视。歧视是一个存在于人类社 会中的古老问题,常见于社会中的歧视涉及性别、 种族、出身等等。相对于这些由来已久的歧视,基因歧视则显得较为年轻,而且不像性别、种族一 样个体的区别流于表面,基因歧视的源头来自于 人们更加隐私的领域。当自身致病基因为人所知 时,则相当于深藏的秘密被公之于众。
2.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基因编辑技术本质 上来说是一种高精尖的新技术,具备足够的条件 来为这项技术付酬从而进行后代优化的个人或家 庭必定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相对应的,不足 以支持这项技术的人们的后代与前者相比必定是 逐步落后的。长此以往,社会的两极分化现象也必 将愈演愈烈。
四、“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的法律责任定位
( 一 ) 民事责任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 规定: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某种医疗方案之前, 应该将相关事项详尽告知给患者及其家属。而贺 某奎却并没有告知此次事件的受试者,以当前的 医疗水平,已经可以以很高的概率去避免孩子遗 传艾滋病。与之相对的,却是通过了一种新兴的, 结果更加不可控的技术来实现预期结果。其结果 也造成了其中 1 名孩子成为新技术不稳定风险的 “牺牲品”。
《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千零三十二条 都对公民个人隐私保护作了相关要求和规定。这 次事件作为一个重磅新闻,试验的“脱靶 ”以及 作为试验受体的那对双胞胎孩子已经在网络上完 全曝光,这也意味着这对双胞胎在未来的成长过 程中很可能将毫无秘密可言。
( 二 ) 行政责任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第七 条对生物医学相关伦理审查工作进行了规定。然而 贺某奎团队面对伦理委员会的事前审查工作,并没 有采取应有的配合行为,而是选择了逃避审查,甚 至不惜伪造审查结果,最终践踏了我国关于禁止 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的红线。
( 三 )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 (十一)》 中有关基因编 辑的规定,首先,在关于执业医师资格的问题上, 贺某奎及其团队其他成员都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 格;其次,贺某奎及其团队人员也确实实施了基因 编辑的具体行为。综合以上两点,贺某奎及其团队 已经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五、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制
( 一 ) 以宪法为统领,持续深化推进将“人类 尊严 ”作为第一要务来完善立法体系。首先,在行 政法层面,应当就各主体之间各自所应担负的法律责任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次,在民法层 面,侵权的行为和所应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在胎儿 身上有所体现;最后,在刑法层面,应当从刑法角 度补充、完善相关条款,使对相关行为进行判罚的 时候能够有足够的法律根据。
( 二 ) 鼓励基础研究,重点支持技术革新,从 而构建“ 良序科学 ”运行制度保障,促进科技与 法律的协调发展。科技发展的最终目的,一定是 造福人类,给人类提供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便捷、舒 适的生活。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法律的发展具 有共同的价值理念和根本追求。在人类尊严与科 学技术之间寻求良性互动和合理平衡,妥善处理 法律与科技之间的关系,促进科技与法治并驾齐 驱,最终实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愿景。
( 三 ) 普法教育工作应该更加深入、有效地被 推广,尤其是一些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 规,更应该让公民有更全面熟悉的了解、掌握。对 于会涉及科技安全、科学伦理等其他诸多方面的 科学研究工作,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所框定的范 围边界之内进行,同时不能逾越相关伦理的约束。
( 四 ) 科研人员不能只注重技术能力培养,同 时也应该重视职业道德的培养。科学技术本身并 不存在对与错,所依赖的则是具体的实施者将之 如何运用。科研工作者在追求科技进步的同时,也 应该时刻警惕被技术反过来支配了自己,就像许 多电影中那些“暗黑科学家 ”一样,丧失了本心 而成为技术的奴隶。
六 、结语
在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的趋势下,基因编辑 技术的未来涉及人类生活的多方面。而法律在其 中的作用就是,揭示风险,防患于未然,进而提出 一些前沿的意见建议,以期面对新技术时,不再措 手不及。
参考文献
[1] 杨建军,李姝卉.CRISPR/Cas9人体基因编辑技术运用的法律规制—— 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例[J].河 北法学,2019.37(9):44-57.
[2] 王丹丹,胡勇,方毅,等.利用 CRISPR/Cas9 系统构建 HepG2 细胞 THRAP3基因敲除细胞系[J].军事 医学,2021.45(7):493-499.
[3] 李俊珍,赫然.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与法律规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3(6):19-23.28.
[4] 熊永明.论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2(2): 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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