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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2-02-22 09:31:5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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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工作中,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范畴,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讨论 和解决。具体来说,包括检察机关起诉身份、如何确定被告范围、处分诉求利益的方式、公告问题 等多个方面,如果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则会影响诉讼的效益,造成案件处理难度增加。所以,要对 这些诉权问题进行讨论, 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诉权问题

        在 2018 年 3 月 1  日我国就已经发布了与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以下简称诉讼)有关的法律 规范和相关解释,在相关机关发布的解释中,对食 品药品安全造成的大部分消费者合法权益、生态 环境和社会资源等公共利益受损的违法行为中, 检察机关应该承担公诉的职责,同时带有民事公 益诉讼的性质。

一、检察机关起诉身份

        在我国出台的与诉讼有关的规定中,检察院 可以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简称起诉人), 提起诉讼。以此为基础,在法律文书中作出说明,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身份就是起诉人。然而,在 此类诉讼中,将其作为单纯的诉讼人并不全面,因 为在诉讼的过程中,虽然将检察院作为诉讼方进 行起诉,但起诉方并不是检察机关中的某个人, 并非具体到检察官个人的名义或其他人的个人名 义下,而是由机关整体进行起诉,所以将其作为起 诉人,从表意上看就不够贴合[1]。结合其他法律 文书进行参考和分析,例如在刑事案件中使用过 的刑事判决书,其中检察院的身份为公诉机关,并 不是起诉人,所以在诉讼中,也应该以此作为参照 和依据,提到诉讼检察机关的时候,应该将其作为 起诉机关,并不是单纯的起诉人,这样表述更加精 确,涵盖的意义也更加全面。针对规定中出现的起 诉人进行修改,将其改为公益诉讼起诉机关,这样 更加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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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 一 )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公益诉讼缺乏管辖权

         依据 2018 年有关民事诉讼的提起规定,我们 可以看出,基层检察院不具备管辖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的权利,在发现案件有关线索的情况下,也只 能提交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如此一来, 基层检察机关对于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办理 也就缺乏积极性,转而投入更多精力到行政公益 诉讼这类能够直接办理的案件之中,由此导致民 事公益诉讼处理案件数量低、效率差。根据有关部 门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 2015 至 2017 两年的试点 时间里,所有试点机关搜集到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的线索仅为总公益诉讼案线索的十分之一,由各 试点检察院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则 仅占公益诉讼的 8% ,由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结 论,民事公益诉讼在整体的公益诉讼案中,所占比 例非常之低,贡献微乎其微。与此同时,由于地理 位置和多方关系等因素的限制,使得市级检察机 关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和精力来办理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市级下辖基层检察院的数量与案件线索的 数量成正比,当所有基层检察院同时向市级检察 院提交案件线索时,就会造成线索的大量堆积而 无人处理的情况,最终导致矛盾的不断扩大,影响 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前程序缺乏实际效果

         试点阶段,在开展诉讼前的诉前程序时,社 会组织回复试点检察院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的仅为 15% ,回复不起诉或无回复的案件则多达80% ,这一数据表明,诉前程序缺乏实际效果, 多数社会组织的诉讼意愿以及后期应对诉讼的能 力,无法应对社会公益利益的保护需求,有力者无 心,有心者无力,抑或是二者皆无。就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而言,目前我国有七百多个被法律所承认 的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然而近些年的主要案 件诉讼者多为绿发会和自然之友等较大的社会组 织,其余中小型社会组织几乎没有提起任何诉讼 案件,而这也使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数量始 终处在极低处。

(三 )案件举证难度较大

         当前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案件多集中在生态 环保、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与消费者自身权益密 切相关的领域之中。此类民事诉讼案件具有复杂 性、长期性、利益性等显著特征,使得它们比一般 的民事案件更为特殊。第一,复杂性是指上述案件 成因和操作机制复杂,牵涉生物和化学等多个科 学领域,鉴定难度较大。第二,长期性是指无论环 境污染还是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都是在长期发 展下才得以显露出来的。第三,利益性是指环境污 染和食药安全几乎都会牵涉到企业或集团利益, 这些企业或集团大多资金雄厚,社会组织往往难 以与之抗衡,为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造成较大阻 碍。以上种种特点都使得原告方举证面临重重困 难,也为检察院法官的公正裁决造成较大困难。

( 四)执行难度较大

        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的执行难情况最为普遍, 尽管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履行相应责任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且规定如若被告不依法履行判 决,法院可移送执行,但却并未针对此项规定提出 强制性手段,因此,诉讼结果执行难的情况依然无 法得到有效改善。尤其是上述环境污染和食药安 全两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被告人作出较大 的经济利益牺牲方可顺利执行,许多企业或集团 往往对履行责任持消极拖延态度。许多具有指导 性意义的公益民事诉讼案,其被告人在判决生效 后始终没有配合执行,面对此种情况,原告和法 院也大多无可奈何。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的被告对 象大多属于遭受过行政处罚的老赖,民事公益诉 讼判决后的具体执行方式也与行政处罚相一致, 在被告不予履行行政处罚措施时,行政机关有权 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但是民事公益诉讼 没有强制执行的规定,一切判决机械照搬行政处 罚,难以体现出实际的效果,许多公益诉讼中的民 事判决也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此上种种,都造成 了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判决之后,难以得到有效执 行,原告方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证。

三、被告范围确定

         在诉讼中,确定被告范围也十分重要,具体的确定方法可以通过真实的案件进行分析。以下列 案件为例:在案件中,共有五个人,这五个人共同 实施非法狩猎犯罪行为,捕获了许多国家法律规 范中列明的野生珍稀动物,总价值达到人民币 3 万 元。其中,甲、乙两人受到了基层检察院的起诉, 罪名为非法狩猎罪;丙和丁的情节较为轻微,所以 并没有被起诉。戊的行为处于显著轻微的范畴,所 以被认定为非犯罪行为。由于这五个人都参与了 狩猎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同时也导致 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所以检察机关不仅要起诉 这五个人,还要提起附带诉讼。在这个案件中,要 确定诉讼的被告,则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在 第一种角度下,将甲和乙作为诉讼的被告,因为附 带诉讼将刑事诉讼作为基础,案件中只有甲和乙 两个被告为刑事被告,所以诉讼被告也只包括这 两个人。其余三人承担损害公共利益的责任,根据 规范要求追究责任、实施处罚即可。在实务落实的 过程中,可以根据这种划分方式进行处理;第二种 视角下,将五个人都划分在诉讼的被告范围内。因 为从案件的事实来分析,五个人都参与了破坏资 源、损害利益的行为,所以都需要被追求责任,具 有连带关系。在我国《 民事诉讼法 》中对此类事 件进行规范和解释,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 讼的要求,虽然当前刑事诉讼法并没有针对诉讼 相关的内容作出规定和要求,被告人、未被追究责 任的共同侵害人都在诉讼被告的范畴内[2]。结合 司法解释精神,当前法律、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 规定被告人范围,但可以根据前文所述规定内容 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笔者的分析中,更加倾向于第二种视角的 判断。诉讼的诉请涵盖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之 内,在诉讼案件之中,明确了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 实施者,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以及公权力 无法授权、不得让渡或放弃的角度分析,诉讼被告 人都应该是案件实施的五个人,并不是其中的两 个,这一点区别于民事诉讼中受到诉求利益、私益 影响可以进行选择性的起诉。所以,在这个案件 中,不仅要对甲和乙两个人进行起诉,其他三人也 需要被起诉,作为被告接受诉讼。

四、诉求利益处分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 办法 》中有明确的规定,诉讼中,检察院与被告人 之间可以形成和解关系,也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 来解决案件。所以,从实然的角度分析,了解当前 所实施的规定对诉讼利用的和解、调解的要求,目前这些都是允许的。但是不论选择和解还是选 择调解,都与附带诉讼诉求利益的处分有关,由于 诉讼具有公益属性,所以涉及对诉讼诉求利益有 影响的处分方案,受到公益属性的影响,其对社会 公共利益的保护,针对这些问题是否可以采用调 解、和解的方式进行处分,并非采取法院裁判的处 分形式,或者作为起诉方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同意 采用这种处分方式的权利,从理论角度分析,存在 不同的意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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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观点,我国《检察院组织法 》中作出 了明确的规定,检察院应该根据法律规范,提起 诉讼职权,在提起诉讼职权的范围内,必然包括 处分权,只是目前如何处分诉请利益并没有明确 的规定,或者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所以,相关 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二种观点,原告提起 诉讼之后,不能再与原本的民事诉讼相同,享有 完全自主的权利,如果与公共利益、公法性质有 关,则应该限制处分权利,公益诉讼中当事人处 分就因此需要受到限制。从不同的观点中可以看 出,很多人认为应该限制诉权处分,笔者也更倾 向于限制的观点,诉权不能进行处分,不能具有 随意处分的权利,需要进行限制和规范。在实践 的过程中,需要分析和讨论的主要问题,就是诉 请内容处置的限制方式[3]。要明确具体的处分, 就要先明确诉求性质。诉讼通常具有两方面的特 征,一方面是诉求利益具有公益性;另一方面是诉 求利益不可让渡。基于这两点,在没有得到法律 规范的情况下,或者没有得到机关授权,则检察 机关在诉讼中不可以进行利益让渡,也不能随意 放弃。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得到授权或没有 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则不能随便调解。从检察机 关的角度分析,其不应该具备让渡公益的权利。 在授权、规定方面,主要对诉权处分进行限制、 规制。但当前这方面并不完善,在具体案件处理的 过程中,依据缺陷较为明显。与民事诉请的利益不 同,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属于国家、集体利益的 范畴之内,也有一些属于私益的范畴内,从私益的 角度来看,诉讼原告有权处分,包括放弃、让渡等 权利。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处在私益的范畴内, 则可以进行调解。

五、建议保全措施

        在相关的规范要求中,检察院提出诉讼的时候,如果受到被告行为、其他原因的影响,造成判 决执行难度加大或无法执行、亦或是对社会公共 利益造成损害,则建议保全被告财产,检察院并不需要进行担保[4]。那么,由此出现一个问题,如 果检察院建议采取保全措施不当,导致被保全方 出现损失,则承担损失的责任方、承担的方法、国 家是否赔偿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在我国《 国家 赔偿法 》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相关工作 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与法律规定有 关的情况,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则受害人可以根据 法律规范获取国家的赔偿,其享有这项权利。在法 律的规范下,需要进行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但并 没有针对诉讼中出现权益损害赔偿的情况作出规 定和说明。结合实际案例,检察机关如果在诉讼提 起的过程中提出保全措施,则应该在行使职权的 范畴内,但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 是既然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那么如果建议不 当,且与赔偿条件相符,则应该由检察机关承担相 应的责任,予以适当的赔偿。

六、公告问题

        针对公告问题也需要进行讨论和分析,应该 在提起诉讼前做好公告。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 中,并没有诉前公告的统一要求,有的会做出公告 要求,也有一些并没有要求。对不公告的原因进行 分析,主要受到 30  日公告限期对审理期限带来的 影响。所以,针对该问题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 作为参考,以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作为 参考,为了避免刑事案件审判延迟过多,则可以 对案件先进行审理,然后同一个法院相同的审判 组织另期审理附带诉讼案件,对判决后的被告人 收监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原本的拘留场所中执 行,从而解决期限问题。

         综上所述,诉讼出现的时间较短,所以在落 实的过程中缺少经验,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 题,其中检察机关诉权问题最为常见,且种类广 泛,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结合具体的 案例和事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   陈朝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若干诉权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13):107-108.
[2]   郭沙沙,左德起.探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若干制度问题[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32(3):17-22.
[3]   赵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难点问题探究[J].中国检察官,2019(16):40-43.
[4]   何艳敏,胡巧绒.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求的若干问题[J].人民检察,2019(18):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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