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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行知生活教育理论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启示论文

发布时间:2021-05-27 09:36:0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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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教育不是法学理论或法律规则的简单灌输,回归生活的“守法”和“用法”才是法治教育的最终目的。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运用陶行知生活教育理论,可以将课堂学习与生活实践紧密结合,有效衔接理论与实践,进而达成法治教育的实效。

关键词:陶行知;生活教育;大学生;法治教育

本文引用格式:史宏平.陶行知生活教育理论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启示[J].教育现代化,2020,7(38):120-123.

The Enlightenment of Tao Xingzhi's Life Education Theory to College Students'Legal Education

SHI Hong-ping

(Hehai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Abstract:Rule of law education is not a simple indoctrination of legal theory or legal rules,return to life“law”and“usage”is the ultimate goal of rule of law education.The application of Tao Xingzhi life education theory in law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can combine classroom learning with life practice,effectively connect theory and practice,and then achieve the actual effect of law education.

Key words:Tao Xingzhi;Life education;College students;The rule of law education

一 问题的提出

作为高等教育普遍存在的现象,诸多学科都存在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之间的脱节。为此,2012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实践育人特别是实践教学依然是高校人才培养中的薄弱环节,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要求还有差距。要切实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观念……”。然而,受限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短期内并未真正有效解决这一顽疾。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新的重大决策,这大大加快了我国的法治进程。与此同步,在校大学生的普法教育也旋即由先前的“法制教育”相应转型为“法治教育”,普法教育工作者为之尝试了大量的教育改革,大学生“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有了极大的加强。不过,我们在肯定已有工作的同时,也应当正确评估当下高校法治教育中的明显缺陷:与其他学科相较,普法类课程中理论脱节于实践的现象更明显,也更为人所察觉;如若单就教学方法或技巧的微调乃至变革,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缺憾——受教育者学法懂法,但不守法用法,亦即法治教育严重缺乏实践性。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对于高等教育的实践性,他在2018年5月2日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强调,“学到的东西,不能停留在书本上,不能只装在脑袋里,而应该落实在行动上,做到知行合一、以知促行、以行求知”。自此,高等教育的实践教学进入了新的改革创新阶段,教改成果频现。

基于在高校的多年普法教育经验,笔者认为:无论教学手段如何更新,或采用新型教学技术,要真正消解法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应当找寻和探究其实质性原因,而非细枝末节的调适。我们首先要清晰,法治教育是面向实际生活的应用型课程,而非知识性传授的理论课;继而,才可以将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归因于传统教育模式下的法条(解释)教学法,即将法律知识学习与法律实践活动人为割裂,扭曲“学”与“做”的科学关联[1,2]。

或许在“法制教育”阶段,我们尚可装作视而不见,籍“按照教学大纲,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即可”而予以暂时规避。但面对知行合一的“法治教育”,此借口已失去了仅有的合理性,作为法治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当认真而踏实地探索有效措置,而这本身就是高等教育的分内担当,且何况关乎中国法治进程。

法治教育,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教育,有其自身的独到之处——比如它与日常生活的高度契合,又如法律法规的经常性修改。基于此,我们应探索与之相应的教学理念和具体方法,对传统思考教学理念、教学手段给予变革或调整。

探索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自当亦非一事无成。探索也不一定非得寻找全新的前所未有,亦可转至历史的面向。其实,教育前辈们的思想宝库中,储存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不乏今日尚可援引的理念,譬如,陶行知先生的生活教育理论。

二 关于生活教育理论

生活教育理论,是陶行知教育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穿于陶行知整个教育实践的主要内容。在1922年发表的《生活教育》一文中,陶行知正式提出了生活教育的基本概念,即“Education of life,Education by life,Education for life”(生活教育是给生活的教育,用生活来教育,为生活而向前向上的教育)。之后,晓庄师范的生活教育实践和《教学做合一》《生活教育目前的任务》《谈生活教育》等系列文章的相继面世,标志着陶行知生活教育理论的正式形成。

陶行知主张,教育必须通过生活,教育若不通过生活,就不能称其为教育,就无法体现教育对生活的改造作用[7,8]。尽管这一思想,产生于动荡不安的民国背景,是基于救国救民的“生存性教育”,侧重于生活/生产技能的掌握。但其强调实践性教学的务实做法,对化解高校法治教育的“学做分离”困境或将大有裨益。

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改造人,进而改造其所在的社会。简而言之,就是向受教育者传授知识,并使其应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即陶行知所言的生活。无数的教育实践证明,单向的“知识→生活”教育模式,就其最终实效性而言,不如“知识←→生活”模式。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行为规则的一种特殊提炼,源于生活,也必归于生活。学法、懂法的最终目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守法和用法,故法治教育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法治教育,如果远离了现实生活这一产生源头和适用领域,自足于法律文本的解读和记忆,那就背离了法治教育的设计初衷。换而言之,与其他实践教学如生产实习、创新实验等相比,作为应用型很强的法治教育,自然也更需要生活的实践。

与此同时,大学生的生活,不同于中小学生的生活,也不同于完全成人化的生活。它是介于纯朴的象牙塔与世俗的成人世界之间的蜕变过程,我们既不能单纯以“孩子”对待之,也不宜完全视之为“成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大学生生活相应的法治教育,亦有了其自身的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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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大学生法治教育应用生活教育理论的原因分析

倡导生活教育理论在法治教育中的应用,并非仅是因为陶行知拥有的“一个伟大的人民教育家”(毛泽东语)光环,更是源于诸多现实因素的综合考量。其一,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决定了生活教育在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价值。通常的法律课程,都循解释法学之道,即“条文+案例法”,重在陈述法律的具体规定及其内在含义。可是,社会事实纷繁复杂,远非课堂例证那般简单,即使受教育者在短时间内掌握了法律条文的内容,也理解了课堂教学中的典型案例,貌似法治教育之目的已至。然而,理论教条的吟诵记忆,离实际生活中的千变万化及相应的守法用法尚有较大距离,因为立法者不是先知,无法将所有的社会可能性都写入条款之中。

实践——认识——再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人类知识的获得和验证,都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具体实践,法治教育亦是如此。通过生活实践,可以让实践者进一步了解抽象话语的实际意义,譬如什么是“法治思维”、什么是“法律至上”,什么是“地方性立法”。同时,当我们基于社会生活的角度,更深层次地了解中国人的生活逻辑,才能进一步明白“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进而发现法治进程中需要跨越的现实性障碍。“通过实践获取知识,是一种科学的求知途径”,因而通过这一实践性学习通道,参与者可获取更多的实践知识,以进一步理解和验证法的理论知识。

其二,法律规则的修订,也要求法治教育必须引入生活教育[3-6]。社会生活,随时随地都在变化,相应的,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法律也是经常变化的,所以法治教育的内容也是不断变化的。宏观上来看,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换,也恰恰印证了这一发展性,它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是相伴而行的。生活变化和法律修订后,对应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实际运用,定然会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过程。这一客观现实,也就要求教育工作者必须及时乃至即时调整教学内容,施行生活教育,以跟上社会的发展。倘若忽视社会生活中的频频变化,一心埋头于经典教科书的鸵鸟式教学,其课堂讲授游离于社会现实之外,自当难令受众真心信服,也自难获满意的法治教育成效。试想,如果教师忽视了企业登记制度、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修改,一味在课堂上循旧法侃侃而谈,这会在理论教学和实践生活中制造多大的尴尬和笑话,甚至付出法律权益和社会成本上的代价。

此外,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发生规则作用的不仅有以条文表现其内容的成文法,也还有其他非文本形式的习惯法、民间法、软法等法律类型。多元协调治理,也成为当今社会治理的共识,因而无论是狭义的“成文法之法治”,还是广义的“规则法之法治”,都要求我们将眼光从书本作部分抽离,转向更大的社会现实空间。就此意义而言,高校法治教育绝不是简单的熟记法律条文,而应是在了解所处时代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多种法律规则,以实现权利和化解冲突。通过实践教学,将课本知识适用于具体的生活场景和事件,“才不能使学生成为学科知识的消极性服从的奴隶,而使设法通过引导,使他们进入学科知识的殿堂,去体会积极性的教学目标……”。

其三,网络时代的生活多样性,对法治教育提出了应用生活教育理论的更直接要求。生活,包括个体的直接生活体验和大众的社会生活,而数字时代的到来,又将之分为传统/现实生活和网络/虚拟生活,并又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尼葛洛庞蒂所预言的“数字化生活”早已成为真实的生活场景。早年美国关于网络立法的“马法之争”,无疑告诉我们——即便是与互联网共生的虚拟生活空间,也同样需要法律的规制。互联网的匿名、便捷、互动、跨域等一系列特点,无形中使部分大学生的网络法治意识远弱于现实物理空间中的法治意识,故而网络法治教育的缺位或不足更应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随着数字生活“互联网+”的继续扩展,网络空间越来越成为实际生活的重要部分,对此,法治教育应当尽快拓展至该领域,即网络空间的法治教育亦应成为高校法治教育的一部分。因之,我们应大力倡导生活教育理念,借此将法治教育延伸至网络生活,而不可仍拘泥于传统的课堂教育或仅适用于传统生活。

其四,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趋势,提醒我们生活教育的必然性。陶行知在生活教育的实践过程中,于1932年创办“山海工学团”,开创了有别于传统学校教育的全新教育模式——“教学做合一”的开门办学。当我们的高等教育由传统的精英教育渐渐转向为大众教育模式,且逢社会发展到数字时代,学校教育受到网络的巨大冲击,知识的传播及教育方式呈多样化、多元化,倘若沿袭传统的教学模式,特别是大班化教学之下,恐怕教学效果不会理想,法治教育也就无法达成其价值目标。此时,向生活教育学习,在生活中将课堂上囫囵吞枣的理论知识付诸实践,团队学习、小组讨论、体验学习等,或许就成为一种趋势和必然,“社会大学”的价值也在此时显现无疑。尽管“山海工学团”的具体做法不宜,也无法直接效仿,但走向社会、走向生活的教育思路的确值得我们认真借鉴,并予以改造实施。

其五,理论联系实际的常识,也要求法治教育重视生活教育。远离真实生活是中国法治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的一大通病。教育实践中,许多人都已意识到大学生文本学习与生活实践的严重脱节,并开始思考其背后的制度性因素。当前各大高校在课程设置上越来越多的增添实践环节,正是对此现状的及时补救,对原有教学手段的一种修正,但在特定的法治教育课程中,这一修正尚未达到合理程度(虽然部分可归因于法治传统的缺失)。以生活实践为中心,将法治教育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使之成为真正的生活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学习与生活脱离的问题,进而真正达到确立法治意识、提升法律素养的教学/教育目的。

生活教育的核心是“实践性”,而具体实践是与特定的时空、制度、文化相关的,因此,无论中国文本的规范条文,或西方文明的舶来法理,这些都与中国人的生活之间必存有一定的差异。惟有将生活教育植入法治教育,方可有的放矢,求得实效。以往唯书本是从、不重社会实践的传统教育,只会招致无奈——老师教死书、死教书,学生读死书、死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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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及其效果,也呼唤生活教育。应教育部规定及完善大学生知识结构之需,各个高校都设有不尽相同的法治教育课程。于此,绝大部分学生都能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优良,基本达到课程考核要求,俨然高校法治教育成果斐然。然而,部分大学生的日常生活表现并非如课堂听讲或试卷答案那么优异,他们就连现代社会的基本通行规则——红灯停绿灯行(也是我国交通法规中的一项具体规定),都不能或不愿完全遵守,甚至堂而皇之的公然违反(笔者本人就曾亲眼目睹无数起)。

一个法律课程成绩优良的大学生,为何一出教室就判若两人?如此的“学做不一”,应归于何因?想必,此类现象的成因非常复杂,难以简单归结为某些特定因素。不过笔者认为,法治教育中课堂学习与生活实践的实际分割,应是其重要原因,至少是主因之一。作为法治教育的目标——形塑大学生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如果一味的停留于文本知识,而忽视社会生活的鲜活多变,或离开真实的生活体验,无法真正生成自我的法治意识。所以,高校法治教育的目的并不仅是学生掌握大量的知识点,其重点更应当从传授具体知识转为掌握实际应用,亦即从课堂文本走向生活田野,引领学习者在实际生活中活学活用,自然生成法治精神。

四 生活教育对高校教育工作者提出的要求

其实,生活教育理论并非只对受众大学生之“学”产生影响力,它也意蕴着对法治教育工作者自身的些许要求。一个从事高校法治教育的工作者,假若忽略了自我修炼和素养提升,法治教育的实效无异于缘木求鱼。

一是必须严于律己,言行合一。“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的思想内涵决定了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学生起到教育作用,教师的守法用法更是对学生有着显著的示范效应,所以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法治意识,在课堂教学和生活实践中以身示范,借由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地塑造法治信仰。只有这样,学生才会真心实意地信服法律制度,接受法治精神,进而将所学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自觉用法、守法。一个课上与课下行为举止迥异的法治教育工作者,不亚于法治的积极破坏者。

二是与时俱进的自我提高。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若干宏观指导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的不间断变化,客观上要求教师持续调整自身的教学理念、知识结构,并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终身学习观念。我国正处于大转型、大变革的时代中,法律制度的变化无处不在,固守若干年前的陈旧思维与法律规则,不但不能达到法治教育的基本要求,更有违法律的具体规则,有“唆使违法”之嫌。大学生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互联网中持续更新的海量信息,网络舆论又在客观上影响着大众对于法治的理解,仅就此信息的更新而言,教师难脱天天学习之责,更何况慕课等在线教学手段的兴起与普及。

三是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不论理论授课,还是实践教学,教师授课时都不能讲空话套话,也不能脱离社会现实胡乱编造,而应当融法学原理、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于一体,开展言之有物的具象教学。在强调生活实践性的法治教育中,我们断不可离开真实的社会生活,即便是法学原理的抽象阐述,也宜注意其与实际生活的关联度。生活教育或实践教育的实施,并非是对课堂理论授课的否定或脱离,其理想状态应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理论授课与生活教育完全融合一体。

四是要有改革勇气和实验精神。今后的法治教育中,我们要敢于尝试新的教育手段,改革课程考核方式。要将法治教育的阵地从教室扩展到实际生活中,多角度全方位的展开法治教育。我们不能沿用简单的书面考核,更不能采取自然学科的标准答案式考核,这些都是对法治教育不负责任的懒人做法。成绩考核时,不仅要重视学生的“学”,更要讲究学生的“做”,如何“做”及“做”的如何,应成为法治教育课程考核的主要基准。易言之,改革和创新考核方式的同时,加大生活实践在课程考核中的比重。

五 结论与思考

当然,陶行知的生活教育理论诞生于特定的时代背景,有其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生活教育将生活与教育混为一谈,抹煞了教育的特殊性,把学校的特殊职能取消了”,“把教育作为上层建筑的特点取消了”。因而,尽管生活教育理论有益于当下的大学生法治教育,但我们也不能将之直接搬用,或全盘效仿。生活教育作为一种大教育观,作为一种指导法治教育的宏观思想,是较为合适的。其蕴含的基本原理,是针对学校教育脱离社会现实,学生所学知识不能适用于实际问题而提出的,而这样的脱节现象今天依然存在,且较为严重,因而我们不可遗忘陶行知先生的这一理论,应在相关教育,特别是在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中加以大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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