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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模拟法庭考核评价是对学生通过模拟真实案件庭审,锻炼其法律实践运用能力的模拟实践后的一种考评结果。但目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模拟法庭课程在考核评价方式上存在诸多问题,考核方式单一、缺乏固定的考核标准以及过分注重结果性评价等问题。在当前依法治国和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实施的社会背景下,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考核评价方式应当得到逐步完善,通过建立多主体评价体系、健全模拟法庭的实践过程性评价、完善不同诉讼主体的区分考核评价方式,促进模拟法庭考核评价方式多元化。
关键词:模拟法庭;考核方式;评价机制
本文引用格式:洪晓华,等.模拟法庭考核评价方式的创新改革与实践[J].教育现代化,2020,7(36):78-80.
一 引言
法学这一学科具有实践性和专业性的特征,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分析具体实务案件的实践操作能力。模拟法庭教学特殊之处在于,它有着一套自己独特的时间线,从选择案例、模拟诉讼角色分配、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庭后总结,学生在投入模拟的一系列过程中逐步熟悉司法审判流程,同时也培养了独立思考、分析具体法律关系的实务能力。通过搜索相关案件资料、法律事实分析、小组讨论、发言辩论以及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都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锻炼以及提升,充分调动了学生对于知识的求知欲以及对参与课程的积极性,该课程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上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的作用。但是目前高校还存在针对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后的评价考核体系尚未明确完善,对学生的实践表现评价缺乏全方位、综合性的考核机制,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于模拟法庭教学具有重大意义。
二 模拟法庭的概念
模拟法庭是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模拟虚拟的案件诉讼(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教授学生有关法庭程序、证据规则、法庭辩论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1]。
三模拟法庭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一)政策性文件支持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中强调“创新法制人才培养机制”,为法学教育改革指明道路,表明法学教育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性,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2018年9月17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实践教育”的总体思路,为培养出法学应用型和复合型的职业性人才,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对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提高法律人才综合职业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性教学课程,其考核方式正是旨在考核学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处理个案的实践运用能力水平,从而保障国家关于保障法制人才的政策实施。
(二)培养满足司法工作需求的卓越法治人才
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理论进行具体案件分析的能力,这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临场应变能力和完善的表达能力。模拟法庭考核方式的改革重点将覆盖实践中具体案件处理的全部过程,从而使模拟法庭教学重点由单独“审”变为集“立案”、“庭前证据交换”、“审前准备”、“审理”、“判决”为一体的全方位教学,回归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本质,提高学生对案件处理程序的熟练程度,使学生在运用实体法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上、法律职业素养上以及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上均有所提高。完善模拟法庭考核评价体系在应对法律执业部门对法本学生实践能力的高需求上具有积极效果,从而真正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执业能力,为社会不断输出高质量的法律人才。
(三)当前模拟法庭考核方式与社会相脱节
必要的法律职业素养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向,然而目前的模拟法庭考核大多采用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的考核方式,这样的评价体系对于学生在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具体案件的处理考核并不全面,在这些单一考核模式下,学生缺乏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分析相关案件法律关系的能力,在文书书写方面也仅存在于理论阶段,文书内容也难以完全诠释清晰。在当前依法治国和培养法制人才的趋势下,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考核方式应当在向单一报告评价方式向多元化评价体系转变,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律分析具体案件的能力,使得在毕业后进入司法队伍、行政机关和企业法务部门的法学人才具有足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案件问题的职业素养。
四 当前模拟法庭考核方式评析
(一)考核方式单一
当前各高校的对相关课程的考核采取”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相结合的方法,对于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考核方式应当采用最能体现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考核方式。当前传统考核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考核主体单一,缺失学生的自我评价。当前模拟法庭的考核主体仅限于任课教师,然而指导教师不可能参与每个学生模拟法庭的各个环节的指导,也就无法客观地对每个学生的全过程进行准确、客观的评价[2]。模拟法庭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学生对自身模拟实践过程的自我评价阶段对其掌握理论知识和实践过程存在的不足具有总结性的意义,有助于学生的后续思考和及时复盘;其次,对不同诉讼角色的考核没有区分对待。在模拟法庭实践中,学生通过担任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及相关辩护人、证人、法警等诉讼角色进行模拟,不同的诉讼角色具有各自独有的要求、标准,不应一概而论;最后,缺乏对不同性质的模拟法庭相配套的考核制度。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民事模拟法庭、行政模拟法庭、刑事模拟法庭,不同性质的模拟法庭具有其自身的特色和规则要求,这就需要研究出与不同性质的模拟法庭相配套的考核方式。
(二)考核标准不定,流于形式化
由于法庭的庭审是有法定程序要求的,所以,在模拟庭审的课程中学生必须按诉讼程序进行模拟法庭的演练,与此同时,在目前模拟法庭教学中的交互与讨论、重要的案例分析、法律文本解读、抗辩环节、法律文书写作等训练却一带而过,导致当前模拟庭审课程流于形式。模拟法庭考核的标准并没有准确的定位,要构建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应主要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目标与计划、师资队伍、教学管理与考核等方面进行。具体来说,目前高校的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师生更多地关注审判程序的流畅性,更多注重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双方辩论、庭审宣判等过程是否完整,学生基本上是拿着庭前准备好的“台词”进行模拟法庭“表演”,考核的方式仅凭任课教师的主观感受和学生模拟后撰写的案例分析报告,缺乏统一、科学的考核标准,导致考核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样对模拟法庭教学的严谨性具有很大挑战。
(三)考核重结果而轻视过程
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实践教学课程具有与传统教学不同的特性,其核心在于锻炼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提升实务操作水平。高校模拟法庭教学中,任课教师对于学生的模拟案件情况均是对其结果的重视,过程性的评价则较为缺乏,忽视了庭审中学生模拟过程对案件事实的梳理、事实与理由的总结、思维批判能力和应变能力的展现、以及适用法律的合理性的评判[3]。考核只关注于庭审的最终表现效果,考核的方式也仅是书面的案例分析报告,没有真正从模拟的各个阶段进行考量,这样的考核方式过于片面化,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庭后卷宗整理阶段涉及的考核评价较少。
五 模拟法庭考核评价方式的创新思路
当前我国多数高校的模拟法庭课程在考核方式上主要是通过对学生课程结束后所撰写的心得体会或案例实践报告进行评价,考核结果也仅仅限于书面的“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种等级。这种考核方式难以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学生在该课程中的表现,同时也无法调动学生们参与实践课程的积极性。改善目前模拟法庭的考核评价方式,不仅有利于反映当前学生们的真实水准以进行具体知识面的完善,也很大程度上起到激励学生的积极效果,帮助稳固高校模拟法庭对于培养学生实践运用能力的地位。
(一)考核机制
1.多主体评价体系
模拟法庭教学以学生为主体,那么其考核方式也应当采取以学生自我评价为主,任课老师和旁听学生共同评价为辅建立考核体系[4]。首先,学生的自我评价。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在模拟过程结束后,应当对其自身在庭前准备、庭中表现、疑难困惑等方面进行总结,明确指出自身尚存在的不足;其次,任课教师的总结性评价。任课老师的综合性整体评价是面对多主体、多方面的,对模拟中学生的具体表现进行评价,这应当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庭审程序是否适当完整、法律运用是否合理准确、辩论水平以及文书撰写能力程度如何;最后,旁听学生的评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得参与案件旁听。但是由于模拟法庭实践中很难保证所有学生的参与,旁听学生可以从模拟中找到自己困惑的知识点和方法,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促使其融入到模拟教学的过程中来。另外,为了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在模拟法庭审判结束后,可以在多主体评价群体中,选取三方代表投票选举此次模拟法庭课程最佳诉讼角色,包括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等,投票结果可作为任课教师对学生最终考核的重要指标。此外,对模拟法庭的最终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收集三方评价主体对于此次模拟法庭各过程的评分,包括模拟法庭的准备、实施、总结等阶段,最终形成此次模拟课程的整体评价。
2.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
建立合理的模拟法庭教学评价体系应当坚持结果评价和过程评价的有机统一,突出学生实践能力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地位,从而达到培养法律人才的目的。考核机制从重结果走向结果性与过程性相结合,使得学生对模拟前的准备、模拟审判开庭的进行,以及模拟结束之后的总结都能够高度重视,从而促使学生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始终保持较高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帮助其最大程度上提升自身实践水平。
建立有机统一的评价体系首先需要了解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目的,即培养实践操作型法律人才。因此结果性考核是必不可少的,对学生在模拟实践中的实际操作能力、知识掌握水平以及口头表达能力进行概括性评价,但是评价不应局限于学生最终所撰写的案例分析报告及庭审总结,同时也应保证过程性的考核,对学生的庭前准备、程序进展、组内配合等进行评价,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模拟实践的最终效果,注重模拟法庭的整个实践过程,改变传统的专注于结果性评价,将模拟法庭实践看作动态教学机制,从每个阶段考察学生的表现和发展,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
3.不同诉讼角色的区分考核
在模拟法庭的教学实践中,传统的考核评价体系将所有学生所扮演的诉讼角色一概进行讨论,没有注重不同诉讼角色之间所具备的独有特点。所扮演法官的学生应当从是否对法律有良好的知识结构、是否具备良好的裁判文书书写能力、对庭审突发情况是否能够有效把握、对双方诉求的判决是否做到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对扮演书记员的学生,考核应当从庭审记录中的文字总结归纳能力、庭审前后的卷宗整理能力方面进行;对代理人或辩护人而言,具备明晰批判的法律思维能力、庭审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是考察的主要方向;所扮演双方当事人的学生,考核的方向应当着重于是否完整表达诉求、起诉状书写是否合格;在刑事模拟法庭上,对于公诉人的考核评价方法,应当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实的证据是否确凿,适应的法律是否正确几个方面进行考量[5]。
(二)评分机制
1.分组评分
考核机制的区分对待意味着评分机制的独立性,评分机制将模拟法庭参与的学生分为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予以评分。具体要求如下:对于审判组的考核,分为开庭前的准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分析能力、法庭辩论阶段的控制能力、案件的裁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5个方面,每项为20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庭审语言表达能力则包括庭审语言是否合乎规范,对被告人及证人的讯问和询问是否到位;对于原告组和被告组,分为资料收集与运用能力、法律文书书写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辩论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等5个方面,每项为20分,满分100分[6]。
2.分阶段评分
由于模拟法庭课程具有综合性、实践性较强的特征,应当建立与该课程相匹配的有效合理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不应当笼统地根据学生单方面的文书撰写表现就作出优秀、良好、合格以及不合格的考核结果[7]。为了对模拟法庭的整个阶段进行有效考核,评分机制应当对不同阶段进行评价,具体如下:庭前准备阶段,对三个组的案件资料收集情况、庭前讨论情况进行评判,分数占比为1:2;案件审理阶段,对法庭辩论情况、庭审程序把控情况、案件裁判情况三方面进行考核,每项;庭后分析阶段,主要对学生们所撰写的案例分析报告进行法律文书写作考核,此外,模拟法庭实验室里的实验设施、道具等物品也需要同学们认真、细心地爱护,因此对于道具、设施的保护也应纳入考核体系中。成绩采用百分制,模拟法庭结束后,将审判组、原告组和被告组的分别得分相加即为本次模拟法庭的最终得分。
3.完善等级激励机制
为充分调动教师与学生对于模拟法庭教学的积极性,实践教学应当完善等级激励机制[8]。等级激励机制是根据学生在模拟法庭过程中的表现差异实行定期排名。具体评价方法是根据学生在模拟法庭结束后的最终得分对所参与的学生进行分数排名的位阶,排名靠前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奖项设置获得课程分数、奖状、奖金或实习机会等。等级评价机制对于提高学生们参与模拟法庭教学的积极性具有重大作用,将充分调动未参与模拟教学的旁听学生的参与热情,从而保障模拟法庭教学授课对象的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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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中国大学教学,2012(08):86-89+31.
[5]韩俊英,沈慧.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J].高教论坛,2018(01):55-57+79.
[6]余红,李燕,侯晓云.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进路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4(35):23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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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祝发东.模拟法庭教学若干问题探讨[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9):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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