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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价值及其规范化操作规程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0 09:19:23 文章来源: 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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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深入,司法鉴定在诉讼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司法鉴定文书就是司法鉴定的主要材料之一。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文书在操作过程中依旧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司法鉴定文书如何实现规范化,以为业界人士提供参考,并助力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

  关键词:司法;司法鉴定;鉴定文书;规范化

  在我国法律不断改革优化的背景下,诉讼过程更加强调公平、公正和公开。在这其中,司法鉴定文书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针对司法鉴定内容的不完善和技术的不成熟,我们应该寻找措施,不断改进,求得突破[1]。

  一、司法鉴定文书价值意义

  (一)提供法定证据基础

  在中国现阶段,现代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结构建设过程中,无论是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司法鉴定或评估检验结论书证(即鉴定意见),可以作为仲裁诉讼案件法定认可的诉讼证据形式中的一种,运用司法现代化等技术手段,可以依法有效进行民事仲裁司法检验。司法鉴定技术类文书证据已经逐步在当代各种刑事司法技术以及诉讼司法仲裁实践和应用研究中逐渐地发挥出其极具特色的作用,并展现出其能够提供证据的价值作用,甚至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检验、印证环节,作为极具证明力的事实依据。今后,在人们进一步对某些具体刑事案件性质进行认定和实现笔迹鉴别等事项中,司法鉴定文书中所得的客观结论中,往往会有很大一部分可以充分展现出其证明力的强大性质,成为证明某些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合法定罪的有力事实证据和强大依据保障。就针对两个不同的笔迹性质的技术鉴定检验相关内容而言,它其实仅仅是在一个案件背景下,将包含和涉及案件部分内容的笔迹进行简单且有效鉴别检验或笔迹对比,判断两者之间的笔迹是否都属于同一人的笔迹,这也就是对一定内容的物证技术性质检验及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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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其实也是我国展开具体的物证技术学鉴定理论和实践中,对两个不同人身物证案件进行同一性质鉴别认定而普遍需要采用到的一种物证技术手段。

  由于笔迹内容本身带有着作者个体人格中的一种身份特殊性,而且还因为信息获取相对较为容易,书写的比较快捷而方便,因此,笔迹本身常常被作者个体拿来作为表现其个人身份和相关信誉程度上的一种特定形象代表物或是一种身份象征,在很多个人日常交往及某种工作过程,甚至在一些生活方式和工作程序中,也已经被得到了大量的应用,很多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程序往往就需要借助笔迹签名来展开。可见,将笔迹鉴定直接用于对人身物证的认定及检验,对深化司法教育实践与工作实践有着极其独特有效的参考价值。利用笔迹鉴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初步判断人证的文字真伪,有时甚至直接通过辨认笔迹的鉴定检验结果,就能明确锁定了某几项重要证据材料的实际书写之人[2]。

  (二)成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鉴定水平与专业能力的判断依据

  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层面的内容分析情况来看,司法行政文书鉴定与公证两种文书都应该可以被归结为我国已经具备法定实际生效性质的一种涉外法律公务文书,上面都应该有所记录,并且需要出具一份已经由我国相关权威法定机构实际鉴定,认证检验机构所正式公证并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威第三方鉴定及检测的意见与证明书,包括权威法定第三方检验结果报告。近年来,中国从事司法类专业的鉴定业务,其代理机构模式的发展趋势正一步步从过去的规模化壮大走向现代的市场化精准定位,面对和伴随着日趋激烈且有序展开的中国法律行业市场无时无刻的竞争,司法技术类和鉴定类机构其自身模式也是必然地面临着的一种优胜劣汰和适者生存的市场规则。在这样的市场竞争环境背景下,对相关司法类鉴定服务专业的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机构本身不仅仅需要具备比较专业和精湛的物证鉴定技术,还应该构建起比较规范和严格的检验体系,以不断提高鉴定技术水平,其中,最为关键及重要的一步,即是要求相关机构需要以更高的效率,通过对外媒介公开的方式,以建立起一种自己独立公正、规范、权威及客观透明的整体社会形象和领域门面,以争取可以加快速度在更宽的领域层面中得到全民的高度一致认可。相对于有各种宝贵有形价值存在的人类其他社会物质财富来源而言,良好且可靠稳定的鉴定机构自身实在的社会形象信誉与社会个人信誉有助于促使我们努力提高鉴定类机构自身包括其内置资源的核心社会竞争力。根据一个鉴定机构的文书格式上的文字内容质量好坏,往往可以以比较快的速度简单粗略且直观地看到该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其自身的综合专业水平素质状况与其社会声誉情况,以此更好地做出鉴定定位,增强文书的公证力。

  二、目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格式和规范的内容

  2001年司法部颁布和规定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格式样本,当时全国仍然没有统一规范对其进行使用,各地也只是各行其是。例如:在题目制作与体例设置上,有的试卷采用单项填空式试题,有的试题采用多项拟考制式试题;另外,在文章内容和阐述思路上,有的是一文叙述到底,有个别的试卷则分项进行叙述,详略不均,表达描述不够恰当准确。在鉴定文书项目及其分类包括设置等形式处理上,未能做到充分全面地体现和反映出鉴定方法所依据内容的严谨性与科学性要求。如:标题的写法未被认真研究并以规范性文件进行要求。有部分文书的基本文种形式使用了行政或公文式的行政标题,有部分文书形式使用了新闻式的新闻标题,标题形式所进行书写和使用的文字随意性较大等等;某些文书案号内容不齐全,或是不经意缺少某一种特殊的文书性质,或是不经意缺少其中一项的单位编号或文种简称等内容;时间起止位置上,有很多文书编号放在其前面,还有部分文书则直接放在其中间;委托鉴定事项日期、委托人、送检及证明有关材料来源等如有特殊规定时,其相关内容往往用在同一个自然段里重复进行表述,有特别规定时,一般用分段称谓形式予以表达描述;但是,如有书面约定内容,常常缺少具体的被委托项及其他被委托人约定事项的口头约定等内容。具体标准的格式和称谓,是一份司法鉴定文书的眼睛,如果缺乏这双眼睛,鉴定文书无法获取到其中的准确内容。而假若司法鉴定文书缺乏完善的内容,这种内容缺失现象的存在,具有直接必然性的法律后果,会对整个中国司法物证检验技术鉴定实务活动产生一定的损害,同时也会影响到我国司法物证检验及鉴定相关工作规范文书内容的证据力[3]。

  (二)鉴定检验过程重视力度不够

  鉴定或检验过程所得到的结论,其是否能够被正确表述出来,是规范司法行政鉴定司法文书制作的一条核心内容。这一环节内容中的证据叙述体系是否清晰完整,表达结果是否真实合乎规范化和科学性,是否说理清楚、明白,直接会关系和影响到最终鉴定结论体系是否准确,且能否经得起审判法庭公正的司法质证、认证环节的实践考验,也会直接影响和涉及司法鉴定结论对诉讼裁判证据功能有效性的发挥。然而,在现代司法鉴定文书和文书写作的整体写作研究实践操作中,对文书这部分的完整书写的重视力度依旧远远不够,文书结构上仍未能系统全面、清楚正确地反映各种检材鉴定处理流程和技术检验工作方法,对具体检查处理步骤的安排和鉴定检验分析结果等的具体表述过于简短。此外,对鉴定所需要选择到的相关手段和方法所可能出现的最大差错率、鉴定整个过程中失败的总次数等数据没有完全统计并反映出。这种有点形式主义风格的逻辑叙述,缺乏对检验结果的某种内在合理性论证解释力,使检验的人无法独立对受鉴定人行为形成结论,并对其结论所存在的内在依据作出更加客观、正确和理性的判断,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结论的可信度和论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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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司法鉴定文书操作规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遵循方法准入原则,充分运用技术方法

  司法鉴定相关新技术研究与运用方法的准入,主要是为了以一些新型技术手段和更有效的研究方法进入司法鉴定文书诉讼领域所设置出的一道新门槛。司法鉴定文书适用技术与适用方法准入的重点,是通过对法律实践领域中可能应用到的特定技术手段进行限定,使其在实际法庭研究上可以及时提供更为有效实用的书面司法文件鉴定分析结论,但其对更加科学适用的法庭相关实践工作则并没有作出特定限制。科学技术不断在进步,并推动了人们在人类认知进化过程中努力追寻各种新方法和科学研究的相关思维方式。对此,新型的科学方法理论也将在将来随之大量涌现,并将会不断地促使着人们积极将这些新型的科学方法理论在法庭领域里进行实际应用。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在法庭现场审案和质证方面能力似乎还比较缺乏和相对不足,法官一直以来质疑鉴定结论准确性的主观心理十分偏重,如果再不对利用新型检察技术方法出具的刑事鉴定和结论质量做出任何相关制度保障,这势必使得更加容易出现基层法官轻信错误定案的情况,从而导致容易出现判断案情有误的复杂情况。对此,我国相关证据管理监督部门都应积极遵循新方法技术准入性原则,严格依法限制介入案件环节,对诉讼过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为先进科学技术证据进入现实法庭设立准入条件,这些新型管理技术方法自然而然会得到我们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充分运用,从而进一步保证诉讼证据审查的严谨科学性[4]。

  (二)科学证据采用一般规则

  在美国,只要案件是属于涉及使用到应用科学技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或者是其他法律专业知识技术来协助解决某些特殊复杂的案件情况,需要及时聘请其他专业人士,结合应用先进科学技术资料和其他专业知识,来对该类案件问题解决进行技术研究。科学证据应注意采用一般论证规则,一是证据言论一定要能以充足有效的历史事实材料或其他资料证据为理论基础;二是对证据言论进行的一般推论,都应采用源于客观可靠史料的推理原则和逻辑推理方法;三是专业人士应以书面意见或者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来对证明事项加以佐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科学技术原则和原理方法的使用上,鉴定执法部门被要求也必须完全依据一种可靠适用的鉴定原理方法,如果一个证据言论只涉及某个科学领域,则整个证据言论必须严格以该可靠实用的鉴定科学结论为科学基础,如果某证据言论仅仅涉及鉴定技术领域,则使用该整个证据言论同样也必须完全以某种可靠运用的技术手段方法理论为科学基础。

  (三)审查环节应具备一定的标准

  当出现某一项具体的科学成果,或者先进技术手段成功产生效力后,其研究成果能够直接证明某些事实真相,就完全有很大可能被应用到诸如侦查与破案程序当中,但此种技术方法本身是否已经可以直接被诉讼法庭判决接受,则还是需要司法机关经过进一步严格审查。法庭裁判在选择对某些科学技术手段和相关方法进行审查依据时,应以这种具体科学技术工具和科学方法的准入情况作为选择科学适用证据手段的基本标准,只要技术审查可以通过,此等科学技术手段工具就已经可以成功被应用于法庭民事审判活动当中,对法官以后审判案件进行的科学审核很有积极的帮助作用,以后对于案件将不需要再重复进行科学审查。其实,人们对于一个具体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的理性评价判断与科学认知,最终往往需要通过以法律形式去对这些科学技术手段合法性进行严格约束,事实上,这也是法学对科学证据可行性标准定义的进一步扩展。例如,在确定法医学证据鉴定可行性方法问题上,法医学鉴定证据应分别满足到以下三个标准:基础科学理论需能够得到整个科学界公认的广泛认可程度;技术人员需对方法及技术结果的真实可靠性要有理性认知度;必须能表明此一鉴定新技术已经在当时某种法律特定运用场合里恰当地被应用实践过。在诉讼文书司法技能鉴定具体操作规程制定中,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以某种具体鉴定技术和鉴定方法的准入条件作为鉴定证据[5]。

  四、结语

  司法鉴定文书在我国整个司法实践过程中有着极大的参与感和决定性,对于维护司法秩序、适应司法环境等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可见,司法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其法律地位,利用其法律性质,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6]。

  参考文献

  [1]梁键均.关于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0(33):83-84.

  [2]王平荣.司法鉴定文书文理表达研究[J].东方论坛,2017(3):114-120.

  [3]李慿,徐长苗,金利刚,等.浅谈提升司法鉴定文书公信力[J].中国司法鉴定,2013(5):104-105,108.

  [4]张德英.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化探析——以笔迹鉴定为视角[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26(8):191,193.

  [5]张德英.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的几个问题——以文书检验为视角[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26(6):189-190.

  [6]姚立兴.关于执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几个问题[J].中国司法鉴定,2009(2):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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