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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发展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反垄断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法律制定颁布的主要作用是为了科学有效预防与制止市场上各种垄断行为,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与社会利益,充分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本文将进一步对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展开分析与探讨,旨在为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提供相关解决对策。
关键词: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实践保护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社会各界人士都十分关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反垄断法的制定颁布旨在打击消除市场各种垄断行为、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反垄断法建设上相比,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还不够完善,需要深入研究,结合市场情况优化改善该项法律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权利保护途径,以此来充分维护反垄断领域内的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密切联系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垄断行为的发生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致使企业与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则能够有效约束、制裁该项非法行为,充分保障市场企业与个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反垄断法实施应用的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在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实施应用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预防制止市场各种非法垄断行为。从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我们可以明显了解到,反垄断法制定颁布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严厉打击市场非法垄断行为,杜绝该项行为的发生,一旦经营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实施垄断行为,那么就要承受相应的法律惩罚。二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一些经营者为了牟取高利润,会非法采用垄断手段去侵犯消费者利益,从而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打乱市场正常秩序。针对这种问题,国家政府有效制定颁布了反垄断法,基于反垄断法的实施应用能够实现对市场非法垄断行为的有力规制,打破那些非法经营者的垄断格局,促使整个市场能够维持公平竞争的良好运行局面,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提升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市场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提升离不开各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用,而公平自由竞争则是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前提。垄断行为的频繁发生会严重扰乱市场正常有序的环境,致使市场出现各种不公平竞争现象,降低市场经济运行效率[1]。而反垄断法的施行能够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环境中不同类型的垄断情况,有助于市场经济形成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这样就能够最大程度提升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整体水平。四是切实维护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主体,任何经营者要想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长期认可和支持,就必须注重提升自身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物美价廉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吸引更多潜在消费者。垄断行为的出现会侵犯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失去更多选择权。因此,国家通过制定出台反垄断法去规制垄断行为,构建出先进完善的市场公平开放竞争机制,最终实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在机理
反垄断法实施应用能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任何消费者都具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的爱好需求自主选择进行消费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行使自主选择权时不能去侵犯他人的选择自由和利益,而市场经营主体在行使自主营业权的过程中,要保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受到侵害。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不能达成对市场进行分割的协议。如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对市场进行了协议分割,则会导致市场范围中的消费者在环境的约束下,只能与特定经营主体进行交易或消费,这样无疑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垄断法的制定实施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二是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市场经济消费过程中,任何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都拥有权利得到价格合理、质量有保障的公平条件。且针对市场环境中经营主体所开展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利对其采取拒绝方式[2]。公平交易权赋予了消费者进行自由平等公正交易的条件,能够实现消费者在交易过程的自我增强保护。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倘若经营者限制市场商品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那么就容易造成商品价格恶意抬高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购买到合理价格的优质商品,从而侵犯到他们的消费公平交易权。
二、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方式和不足之处
(一)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方式
我国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方式包括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权。我国政府有效建立了双层次多机构反垄断行政法模式。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有明确规定,反垄断委员会所能够行使的执法权是组织协调、指导市场反垄断工作,不能进行实际行政执法;商务局所能够行使的执法权是对市场相关经营者集中垄断行为的严厉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所能够行使的执法权是对垄断协议、限制不公平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等反垄断的行政执法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能够行使的执法权是对市场有关价格反垄断的审查工作。然后,市场上的非法垄断行为主要涵盖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以及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等。我国《反垄断法》在第2、3、4、5章内容中有明确描述,规定市场上任何一位经营者都要杜绝产生上述非法垄断行为,否则将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最后,经营者需要承担起垄断行为发生后的行政责任[3]。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市场上的任何一位经营者在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时,都需要承担《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行政责任。二是私力救济权。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以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证据的方式向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垄断行为举报。与市场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相比较,市场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日常消费交易行为中更能够快速准确发现市场上发生的各种垄断行为,他们有权行使自己的举报权利,向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这样无疑能够提高执法机构的办事效率,快速介入调查并制止经营者存在的垄断行为。此外。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任何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时,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前我国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涵盖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恢复原状以及消除危险等内容。然而针对经营主体如实施了垄断行为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我国《反垄断法》中却没有针对这一情况进行细化说明。
(二)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不足之处1.在行政权行使方面存在的不足
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多头执法带来的权力分界不明的负面问题,会导致市场上产生行政执法权执行不力的情况,各相关执法部门相互推卸责任,这样就会侵犯到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切实维护好每个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但《反垄断法》中针对这一情况有明确规定,其中五十四条提出,一旦这一行为出现构成了犯罪,则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尚未构成严重犯罪,则需要依法对其进行处分。该条法律内容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难以进行有力操作、切实保障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公开执法信息不够及时、信息内容不够全面等情况。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有明确规定,针对市场调查经核实后的垄断行为,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及时对外进行公开执法信息[4]。但实际情况是我国一些反垄断执法机构对部分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反垄断案件,最后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公开发布。即便是一些非法垄断案例向社会公民公开发布了,但是执法信息内容却不够完整,消费者的知情权仍会受到侵犯。
2.在执法机构方面存在的不足
在我国反垄断行为执法管理中,现行的多元分割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缺乏权威性与独立性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力级别低。我国《反垄断法》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与各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反垄断执法工作,使得地方部门在对市场非法垄断行为进行执法时就会容易受到政府的约束管理,由于自身级别与执法权力偏低,从而导致执法权威性不足。二是人事和财政不相互独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隶属于国务院,其中管理领导都是由国务院直接任命,欠缺人事工作的独立性。另外,尚未形成独立的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体系,这样就会造成我国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欠缺独立性。三是多头执法、职能分散。我国反垄断行为的执法工作分散于各个执法部门,存在着分工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一些执法部门在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执法时,会出现相互推卸责任或者争夺行使权的问题,相互之间缺乏友好协调配合,从而导致市场反垄断行为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偏低,难以全面有效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改进措施
(一)行政权行使方面的优化改进工作
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结合目前不同地方针对垄断行为执法不严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强化对执法部门的监管审查,严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放过任何懈怠、逃避工作的执法人员。国家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由行政执法不到位而导致损失的相应赔偿细则[5]。除此之外,针对市场垄断行为执法行为公开不够及时与完整的情况,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反垄断的一系列细则,且明确指导反垄断执法部门加强学习,督促他们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执行办事,认真做到垄断案例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性与完整性,切实维护好市场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通过对《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可以向社会公布”改成“应当及时、完整向社会公布”,这有助于减少反垄断执法机构钻法律漏洞,避免消极对待案例的执法信息公布工作。
(二)执法机构方面的优化改进工作
首先,政府要建立市场垄断的协调工作体系,搭建高效合理的反垄断执法组织体系。要实现市场执法部门对非法垄断企业的高效监管与规制,政府就需要强化执法部门的独立性与权威性,避免这些执法机构在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依法裁决时受到外界因素影响。例如,地方执法机构在对当地市场垄断行为进行审查裁决时会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干扰。针对这种问题,政府可以通过科学设立“公正交易委员会”,优化改善市场垄断协调工作机制,由该委员会协调好各个执法机构的相互合作关系,做好垄断案例信息的及时传递分享工作,大大提高垄断行为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此外还需进一步健全执法人员任免机制[6]。对于执法机构相关执法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健全执法人员的任免机制,根据他们的日常执法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对于那些发生渎职、受贿行为的执法人员,管理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免职处理,并采取一定处罚措施,以此来督促每个执法人员能够规范操作。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尤为重要,其能够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此,国家政府需要根据现行反垄断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采取相关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淑珍.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长春大学学报,2013(1):46-48.
[2]秦鹏,姜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反垄断法为视角[J].法律研究,2022(7)85-87.
[3]王艳,吴天.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市场论坛,2018(4):33-35.
[4]李婧怡.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25):2.
[5]王玉辉.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探析[J].创新科技,2011(6):25-27.
[6]马超.论我国反垄断法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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