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提升,然而在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许多漏洞,尤其是婚姻家庭领域中,妇女儿童权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相较于男性而言,妇女儿童作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许多权利未得到充分地行使,在权益受损时,也未得到有效的救济。本文结合我国当前的婚姻家庭现状,探析在婚姻家庭领域下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剖析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来探索完善当前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推动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
关键词:妇女儿童;婚姻家庭;权益保护
妇女儿童权益,是指在法律保护下妇女儿童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具体而言,包括妇女的人身权益、政治权益、劳动权益以及儿童的受教育权、人身权益等方面的内容。虽然我国法律赋予了妇女和儿童诸多的权益,但妇女儿童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行为人较低的违法成本,都使得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需要探索构建科学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体系,从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来实现对妇女儿童的全方位保障。
一、婚姻家庭领域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妇女人身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
当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人身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主要包括性侵犯、家庭暴力以及人身自由权的限制等方面。首先是家庭暴力的问题,近年来,家庭暴力的案件随处可见,尤其是离婚诉讼的案件中,造成离婚的原因较多都是因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例如体罚、殴打等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行为,也包括精神暴力,例如言语侮辱、咒骂、恐吓等严重侵犯精神安全的行为,此外,还包括对性同意权的侵犯。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女性在自我保护方面的意识得到提升,对于农村或者落后地区的女性而言,她们在受到家庭暴力时,仍不敢或不知道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在影响婚姻幸福、破坏家庭稳定的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发展。
(二)妇女在劳动权益方面的问题
虽然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男女生理结构差异等问题,女性的劳动保障权益仍未得到保障。男性和女性社会分工的不同,使得女性在就业时,受到比男性更多的限制,尤其女性还受到生育的影响,使得婚育也成为女性就业时企业的考虑部分。同时,还存在用工标准男女不一致的情况,同工却不能实现同酬。性别的不同,使得女性在就业时遇到了更多的阻碍。此外,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未对当前的规定进行落实。我国的劳动法中,针对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有着专门的特殊保护,包括在女性经期、孕期以及哺乳期的权益保障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对有关规定的落实并不到位。同时,除了就业时遇到的不公平,在职位晋升和能力提升机会上,男女之间的不一致问题也较为突出,这样的不公平,进一步造成了男女之间收入水平的差异,以及社会保障和相应福利奖金的差异,为女性的正常发展造成困扰。
(三)妇女权益救济机制方面的问题
妇女权益救济机制,是指当妇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阻碍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和措施。具体而言,权益救济机制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部分,从立法层面为妇女权益提供保障,是法治的必然要求。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中,对婚姻家事案件里妇女权益的救济,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等内容,为实现妇女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如对于损害赔偿和劳动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部分并未进行界定,实务中补偿数额普遍偏低,影响该制度目的的实现,此外,补偿方式通常以金钱的方式,标准不明确以及方式的单一,使得权益受损方得到的补偿不足。
(四)儿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家庭中儿童的物质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地区重男轻女的观念目前仍存在,尤其是在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部分女婴在出生之后就被父母遗弃、送养,即使和父母一起生活,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重视,甚至在受教育权方面也被限制。此外,在教育方法上,很多父母没有掌握科学的育儿方法,使得儿童过早地产生叛逆心理,造成青少年时期人格发育的不健全。
同时,留守儿童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尤其在农村,大量的劳动力选择外出工作,隔代抚养成为常态。在这样的背景下,留守儿童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和引导,在个性的发展和身心健康方面存在不利影响。同时,隔代抚养通常只重视物质支撑,而忽视了孩子的发展环境,使得留守儿童容易受到非法侵害,我国检察机关也有数据显示,2020年的未成年人犯罪中,超过半数是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中,单亲家庭、隔代监护以及留守儿童占比超过20%。而目前学校和社区以及政府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来推动儿童权益的保护。
家庭保护是儿童权益保护的根本保护单元,虽然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监护制度,但现实生活中有监护能力和监护职责却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落实监护制度,保障监护质量成为难题。此外,2021年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以切实保障儿童权益,然而在该法中,仍然存在法律责任的虚置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大量的裁判文书分析发现,法院没有单独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断案的先例,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裁判依据多被局限于民事审判当中,使得其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司法适用性上存在不足。
二、影响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原因
(一)封建残余思想带来的历史障碍
改革开放建设,在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掀动了思想变革的浪潮,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受封建思想的熏陶和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仍然存在,这使得即使在现代社会,由于男女社会分工的不同,影响着婚姻中男性和女性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仍是主流,使得女性在就业和自我发展的过程中会更多的考虑家庭的因素,从而对其价值判断造成影响。同时,受传统父系家长观念的影响,父母在家庭中通常忽略了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关注,唯结果论,一味地用严格的方式来要求孩子变得优秀,不论是学习成绩还是课外培训,都忽略了为儿童营造健康成长环境的重要性。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法律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不完善,导致当妇女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能有效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相较于男性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国一直重视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如《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妇女儿童而专门制定的,《民法典》和《刑法》当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权益受损时的救济措施,来实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这些法律都过于偏原则性,使得生活中千变万化的案例很多时候找不到配套的法律;另一方面,婚姻家事领域,有很多问题属于民刑法不能调整的范围,也使得妇女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1]。
(三)妇女儿童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法治的观念已经逐步在社会中形成,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长期居于家庭未融入社会的女性,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的女性,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出于对婚姻的维护,以及对现实的考虑,通常不会选择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儿童权益侵害的情况就更为严重了,儿童本身就处于认知和能力不够的情况,在家庭中权益受到侵害时,更缺少途径来从外界为儿童提供保障。同时,即使妇女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受家暴时提起诉讼离婚,但是在诉讼阶段,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等方面,仍存在对妇女不利的情况[2]。
三、增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立法,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依据
法律作为社会公众的行为准则,对人的行为有指引和约束的功能,因此,要实现婚姻家庭领域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切实保障,必须从立法上进行推进和明确。首先,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力度,目前,为了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我国在立法上已经做了许多努力,不仅在《宪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当中规定了相关的内容,还有专门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针对现有的妇女儿童权益受损问题进行保护,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妇女儿童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仍然存在,主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到位,社会公众并没有清晰地了解法律的内容,更无谈对法律的适用。具体而言,应依托现有的法制宣传部门,联合社区和学校,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学习,同时,大众传媒平台和司法部门的官方账号,也应当设置专门人员,来为公众提供线上法律问题解答平台,以拓宽公众的了解渠道。其次,为保障被家暴妇女儿童的权益,切实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我国在2015年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暴力的问题。然而,法律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在2022年的今天,家庭暴力形式变得多样,妇女儿童的权益仍未得到保障,因此应该推进相关法律的完善,并构建专门的权益救济渠道,从立法层面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二)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要从法律层面构建科学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体系,除了在立法上进行法律的完善,还需要加强执法的力度,来实现权利的救济。当前,出现妇女儿童权益受损的情况,很大原因在于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较低,婚姻家庭领域从民法上来说属于私人范畴,一般而言不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仅针对婚姻和权益受损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且当发生家庭纠纷时,执法人员通常以调解为先,而权益受损的家庭成员往往也会选择原谅过错方,这就使得行为人更加有恃无恐,无视法律的规定,变本加厉地侵害家庭中妇女儿童的权益。因此,必须加强相关案件的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效力,来为妇女儿童权益提供保障[3]。
(三)提升妇女儿童的维权意识
要实现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从根本上来说,就要提升妇女儿童的权益维护意识,只有当妇女儿童做到真正地重视自己的权益,从思想上对权益保障高度重视,社会和国家才能真正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受几千年以来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地区发展水平的限制,妇女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并不重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有的妇女甚至会觉得这是理所当然,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这样的背景下,其家庭中的儿童更不会有维权意识,这就使得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成为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营造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要加强对妇女儿童维权意识的培养,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来进行到家到户的教育,观测妇女儿童的生活情况,通过学校的平台来培养儿童的权益保障意识,切实提升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要不断优化社会环境,例如妇女的就业环境方面,着力解决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就业不平等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4]。
(四)保障离婚案件中妇女儿童的权益
要实现婚姻家庭领域妇女儿童的保护,除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加强相关的立法和执法,还需要注重在婚姻破灭时,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而具体的适用情况却未做明确的规定。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妇女的具体情况,例如针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证据的采集可以从宽把握,更多从男方的权益上进行限制,若男方无法提出反对的证据并做出必要的合理解释,那么就说明女方的证据可信。同时,在同居的认定上,应采取广义的概念,婚姻关系是很复杂的,涉及家庭伦理的关系,长期地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也应纳入损害赔偿的考虑范围。此外,要注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妥善地安置未成年子女。法院应当从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实际的需要,来进行抚养权的分配以及后续的问题,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尽量减少离婚对儿童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结语
实现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更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妇女儿童权益受损的情况就更难被社会所知悉,要实现对其权益的维护,首先,需要解放妇女儿童的思想,营造法治的社会环境,让妇女儿童从根本上重视自己的权益,并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其次,需要从立法上进行完善,通过对法律的修改,构建科学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来保证有法可依,为权益保护提供救济渠道。最后,还需要加强执法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效力,保证执法的质量。切实保障婚姻家庭领域中妇女儿童的权益,推动社会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刘继华,何炳棋.家事审判中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探讨[J].创意城市学刊,2019(1):159-171.
[2]王缤若.“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背景下中国女性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6(7):47-55.
[3]祝文涛.浅析新时代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J].职工法律天地,2018(10):271.
[4]张文政,吕雪荣.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独居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研究[J].生产力研究,2020(2):38-41.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493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