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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近年来最具活力的新兴经济形式,共享经济在法律层面有许多典型特点,比如平台 中心化、使用是核心、广泛群众性等。其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闲置的供给方主体性,商业保护 模式及安保责任等。但是,法律性质难以界定,保护个人信息存在矛盾,这些都导致了共享经济法 律问题的复杂性。因此,新形势下的共享经济法律问题防治需要坚持底线思维,审慎监管,加强协 同, 同时坚持实事求是, 精细化操作, 个性化处理, 以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关键词:共享经济; 法律; 问题; 防治; 措施
在加快推进经济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着眼 点和着力点必须是实体经济。这不仅是指要全力 发展传统实体经济,也需要加快实体经济与先进 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其中,最具创新元素且与绿 色低碳最相吻合的新兴模式正是共享经济。据专 业研究机构预测,若以共享经济起步的 2014 年为 起点,以当时约 140 亿美元的市场总规模为基数, 至 2025 年,共享经济市场总规模将增长约三十 倍。而国内自 2015 年出现共享经济萌芽伊始便 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态势,短短一年间的市场融资 规模便暴涨 130%。显然,供需双方对于共享经济 都给予了极为热烈的响应。而这也充分说明了共 享经济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的特点。不过, 在热火朝天的经济表象背后,全新的经济形式和 经营形态同时带给监管层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 是共享经济中的法律问题更随着时间发展愈发突 出。新形势下,加强共享经济的监督与管理正在成 为左右这一新经济模式未来发展方向的核心要素之一。
一 、共享经济涉及法律问题的主要特点
( 一 )平台中心化
共享经济模式中,平台不仅是促成供给与消 费活动的载体,同时也为保障交易完成提供多种 多样的服务。比如,平台的出现实现了供需双方 在同一界面内的汇集,使潜在的供给和消费需求 具有实际发生的条件和可能[1]。又如,平台提供 海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归纳、分析,使供需双方 的诉求响应时间尽可能缩短,同时为双方实现精 准、精确的匹配和对接,如此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降 低交易成本。再如,平台同时为供需双方提供多种服务,包括服务质量评价、排名、最低品质保障及 一定程度上的保险等,从而不断增进供需双方的 互信,由此维持共享经济的持续进行。
由此可见,如若没有平台的存在,不仅供需双 方无法在同一界面实现不见面、无预定目标的接 触,而且由于缺乏推进交易活动的必备要素,缺 失平台的共享经济将不具备持续创新的条件。可 见,平台兼具载体与交易市场的双重属性决定了 其作为共享经济支柱的地位存在。
(二)使用是核心
与传统经济模式只关注占有不同,共享经济 环境中,长期绝对占有正被越来越多新生消费群 体视作负担。新兴消费理念正在倾向于“只在有 需要时临时占有和使用,需要结束时立即释放 ”。 因此,共享经济涉及法律问题的又一主要特点是 “使用是核心”。
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共享经济的出现,传统 经济模式下所有权的中心地位有所动摇,正在被 以使用权为核心所替代。与此同时,非常规、非主 流的新兴消费理念也正在被越来越多消费者所接 受和认同。
(三)广泛群众性
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经济是依托海量数据 而形成的创新经济模式。数据体量决定了共享经 济的发展程度,而提供数据的是广大消费者与闲 置资源的提供者。可见,当足够数量的供需双方汇 集于平台,共享经济便应运而生。正是具有了广泛 的群众性,共享经济才能在技术支撑下实现短时 间内的指数级扩展[2]。而这也是共享经济涉及法 律问题的又一重要特点。
二 、共享经济中法律问题的主要内容
( 一 )资源闲置的供给方主体性
传统经济模式下,为消费者提供资源或服务 的是不同规模和专业的机构、组织。而共享经济则 不同,一定时限内,有闲置资源的个体通过让渡使 用权获取收益;在此期间,消费者获得资源使用的 便利,同时支付有限的费用[3]。由此可见,个体对 个体是共享经济中更为普遍、常态的形式。资源闲 置的供给方主体性已经成为共享经济中法律问题 涉及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 )商业保护模式
“2015 年是中国共享经济元年 ”已经成为业界 内外的共识。就在这一年,政府层面密集出台了两 部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和《关于新形势下 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针对 创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重点和焦点。 而仅在两年后,《专利审查指南 》更进一步明确了 涉及创新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 若兼有技术特征 与商业方法及规则,则其不排除获得专利保护的 可能 ”[4]。
显然,如此密集出台的指导意见无不专门针 对共享经济的发展方向,同时提出了有待深入探 讨的商业保护模式。结合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共享 经济的肯定和支持,未来的共享经济商业保护模 式将随着不断完善和细化的《意见 》愈发清晰和 明朗。
(三)安保责任
传统模式中,在必须接受严格监管的条件下,实体经济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品质的产品和 服务。而共享经济模式中,广泛群众参与的特点一 方面大幅降低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却连带影响到 了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的提升。比如,同在 2017 年,两起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的事故不仅造成一 死一伤,也为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安全保障敲响了 警钟。
三 、共享经济中的法律问题复杂性
( 一)难以界定的法律性质
非传统、非典型的经济形式给予共享经济无 与伦比的创造性,同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 间和自由度,却也使得监督管理面临历史罕见的 困难和压力。比如,难以界定的法律性质造成业界 内外至今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共识。
仅以网约车为例。由于缺少平台和司机之间 直接的合同关系,一些机构因此界定平台仅仅是 信息提供方,只是中介性质。故一旦发生网约车交 通意外,平台可以置身事外,不必作为承运方负
责。但在另外一些观点看来,无论是启动网约车行 为、调度车辆、设定价格还是对网约车进行统一培 训与着装,亦或是与司机之间的收益分成,其中所 有环节均有平台的谋划与介入。由此可见,平台具 有事实上的承运方性质,因此必须在出现交通事 故时承担相应责任。
而在当前国内部分地区的实践操作中,为了 进一步规范网约车行为,这些地区也出台了管理 文件,要求平台与司机签订合同,并在出现事故时 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环节,在一段较 长时间内,涉及平台法律性质的界定都将成为社 会讨论的热点。而这也是当下共享经济法律问题 防范的复杂性所在。
(二)保护个人信息的矛盾点
“未来三十年,数据将成为生产资料,互联网 是生产关系,而计算则是生产力。假如人类不与 互联网相连,不实现数据化,则会比过去三十年 不通电更加可怕。” 马云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的讲 话已经点出了数据在当今世界和未来社会的支柱 作用。
短短数年间,共享经济之所以能够后来居上,仿佛一夕之间就成为能够与传统经济分庭抗 礼的新兴势力,最主要的原因正是拥有指数级增 长的数据。互联网全面普及之后,海量数据使供需 双方得以完全量化,充分实现数据分析。根据数据 趋势实现对供需双方行为的预判,这不仅成为推 动共享经济发展的战略核心,也决定了充分的信 息披露是维持共享的前提条件。
然而,面对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数据化,信息 披露的尺度成为监管的最大盲点之一。一方面缺 少充足信息来源的数据必然造成共享经济活动失 真失实,必然导致共享经济失去技术优势和发展 潜能。但在另一方面,过度的信息采集、利用与披 露必然是对公民个人隐私不同程度的侵犯。比如 Uber 的“God View”, 比如 Airbnb 的摄像头。
数据化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之间的一线之差,如同天使与恶魔的一步之遥。保护个人信息的 矛盾点也是共享经济模式下法律问题防治的巨大 矛盾之所在。
四 、共享经济中法律问题的防治措施
共享经济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很多方面容易 走入误区,从而衍生出一些法律问题,给共享经 济发展带来影响。因此,就需要基于法律视角之 下,通过合理措施,对共享经济中的法律问题做好 防范。
( 一)底线思维,审慎监管,加强协同
在共享经济如火如荼地繁荣发展过程 中, 许多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如同行走在钢丝绳上, 瞻前顾后、小心翼翼。所谓“一放就乱、一管就 死 ”,共享经济中法律问题的防治如履薄冰、如临 深渊。因此,出于对新生事物保护和繁荣经济的目 的,共享经济环境中防治法律问题还是应当坚持 底线思维,同时审慎监管,加强协同更加适宜。
比如,在《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 意见 》中,发改委以顶层设计的高度强调了包容 审慎的基本原则,突出了对创新性经济的支持和 鼓励。当下和未来一段时期里,允许试错、强调指 导、审慎协同正在成为针对共享经济法律问题防 治的战略思想[5]。
应当看到,共享经济能够在短短几年中爆发 式增长,其背后不仅是网络与信息技术的支撑和 优势,更有广大消费者对新经济模式的客观需 求。正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加速推动共享经 济的发展壮大,正是由于有了广大的市场需求空 间,共享经济才能如鱼得水,在传统经济的空白处 自由生长、快速发展。因此,即便是将共享经济视作汹涌而来的洪水,防治洪水的办法也当是“宜疏不宜堵”。
(二 )实事求是,精细化操作,个性化处理
自诞生伊始,互联网就成为充分展示和放大 底层话语权的利器。在网络平台的支持下,广大普 通消费者个性化的消费意愿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 足,同时连带造成了新兴消费更加重视分众化、小 众化、个体化的特点。而不同个体之间差异巨大, 其在共享经济中体现出的特点不拘一格。面对这 些不断细化的消费需求,针对共享经济的法律问 题防治必然不能等同于传统经济模式下的情况一 概而论,而是更加需要实事求是,精细化操作,个 性化处理。
比如,不同地区的管理部门可以尝试“政府 管平台、平台管用户 ”的方式,鼓励和引导平台充 分履行内部监督管理的责任,不断提高自我管理 意识,提高内部监督的能力与水平。
又如,选择不同地区、不同平台开展局部试 点。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政策,以试点积累经 验、总结教训,由试点的成功经验开始逐步扩大实 践范围和深度等。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在我国《 民法典 》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 护的内容已经成为各界热烈讨论的焦点。同时, 结合我国《 网络安全法 》在内的其他各项法律法 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将得到越来越 全面、强力的保障。这不仅是对公民个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在不断加强共享经济规范化管理,是 防范法律漏洞风险的重中之重。
而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需要个人、企业和 政府部门多主体参与,严格依照法律来执行。对 于个人,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信息隐 私安全,在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时,要通过 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寻求法律帮助,保 护个人信息隐私安全。对于企业,一方面要严格 遵守法律制度的相关条款,不能出现违背法律制 度的行为;另一方面,要从安全角度出手,基于硬 件、软件环境,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防止出 现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对于相关政府部门,则 要依托法律武器,对共享经济企业的个人信息保 护情况定期展开巡查,如果发现企业存在泄露个 人信息的问题,那么就要成立工作组,指导企业 及时纠正问题,并且共同协商建立个人信息保护 的机制。
五 、结束语
共享经济这一新兴经济恰逢其时,满足了时 代快速发展下消费活动产生的新诉求。因此,尽管 研究领域对于共享经济莫衷一是、褒贬不一,然 而,共享经济对市场发展趋势高度顺应,针对共享 经济的法律监管当秉承宽严相济原则,宜疏不宜 堵。尤其是从为保护创新考虑,共享经济中的法律 防治还当以更加宽容的态度允许试错,采取更具 个性化的手法,不断提升法律管理的精细化和精 准度。只有随时保有底线思维,同时在最大限度上 给予共享经济创新与创造的活动空间,共享经济 才能在快速聚拢广大消费潜力的同时不断释放创 新发展的活力。而这不仅是共享经济自身实现有 序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也是在“双创 ”战略背 景下中国社会经济整体实现转型升级与可持续发 展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 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16(1):117-131.
[2] 彭倩文,曹大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滴滴出行为例解析中国情境下互联网约租车平 台的雇佣关系[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2):93-97.
[3] 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35(1):157- 164.
[4] 谢铭杰.互联网专车服务征税问题初探[J].税收经济研究,2015,20(6):5-9.
[5] 刘奕,夏杰长.共享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动态[J].经济学动态,2016(4):1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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