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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6 09:45:1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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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证强制执行从其工作职能与工作属性上分析,其本身就属于一项较为特殊的工作职能,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更是公证机关展现国家强制力的重要途径。同时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有效发挥,会直接对我国公证制度价值的实现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当前社会经济水平的全面提升,随之而来的经济纠纷亦在逐渐增多,在此背景下,国家公证机关部门应当首先肩负起社会责任,积极利用公证制度为现代社会民商事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债权的有效实现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文将从公证强制执行基础性理论的角度出发,简要阐述公证强制执行的作用意义与基本特征,分析当前公证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重点对优化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有效路径进行探究。
 
  关键词:公证强制执行;基础性理论;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为了保障社会经济活动与社会大众生活活动的有效进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亦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不断的优化与完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性质的经济纠纷逐渐增多,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促进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如何简单有效地解决社会经济纠纷成为当前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社会性问题之一。由此可见,拓展解决社会经济纠纷渠道,简化解决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成为当前我国优化社会经济纠纷解决路径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公证法》的推出与施行,为我国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有了法律法规的明文支持,对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发挥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然而当前我国的公证强制执行在其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何有效改善这些问题,提升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成为当前公证机关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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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证强制执行的作用意义与基本特征
 
  (一)公证强制执行的作用意义
 
  公证强制执行从其本身而言,其主要是由相关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各自意愿,将其二者之间的债务关系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形成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执行相关文书。因此,一旦债权文书拥有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就能够在法律上认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其文书中的给付内容达成共识,并使相关债务人认可并能够接受强制执行。如果在债权文书所协议的期限内,相关债务人没有兑现其应履行的义务,相关债权人只需要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其对其公证内容进行强制执行即可,不必再走繁杂的诉讼途径来维护权益。因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与普通的债权文书相比,其可信度与可靠性具有明显的优势。相关公证机关在对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进行公证的过程中,首先会要求相关债务关系人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作为证据支持[1]。因此,在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后,相关债权人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相关司法机关无需对其债务事实进行充分待查核实,直接向相关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即可,从这一角度分析,将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司法程序,为债权人节省人力成本与时间成本。
 
  (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特征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不仅有效为我国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能够有效简化一般经济债务纠纷的司法程序,在现阶段我国所实行的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中,其首先是以非诉讼的方式,为社会经济交易中的债务关系以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交易约定赋予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以此来为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在此条件下,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事先承诺的义务,债权人无需再通过诉讼途径进行债权确定,便可单方面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司法程序,同时为相关债权人节省了更多的人力成本与实践成本。另一方面,当前的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只能是所予以公证的债权文书,而对于一些不存在债务偿还关系的其他类型的民事经济协议,无法通过相关公证机关赋予其公证强制执行效力[2]。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相应的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在具体操作流程中,仍然需要债权文书中的债权人,根据相关公证材料,向相关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所公证的债权文书内容,确保其符合强制执行标准后,对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进而才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强制执行效力。
 
  二、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
 
  (一)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前的审查核实难以落实
 
  执行证书的签发是实现其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重要途径,然而其执行证书的签发是否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与公证机关相关公证人员对原有债权文书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其相关的核实工作是否完全落实到位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当前我国法律对此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的过程中,具有核实审查的义务与责任,公证机关需要对其相关债务关系人各自的债权、债务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实,包括相关债务人是否存在违约问题以及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中的内容与自身所需履行的义务是否存在异议等等。然而在其实际落实的过程中,由于大多数债权人在与相关债务人建立债务关系的初期,并没有意识到强制执行公证的重要性,往往是在相关债务人出现违约之后,债权方与债务方之间已经产生无法调解的纠纷或冲突之后,相关债权人才到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3]。因此,债务人出于躲避、拖延、报复等多种因素,进而不协助公证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为公证机关的审查核实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与此同时,现阶段我国的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中,公证机关在核实相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事实的过程中,由于并不具备相应的对抗性与严格性,进而导致公证机关在调查核实工作开展过程中,其所核实的内容是否符合其原有事实难以保障。
 
  (二)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与抵押制度尚未有效衔接
 
  在完成一系列公证审查工作之后,由相关公证机关为债权人签发相应的裁判文书,相关债权人可以通过向相关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通过司法程序执行强制执行权利,但是在其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的标的物为实物抵押,而所抵押的实物一旦因为债务人所涉及的其他经济纠纷被事先查封,那么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维护权益便会无法落实。而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与抵押制度尚未能实现有效衔接,就有一定引发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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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优化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有效路径
 
  (一)加强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核定
 
  在现阶段我国所实行的法律法规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非常重视存在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真实意愿,在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债务纠纷问题时,如果相关上诉方在诉讼中表达出放弃、同意和解等意愿时,法院会充分对其意愿予以尊重和采纳,并根据其真实意愿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其进行处理,通过法院法官的介入,促进双方达成相关协议后,进入后续的强制执行阶段[4]。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其本身虽然也是通过强制执行解决经济纠纷,但是其属于非诉讼途径,其主要是通过存在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后,签订相应的债务协议。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则是对双方所签署的债务协议中涵盖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然后通过相关公证机关对其债务关系以及双方所签署的债务协议予以公证,一旦相应的债务协议被公证强制执行之后,便表示相关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协议中所公证的内容。因此,经过公证强制执行的债务协议,将转变为具有法律公正性与保护性的债权文书,表示其公证内容已经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也同样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因此,相关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通过向公证机关递交公证强制执行申请,并根据相关要求向公证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债务协议原件等材料,然后由公证人员对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核实,并有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同时让双方能够充分明确各自所需履行的义务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根据其债务关系人双方的真实意愿,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完成后续的公证流程[5]。经过公证程序之后,一旦相关债务人并未按照其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即视为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不用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由此可见,相关公证机关应当提高对债权文书的核定工作的重视,充分确保其所调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方能够充分发挥公证强制执行应有的法律效力。
 
  (二)完善公证强制执行异议制度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社会中一些常见的借贷经济纠纷,同时能够简化一般社会借贷经济纠纷处理的司法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节约了案件审理成本,同时为相关债权人节约一定的人力成本与时间成本。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存续期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应尽的偿还义务时,债权人即可及时通过公证强制执行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请求之后,便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6]。例如,冻结账户、限制出行、查封固定资产等。因此,如果强制执行会给被执行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相关部门在强制执行时不仅需要保障债权人的自身利益,同时还应当保障其债务人的权益。因此,加强对公证强制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保障债务人权益不受到强制执行的影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相关债务人接到司法部门所下达的执行通知之后,在其通知上所规定的时间内,可以通过向司法部门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再由司法部门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应的调查事实,在30日内对相关债务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作出裁定。然而为了避免在这期限内债务人为了逃避或拒不履行债务义务而采取相应的逃避行为,例如,转移现有财产等等,在相关债务人向司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的过程中,其公证强制执行依然会根据相关流程正常开展[7]。
 
  (三)优化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期限
 
  公证强制执行申请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如果债权人在其所规定的时间内,并未递交相应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相关公证机关与法院便会认定债权人放弃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使债权人在超过时间限制后,依旧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与公证机关也会作出驳回决定。因此,债权人不仅是失去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时也等同于失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的权利[8]。由此可见,作为债权人应当提高对其申请时间限制的重视,确保在有效时间内,向相关部门及时递交申请,避免由于其超过期限而无法通过该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我国对于申请公证强制执行的日期并未作出严格的要求,一般都是根据存在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所递交的公证材料,通过双方意愿达成约定,将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公证并告知,同时也会对债务人的债务偿还期限作出约定,如果超过偿还日期债务人并未按照相关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债权人便可以以其违约为由申请强制执行[9]。
 
  总而言之,从基础理论的角度分析,加强对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革新,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了公证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公证强制执行工作的全面落实,债权人只要持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债权文书,便能够不经过诉讼过程直接申请对其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有效简化了社会一般债务经济纠纷的司法程序,为社会大众的权益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蔡虹,夏先华.网贷纠纷治理的新进路:基于“互联网+”的强制执行公证[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6):47-55.
 
  [2]陈凯.论诉调对接机制中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价值——以与“司法确认程序”进行制度比较为视角[J].中国司法,2018(6):81-86.
 
  [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课题组,郭福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现状调研分析——以厦门法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决审查情况为例[J].中国应用法学,2018(1):23-38.
 
  [4]张海燕.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其救济[J].法学家,2017(2):150-162,182.
 
  [5]黄忠顺.论执行力对诉的利益的阻却——以公证债权文书为中心的分析[J].法学论坛,2016,31(4):36-44.
 
  [6]安德方.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及其效力运行问题研究[D].绵阳:西南科技大学,2015.
 
  [7]于朝勇.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实证分析及完善对策[D].济南:山东大学,2015.
 
  [8]乌兰.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4.
 
  [9]张邦铺,李雪榕.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为例[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2(2):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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