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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石原则作为美国公司法律的产物,至今仍依赖司法判例不断发展完善,并被很多国家 所借鉴,其作用在于有效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对该制度虽经过多年的探究摸索,在 实践中仍无法合理适用。因此需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 不公平 ”行为在首次移植时出现运用 与解释的差异,需要重新加以界定。对于公司法方面,由于股东诚信义务履行的不足、与法人格否 认制度的相似性、注册资本限制的放宽以及对欺诈的不同规定,想要移植深石原则存在多方面的 障碍。文章依据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案来分析深石原则在运用时有无可取性以及存在的问题。我 们发现出资不实不能单独作为运用深石原则的条件,否则将难以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地位。文 章通过分析该原则在美国的适用标准及 Blumberg 教授的观点总结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分析发现 该原则的适用需要股东实施了“ 不公平 ”行为,并据此从主体、行为、结果多个方面探索深石原 则在适用上的标准。
关键词: 深石原则; 股东责任; 出资不实; 衡平居次; 关联债权
一、深石原则的由来
(一) 深石原则的由来与内涵
“ 深石原则 ”又称衡平居次原则, 是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 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 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东受偿的原则。其理念 来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泰勒诉标准石油电力 公司案(深石案), 1978 年正式将该原则规定在 了《 美国破产法》第五百一十条, 深石原则从此有法可依。 [1]
经过实践与发展, 在适用深石原则时需要注 意以下事项。第一, 对于适用深石原则的具体情形 进行了发展与扩张, 不再局限于母子公司的关联 关系。第二, 适用深石原则必须发生了更为恶劣的 不公平行为, 要求行为人有一定的主观恶性。第 三, 该原则已发展为一项债权人的救济原则, 因此 首要前提是要有损害的发生, 否则不能保证衡平 居次的实现。
(二) 美国法院中深石原则的适用标准
在美国案例中, 想要适用深石原则, 一般 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债权人存在不公平 的行为①;第二, 行为对从属公司产生了损害;第 三, 适用深石原则不会与其他法条相抵触。
二、就我国相关司法案例的评析
(一) 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案的评析
在沙港公司与开天公司的执行异议案中, 法院 在判决中首次借鉴了深石原则, 否定了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在维护公司外部 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 又兼顾了公司内部股东的利 益。同时本案对于法人格否认制度有一个很好的区 分, 具有借鉴意义。本案中控股股东开天公司对子 公司并没有财产、业务和组织机构的混同, 法人独 立地位并未丧失。在仅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下, 没 有采取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裁判是合理的。但其 实根据本文上述分析, 在本案中引用衡平居次原 则的条件是不充分的, 因为衡平居次原则本身要 求控股股东实施了更为恶劣的不公平行为。
(二) 适用深石原则的合理性
对于沙港案适用衡平居次原则的合理性, 一 方面体现在既符合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公 平公正理念, 也是针对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一种 救济手段。另一方面与自动居次② 相比, 衡平居次 理论更符合诚实信用的理念, 效果也更理想。当从 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 一概而论地剥夺或居后 清偿控制公司或控制股东的债权并不能很好地解 决问题, 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个案的 处理办法, 以达到最好的平衡效果。
三、深石原则中国化的立法困境
本文参考 Blumberg 教授所总结的四种案件类 型: 1. 资本不足; 2.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过度控 制; 3.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4. 财产混同或不当 输送。
(一) 子公司资本不足
与以往资本实缴制不同,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 资本认缴制, 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这种做法不可否 认地刺激了资本, 鼓励了经济的发展, 但资本不 足的隐患也随之而来。在没有了最低金额限制之 后, 发起人就可以以很低的金额注册公司, 之后再 以向公司借贷的方式作为对公司的投资, 这样当 公司破产后, 发起人只需要对一开始注册资本的 金额负责, 但是其拥有的公司债权却能够与外部 债权人同等受偿, 为心怀不轨之人提供了可乘之 机。另一种不合理的债权是发起人在资本注册时 金额过高, 在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之后并不如实 缴纳, 资本不足的风险由此产生。在公司运转中向 公司出借资金, 就可与第三人的债权同等受偿。
这样一来, 股东认缴的资本没有如实缴纳并 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救济, 资本的空缺就在所难 免, 但其却可以与其他债权人同等受偿又没有办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也使债权居次原则的实施缺 乏正当性。这也正是沙岗公司诉开天公司案的一 大突破, 但又有缺乏正当性之处。只有当子公司 的破产是由于该股东的缴付义务没有履行而导致 的, 从而危及到了债权人的利益时, 债权居次才可 以获得正当性, 否则将难以适用。 [2]
(二) 控制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操控子公司
我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信义 义务, 但该义务范围仅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并没有将股东纳入其中。这就不可避免地发 生过度控制, 尤其在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中, 控制 公司的股东利用控股权利, 操控子公司的经营运 转, 以谋求自身利益, 也就使得深石原则的移植缺 乏法律基础。
(三) 控制公司无视从属公司的独立人格
这种类型的案件极易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 成要件发生混同。法人格否认制度要求“ 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而当 “ 控制公司无视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违反法律规 定 ”作为深石原则的适用情形时, [3] 这两种制度 都具备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极易发生重 叠, 也就有必要对此两种制度进行辨析。
(四) 财产混同
这种类型的行为和无视法人独立人格具有相 似性, 也即极易与法人格否认制度产生混同。只有 将法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得更精确, 能够清晰地区 分二者时才能保证深石原则在司法中得到适用。
四、深石原则本土化的建议
通过上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案、深石案以 及深石原则在美国的适用标准分析, 引入深石原 则是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的。
(一) 主体要件
由于深石原则的作用在于通过债权居次来保 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其权利主体应当是因 不公平行为而导致被控制的公司的外部债权人。有学者认为破产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成为该原则的适用主体, 但这类主体也持有公司股份, 与该 原则的出发点并不相同, 因此这类股东还是无法 得到有效保护。 [4]
(二) 行为要件
适用该原则的行为要件主要在于界定不公正 行为有哪些情形, 参考 Blumberg 教授的观点, 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从属公司资本不 足。针对这情形, 如何在放宽设立公司条件的情形 下还能够保证不会产生出资不实是首要解决的问 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从股东认缴资本后实际 支付设定期限方面解决。2. 违反诚信义务, 滥用股 东权利。我国《 公司法》未将控股股东纳入信义 义务的范围, 而股东必将影响董事的选举。因此如 何平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 一。3.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财产混同。这两种情形 都要求与法人格否认制度做好区分。当公司法人 格被滥用时, 要判定这是一种一直持续的状态还 是短暂地出现了这种状况。如果一直持续则需要 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来进行判定, 如果只是某段 时间出现了这种状况则作为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补 充, 通过衡平居次原则来保障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由于法系的不同与语言环境等众多原因 的差异, 欺诈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中也不尽相同。 在美国法律中“ 欺诈 ”的意思是“ 具有妨碍、延 误、欺骗其他债权人意图的设定债权行为或者在特 定情况下没有获得公平对价的设定债权行为 ”。而 在我国《 民法典》中, 欺诈是以使人发生错误认 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不能一概而论。
(三) 结果要件
惩罚说与补偿说是两种关于衡平居次原则的 不同观点, 本文比较倾向于后一种。一方面从属集 团、关联公司等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广泛存在, 利益输送、信息共享已成为常态, 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下, 为了鼓励经济发展的多样化, 允许此 类经营模式的存在, 不能因为个别债权的受损就 进行取缔。[5] 因此, 深石原则的存在是为了平衡债 权人利益, 有效救济外部债权; 另一方面, 部分做 出不当行为的股东并不能代表全体, 若采用惩罚 说, 对并未作出不公正行为的股东极不公平, 有失 偏颇。因此, 采用补偿说比惩罚说更为合适。
参考文献
[1] 黄淑惠. “深石原则”适用的法律问题及其借鉴意义[J].新金融,2006(2):58-60.
[2] 杨建锋.美国法的“深石原则”对我国公司法的借鉴[J].福建法学,2003(1):15-17.
[3] 王泽禹.衡平居次原则对关联企业不当行为的规制[J].社会科学家,2012(8):81-85.
[4] 彭晋.美国破产程序中的深石原则[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8(1):47-49,46.
[5] 汪浩瀚.深石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研究——以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为视角[J].中国集体经济,2020(4):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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