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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活体器官捐献主要为亲属间的无偿捐献,这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弊端。器官短缺也严重阻碍了器官移植的发展。器官有偿捐赠可增加器官数量、减少器官移植等待时间,但受到社会问题、伦理问题、人类传统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器官有偿模式(含经济补偿、捐赠激励)移植被排斥在体制之外,导致器官交易与器官商品化的出现。基于此,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既能够遵循我国社会普遍伦理法则,又符合国际器官移植伦理标准,提倡无偿器官捐献、允许有偿(经济补偿、捐赠激励)获取人体器官可能成为一种更为适宜的选择。本文主要就人体器官有偿捐赠进行讨论,从伦理学视角解析人体器官有偿捐赠的问题与可行性,进一步探讨人体器官有偿捐赠的构建模式。
关键词:器官移植;器官有偿捐赠;伦理问题;构建模式
本文引用格式:徐晗宇,姜鑫.人体器官有偿捐赠的思考[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19(96):357-358.
0引言
人体器官移植是借助医学技术手段摘取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器官也包括某些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植入接收人身体内以代替病损器官或组织的过程。器官移植技术是20世纪生物医学工程学领域中具有时代意义的一项技术,是人类改变传统用药治疗方式使病损器官恢复功能的一种新的医疗模式。器官移植技术带来医学领域的革命性变化,器官移植技术的实用化,给无数病患带来的福音,也使人体器官成为稀缺资源。目前,世界各国均面临器官供给严重不足的困境,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表明全世界需进行器官移植的手术病人与所捐献人体器官的数量比约为20:1。统计表明,我国每年至少有150万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但仅有1万人成功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器官短缺严重阻碍了器官移植的发展,而器官有偿模式(含经济补偿、捐赠激励)移植可以增加器官捐赠的数量、减少器官移植的等待时间,但也面临着众多的社会问题、伦理问题、法律问题,值得深刻思考。
1人体器官有偿捐赠的伦理学思考
1.1人体器官有偿捐赠的伦理问题
目前,按照供体器官来源的不同,器官移植也被划分为尸体器官移植、活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胎儿器官移植。但从技术层面上讲,通过基因改良能用于人类的异种器官尚处于研究阶段,异种器官研究的预期成果与临床应用还有很长的距离。尽管现在为了回应器官移植这样具有正当性的社会需求、努力化解器官短缺问题,社会各界已作出众多努力,如脑死亡立法、鼓励无偿捐献器官等,但器官移植供体短缺的矛盾仍未得到解决。为了加大器官来源,挽救更多等待器官移植者的生命,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美国器官移植学会于2003年提出了器官的有偿捐赠。器官有偿捐赠的内涵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是在自愿基础上的捐赠行为,第二是这种捐赠行为将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偿捐赠能够大大增加移植器官的数量,但就伦理学视角而言,器官有偿捐赠对人类的传统道德观念带来极大冲击,有偿捐赠也带来了众多的道德讨论。与此同时,器官有偿捐赠机制具体操作时的补偿额度标准、有偿捐赠经济补偿的货币标准等尚无明确定论,供体身体情况、器官的种类与地域、器官移植的缓急程度、受体支付能力、活体供体的身体损伤程度等因素均需全面考虑。有偿捐赠可能导致的器官交易与器官商品化也值得深刻思考,器官的商品化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可能诱发犯罪或地下器官交易组织的产生,在讨论有偿捐赠时必须强调有偿捐赠与器官商品化的本质性区别,有偿是处于道义上的感谢和对捐赠方身体所受创伤的补偿,并不等同于器官的价值。但在缺乏法律有效约束的情况,有偿捐赠具体运用过程中也极有可能出现受利益驱使的变相器官交易现象,影响社会稳定、诱发犯罪、导致器官移植无序混乱等。目前有偿捐赠的相关法律问题尚需界定,确保在其在一定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充分考虑器官捐赠者、器官收益者、组织协调者、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启动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均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尸体捐赠的经济补偿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等,这些问题如果未能得到合理解决,有偿捐赠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1.2人体器官有偿捐赠的伦理学原则
尽管社会各界对有偿捐赠的看法不一,但有偿捐赠可以增加非亲属捐赠,可增加器官数量,可减少器官移植的等待时间,可减少器官移植费用及社会支出,可提高受体的生活质量。所以有偿捐赠问题是具有两面性的,如何扬长避短,更好发挥有偿捐赠的优势,避免消极作用,值得更多学者进行讨论和思考。就伦理学角度而言,有偿捐赠模式的构建,立法是重中之重,通过立法可以使有偿捐赠变得有法可依,从而杜绝器官交易与器官商品化趋向。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人文传统,也可能促进我国器官移植的发展。其次,有偿捐赠必须坚持生命价值原则,即尊重生命和尊重生命的价值,尊重受体生命的神圣性,严格掌握选择受体和移植手术适应证的标准,不做弊大于利的器官移植手术。有偿捐赠还必须坚持知情同意原则,特别是活体器官捐赠,知情同意是器官有偿捐赠的前提和基础,必须采取自愿的原则,手术的各种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尸体器官捐赠必须根据捐赠者对自己身体拥有绝对处置权的伦理学原则,获得捐赠者生前书面同意书方可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同时保护捐赠方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的权利。有偿捐赠还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以患者为中心,加大分配体制的透明度、公开性,杜绝利益交易。同时还应遵循严格、科学的选择标准、评估标准,充分考虑医学标准下的适应证、禁忌症等,充分体现“需要决定”的公平医疗原则,充分结合伦理学的家庭角色、科研价值、寿命估算、排队原则等,并兼顾受体的经济能力、医疗资源合理分配等原则,重视弱视群体保护原则等。
2人体器官有偿捐赠模式的构建思考
2.1人体器官有偿捐赠的成功模式
伊朗于1988年开始实行有偿活体非亲属肾移植计划,这一计划实施后,伊朗肾移植的数量逐渐增多,1999年已彻底消除肾移植等到名单。伊朗模式的成功证实了人体器官有偿捐赠实践上的可行性,也为我国构建人体器官有偿捐赠模式带来一定启示。伊朗模式的关键程序在于以下几点:(1)在肾移植前首先由医生建议患者亲属是否捐献,无亲属供体或亲属不愿捐献时由透析和移植病人协会寻找合适的器官供体,与捐赠者取得联系。(2)肾移植手术的开销由政府承担,无需终结机构的介入。(3)移植供体能够得到政府发放的奖金与医疗保险,能够获得受体和器官组织的奖励。(4)器官取得的过程由伊朗器官移植协会进行监督。(5)外国人不可获得伊朗非亲属器官。尽管这一模式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缺陷,但却成功解决了伊朗器官移植供体不足问题。
2.2我国人体器官有偿捐赠模式的构建建议
构建我国人体器官有偿捐赠模式,应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和人文传统,从思想、制度、立法几个层面构建人体器官有偿捐赠体系。首先,加大对人体器官有偿捐赠的宣传,使广大群众正确认识人体器官有偿捐赠,避免对器官有偿捐赠产生误解。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尊重和保障器官捐献者的自主选择,只有捐献者知情同意、自主选择才是启动我国人体器官有偿捐献移植程序的钥匙,才是补偿机制生效的重要价值尺度,没有器官供者的自愿和知情同意,任何以补偿来引诱、胁迫器官供者提供器官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其次,在制度上重视器官捐献补偿制度的建立,不能只讲义务,不谈权利,使得器官供者对器官捐献后的健康保障存在顾虑。基于制度更好的保障器官捐献者的自主权,器官捐献人可自主决定是无条件捐献还是有条件捐献,是无偿捐献还是有偿捐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违背器官捐献者的意志。同时建立由政府或严格遵守伦理原则的机构组成的器官捐赠委员会,受理人体器官捐赠、支付补偿金、器官分配等;并建立器官捐赠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审查捐赠器官的质量、补偿的支付、器官移植等一系列过程;建立伦理委员会,对器官捐赠委员会与器官捐赠监督委员会进行伦理指导;建立器官移植准入制度,对器官移植医疗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卫生资源与器官的合理分配,实现供体器官的统一分配。在法律上,制定一系列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法律及管理条例,如《器官捐献法》、《器官移植法》等,在法律条例中规定人体器官有偿捐赠的限制条件,基于法律对器官有偿捐赠进行监管,并以法律保障器官提供者的权利和利益。对于人体器官交易行为,法律必须作犯罪论处。实施人体器官有偿捐赠后是否会向器官交易倾斜,法律也有必要对补偿机制做出程序性规定。
3明确人体移植器官交易的责任分配机制
从归责的角度来看,在活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移植器官从供体方体内分离,再植入受体方体内,这两个过程往往容易感染病菌或者病毒,给供体方和受体方的身体造成伤害;在非活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移植器官植入受体方体内这一过程,容易给受体方造成身体损害[9-11]。
4结束语
现阶段,人类尚未创造出异种器官移植给人类,以干细胞替代受损器官的研究也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因此,移植器官缺乏的问题仍十分严峻。在这种形势下,关于人体器官有偿捐赠的讨论是十分迫切的。在面对由人体器官移植这一尖端医疗技术所引起的种种问题时,不仅要从伦理学角度上深入思考,还要通过制度和法律手段形成保障、监管体系,又要以人文关怀为落脚点。构建我国人体器官有偿捐赠模式,是解决我国人体器官匮乏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我国器官移植管理体系并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状态,伦理规范与医疗体制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器官移植的发展。推行人体器官有偿捐赠也必然困难重重。人体器官有偿捐赠模式的构建也需要依据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对于人体器官有偿捐赠的思考旨在引起更多学者关注人体器官移植问题,希望伴随更多层面、更多角度、更深入的研究,我国人体器官捐赠会得到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拉里莎·麦克法奈尔,王燕秋.器官捐赠的伦理拷问[J].特别健康,2018,000(005):80-81.
[2]杨一凡.器官捐赠的福利经济分析--方案比较与伦理引入[J].党政干部学刊,2014,0(10).
[3]BARROU,B.,BILLAULT,C.,NICOLAS-ROBIN,A..The use of extracorporeal membranous oxygenation in donors after cardiac death[J].Current opinion in organ transplantation,2013,2(2):148-153.
[4]龚波.人体器官获取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模式选择[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3):175-182.
[5]宋传文.我国捐赠文化的缺失及成因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141-145.
[6]韦林山,黄海,霍枫,等.我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医院,2013,(7):16-18.
[7]陈桂荣.基于身体伦理视角的人体器官交易合法化辩驳[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2):1-7.
[8]司桂花.构建我国器官捐献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3):73-75.
[9]王辉,季峻松,郭猛,等.采用Edmonton免疫抑制方案的同种异体胰岛移植治疗糖尿病32例的临床研究[J].中国医药科学,2019,9(16):7-10.
[10]曹翠峰,张洁.扩大我国移植用人体器官措施研究[J].西南国防医药,2019,29(08):880-882.
[11]《临床外科杂志》2020年重点内容预告[J].临床外科杂志,2019,27(08):633.
[12]张雅露.器官移植之法理思考--基于我国法律规制的“本土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2):217-218.
[13]陈丽如,张艺腾.浅谈人体器官买卖的现实挑战[J].法制博览,2019(21):72.
[14]李钢,石炳毅,巨春蓉.器官移植术后耐药菌感染诊疗技术规范(2019版)[J].器官移植,2019,10(04):352-358.
[15]Martha Pavlakis,Marian G.Michaels,Susan Tlusty,et al.Renal cell carcinoma suspected at time of organ donation 2008‐2016:A report of the OPTN ad hoc Disease Transmission Advisory Committee Registry[J].Clinical Transplantation,20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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