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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将对无因管理概念作出简明介绍,着重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 条、第九百八十四条中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从多重担保以及因诚实 信用原则而生的随附义务等角度透析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 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民法典; 无因管理; 规范空间
2020 年 5 月 28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 《 民法典》), 宣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 《 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 民意愿、回应世界之问, 系统整合了新中国 70 多 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 汲取了中华 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 借鉴了人类法治文 明建设有益成果, 向世界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 案。其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 但适用范围和规 范构成均不够准确, 导致部分研究人员无法按照 《 民法典》中的规定对无因管理作出正确判断, 很 大程度上影响了《 民法典》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 无因管理 ”是指当事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 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 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本质上这种行为属于自发性 行为, 法律对无因管理行为人应该提供适当的保 护。其构成条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点 [1] 。
(一) 无因管理人并没有被委托且法律也并未 规定管理人应执行对应的管理义务。
(二) 无因管理人对他人财产或者事务提供管 理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无因管理, 而管理人自身的 利益是否受到影响对无因管理构成不造成影响。
(三) 无因管理人必须在管理他人事务过程中 保证他人利益不受损害或者提高他人利益。若管 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后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或者管 理人未管理他人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二、我国《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解释与规范空间
(一) 《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1. 无因管理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无因管理 解释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 事务 ”, 该视角下无因管理的解释存在“ 有约定义 务而没有权限时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 委托与代 理关系中没有委托权而有代理权是否属于无因管 理 ”“ 委托合同无效但已履行委托事务时是否属 于无因管理 ”“ 履行自然债务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 等问题 [2] 。
委托代理关系中, 代理人在越权代理或者没 有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代替他人管理事务, 他人利 益不受损害或者提高他人利益的行为不应该属于 无因管理, 但在经过委托合同确定后未及时得到 代理权的代理人代替他人管理事务, 他人利益不 受损害或者提高他人利益的行为则应属于无因管 理, 对委托人有益的越权代理事务管理行为应该 被排除于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
委托代理关系中, 有些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 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而没有具体的合同规 定这种关系, 此时代理人没有得到委托人的明确 授权而代替委托人直接管理事务依旧属于无因管 理, 无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委托人的名 义管理事务都在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之内。委托 代理关系中若一方死亡则委托代理合同自动终 止, 但代理权或者委托权却不一定消失, 此时代 理人代替他人管理事务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或者防 止委托人利益受损应该被排除在无因管理规范空 间之外, 本质上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
委托代理关系中, 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委托 合同无效, 但代理人在不具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代 替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保证他人利 益不受损害均属于无因管理。但如果代理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后代理人仍具备代理权 时, 继续代替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 保证他人利益不受损害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应该 将其排除在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之外。
自然债务既不属于约定债务也不属于法定义 务, 因此从无因管理构成三因素的角度进行分析 可知自然债务履行不属于无因管理, 但我国法律 规定自然债务履行后不能按照不当得利进行处 理, 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给债权人自然债务, 若债 务人已经支付后债务人也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自 然债务。
2. 权力或权限视角下无因管理的解释
由于无权限符合无因管理制度的同时, 也 符合我国《 民法典》立法规则, 其他国家立法和 学理同样采用无权限来界定无因管理。因此, 我 国《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无因管理可以 基于无权限视角进行解释, 即我国《 民法典》第 九百七十九条中无因管理解释为:“ 无权限视角下 以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管理他人事务属于无因管 理 ”。如果采用其他视角界定无因管理的规范空 间, 则很多特殊的例子就会被排除到无因管理的 规范空间之外, 同时又会有很多不当得利和侵权 行为案例被纳入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之内, 可以 说, 选择无权限视角对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进行 界定符合我国《 民法典》的制度体系。权力或权 限视角下无因管理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中应被解释为无权利或者权限下通过代替管理事 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
(二)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
1. 无因管理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中无因管 理解释为:“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 的, 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 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 规定, 但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 该视角 下无因管理的解释存在追认解释不明确的问题。 受益人事后追认中的“ 追认 ”指的是对不属于无 因管理的追认, 还是对不适法无因管理的追认有 待考究。其“ 追认 ”还可以指对缺乏委托关系或 者对缺乏代理权的追认。因此, 我国《 民法典》第 九百八十四条中无因管理解释中的追认存在解释 不明确的问题。
2. 无因管理中“ 追认 ”的解释
不属于无因管理或者无因管理不适法中对 “ 追认 ”的解释应该从主观意图上进行分析, 若无 因管理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 也就是说管理人清楚自己在为他人管理事务,这样管理人最终为被管理人谋取利益或者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的行为才能追认为无因管理。但有些当事人当时 并不清楚自身在代替他人管理事务, 最终当事人 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一定利益或者防止他人利益 受到损失的行为不能追认为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中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规范 空间
(一) 无因管理中不当得利的规范空间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间不能同时存在, 若 无因管理人在代替他人管理事务后为其谋取利益 或者防止利益受损属于不当得利, 则不能将其归 为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之内;反之, 若无因管理人 在代替他人管理事务后为其谋取利益或者防止利 益受损属于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范围, 也不能将 其归为不当得利。在判断管理人属于不当得利还 是无因管理行为时, 应该先按照无因管理的规范 空间进行判别, 若不符合无因管理行为才能将判 断管理人是否存在不当得利行为。
(二) 无因管理中侵权行为的规范空间
我国《 民法典》中侵权行为的判断优先级要 高于无因管理规范空间, 界定当事人是否属于无 因管理必须先按照侵权行为的标准判断是否存在 侵权行为, 若无侵权行为才能以无因管理规范空 间来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与侵 权行为不可被同时认定。若管理人与当事人之间 不存在侵权行为却对第三方构成侵权, 则侵权之 前管理人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侵权之后管理人 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
四、无因管理中多重担保情况下的规范空间
无因管理在多重担保情况下也可成立, 担保 人须在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下主动向债权人偿 还被担保人无力偿还的债务, 此时该担保人拥有 无因管理请求权和追偿权。有权利对其他担保人 就必要的支出进行追偿。但多重担保情况下的担 保人因被动偿还债务, 无法纳入无因管理的规范 空间。
综上所述, 无因管理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 九条中应该被解释为:“ 无权利或者权限下通过代 替管理事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当事人当时 并不清楚自身在代替他人管理事务, 最终当事人 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一定利益或者防止他人利益 受到损失的行为不能追认为无因管理。在委托关 系中涉及第三方时, 只有委托人追认代理权时第 三方与代理人之间才能构成无因管理。
参考文献
[1] 汪义双.试论无因管理制度中适法性的区分[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1,37(3):111-115.
[2] 王天凌.论无因管理人报酬请求权之合理性[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19(2):78-81.
[3] 昝强龙. 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认定[J].法学,2021(2):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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